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体制改革对案管提出的挑战与机遇

2018-03-02 11:13豆利芝
法制博览 2017年11期

摘 要: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院不可或缺的一个综合性业务部门,包括受理案件、送案管理、数据统计、案件评查、流程监控、信息公开、律师阅卷、检委会等业务工作,不仅对外服务侦查机关、当事人、律师等,还对内监督公诉、侦监、两反等业务部门。笔者着眼于司法体制改革,以案管部门本身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

题为导向,提出了自己对案管发展方向的一点浅薄看法。

关键词:案件管理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程序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65-01

作者简介:豆利芝(1991-),女,汉族,湖南郴州人,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

进一步推进与深化检察系统司法体制改革,案件管理部门如何立足于刑事诉讼法律所赋予的部门职能,找准自己的定位,结合以往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紧跟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方向调整与发展,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与改革发展。

一、强化案件受理功能,促进程序正义

案件受理是案件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之一。实践中,案管部门主要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进行形式审查或程序审查,诸如封面封皮是否完整、目录页码是否齐全一致、文书证据卷正确分类、强制措施等必要文书是否具备等。但也往往存在这样一些问题,比如职能分工不明确:案件主要证据的程序是否完整,到底应该在案件受理阶段审查,还是受理后由具体业务部门审查?笔者以为,程序正义是促进与保障实体正义的基础,其重要性事实上要远远高于实体正义。而实践中,不管是侦查机关还是业务部门,往往都更注重于证据的实体审查,而轻视程序审查。所以,不管是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看,还是从提高整体检察院的司法效率出发,案件管理部门都应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的业务交流与协商,强化与规范案件受理功能,加强基本的程序审查。

二、加强内部监督功能,促进监督效果

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主要体现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对两反部门的侦查活动的监督,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与监察委体制改革的落实,检察系统对两反部门的内部监督能否继续实现也是一个新问题与挑战。除了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案件管理部门也存在内部监督功能,主要通过流程监控与案件评查实现。但实践中,流程监控功能往往通过对案件是否超过系统内办案期限未办结来进行监控,监控方式有口头或书面,当发送书面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如果业务部门不积极进行整改与反馈,那么案管部门也不能再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该监督功能,这将使超期监控功能名存实亡。这就需要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的交流,引起重视,促进对流程监控的反馈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案件评查环节,相对于其他业务部门来说,案管部门往往缺少办案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扎实的高素质人才,人才短缺直接影响到案件评查的效果与结果,这也使得在实践中,该项工作也不能有效发挥其内部监督功能。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案管部门人员进行案管业务培训、法律知识素养学习或办案实践等多种方式结合锻炼,来促进案管部门内部监督功能更好的实现。

三、提高准入门槛,促进合理分工

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行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实行以员额检察官为主的司法办案责任终身制。案件管理部门作为业务部门之一,又是比较稚嫩的新生部门,在实践中往往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地位。虽然是业务部门,但并不像两反、侦监、公诉等部门通过真刀实枪地对犯罪进行或侦查或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等方式来履行检察权,更多的则是通过对法律文书进行形式审查、对案件进行流程监控或案件评查等事后监督性手段来履行职能。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下,案件管理部门的检察人员要如何进行人员分类管理及分工协作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新问题,在基层工作的实践中,矛盾也逐渐凸显。譬如,员额检察官办案单位对人员配置的基本比例是1:1:1,即一个员额检察官配一个助理检察员及一个书记员,而案管部门作为一个综合性业务部门,不仅包括案件受理、案件评查、案件监督(流程监控)、数据统计、检委会(有的基层部门函括)等业务工作,还包括扫描电子卷宗、送案管理、用印打印等事务性工作。那么,既要做到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对业务的最低权限要求,又要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地进行人员配置也是一个新的问题与挑战,特别是,就检察系统而言,还存在编内的正式干警与编外的聘用制合同工之分,进入门槛、准入机制的不同必然带来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保障的高低之分。因此,在对临聘人员招录时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或招录后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也显得尤为重要。或者可以尝试直接將一些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外包,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促进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 参 考 文 献 ]

[1]徐汉明,林必恒,张孜仪.论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科学构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1).

[2]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J].法学研究,2000(0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