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化

2018-03-03 03:11訾丽婷黄英英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期
关键词:透明化财政策略

訾丽婷+黄英英

摘要:财政透明度是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格局的发展,政府提高财政透明度已逐渐成为国际焦点。我国财政透明化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总体水平不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难题。本文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研究,以财政学知识理论作为指导,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期理清我国财政透明化现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财政;透明化;信息;策略

一、引言

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九大基本原则之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中国,在财政各方面也必然会面临“透明度”的问题。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有关协定的要求,中央和地方立法机构及各级政府也迅速地做出相关调整,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还有相关的政府职能、运作机制做出进一步调整,积极提升政府的财政透明度和效率。

当今,许多国际机构和组织,比如:世界银行、经合组织货币、基金组织等,还有许多国家与学术机构都把财政透明度视为政府廉洁、财政公平、宏观经济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财政信息透明化不仅有利于公众对政府的监督行为,而且也有利于政府的财政管理,从而推动自身的良性发展,进而使财政政策更有力度、更加可信。同时,财政信息透明化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更是构建社会主义文明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我国财政信息透明化进程及现状分析

(一)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化进程

(1)建国初期

建国初期,新中国面临薄弱的社会基础还有脆弱的经济等问题,虽然在建国初期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公开的制度仅仅作为保密的例外形态,部分政府信息的公开也只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上令下达。

颁布的《宪法》第87条明确规定,宪法保障公民言论的自由。虽然在信息公开方面未能完善,但是还是对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给予了确认,这是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1956年到文革结束的这段时期,实际意义上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基本是空白的,传统的信息披露渠道,其中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有一定问题。

(2)改革开放时期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经济转型时期,这段时期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阶段,信息披露也开始强调行政的公开。到了1980年,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也开始实行“两公开一监督”。这一时期,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有着明显的进步,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还只是属于消极的行政信息公开。

(二)当前我国财政透明度现状

20世纪末以来,在国际氛围的影响下,中国财政信息透明化建设有着显著的进步。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正式实施,2004年我国政府实行新的预算分类体系,2007年财政预算实施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08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报告中增加了有关“增强财政预算透明度”的表述等,这些做法对我国财政透明度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我国财政透明度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三、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化程度低的原因

(1)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权责不明

目前我国财政处于转型的阶段,财政和市场之间的界限界定不明,普遍存在财政越位和缺位的现象。在政府与市场之间,一方面,政府的企业大量进入竞争性领域;另一方面,大量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又因资金缺乏而不能满足需求。政府之间,一方面财政开支标准缺乏科学性,行政事业性经费不断膨胀,基层政府财力不能有效保障,一些基础的公共职能都无法有效实行,以至于各种收费乱象盛行,成为侵占和侵犯公民财产的源头;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责任也模糊不清。

(2)财政信息披露的法定依据不健全

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建设还只停留在初步阶段。现行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依靠最大还是行政部门的自我约束,政府部门完全可以根据情况自主决定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公开制度,也只是约束某特定领域的信息公开。

(3)国家机密范围的界定

虽然2010年《保密法》的修订,在很大程度上缩小属于国家机密的范围,但是对国家机密范围的界定并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变。不过在公共预算体系与强化人大监督力度等方面都有了很明显的进步,在建设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方面也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4)缺乏监督与责任追究制

现阶段政府对于政府信息不公开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已经有了明确的条例法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监督项目不具体,责任主体也不清晰,对于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常常局限于其职责范围内,变成了过错责任追究。政府财政信息公布也同样存在诸如此类问题,政府财政信息公布监督不明确,常常出现责任追究制无法寻找到具体责任者的尴尬局面。

四、提高我国财政信息透明化的建议与对策

(一)明确政府财政职能范围

根据政府公共职能的需求和市场基础配置资源的要求,对财政职能范围内出现的错位、越位和缺位行为重新界定,从而保障财政职能实现的责任和权利对称,摆脱那些政府过多干涉与介入的行为,纠正行政越权行为。

(二)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制度是基础,法律是保障。财政信息透明化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只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进法治建设才能更好地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因此我们需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及财政透明度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细化相关法律细则,完善和补充现有的法律法规,减少理解上的歧义,给公众社会一个清晰明确的条文准则。此外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计制度,以确保财政信息公开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对虚假披露以及隐瞒等不作为的现象进行责任追究,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审计制度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三)建立独立的信息监管机构

推进财政透明度改革创新,建立独立的信息监管机构是很有必要的。公共财政管理绩效评估框架是一个综合的可用于评估国家长期公共财政绩效的监督框架,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合作研究出来的一个理论体系,拥有多达28个评价国家层面的指标。借鉴这个评估方法,可以设立独立的第三方组织负责具体操作,并进行定期、长期有效地评估,把评估结果向社会大众公布,从而提高监管力度,也让民众就能够及时了解我国财政透明度的实际情况,督促政府部门更好地行使财政职能。

(四)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的参与度

在财政信息知情权方面,社会大众仍然缺乏一种参与意识,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而人民群众的主人公意识却相对薄弱,因此政府需要大力培养公民行使知情权的意识,积极引导民众参与到财政透明度建设中来,这样不但能够促进公民对政府工作内容和重心的了解,还能加强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从而政府行使职能时更加充分与明确。

参考文献:

[1]王琪:《我国财政透明度现状分析与改进措施》,《商情》,2014.2

[2]张俊伟:《我国财政透明度现状与完善对策》,《中国经济时报》,2004.11.8

[3]谭建立:《论政府财政信息的透明化》,《财政研究》,2014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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