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征管研究

2018-03-03 20:00赵连钢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6期
关键词:税收收入征管环境保护

赵连钢

[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关的环境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所以开征环境税势在必行。本文介绍环境税相关定义和征税范围,有关环境保护税费现状,说明相关环境税费在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为以后环境税的开征提供经验与教训;介绍开征环境税后可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征管;环境保护;税收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月8日

一、环境税的定义

环境税是针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提出的。环境税,也称之为生态税或绿色税,是指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制造或消费过程中,以污染者付费为原则发展出来的税收种类。它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并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

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税费征管现状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独立的环境税体系,但自从我国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为了阻止环境的恶化,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与保护环境相关的税费政策来保护环境。主要体现在各类税种中和排污费的收费制度中。

(一)排污费征管现状。排污费是针对污水、废气、噪声、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等5类113项污染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专项用于环境保护的费用。1982年,《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公布标志着排污费制度的正式建立,至今排污费已经实行30多年。在实行的过程中不断地改善和进步,对促进我国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污染源治理、污染物总量排放、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等诸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表1是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一些相关文件的出台。(表1)

从排污费制度的变革过程中可以看到,我国对环境收费的相关措施不断完善,对环境的监控技术也在不断提高,为开征环境税提供了条件。环境税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可以借鉴排污费变革过程中的经验,更好地发挥环境税保护环境的作用和中性税收的特点,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相关税种现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设立独立的环境税税种,现行税种当中的消费税部分税目、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由于资源税、消费税等这些税种不是专门针对环境保护所设立的,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并不是太明显,又因为在我国,通常税款是由国家经过预算统一支出,只有一些特殊税种采用专款专用,这对于我国环境问题区域之间差别大,中央与地方存在信息滞后性的情况,税收的统筹安排对地方环境治理的效果不明显,再加上治理环境需要的巨大资金,这些税种发挥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所以需要制定专门的环境税体系来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三、我国环境税征管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环境税征管主体的选择。环境税的征收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测试设备和计算设备,对环境资源的破坏程度进行度量,对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测定,对固定的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和追踪监测等,这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时间、技术要求高,尤其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税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才奇缺,征税成本大,没有征收环境税的经验,对于进行监测和测算污染物方面存在技术障碍。而环境保护部门在税款的征收与管理上缺乏经验,无法与税务部门相比。所以,在实施环境税后,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如何配合,职责如何分工便成了征管的一大问题。

(二)相关技术、体制尚不完善。一方面,对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存在技术瓶颈,对环境污染的监测监察能力较弱。目前仅在重点污染源以及一些环保工作较好的省市开展了较为充分的污染监测系统建设。此外,环保部进行污染因子的监测,从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数据审核、数据质控到最终报告发放,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而当前中国环保部门编制不足,监察人员少、任务重;污染源自动监测能力水平低下,環境监测、环境监察人力和装备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另一方面,对于国家税务部门,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缺乏,组织能力配套不足。

(三)税收收入用途和归属的选择。一般而言,环境税的税收收入主要有两大途径:一种是将环境税的税收收入不指定特定使用用途,而是与其他的税收收入一同划入一般预算,统筹运用;另一种是将环境税的税收收入“专款专用”,用于特定的环境保护活动,如治理污染、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支出等。这两种用途各有利弊,但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由于我国的环境税在起步阶段,环境治理资金紧缺,采用“专款专用”的方式可以快速筹集并集中运用环境资金,从而缓解我国目前环境资金紧缺的情况。将环境税收入专款用于与改善环境相关的项目,容易被公众理解并获得他们的支持,同时也避免了采用纳入一般预算的缺陷,即资金使用低效率。在积累了一定的环境税收入后,待环境保护效果初显时,可以对环境税的管理在专款专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环境税征管建议

(一)征管主体的确定。我国处于开征环境税的初期,相比较而言,环保部门核定税基,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和税务检查的方案比较适合。因为在“税务征收、环保核定”模式下,税款征收环节和应纳税额的核定互相分离,可以通过部门间的制衡实现交叉监督。税务和环保部门也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经验和技术优势,提高征管效率,体现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完美配合。

(二)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法律制度。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对污染源基础数据的获取,对污染物排放的测量,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评价等,涉及到诸多方面的技术问题。为此,要扩大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编制,保障环境税征收所需的人力资源要求,加强培养一支稳定的环境税收队伍,不仅具有财务和税务方面的知识,而且具备必要的环境知识,能够测量、计算污染排放量和收集环境基础数据等。确保税务征收、管理和稽查人员不断更新业务知识,针对性地细化内部专业培训,特别是对环境税收政策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知识的系统更新。要拓宽培训渠道,打造多元化教育培训平台,培养多元化和复合型税务人才队伍。

(三)实行专款专用制度,解决税收收入归属问题。虽然我国高度重视环境问题,但是因为我国地区之间的差异,每个地区环境情况不一样,部分地区环境恶化情况严重,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投资又存在总量不足,各地不均衡的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环境税开征后也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要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环境税收入全部作为环保的专项资金使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志勇,何代欣.公共政策视角下的环境税[J].税务研究,20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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