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华
【摘要】刑事私了行为对我国法治权威性和公正性造成负面影响。为完善对刑事私了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对轻微刑事案件私了行为进行合法化,将刑事私了行为纳入从重处罚情节,并承认刑事私了行为中民事赔偿部分。
【关键词】刑事私了行为 法律权威 从重处罚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刑事案件除法定自诉案件之外均是由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司法机关最终审判。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具有公诉权,任何刑事案件都应由检察机关负责,并由司法机关最终宣判。但是,刑事私了行为的出现则打破了公权力对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维护,刑事私了行为主要由加害人和被害人秘密达成协议,不经过司法机关审判就了结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由加害人以经济赔偿来替代刑事处罚,被害人则节省诉讼时间和成本,并可能获取到更大数目的经济赔偿。刑事私了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相悖,更会对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造成侵犯。
刑事私了行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被害人未实施控告行为,导致某种刑事纠纷消失或搁置。刑事私了行为需具备两个必要性条件:其一,被害人不愿、不敢或无法进行控告;第二,加害人未受到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自诉案件并不在讨论的刑事私了行为范畴之内,笔者所指的刑事私了行为是指违背我国《刑法》及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刑事私了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共同參与的违法行为,两者之间签订的协议也只是以合法形式来掩饰非法目的。
刑事私了行为影响法律权威和公正
刑事私了行为促成双方非法获利。在刑事案件中,社会公众在利益驱使下会选择以“私了”的方式获取更大的自身利益。对于加害人而言,加害人因害怕承担刑事责任选择“私了”,在“私了”方式下,通过经济赔偿来逃避刑事处罚,加害人不需要承受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人身处罚,其通过“私了”获利十分明显。对于被害人而言,以“私了”方式解决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避免诉讼消耗的时间和精力,在短期内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同时,不经过诉讼的调查和对证,也可以减少对自身造成的二次伤害,比如精神伤害、隐私泄漏等。除此之外,通常情况下被害人以“私了”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可以获取到更多的经济赔偿,以经济利益抵消自己的精神损失。可以看出,刑事私了行为对加害人、被害人都具有一定利益,双方都会为了争取利益最大化而选择以“私了”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然而在刑事私了行为中双方获取的是非法利益,其获利行为对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造成侵害。因此,禁止刑事私了行为的重要原因就是防止加害人、被害人非法获利。
刑事私了行为逃避司法机关合法监督。司法机关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具有监管义务。刑事私了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会达成保密协议,防止司法机关介入到刑事案件中,给司法机关的合法监管设置障碍。实践中,多数刑事私了案件都能够顺利逃避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便是其他公众对案件进行举报,在双方当事人合力阻挠下,司法机关也很难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受到此种环境的影响,社会公众会形成错误的认识,认为即便对刑事私了行为进行举报,最终也不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处分,反而自己有可能遭受到当事人的打击和报复,久而久之就会形成“告发无利可图、沉默无责可负”的心理。这种社会心理一旦形成,社会公众都不愿意举报违法行为,显然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公民举报权利义务相悖。可以看出,刑事私了行为是一种逃避司法机关合法监督的行为,这与我国立法赋予司法机关的责任相抵触,更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刑事私了行为影响法律权威和公正。在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非法利益的驱动下,往往选择采取刑事私了行为逃避诉讼制度,这种处理方式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相悖,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范畴,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权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刑事私了行为涉及的案件均属于公诉范畴,而双方当事人以“私了”的方式处理是对我国法律权威的一种蔑视,是不遵守我国相关法律的体现。同时,刑事私了行为经常出现会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一定影响,一旦公众遭遇刑事纠纷,受到处罚,内心会形成不平衡感,并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导致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厌恶和排斥。因此,刑事私了行为是对法律权威和公正的一种践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性,必须予以禁止。
刑事私了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轻微刑事案件私了行为合法化。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轻微刑事案件部分情况下允许当事人“私了”处理,即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前公诉的前提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立法解释中允许当事人在公权力机构下达成和解协议,而并非允许非法刑事私了行为。我国立法允许轻微刑事案件以和解的方式处理,目的是节省司法资源,更不会出现和解行为超越法律范畴、加害人逃脱刑事法律处罚的情况发生。当前既然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开始放宽“私了”行为的相关规定,未来应进一步将轻微刑事案件私了行为合法化,即由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如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应允许当事人“私了”;如调查过程中已经发现当事人存在刑事私了行为,也应肯定“私了”行为;如调查发现案件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范畴,则应禁止当事人刑事私了行为,转而进行立案调查。
将刑事私了行为纳入从重处罚情节。刑事私了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存在,对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公正造成破坏,不少当事人抱着侥幸心理选择刑事私了行为,即便被司法机关发现也只承担原有的刑事责任,并不存在提高犯罪成本的问题。正是由于犯罪成本一致,造成越来越多的公众选择刑事私了行为,一旦刑事私了行为成功就能逃脱法律制裁,即便失败也只需承担原有的法律责任。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相关法律应将刑事私了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一旦发现加害人存在刑事私了行为,应该在原有罪行的基础上从重处罚,以此震慑加害人,提高其刑事私了行为的犯罪成本。将刑事私了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做法有章可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在打击犯罪时要考虑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和危险性。刑事私了行为中的加害人无疑具有更多的主观恶性,其实施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后,不仅没有认罪表现,反而以刑事私了行为进一步侵犯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应该受到严惩,将刑事私了行为纳入从重处罚的情节就是严惩的一种手段。
承认刑事私了行为中民事赔偿部分。面对刑事私了行为日益增多,防止加害人采取刑事私了行为是打击该行为的突破口。在刑事私了行为中,加害人往往需要支付更大的经济赔偿以获取被害人同意。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刑事私了行为的态度是完全禁止的,否定刑事私了行为中的任何协议。今后我国法律应该承认刑事私了中的民事赔偿部分,该部分民事赔偿是加害人、被害人共同达成的协议,并且有益于被害人,符合我国法律保护受害一方的原则。
同时,民事赔偿部分属于私法范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应允许加害人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肯定该协议的合法性,但如果该民事赔偿协议违背自愿原则或显失公平,则另当别论。值得注意的是,承认刑事私了行为中民事赔偿部分并不等于承认该行为的全部,加害人在支付民事赔偿后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加害人采取刑事私了行为的意愿。同时,被害人在刑事私了中协议民事赔偿后,仍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报案,而之前的刑事私了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
【参考文献】
①宋高初:《论刑事私了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学评论》,2017年第7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