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晓磊+杨义秀
三、军事法秩序价值在军事法价值中的地位
(一)军事法秩序价值是法的秩序价值在军事法中的体现
军事法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其带有法学学科的一般特性,在基本价值取向上与一般法是相通的。从法产生的基础来说,同一时空条件下的军事法与一般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相同的,同样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在共有价值上二者应当是相同的。从立法指导思想上来说,在相同条件下同样的立法指导思想指导着军事法和一般法的立法,赋予了二者共通之处。从价值层面上说,无论是军事法还是一般法,二者均追求公平、正义,以及一定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对军事法而言,无论是对军事社会关系的规范,还是追求军事秩序的实现,实质上都是法的秩序价值在军事法范围内的体现,不同之处在于由于军事秩序的特殊性,军事法追求的价值秩序更带有军事色彩。
(二)军事法秩序价值是军事法价值的基础价值
军事法的价值主要由国防利益、军事秩序、军人权益和社会正义等基本层面构成。军事法的秩序价值在军事法价值构成中处于基础地位。维持良好的军事社会关系是达成军事活动目的的首要条件,军事法的秩序价值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军事社会关系和达成军事活动目的,军事秩序是规范军事社会关系、达成军事活动目的的基本保障。同时,军事秩序又是军事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故,军事法秩序价值在众多军事法价值中具有基础价值的地位。
(三)军事法秩序价值是军事法中的对内价值
在军事法的价值区分为对内价值和对外价值。其中,国防利益价值属于对外价值,国防利益不仅与武装力量内部的自我约束有关,而且与国家行政行为、平民行为息息相关。军事秩序、军人权益和社会正义价值则属于对内价值,三者均与武装力量内部管理、人员以及军事社会关系密不可分。《立法法》对有关国防的行政法规与军事法规有了清晰的定义,将军事法划分为了“有关国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两部分,二者制定主体有所不同,调整范围和对象也有所不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可以清晰的界定“有关国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的界限,得出军事法的秩序价值,是军事法价值中的对内价值这一结论。
[ 参 考 文 献 ]
[1]张山新.军事法理研究[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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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军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也决定了军事法秩序价值与军事价值二者相互关联,相互统一,密不可分。故,军事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秩序价值在军事法中的体现,是军事法的基本价值,同时也是一种对内价值。
关键词:军事法;军事秩序;秩序价值
中图分类号:E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91-02
作者简介:孔晓磊(1977-),男,山东东明人,本科,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1部队;杨义秀(1992-),男,山东嘉祥人,本科,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1部队,干部。
秩序存在于自然现象和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军事来说,秩序有其特殊性,它是实现军事活动目的的重要保障,是维系军事社会关系稳定的底线。军事法具有法学学科的一般价值取向,也具有规范军事活动和军事社会关系的特殊价值取向。
一、秩序与军事秩序
(一)军事秩序的内容和范围
社会是由不同的部分构成,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的内部也有其运行的秩序,诸如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文化秩序以及军事秩序。军事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军事领域内的人员和装备遵守统一的行为规则而形成稳定的、有条理的社会现象或情况。”其背后还包括了军事训练、作战、军队内部管理等一系列综合因素。军事秩序的范围应当被限定在执行军事任务的武装集团内部关系中,包括现役军队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军队。
(二)军事秩序的特点
军事秩序调整的范围和社会关系特殊,具有其自身特点。从调整范围上来说,军事秩序具有对内属性。军事秩序调整的是武装力量内部的秩序,其目的是维系武装力量稳定,取得战争胜利,一般社会关系不应当纳入军事秩序调整范围内。从调整方法上来说,军事秩序具有暴力属性。并非所有的社会秩序都具有暴力色彩,但由于军事的特殊目的性,导致了军事秩序为确保其自身目的实现,必须采取较为激烈的手段。从实施主体上来说,军事秩序具有严格的科层性。军队往往按照科层制来配置内部组织结构,是官僚制和科层制的集中体现,隐含在其中的军事秩序价值,也必须借助武装力量的科层属性,才能保证自身运行与军队的日常运作保持高度统一。
(三)军事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军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军事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的必然组成部分,但军事秩序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与社会秩序有所区别。首先,军事秩序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及惩罚性。毋庸置疑,所有社会秩序都具有强制性,但并非所有社会秩序均具有惩罚性。军事秩序却带有较强的惩罚性,意图通过强制与惩罚的结合,确保军事活动高度有序。其次,军事秩序更强调共性。军事社会关系相较于社会关系较为单一,是以上下级的命令关系为主导的一种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军事管理、训练、战备等多方面的影响,更强调统一管理秩序、统一的训练秩序和统一的战备秩序。这与强调共性与个性相統一,社会关系更为复杂的社会秩序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二、军事秩序与军事法
(一)军事秩序是军事法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军事秩序的价值和重要性,是伴随着军事活动的产生而产生的。为确保实现军事秩序价值,军事法应运而生。任何类型,任何历史条件下的军事法,都必然以军事秩序为其存在的基础,也必须反映军事秩序价值。同时军事秩序也为军事法在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发展亦提供了重要基础。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战争样式的演变,军事秩序被赋予了不同价值。从封建社会的军事法到现代社会的军事法,从外国军事法到我国军事法,不同历史条件、社会条件下不同的军事秩序,决定了军事法的发展和走向,不同的军事法制度总要与相应的军事秩序相适应。
(二)军事法反映和保障了军事秩序的实现
军事法体系的完善,集中反映了军事秩序,保障了军事秩序的实现。军事法涵盖了军事社会与军事活动的各个方面,军事法以法规、条令条例、命令的方式,理顺各类关系,规范各项活动,使军事社会关系和军事活动的运转始终在军事秩序规范之内。同时,军事法充分运用法律规范特有的强制力,运用一系列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强制手段,保证了纪律制度、领导制度、作战制度的稳定运行,为军事社会关系和军事活动的有序运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在体现军事秩序价值的同时,有力的保障了军事秩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实现。
(三)军事秩序决定了军事法的秩序价值
军事秩序与军事法相互依存、相互统一,二者密不可分。军事秩序在军事法中集中体现为军事法的秩序价值。军事秩序和军事法的秩序价值是价值层面的判断。军事秩序是军事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这决定了军事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军事秩序保持高度一致,在满足法的秩序价值的同时,也应当满足军事秩序的特殊要求。军事法对军事秩序起到的反映与保障作用决定了军事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以军事秩序为其首要规范与保护的对象。故,军事秩序决定了军事法的秩序价值,并赋予了军事法秩序价值二重属性,即,一般法的秩序价值属性与军事秩序价值,这也决定了在军事法运行的过程中,必然带有与一般法不同的特点,其目的也与平民法有所不同。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