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郑卫东 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现实中,驾驶拼装、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并不少见,请问法律上如何界定这两种车?
律师:拼装汽车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汽车方面的有关规定,私自拼凑零部件装配的汽车。拼装的汽车一般都存在质量差、成本高、大多不符合安全检验及运行技术标准的問题,有的还因装配技术问题造成事故。因此,拼装汽车是国家禁止的一种非法生产汽车的行为。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此外,上述规定还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进行买卖。
由此可见,拼装车从一开始就是非法车辆;报废车是应强制报废而未报废,也属违法车辆。
编辑:在本案中,老邓驾驶报废车辆肇事,为何蔡正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法律严禁拼装车和报废车转让、行车上路,若造成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侵权人分别是车辆出卖人、受买人和驾驶人员。车辆出卖人明知为非法车辆转让、买受人明知拼装车而拥有和驾驶,这些人对交通事故都存在过错,因此车辆转让人、受让人及驾驶人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期案例中,老邓驾驶蔡正出让的无号牌报废三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人都造成了对受伤司机的伤害,应承担连带责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