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分析

2018-03-03 05:10:41袁楚风
关键词:跨国公司人权一带一路

袁楚风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一带一路”战略为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创造了新的平台,同时与企业社会责任相联系的特别是产品质量、员工权益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增加。“必须做”、“可以做”、“如何做”成为走向世界的“中国企业公民”商事活动面临的现实问题。

2014年以来中国企业国际化迅猛提高。与此同时,部分国家和地区针对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抗议、抵制行为不断。中资项目集体受阻凸显了改善当今中国境外企业经营环境的急迫性。“一带一路”建设体现了开放公平的建构原则与多元化的合作机制。因此,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应当体现“一带一路”关于“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与责任共同体”的战略思维。

一、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风险

(一)管理责任风险

所有对外投资企业必须设立企业财务绩效信息的收集、归类与分析机制。不能准确跟踪收入与支出的企业是难以在商业界存活的。也就是说,建立监督与评估企业员工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因此,这项制度不能排除在管理层的监管责任之外。由于距离、地理因素,对外投资企业难以有效发现、阻止有组织的员工与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员工的不当行为或职员刑事犯罪导致企业遭受民事制裁,造成企业损失。基于管理风险的存在,建立企业信息与报告制度对企业管理层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与报告机制才能使得企业管理高层与董事会在他们各自领域确保法律、企业经营与公司一致。

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是沿着股东-董事会-经理层次这样一个授权与责任链条开展的。把来自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劳动市场上的各类要素以及企业经营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纳入进来,构成所谓广义的公司治理。企业除了要在市场中面对投资者、消费者、员工及竞争者之外,还要面对国家(政府)和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1]。因此,企业行为的范围不仅存在于市场边界内,还要主动或被动地介入到市场与国家、市场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交叉地带。随着全球化的加剧,气候、人权保障等与企业社会责任相联系的问题更需要企业、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共同努力。

尊重人权成为世界主流观念。非政府组织在涉及劳工权益、环境保障与产品质量方面存在很大的话语权,甚至能左右当地社会舆论与政府政策。许多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在处理企业社会责任事务过程中沿袭国内经验,注重与当地政府关系而忽视与当地民众与社会组织的互动与诉求,因而常常陷入经营困境。由此可见,由于对外投资企业管理链条在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的扩张,中国对外投资企业面临更大的管理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

2015年5月25日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一审判处罚金7 500万元,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至6年不等。这是浙江企业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处以金额最高的处罚。金帆达公司重大污染环境案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全国首例环保大案,系公安部重点督办案件,被列为全国十大污染环境案之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与此相类似的情况,许多国内企业由于违反国内法律所规定的有关环境保护、员工权益等内容而受到处罚。

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必须对因违反社会责任规定而受到所在国法律的经济与刑事处罚保持清醒认识。当然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发展中国家因为对外资企业的依赖,地方官员可能对企业的非法行为采取更为复杂的心态进行处理。也有可能由于政治原因而使企业免受处罚。但对外投资企业违反包括人权在内的社会责任没有受到处罚并不能成为一个理所当然的理由。对外投资企业的管理层应当意识到因违反企业社会责任如违反国际人权标准,可能引发法律诉讼。

企业的法律风险对于对外投资企业不仅仅是法律辩护的有形支出及裁判可能带来的损失,人权责任实施情况不佳的企业还会因企业声誉受损而损失惨重。因此,企业董事会应当确保有效机制对可能违反社会责任第一手信息的收集与传递,建立相适应的内部机构,跟踪对外投资企业的法律环境,特别是与企业社会责任相联系的环境、员工权益、人权责任等的实施情况。

(三)企业声誉风险

涉及法律风险的对外投资企业又可能同时涉及企业声誉风险,例如违反企业人权责任的对外投资企业必须关注企业声誉与公共关系风险。大量活跃的非政府组织和其它社会活动人士可能调查、披露企业违反社会责任行为,他们在公共行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些行动者有时会以企业违反社会责任的受损人名义发起诉讼,但他们又不提交有效的法律文件。社会活动行动者通过各种渠道的公众媒体曝光给跨国公司,制造企业声誉受损的难题。

来自于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活动人士工作的透明度对于促成社会达成企业社会责任的看法相当重要。这些行动者的经费来源于私人捐赠,因此这些行动者必须努力发掘能够引发公众价值共鸣的议题。从这个角度而言,这些行动者在很大程序上成为沟通公众看法的渠道。如果对外投资企业成为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控对象,企业声誉受损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受损,因为消费者会抵制企业产品。这样企业管理风险从避免诉讼扩展到规避公众谴责。

耐克案例显示了消费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大力量[3]。上个世纪90年代,耐克公司产品使用童工生产,非政府组织与学生组织联合抵制耐克公司产品销售。耐克公司在 1992年实施了供货商企业行动准则,监察供货企业的基本劳动、健康与安全标准。尽管这种监察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显示了耐克公司非常关注自身的声誉并采取了实际行动提升它的公众形象这一点[3]。

二、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治理结构、注册地国籍制度与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分析

第一,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治理结构分析。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常常是母公司在国内,子公司在国外,对“一带一路”区域国家或其它地区进行投资的企业,每个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将会走出国门,成为新的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势之一是股东、董事及高级职员的某些责任可能减轻。然而,某些责任的减轻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我国对外投资企业一般由企业董事会控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负信托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治理结构范围内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托义务规定遵从企业内部事务原则。企业内部事务主要涉及企业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股东。企业管理层的负信托义务主要来自企业与企业的股东。“传统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就会最大化社会福利,认为企业的管理职能就是最大化股东利益。”[4]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对外投资企业同样负有社会责任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5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管理层的首要信托义务是对公司与股东的忠诚与照顾义务,要求管理层应当避免重大过失。管理层依据商业判断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受到认可与保护。也就是说,管理层基于现有事实、善意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所实施的行为,依据商业判断原则,将免于事后批评。换言之,忠诚信托义务要求受托人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受托人不能基于个人意志,披露与企业利益相冲突的真象,并接受不利于企业与股东利益的外部经济机会。同时,管理层负有监督企业与股东的责任。监督责任要求企业管理层确保对法律的遵守以及企业信息与报告机制的诚信与真实,这样才能体现董事会的作用。目前而言,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及实施程序仍然没有明确。企业管理层内部的信托义务与外部的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理论与实际操作上的背离。

第二,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国籍分析。巴塞罗那公司案为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国籍问题及其监管提供了重要启示。“巴塞罗那公司案在认定跨国公司国籍方面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在该案中,国际法院采取了成立地标准,即公司的国籍国是该公司注册成立地的所在国。”[5]巴塞罗那公司案确立企业拥有注册国家国籍基本原则。依据此原则,我国政府对我国对外投企业实施管辖。

企业注册地国籍这一基本原则导致了中国对外资企业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涉及投资所在地国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一方面是对外投资企业的某些行为可能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是如何界定对外投资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违反,以及对外投资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上述分析表明,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注册地国籍原则共同加大了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与监管难度。

(二)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基本理论与实施路径分析

国内外学界对企业股东至上模型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仅仅纯粹地关注企业的经济职能就会忽视企业的复杂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他们提出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企业的作用扩大至包括外部的和内部的除股东外的共它群体,并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描述性的、工具性的与规范化的[6]。20世纪80年代末期,用来描述企业-社会关系的术语出现了“企业公民”。企业公民理论概括了“企业公民”的12项基本原则,细化为:做出改变、向员工和利益相关者授权、透明度、问责、责任分担、包容、可持续的资本主义、三重底线、长期发展、交流和对话[7]。

“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应对全球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自中国加入WTO后,跨国法律产生深远影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内化阶段,许多跨国公司对供应链上的中国企业开始实施社会责任标准认证。2005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开发和推出的第一个行业性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中国政府适时推出了“科学发展观”与“一带一路”战略,为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构提供了理论支持。“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机制:首先是外部机制。依照基本权利保障理论,国家是权利保障义务的首要承担者,国家有义务为由于企业行为造成公民权利受损的个人提供保护。一方面国家应当采取立法及相关措施预防,制定企业行为的标准;另一方面应当规范母公司在国内的跨国公司行为。对外投资企业承担两种类型社会责任的依据:一是国际法,二是国内法。对于前者,国家应当扩大国内司法范围,规制违反跨国法律的企业行为。对于后者而言,国家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以宪法基本权利的相关原则矫正《公司法》所规定的企业责任,通过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实现对企业行为的个人权利救济。其次是内化机制。主要内容是企业将社会责任标准内化为企业行为准则的内部条件与外部环境因素分析。着力通过立法与执法机制推动企业责任内化制度,如企业环境强制报告机制、企业及企业领导违规制裁机制等。

三、国际法上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制度与标准

第一,国际商会:《可持续发展企业宪章》制度。上世纪70年代,国际商会开始关注企业行为和跨国公司投资。1991年,国际商会制定了《可持续发展企业宪章》,为企业提供了环境基准。国际商会倡导“预防性原则”。

第二,经合组织:《跨国公司指南》。1976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签署了《跨国公司指南》,它是成员国基于自愿,充分考虑相关利益方意见而达成的企业责任规范与原则,其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2006年制定了第6版,强调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了有关童工、强迫劳动、人权、环境、腐败、纳税和消费者保护这些重点问题的企业责任。为监督指南的实施,经合组织的三十多个成员国建立了国家联络点制度。

第三,国际劳工组织原则:《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原则的第三方宣言》。1977年国际劳工组织根据政府、雇主和工会的共同意见通过了《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原则的第三方宣言》。这包含了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内容:尊重雇员的自由结社权、体面工作条件权利;对于童工、强制劳动以及歧视的禁止这一规定成为跨国公司在社会和劳工政策方面的指南,并提供了争端解决程序。国际劳工组织原则得到了非政府组织、雇主和雇主组织的支持,其主要内容被其它国际准则纳入其中,从而成为其它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最低基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在此过程中出现了由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制定的跨国法律。跨国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8]。“这些标准被大多数有影响力的公司自愿遵循,成为具有实质效力的国际规则。但这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只具有‘软法’性质,缺乏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力保证,从而影响效果。”[9]国际法上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制度与标准为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提供了行为基准,虽然并不强制执行,但对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风险防范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二)联合国“软法”规制

第一,联合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契约。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 1995年召开的联合国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全球契约”等设想,这一计划在 2000年得到启动。全球契约计划号召全球工商界共同遵守有关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腐败等方面的 10项基本原则:原则一是指企业界应支持并尊重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原则二是指保证不与践踏人权者同流合污;原则三是指企业界应支持结社自由及切实承认集体谈判权;原则四是指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原则五是指切实废除童工;原则六是指消除就业方面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原则七是指企业界应当支持采用预防性措施应付环境挑战;原则八是指采取主动为促进环境方面更负责任的做法;原则九是指鼓励开发和推广环境友好型技术;原则十是指企业应当努力反对一切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和贿赂)。2005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根据全球契约顾问委员会的建议,制定了《全球契约诚信措施说明》,列出监督参与成员实施全球契约的措施。

第二,联合国《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2003年,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提交了《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草案,被称为世界上最全面和最权威的公司准则。《责任准则》首先明确了国家与跨国公司和其它商业实体的一般义务。一方面,《责任准则》明确了国家负有首要责任以“增进、保证、尊重、确保尊重和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承认的人权”,这种责任也包括确保公司和其它商业企业尊重人权。另一方,跨国公司和其它工商业企业应在其“各自的活动和影响范围内”,有义务“增进、保证、尊重、确保尊重和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承认的人权”。在一般义务之外,《责任准则》为跨国公司和其它商业实体列出了六类具体的人权规范,包括平等机会和非歧视待遇权、人身安全权、工人的权利、尊重国家主权和人权、保护消费者的义务以及环境的义务。

第三,《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由于相关方对该草案的有关内容的分歧,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指导原则》成为规范企业活动、企业尊重人权,以及国家促进企业尊重人权的重要国际文件。主要内容是国家的保护义务、企业的尊重义务与救济措施。就企业的尊重责任而言,特别代表再次强调,由于企业不能以某种方式影响的人权非常少,因此企业应当考虑所有权利,企业对于人权的特殊责任,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尊重权利,除了遵守国家法律之外,企业的责任底线是尊重人权。二是应有的注意,即为了了解、防止并处理有害的人权影响,企业应当采取的步骤。三是影响范围,企业尊重人权责任的应注意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相反,它取决于企业的商业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所涉及的关系所造成的潜在的和实际的人权影响。四是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包括避免共谋。

[1]范图尔德. 动荡时代的企业责任:21世纪面临的挑战[M]. 刘雪涛,译.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2.

[2]施宇翔. 浙江对污染环境企业开出最高罚单,金帆达公司被罚7500万[EB/OL]. [2015-05-25]. 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15/05/25/020667691.shtml.

[3]Locke R M. The Promise and Perils of Globalization: The Case of Nike [D]. Cambridge: Entrepreneurship and Political Science of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2002: 1-36.

[4]Jensen M. Takeovers: Their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 1988(1): 21-44.

[5]张磊. 论外交保护中认定跨国公司国籍的法律标准政治与法律[J]. 政治与法律,2013(1):129-140.

[6]Donaldson T, Preston L E. The Stakeholder Theory of the Corporation: Concepts Evidence and Implications [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95(1): 65-91.

[7]Birch D. Corporate Citizenship: Rethinking Business Beyo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 Andrifo J,Mcintosh J. Perspectives on Corporate Citizenship. Sheffiedld: Greenleaf Publishing, 2001: 53-65.

[8]Koh H H. Transnational Legal Process [J]. Nebraska Law Review, 1996(1): 75.

[9]毛竹青. 跨国法律中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演进[J]. 暨南大学学报,2011(1):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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