潘晓滨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222)
纵观近30年的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谈判格局的变化,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奠定了国际气候治理的基本思路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先后经历了自上而下的京都模式,以及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由于气候国际协定的达成必须征得最广泛国家的认同,其治理力度往往要让位于国际政治共识与凝聚力的需要,《巴黎气候协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的。碳排放交易制度作为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市场型工具,在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在国际气候谈判越来越可能受到政治僵局影响的大背景下,通过实现不同国家和地区碳市场的自我衔接,完全可以成为国际气候治理制度建设的另一个可选项,即通过自下而上的碳市场制度建设,在国家和区域碳市场交易大发展中逐步融合,最终形成全球性的温室气体控排市场。由于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进行碳市场衔接,不需要达成那种复杂且进程缓慢的多边国际减排协定,也不需要立刻直接地在国际法中承诺量化减排义务,仅仅需要依靠双边或区域范围内率先达成各自碳市场的衔接协议,该协议作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不同碳市场的衔接缔约方规定了各自权利义务和运行机制,对于碳市场在两个或区域内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融合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实现这样一条气候治理路径的一个重要的现实基础是,越来越多的实体必须开展本国或本地区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建设。事实上,截止2017年4月,根据国际知名气候智库——碳市场伙伴关系组织(ICAP)的统计,面前全球已有将近20个区域、国家和地区层面的碳市场,后面更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或正在考虑、或正在筹备自己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启动于2005年,是碳市场制度体系的先驱和领跑者。另外,覆盖亚洲、美洲和大洋洲的一些国家和地方性排放交易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涌现。美国和加拿大在州省层面建立了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和西部气候倡议(WCI),代表了美加地方政府不同于中央政府的应对气候变化态度。美国国会也曾在2009-2010年讨论过建立联邦层面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但最终功亏一篑。美国奥巴马总统卸任前实施的全美清洁电力计划(CPP),也旨在通过火电行业的减排整合,推动2030年美国国家层面碳市场的启动。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新西兰、瑞士和韩国正在运行的国家碳市场,澳大利亚曾经启动的碳定价机制,以及日本本土具有代表性的东京都碳市场体系,都是各区域碳市场的代表。现有或计划启动建立的碳市场,在规模、具体制度、地理范围和其他特征方面都有显著不同,市场既包括自愿市场也包括强制市场。有些市场的建立是为了履行京都量化减排义务(如欧盟、新西兰),有的国家虽然不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但也在积极行动(如韩国)。有些覆盖了直接排放源(如欧盟),也有些复杂体系覆盖了上游和下游的间接排放源(如美国加州)。另外,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碳市场履行制度也不尽相同,可以采用的灵活履约手段也各有差异。这些差异性决定了国际碳市场的衔接不可能一蹴而就,也要经过不同模式的选择以及衔接思路的缜密思考。
图1 碳市场衔接的主要类型划分
通过梳理国内外对碳市场衔接类型的研究文献,我们发现大类上可以划分为直接与间接衔接两大基本类型,进而直接衔接可以细分为单边衔接、双边衔接、区域衔接、多边衔接和渐进式衔接。
(1)单边衔接
单边衔接指的是在一国或地区性实体范围内的市场管理者,通过在进口程序的法律或法规中引入承认域外国家和地区碳市场中碳单位(配额与信用)条件条款的方式建立的、允许另一市场的配额或信用用于本市场履约目的的单向碳市场交易衔接形式。单边衔接中,A市场的实体可以买卖和使用B市场的配额,但反之不行。单边衔接可以仅仅通过包含一个承认外国或地区碳单位的特定条件条款来实现。
(2)双边衔接
双边衔接指的是两个碳排放交易计划中的参与者,通过磋商达成谅解备忘录(MOU)、缔结条约或通过其他协议的方式完成的、相互承认对方市场碳单位合规性的制度。完全的双边衔接,配额或信用可以在两个市场间买卖,每个市场的配额或信用都可以用于任何市场的履约。双边衔接可以通过正式国际条约的方式实现,这样可以约束缔约国在国内履行该衔接,也可以采用互惠的国内立法辅以非正式的谅解备忘录或衔接意向书来实现。
(3)区域衔接与多边衔接
区域衔接与多边衔接的区别类似于国际经济法上多边贸易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划分,仅仅是地理范围上的区别,区域衔接指的是特定区域内(如东亚、欧洲或北美等地区)的数个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参与者通过磋商达成地区间的谅解备忘录、国家间缔结条约或在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其他协议的方式完成的、相互承认对方市场碳单位合规性的制度。而多边碳市场衔接则是指,跨区域间的数个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国家参与者,在联合国框架内或通过其他国际组织的途径,后者如目前国际上热议的国际环境组织(WEO)等,通过磋商达成国家间缔结条约的方式完成的、相互承认对方市场配额合规性的制度。
(4)渐进式衔接
渐进式衔接不同于以上四种状态衔接模式中的参与主体属性划分,而是代表着一种碳市场衔接的过程形态,其是指不同参与主体之间进行正式衔接完成配额和抵消信用在不同机制中自由交换之前,所进行的不同项目机制内部关键要素设计的逐步调整。渐进式衔接强调两个检测指标的推动作用,其一是国家或地区政策制定者在自身法律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正式衔接发生之前对其经济影响的评估,其二是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引入配额交易可以获得碳市场衔接的诸多利益。渐进式衔接可以涵盖单边、双边、区域和多边衔接所有类型。
(5)间接衔接
间接衔接是与碳市场直接衔接的一种对立模式,其指的是在两个市场没有直接衔接的情况下,两个碳市场中的参与主体分别与共同的第三方市场分别实现单边衔接,每个市场可以都与第三方市场进行买卖,一个市场内碳单位供求关系一定会影响另一个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制度。间接衔接中碳市场的碳单位价格会由于这种与第三方为媒介的衔接而带来市场价格(配额或抵消信用)的完全或部分趋同变化,这取决于碳单位的供给变化、总量控制水平、边际减排成本变化和使用数量限制等情况。
图2 碳市场直接衔接与间接衔接的区别
目前域外国家或地区的碳市场衔接实践以欧洲和美洲地区为代表。在欧洲地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区域碳市场的代表,它的市场衔接进程既包括了直接和间接两种基本模式,也包括了不同类型的直接衔接类型。在欧盟以整体衔接先加入各成员国以及欧洲经济区国家的进程中,体现了一种渐进式市场衔接思路。例如在欧盟统一碳市场与挪威进行衔接过程中,首先采取了单边模式而后过渡到双边模式,并允许挪威保留自己部分碳市场政策的独立性。在欧盟正在启动的与瑞士的碳市场衔接实践中,则采取了一步到位而非渐进的双边衔接模式。在2012-2013年度欧盟与澳洲谈判意向的碳市场衔接中,则采取了先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等第三方市场衔接的间接路径。在美洲地区,美国加州与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碳市场衔接,是跨国地区间双边衔接的典型代表。这一双边衔接模式目前正在向区域衔接发展,加拿大安大略省启动了本省碳市场,并启动了与加州、魁北克的市场衔接谈判,而美国华盛顿州等原先WCI成员也表达了与美加区域碳市场衔接的强烈愿望。
我国碳市场衔接也应采取渐进式思路,采取三步走战略。首先,实现国家碳市场的启动,并与国内九个碳试点省市市场的衔接,这一过程应采取直接衔接模式,采取地方试点向国家市场的单向融合。第二,在全国市场完成整合后,国家碳市场应与域外国家和地区进行双边、区域层面的市场衔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我国碳市场域外衔接的首选,可以保障在贸易投资扩大化的同时,实现我国碳市场影响范围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扩大。第三,在我国巩固一带一路区域化碳市场整合的前提下,我国应积极发挥国家碳市场在区域碳市场中的领导力,进而争取与欧盟、北美地区实现碳市场的多边衔接。多边衔接是构建全球碳市场的重要基础,在《巴黎气候协定》确立的“自下而上”的路径下,我国完全可以凭借国家碳市场制度创新设计,引领国际一体化碳市场的形成,塑造中国在国际环境治理的气候领导力。这既是贯彻绿色发展与开放发展理念的重要要求,也是确立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一环。
[1]史学瀛,潘晓滨等.碳排放交易市场与制度设计[M],南开大学出版社,2014:52-55.
[2]Stefan E.Weishaar.Emissions Trading Design:A Critical Overview.NEW HORIZONS IN ENVIRONMENTAL AND ENERGY LAW,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14:332-333.
[3]Kettner C,Kletzan-Slamanig D,K?ppl A.The 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Sectoral Allocation Patterns and Factors Determining Emission Changes[J].Angela K?ppl,2013.
[4]Lars Zetterberg.Linking the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 in EU and California[R],IVL Swedish Environmental Research Institute Ltd,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