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梦
摘 要: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手段,社区矫正在整个司法行政领域占据着重要地位,但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并不乐观,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势必会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影响。基于此,本文首先介绍了社区矫正的概念,又从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入手,并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提出了一些建议,与大家共勉。
关键词:社区矫正;概念;問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42-02
自古以来,刑罚就是对抗违法犯罪的有效方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刑罚的内容和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尤其近几年来,“人性化”一词越来越深入人心,刑罚的主要目的就是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教育与警示,因此,对于违法程度轻微、危害性较轻的犯罪人员,就可以采取“人性化”的刑罚手段,即社区矫正,来使其融入到社会这个大家庭中,对其进行感化,消除其犯罪心理。因此,深入研究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完善与改进是十分必要的。
一、社区矫正概念
社区矫正是指将满足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中,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以便于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其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1]。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
(一)社会民众参与度较低
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还是需要依赖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人员来推动,而民众对矫正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普遍比较陌生,甚至一些人都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一词,更谈不上对该项制度进行了解。另外,志愿者大部分是由村干部组成的,这些基层管理人员平时的工作任务就比较繁重,因此,经常会出现无暇顾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这不仅使得志愿者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还会影响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
(二)信息共享不畅,工作人员专业性较差
检察院的监督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一些原因,目前检察院并未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一方面,相关的书面通知传达不及时,这就使得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情况、变更状况等不能及时了解与掌握,因此,很难发挥其有效的法律监督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技术方面的欠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专用网络和电子软硬件的升级换代速度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求,检察院与社区执行部门之间的联系网络还不完善,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社区矫正工作专业性较差。
(三)相关立法与法律实施方面有待完善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新修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提及到了社区矫正。但是这两部法律对于社区矫正的规定太过笼统,并且其中关于适用范围、矫正对象的监管标准与程序以及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择与培训等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此外,近年来,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相关法规相继出台,但我国仍然缺少一部针对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这就使得各项工作的开展缺乏科学的法律依据与参考[2]。另外,立法方面的欠缺,导致现行矫正部门缺乏一定的执行力,这就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社会民众的参与度
要想提高社会民众的参与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强化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认识度。比如可以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让民众对于社区矫正进行更加深刻的理解,并且从内心真正接受并认可这项制度,以便于其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第二,组织培训活动,提高民众的参与积极性。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民众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可以以座谈会的形式开展,在过程中配以一些典型案例的讲解,让民众充分意识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从心理上对其进行感化,激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第三,发挥党员干部、社区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全面提升整个社区民众的参与度,更好地发挥其监督与帮教的作用。
(二)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性
尽管社区矫正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也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因此,相关管理人员需要建立完善的社区社矫正人员信息系统,实现两者之间的资源共享,便于后续工作的规范化进行。另外,建立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便于各政法机关进行充分、及时的信息交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与人员动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在有效的监督下规范有序地开展。与此同时,各政法机关之间的有效互动能够使其形成一股合力,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现代化的进展,使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此外,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高效开展,还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性,给他们提供畅通的学习渠道。管理人员可以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培训,还可以邀请专家到现场进行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流程等方面的详细讲解,以使工作人员在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上都能有所提升。另外,解决人员专业性较差的根本性措施就是提高用人标准,矫正工作人员的录用标准可以参考出任法官、公证员的标准,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达到全日制法学专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才能够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3]。
(三)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法方式,其必须有人大制定的法律作为强有力的支撑,才能提高其震慑力与权威性。因此,出台针对于社区矫正的法律,建立健全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是当前的首要任务[4]。在法律中应该对社区矫正的性质、矫正对象性质、相关流程以及各项工作的具体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地方之间的衔接机制应当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授予各地方矫正部门一定的权利,便于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就是开展各项法律监督活动,尤其是要发挥检察院的检查与监督,其包括两方面的工作内容,其一是对地区矫正工作各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监督,对于管理人员失职、不作为等现象,应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任何一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都离不开良好的管理工作,对管理人员的监督能够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提供保障,避免由于管理疏忽带来的社会不公等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就是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具体需要检查其是否严格遵循相关矫正规定,对于违反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及时发现并进行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四、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从提高社会民众的参与度、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性、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法律监督等多方面入手,不断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完善,促进其不断地向现代化、专业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逐渐发展成为改造犯罪人员的科学、有效的方式,为维护社会和谐、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提供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李赓.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2]汝南县司法局韩庄司法所.郭直玉.浅谈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N].驻马店日报,2017-07-07.
[3]张静,刘涛涛.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思考——以重庆市北碚区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7(03):65-67.
[4]常通通.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36(03):264-26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