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110年简史(下)

2018-03-03 06:48:56赵兰亮复旦大学历史系
上海保险 2018年2期
关键词:同业公会火险保单

赵兰亮 复旦大学历史系

赵兰亮,史学博士,任职于复旦大学历史学系,从事企业史、金融保险史、疾病史及欧美汉学的教学与研究。曾任韩国高丽大学东洋史学系和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汉学系访问教授。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兼任法兰克福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

(接本刊2018年第1期)

四、代表性事务

学术界一般认为,会馆、公所、行会这类中国传统社会的地缘性、业缘性的组织,在唐代即已出现。此后历有发展,各个朝代的资料中均有这类组织的记载,至晚清中西贸易以来,始受近代西方以英国为代表的基尔特(GUILD)、同业公会(ASSOCIATION)等新式工商业行业组织的影响,在清末民初逐渐形成了以商会和同业公会为主要代表的转型。1929年的法律中就规定,不管称呼为何,一律按同业公会对待,须遵守《工商业同业公会法》。

就其事务而言,清末民初的这些工商业同业组织,既遵循传统,以联络同业感情、协调解决同业纠纷为基业;也与时俱进,上通下达,以维护市场秩序为己任,在政府监管与企业经营之间,起到了缓冲与自律的作用。具体到某一行业而言,假如政府的监管不严厉,那么该行业同业组织所拥有的维护市场秩序的权限就会变大。反之,则会弱化。近代上海的保险业,多数时间都游离在政府的监管视野外,因此保险业同业公会这一中间组织就成为保险市场的类监管式机构。我们不妨以抗战前该同业公会鼎盛时的重要事务为例,一一胪陈如下:

(一)推行中文保单的艰难

如今买过保险产品的人都清楚,国内的保险单是用中文书写的。但在近代,却不是这样。众所周知,保险是舶来品,19世纪初才传入中国,那时的保单自然是外文形式的,以英文为主。出现中文保单,大约是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事。1865年义和公司保险行宣传时的口号就是保单“一面番字、一面唐字”,也就是说一面是用汉语书写的。但该公司并未正式成立与营业。因此,直到1875年底保险招商局创立后,才以英文保单为样本,创制了水险中文保单,其样式则非常简单。自此后中文保单逐渐行世,不过直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市面上通行的各类保单仍以英文为主,辅以少量的中英文双语保单,且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印制保单,同一术语译名并不一致,因此明确说明如有异议或涉及纠纷时,一律以英文条款为标准。毫无疑问,这就涉及到近代中国的一个语言主权问题。

1930年11月初,全国工商会议在南京召开,华安合群保寿公司总经理吕岳泉提出了“各种保险契约一律应用中国文字”的议案,获得大会一致通过。保单译文问题正式提上了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的议事日程。

1931年2月10日,保险业同业公会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宣称:“文字之要,所关于国家之递嬗兴衰者大矣。奈何一国重要之保险事业,乃竟袭用外国文字,而循而不改邪,不亦嗔乎!”于是同业公会“议决各公司营业章程单据一律改用中文”,同时决定由各会员分组研究,并延聘律师从事译文工作。经过半年多的细致讨论后,同年9月18日,同业公会致函近代著名的航运保险专家魏文瀚大律师,聘请其来翻译水险保单。11月底,该水险保单译文完成。在火险保单翻译方面,则由同业公会聘请了另一律师伍守恭承担。同年12月也大致译竣。

虽然水火保单很快就已译好第一稿,但出于各条款法律责任的慎重考虑,同业公会并未立即通令全行业采行。在此后的数年内,同业公会多次就全行业统一版的中文保单征询意见,但各保险公司意见不一,导致进展缓慢。1932年11月21日,同业公会再次议决:“汉译保单希望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各公司一律实行。”但说来容易做来难,各保险公司以译文不合严谨之故,仍自行其是。到1935年秋季,依然故我。各类烦言也就难免了。

1935年9月6日,美亚织绸厂经理蔡声白致函中国保险公司董事长宋汉章,希望宋氏能出面倡领此事。该函称:“以为华商保险业一切单据改用中文,于情于理于习惯于交易皆无困难也……更仰执事德高望重,全国敬佩,至祈贵公司首先改用中文为准则,登高一呼,众山皆应。”数天后,上海市总商会也发文同业公会表示:“贵会处于同业领导地位,似此平易近理之办法当不难推行也。”上海市社会局也在9月18日发出训令,称:“奉查此案。前曾令据该会于民国二十一年九月间呈复办理翻译保险单据经过情形,先行呈复等情,据经本局转呈在案。事经数载,迄未将此项译稿呈报到局,殊属非是。奉令前因,合行令仰该会遵照,迅将遵办情形具报核转,毋再违延。切切。”用大白话表示就是:“这么简单的事情,你们怎么能拖这么久?”

1936年6月24日,市社会局再次对同业公会发出训令,内称:“以华商保险业所用单据章程,应以华文为准一案。限文到十日内,迅遵部令,拟具实行办法,呈候核办。”这下口气可不一般了,因此6月30日同业公会召开会员大会,议决如下:“聘请蔡汝栋律师主持将火险、水险、意外险三种业务所用之单据章程,译为华文。并公选朱如堂、冯佐芝、潘学安三君组织译文委员会。”

纵观保单译成中文之事,同业公会始终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哪怕遭到上海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监管机构的埋怨与批评,仍秉持自己的观点,到1937年翻译统一版的各种保险单事宜在译文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依然在持续进行中。该年底,除火险及汽车险已经译完并得到通过外,水险保险单仍未译竣,从中可见此项工作的艰巨与复杂。

除了翻译各类保单外,1936年同业公会还设立了“寿险名词统一委员会”,以龚汇百、陶声汉、蔡燮昌三人为委员,从事寿险公司保单上的各项说法不一的专业术语统一工作。

(二)为民请命,推动减税

近代中国的各类苛捐杂税可谓是多如牛毛。保险业遇到的三大税,是印花税、所得税及营业税。为了减轻各会员公司的负担,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以行业领袖的身份,同主管机关展开了孜孜不倦的博弈,甚至不惜抗命。

印花税在中国开征于1912年,保单属于征税范围。征税初期,由于税额较低,同时华商各保险公司大都处在租界中,中国政府的征税之手伸不到租界里,因此大家也就不管不问。1930年7月,江苏省印花税局在与驻沪各国领事及公共租界工部局协商后,“决定在上海租界开始实行印花税条例,并专设上海特区印花税办事处,下设保险印花税办事处”,随后“部定保险业印花税贴法,通令实行”。次年5月底,上海特区保险印花税办事处突然印发修订的保险印花税率,并以奉财政部名义通令各华商保险公司遵照实行。此次修订,将以前按照实收保费贴用印花改为按照保险金额贴用印花。如此一改,无疑使华商保险公司的负担骤增。这下,大伙不干了。

1931年6月18日,同业公会分别呈文行政院、立法院、财政部、实业部、上海特区地方法院等五部门,提出:“迅将新订保险业印花税则取消,仍请按照原订税额及贴用方法办理……查现行印花税贴法,如水火保险单本系按照实收保费计算,今新订税则则系按照保数计算……是此次新订税则,较之原定贴法加重在过倍以上。揆诸吾国保险事业之现况,更不啻为渊驱鱼,坐使华商日就枯削,洋商倍易发展。前者印花税开办之始,本会同业公司勉力承担,原系为尊重国家税收之先声,俾能中外一律。不图华商奉行日久,洋商迄未遵行。今又对于华商加增如此重负,加以营业税行将开办,华商更难负荷。故对于此次新订税则委系碍难遵行。”

此后,同业公会与多个相关机构你来我往、几经争取,最终迫使上海特区印花税办事处表示“维持原例”。

所得税开征于1936年。在该税法所规定的免纳所得税项目中,并未明确规定保险费与保险金在免征之列。为了维护同业利益,同业公会再次为民请命。1936年9月2日,同业公会分别呈文立法院、财政部和实业部,呈请“对人寿保险暨各种保险之保险费及保险金免征所得税”。11月得到财政部拒绝的批复,说道:“查所得税暂行条例,多采分类课税法,并于各项所得中,分别规定免税范围。至各人之各项生活费用,皆不予减免,不仅保险费用一项为然。来呈所称各节,系综合所得税之法例,与我国现行制度,系统不同,难以认为一致。所请应无庸议。”虽被驳回,但同业公会毫不气馁地再次上书陈请理由,几番下来终于获得财政部的正面答复称:“查第三类所得税征收须知草案第七项之立法意义,系因人寿保险含有储蓄性质,其满期领受之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费总额之部分,无异存款所生之利息。故应按存息所得税率课征所得税……至人寿水火汽车等险赔偿金额之所得,系属损失赔偿金,在所得税暂行条例所定之各类之所得中,无可比附,依法不在课税之列。”至此,同业公会在所得税问题上的申诉,基本得到圆满解决。

营业税在中国属于地方收入,开征于1931年。该年4月初,传闻“财政部修正苏浙营业税条例,规定保险业按资本额征收营业税千分之二十,将呈由中央政治会议暨院部核准施行”。消息一出,各保险公司心急如焚。4月14日,同业公会推定厉树雄、刘石荪、吕岳泉、郭八铭、潘学安、胡詠骐六位保险界知名人士,前往市府请愿。同日,同业公会分别呈文中央党部、行政院、财政部、实业部、上海市政府,从学理到事实一一分析了保险业应该免征营业税的理由。经过不懈的请愿上述,6月1日国民政府再度修正相关苏浙营业税条例,规定在税率上“保险业原拟千分之十,现减照保费千分之二”。从传闻的千分之二十减到最后的千分之二,同业公会可谓功不可没。

(三)与外商订定保费实价,管理保险经纪人

在1942年以前,各届中央政府并没有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上海保险市场处于一种自发与自治的状态。这就赋予了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相当程度上的市场监管责任,这一点又特别体现在对市场费率和保险经纪人的规范管理上。

当时保险市场的痼疾之一是保费实价问题。所谓保费实价,是指折扣后所实际收取的保险费。这一问题由来已久,到20世纪20年代后期随着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加剧,保费折扣现象愈加严重。当时保费毛价与实价差距之大令人瞠目,“竟有放至一折以下者,而保价遂一落千丈”。保险经纪人在保费折扣问题上更是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鉴于这一问题越来越损害整个上海保险行业的声誉与健康发展,同业公会主动承担起了规范市场运行的责任。

1928年11月28日,同业公会召开会员大会,会长刘石荪提议就火险保价问题与外商的同业组织上海火险公会接洽,目的是设法提高保险价格折扣并整顿保险掮客”,此项决定也将此前老死不相往来的中外两个保险同业组织联系起来,“实开华洋同业合作之先河”。经过多次磋商,1930年“经华洋同业两方初步之洽商,订定火险规章一册”。次年3月25日,上海火险公会就保险经纪人问题致函保险业同业公会,提议:“全部中国生意招揽者,无论是买办、经纪人还是其他掮客,都应在两公会登记注册,同时交纳一定保证金。经纪人签发的保险单以得到两公会认可的经纪人为限。”同业公会复函表示认同这一管理规定。8月,双方又通过了新的《火险保价规率》。

经过两年的运行后,1934年7月25日同业公会在会员大会上正式通过议决:“1.华洋公司对于华洋保户价目应用同一价格,并一律按实价收取。2.经纪人佣金限制,至多不得超过20%。3.经纪人应行登记,公会得主管执行违反保价规律之处罚事项。”

1936年2月,中外两公会合作设立的华洋联合委员会拟具出《火险经纪人登记与管理规章草案》,提交两会讨论。该草案分总则、公会会员之责任、认许经纪人之责任、华洋特别保价与意外事项联合委员会、罚则、保证金及登记证六章。其中明确,“保险业同业公会与上海火险公会共同组织之联合委员会即为本规章所称之主管机关,办理所有有关经纪人之登记领证及本规章之解释与施行等事”,还规定“凡公会会员公司或其代表人除已在公会登记之经纪人外,概不准接受任何第三者所介绍之华人火险生意”。该草案得到中外两公会的认可。同年12月6日,两公会指导下的上海保险业经纪人公会设立。保险经纪人的市场乱象得到了初见成效的治理。

除上述各项工作以外,同业公会还联合中国保险学会,一同呈文教育部、实业部及庚款赔款委员会,一方面希望能在各教科书中设立保险内容、提倡保险教育,另外希望能在庚款资助留学中给予保险专业一定的名额,这些都得到了主管机关的积极回应。

另外,1936年6月19日,同业公会为了推动精算事业的发展,假座华安合群保寿大厦(现址为南京西路上的金门大酒店)成立了精算委员会,主任为陶声汉,成员有陈思度、李守坤等人。这是中国最早的精算组织。

同业公会所从事的有利于保险事业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事务不一而足,本文不再一一赘述。这些活动的推开,都依赖于同业公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来进行。因此,不妨把这些专设机构名称抄录如下:1936年同业公会共设有二十一个下属机构,即火险组委员会、水险组委员会、汽车险组委员会、人寿险组委员会、估价委员会、保证金保管委员会、华洋联合委员会出席代表、市商会出席代表、实价委员会、保单译文委员会、华北汽车险公会出席代表、兵险公约委员会出席代表、筹办图书馆委员会、统一寿险名词委员会、组织上海火险联合会出席代表、修正火险保价出席代表、修改章程委员会、寿险组精算委员会、寿险组医务委员会、寿险专刊委员会、互助委员会。1937年,除上述二十一个机构外,新添设了出席中华保险年鉴社代表、保险法规研究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火险业规委员会、修改代理人规章委员会、寿险业规起草委员会、出席华洋联合特务委员会代表、临时特务委员会、水险特务委员会、兵险咨询委员会,合计共有三十个之多。

五、后续变革与新生

(一)变革

1937年八一三淞沪抗战打响后,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紧急召开会议,议决一方面呈请中央当局关照,希望财政部能援引四行贴放办法,同样给予保险业贴放上的便利。另一方面,又紧急联合外商保险业组织了华洋联合特务委员会,并且在会内增设了特务委员会和兵险咨询委员会,应对抗战爆发给保险业带来的巨大损失与冲击。此后数月,上海、南京等地相继失守,国府西迁,众多银行、保险公司等随之内迁,同业公会出于东南沿海特别是上海仍具有巨大经济活力的考量,也就冒险留在孤岛中的上海未动,直到抗战胜利结束。战后各金融机构回迁上海。1946年7月全国保险商业联合会在沪成立,中央信托局寿险处经理罗北辰当选为理事长。罗氏同时身兼上海市保险商业同业公会的理事长。

倏忽间国民党败退台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全国各行各业都迎来了全新的局势。1952年开始,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迅速推开,上海保险市场中原有的多家民族保险公司经由公私合营、合并经营,最后过渡到仅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主体。1958年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独一家所拥有的国内保险业务也遭停办,算起来是知天命之年的同业公会也已解体消散了。

(二)新生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做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同年11月19日至27日,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随后,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80年起逐步恢复国内各项保险业务,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断二十多年的保险业迎来了全面复苏。

1991年5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沪成立,1992年5月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成立,随后平安保险公司也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上海保险市场从先前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时代转变为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协调同业利益,历史上曾有过的同业公会这一组织形式也就顺理成章地复活了。

1993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同意,由中国人民保险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家保险公司发起成立全新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1994年2月4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举行成立大会,时任上海市副市长徐匡迪、孟建柱共同为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揭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总经理何静芝被推选为同业公会首任理事长。理事则由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总经理诸清、友邦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徐正广、中国平安上海分公司总经理许跃宁等七人担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则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有关活动。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内地成立的第一个地区性保险业同业公会。

同业公会成立不久,即决定分设寿险、非寿险、公共关系三个专业委员会。1997年撤销原来的非寿险专业委员会、公共关系专业委员会,按照“授权型”和“专家型”的要求,重新设立五个专业委员会,即: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人寿保险专业委员会、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委员会、保险中介人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保险业务宣传专业委员会。2004年,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其工作内容是调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有关保险合同的争议。

同业公会成立后,积极协助保险监管当局,制定了多项规范市场行为的创新性制度,对上海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了有益的自律作用,其中尤以以下两项为代表。

其一是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1992年友邦保险进入上海后,带来了保险代理人这一全新的营销理念,给市场极大的冲击,被称作“友邦冲击波”。此后市场竞争加剧,代理人良莠不齐的现象凸显出来。为了培养代理人的保险学识,规范代理人市场,1995年9月针对上海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同业公会开设了第一期寿险代理人培训班,组织编写《寿险代理人培训教材》一书作为培训教材,全市近九千人参加了培训。随后举办了第一期寿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对考试及格的保险代理人颁发了《保险代理人培训合格证》。这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0年上海保监局更授权同业公会承办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其二是车险平台的建设。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走进千家万户,成为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了应对车险市场的爆发式增长,2001年9月在时任上海保监办周延礼主任的主持下,同业公会与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联合研讨,决定成立“上海市机动车责任保险费率改革领导小组”,由同业公会负责机动车辆数据信息平台的筹建工作。经过近三年的建设,2004年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正式交付使用,这是保险公司之间合作共赢、有效维护市场公平运行的创新机制。2016年,为了适应移动新技术的发展,同业公会又主导开发了“快处易赔”系统。这些都是同业公会在新时代用新技术为同业服务的典范。

回首一百多年来同业公会的历程,她始终以服务同业、市场自律为坚定不移的初心与追求,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前程必将更加绚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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