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德银
海安会第MSC.170(79)号决议对SOLAS公约第III章第31条——救生艇筏和救助艇(货船附加要求)增加了1.8款,“尽管有第1.1款的要求,第IX章第1.6条定义的于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应符合第1.2款的要求”。即2006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强制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对于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船舶,SOLAS公约第III章第31条1.2款1.2.2中要求: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放设备。[1]
从现在营运的船舶来看,除散货船是强制要求的外,越来越多的船舶选择配备了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所以,也就有更多的船必须配备吊放式救生筏。因该项救生设备在演习时不像救生艇那样能够真实操作,所以很多船员对其操作比较陌生。通过近一年的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合格证(Z02)知识更新培训,笔者了解到很多船员对吊放式气胀救生筏的释放方法掌握不扎实,对单臂回转式吊降放设备性能了解不透彻。下面就该类型的救生筏释放方法进行详述,对单臂回转式吊性能符合性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与普通气胀救生筏不同,为了保障释放及登乘安全,吊放式救生筏从救生筏壳中引出的缆绳不仅有Painter,还有Left bowsing line、Right bowsing line、Container line和Quick release line。Painter(首缆)在此不再解释。
Left bowsing line、Right bowsing line(左右收紧索),即为了保证人员安全地从船上登上救生筏,通过此绳索将充气成形的救生筏拉紧贴至登乘甲板边缘。
Container line(救生筏壳固定索)。为了防止救生筏充气成型时,筏壳掉落砸伤水面上其他求生者,将此绳索系固在船舶上,这样筏壳就被拉住悬在空中。
Quick release line(快速释放索)。根据求生设备规则要求,救生筏的首缆长度应不少于10米加上从存放处到最轻载航行水线距离或15米,两者取大者。[2]现在船舶越来越大,首缆长度达到30米以上,为了便于快速释放,在吊放式救生筏上增加了快速释放索,即不通过首缆而是通过该快速释放索来触动充气钢瓶瓶头阀使救生筏充气成形,便于操作和节约时间。该索的长度一般控制在6米左右。
将左右收紧索和救生筏壳固定索拉出系在船舶合适的位置(此时收紧索不必系牢),如栏杆或羊角上;将吊臂旋转至将要释放的救生筏正上方,调整吊索使吊钩接近救生筏;脱开救生筏的快速释放钩,解开系固救生筏的绳索;将救生筏上的风雨密盖板打开,拉出救生筏吊环,挂在吊钩上,并确认吊钩处于锁紧位置;升吊索使救生筏升起,离开筏架一定高度(保证能够水平旋转至舷外即可);拉动快速释放索,救生筏充气成形后,适当地调整吊索和左右收紧索,使救生筏登乘口对着登乘甲板且救生筏与登乘甲板齐平,此时将左右收紧索用力收紧系牢;人员按顺序登筏,然后由筏内人员用救生筏的属具“小刀”割断收紧索,拉动遥控释放索,救生筏下降至水面;触动吊钩释放装置,救生筏即脱离吊钩,此时再用“小刀”割断首缆;通过划桨或由救生艇、救助艇拖带离开船舶。
图1 货船单臂回转式吊布置图
SOLAS公约第III章第31条“救生艇筏和救助艇”(货船附加要求)1.5款规定:船上全部人员弃船所需配备的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10分钟内,载足额定乘员及属具降至水面。[1](部分特殊救生艇筏除外,因此块内容与本文无关不再赘述。)
LSA规则第VI章6.1“降落与登乘设备”6.1.1.3款规定:降落设备不得依靠除重力或不依赖船舶动力的任何储存机械动力以外的任何方式来降落其所配属的处于满载、属具齐全状态和轻载状态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2]
从以上两条要求可以看出,货船降落设备在释放救生艇筏时,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即10分钟。并且在此时间内,还不能使用船舶动力,只能依靠重力和存储的机械动力。
目前货船单臂回转式吊设计为救助艇和救生筏共用吊。为了保证救助艇能够在5分钟内做好降放准备,共用的降落装置单臂回转式吊位于两者中间,三者基本呈一条直线布置,平时吊臂放在救助艇正上方,如图1所示。
为了满足上述要求,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调研发现目前货船主流设计是:吊索上升采用人力手摇驱动,下降依靠救生筏的重力。吊臂旋转采用液压动力驱动,通过液压马达泵或人工手动泵提前将液压油泵入一个充有氮气气腔的金属容器内,俗称“蓄能器”,如图2所示。等到需要使用时通过控制相关液压管路上的阀来释放压力驱动吊臂旋转。[3]蓄能器的氮气压力和蓄能液压压力应根据设备说明保持相应状态。
从图1布置可以发现,利用蓄能器驱动吊臂从救助艇上方旋转至救生筏上方,将筏吊起后,在旋转至舷外准备降放救生筏。整个过程吊臂回转行程应为大约270度。笔者通过调研发现,目前生产的单臂回转式吊蓄能器工作能力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能够保证旋转110度的,一种是能够保证旋转270度的。很显然110度的是仅仅用于救助艇或者吊放式救生筏的吊,而270度的是救助艇和救生筏共用的吊。
图2 蓄能器充液与供油状态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单臂回转式吊的蓄能器驱动吊臂旋转角度无法满足释放要求,此项不符合主要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设备选择问题,如仅仅用设计为救助艇的吊作为救助艇和吊放式救生筏的共用吊。此时应按要求更换蓄能器及其附属设备,增加吊臂旋转角度即可。另一种是平时维护保养中的问题,如氮气压力不足,平时没有按要求检查,液压蓄能压力达不到说明书指定的压力等。此时仅仅需要加强检查,按照要求维护保养即可。[3]
众所周知,在弃船求生时,救助艇也是一种有效的救生设备。如果弃船时先释放救助艇后释放救生筏,此时蓄能器不会浪费任何能量,仍然可以继续旋转吊臂去释放救生筏。但是此时吊钩已降至水面,没有动力回收吊钩。或者当船员较多时,配备两个以上吊放式救生筏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即第一个救生筏降放至水面后,同样没有动力回收吊钩来释放第二个救生筏。虽然该设备配备了手摇装置来上升吊钩,但是此设计仅仅是为了释放前升起救助艇或救生筏一定范围的高度,用手摇装置将吊钩从水面上升至艇甲板,时间上根本无法满足公约要求。
有的设备说明书上给出解释说,蓄能器为了满足释放多个救生筏吊臂不用来回旋转,仅仅需要在舷外某个角度,然后利用吊臂上配备的回收绳(如图1所示),将吊钩拉至救生筏上方,再通过绳索控制,将救生筏移至舷外释放。[4]此建议是建立在有电力回收吊钩的基础上,并不能满足LSA规则第VI章6.1“降落与登乘设备”6.1.1.3款要求的仅依靠重力或船舶动力外的任何储存机械动力。
存在上述问题说明单臂回转式救助艇和救生筏共用吊设计上还存在不足。从目前船舶配备的该类型的降放设备看,仅仅考虑单独释放救助艇或者单独释放一个救生筏是能够符合公约要求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考虑为单臂回转式吊增设吊钩快速回收装置。因此时吊钩上没有任何负载,仅仅是将空吊钩回收至艇甲板,所以需要的动力很小。可以在变速箱上增加一套变速装置,使得通过人力手摇装置能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吊钩回收工作,从而能在公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救助艇和多个救生筏释放。[5]当救生筏较多,通过人力手摇装置无法满足要求时,也可以考虑将吊索的电马达驱动变为液压马达驱动,同样在回收吊钩时,通过选择变速装置,利用更大的蓄能器提供液压动力,来满足公约要求。
随着自由降落式救生艇配备越来越多,吊放式救生筏在船配备也越来越多。货船上单臂回转式吊作为救助艇和吊放式救生筏的降放装置,是海上救助和弃船逃生的重要设备,也是各个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重点。船员在平时演习过程中,要按照公约要求不使用船舶动力,看看本船上该设备是否存在不符合公约要求的地方。同时加强船员培训,使船员真正明白其工作原理及操作程序,加强该设备的维护保养,使其始终处于立即可用状态,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海员生命安全。
[1]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EB/OL].(2017-01-01)[2017-12-08].http://krcon.krs.co.kr.
[2]国际救生设备规则[EB/OL].(2017-01-01)[2017-12-08].http://krcon.krs.co.kr.
[3]韩成敏,蒋国仁.船用蓄能器的应用[J].机电设备,1998(1):16-18.
[4]卢云集.救助艇和救生筏共用吊机的使用要求[J].航海技术,2016(4):53-54.
[5]范鹏.货船救助艇和可吊筏共用单臂吊的公约符合性研究[J].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16(3):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