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调查分析

2018-03-05 04:46郭金霞
法制博览 2018年11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邻里矛盾

摘要:轻微刑事案件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它具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的功能。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同时,以侦监、公诉办案为载体,合理延伸诉讼职能,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工作始终,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结合办案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绿色通道”,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对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79-01

作者簡介:郭金霞(1975-),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研究方向:法律。

一、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

(一)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许多轻微刑事案件因邻里、宅基地矛盾引发,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引发案件占此类案件的82.3%。

(二)社会危害性较小。轻微刑事案件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法定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己经审结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判处管制刑的占26%,判处罚金刑的占3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21%,调解结案的占17%,其他方式结案的占6%。

(三)侵犯财产权、人身权为主。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以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过失致人重伤案、非法拘禁案、损坏财物案居多,这些大多数是侵犯财产类和人身权益类。

(四)据有可和解性。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人们之间均有和解的愿望,不想结下子孙仇,大多数案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就可以处理。二、当前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取证工作不及时。许多轻微刑事案件发生以后,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不及时,不能及时有效地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当事人与部分证人相互串供,现场部分证据丧失,从而导致事实无法查清,不能认定行为人责任,引发被害人信访等一系列社会矛盾。这类案件引发的上访数,占总上访量的35%。

(二)对轻微刑事案件不做调解工作。少数地方为了完成部门目标考核,对一些能够调解结案的案件,为了提高自己的绩效考核,对案件一经查实,就迅速地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检察院,忽视向当事人做释法说理、刑事和解工作,使得当事人双方不清楚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对进入公诉程序后不允许撤回。公诉程序应当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等程序。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明确规定在立案后被害人不得撤回,有的地方规定在提起公诉后不得撤回。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轻微刑事案件中应当由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是否起诉到人民法院应当由被害人决定。这种行为一方面剥夺了被害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起诉的决定权,另一方面也剥夺了被告人对于自诉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后的请求调解权。

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却严重影响轻微刑事案件的正常处理,引起不必要的矛盾激化,造成因在较长时间得不到有效处理而引发大量的上诉、信访,包括众多的群体上诉,甚至恶性犯罪的发生。三、加强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的对策

一是依法妥善处理轻微刑事案件。通许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从宽处理轻微刑事犯罪和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犯罪“两扩大、两减少”刑事政策,切实落实省院、省公安厅会签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规定》,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注重宽与严有机统一,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按照依法办案、区别对待、注意效果的原则,积极探索有益的工作方式。

二是努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在审查案件时始终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贯穿办案始终,把刑事和解与相对不起诉有机结合,对轻微和过失刑事案件,我们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运用和解方式彻底解决问题,注重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方式,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2016年以来,我院共做出相对不起诉4件4人,其中经我院参与主持刑事和解从而达成双方矛盾化解3件3人,取得较好社会效果。比如我院在办理毛某某二人故意伤害案中,阅卷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矛盾双方系邻居且平时关系较好,考虑到双方日后的交往和生活,达成和解非常有必要。两名承办检察官耐心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较好地化解了双方矛盾,对嫌疑人毛某某二人做出相对不起诉,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绿色通道”。对轻微刑事案件我院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对那些犯了较轻罪行的人,同时具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定性及适用法律无异议,适用轻微刑事案件“绿色通道”,实行快捕快诉或者不经报捕直诉审查,快诉起诉,同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四是促进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新刑诉法对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对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我院积极推进刑事和解,改变由检察机关“一元推进式”向“多元联动式”的转变,确保了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和公正性。2016年以来,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26件32人,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对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了积极作用。[参考文献]

[1]周媛媛.公诉阶段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5):138.

[2]宋久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1: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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