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沈润涛
2017年12月1日,相关部门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 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现金贷新规”),对网络小额贷款开展清理整顿工作。随着现金贷新规的出台,现金贷业务野蛮生长的发展轨迹将随之转变。
现金贷的发展现状
现金贷是借款人利用互联网渠道,面向个人提供的无场景依托、无特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的小额贷款,其主要特征: 金额小、无担保、放款快、期限短、利率高。现金贷业务模式并非国内公司首创,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出现了类似模式的“发薪日贷款”。现金贷在中国兴起于2015年左右,虽然诞生时间较晚,但借着互联网发展大潮以及业务流程高效、简洁的特点,现金贷在短时间内强势崛起,形成了星火燎原之势。
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11月19日,我国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平台有2700家左右, 整体来看,现金贷行业参与者中既有罔顾风险的搅局者,也有运作相对规范的领头羊。其中,蚂蚁金服的“借呗”、微众银行的“微粒贷”是当仁不让的两大巨头。最新数据显示,蚂蚁“借呗”的运营主体2017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接近45亿元,是2014年全年的近9倍;“微粒贷”的贷款余额已经破千亿元。部分传统商业银行也积极开展现金贷产品创新,例如平安银行推出的“平安i贷”、招商银行推出的“招联好期贷”等。与一般网络小贷相比,上述大平台的现金贷业务在风险管控方面更加严格,因而贷款额度通常比小平台大,贷款利率通常比小平台低。
现金贷快速崛起的原因
供给端方面
监管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必须控制在36%以内, 超出即为不合法的高利贷。当前,部分现金贷平台的借款利率年化可达400%以上,其本质是民间高利贷的互联网化。现金贷新规出台以前,针对现金贷的监管政策一直处于空白状态。截止到2017年9月,全国获批的网络小贷牌照仅有237张,大部分现金贷平台都处于无照经营状态,监管套利大行其道。
流动性阶段过剩。2014年以来,央行先后进行了多次降准、降息,大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从20%降至17%;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从3%降至1.5%。2015~2016年,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规模扩大了58万亿元,增长幅度为34%;我国名义GDP规模仅增长了10万亿元,增长幅度为15.55%。流动性供求阶段性失衡,实体与金融部门杠杆率快速攀升。现金贷恰于此时从无到有、快速膨胀,与流动性阶段过剩、经济加杠杆不无关系。
传统金融机构小贷业务发展滞后。银行等机构为了追求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在业务经营中存在抓大放小倾向。而且其风控体系严格,对客户资质要求较高,导致大部分低收入群体被排除在现有金融体系之外。现金贷市场无限定依托、无特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的特点正好契合了这部分客户的需求。
需求端方面
人口结构和消费观念的转变。相关数据显示,2009~2016 年,25~29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6.48%提升到了9.21%,30 ~34岁人口比例从6.76%提升至7.56%。年轻群体负债消费观念的流行为现金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客户基础。据统计,目前70% 以上的消费贷用户的年龄集中在24~35岁。消费观念转变的另一个佐证是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2009~2016年,人均信用卡持卡量从不足2张上升至4.5张;信用卡信贷总额从1.36万亿元上升至9.14万亿元,增长了6.7倍,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升不足2倍。人口结构的变化、消费观念的转变为现金贷业务增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现金贷业务的影响
现金贷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金融压抑的反弹,对于推动金融市场化、扩大内需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第一,现金贷的利率是完全市场化的。尽管现金贷的高利率广受诟病,但它符合高风险、高收益的利率市場化逻辑,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的金融市场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第二,现金贷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短期、紧急融资服务,符合普惠金融的基本精神。第三,现金贷可以发挥“鲶鱼效应”,对于倒逼传统金融体系改革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现金贷平台的搅局下,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将进一步提高对零售金融的重视度,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第四,现金贷在本质上是消费金融的一个细分领域,对于培育居民的负债消费习惯,推动社会从储蓄型向消费型转变,进一步扩大社会消费支出具有积极影响。
现金贷业务具有影子银行属性,可能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现金贷平台在资产端不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限制,在负债端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监管指标的限制,具有较强的影子银行属性。由于不缴准备金,理论上,现金贷平台创造货币的乘数效应可以无限大,货币派生能力可以无限强,对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可能会产生干扰。
前期现金贷业务存在较大道德风险,容易滋生社会问题。由于客户准入门槛较低,现金贷的信用风险管理难度较大。在业务准入环节,现金贷过于依赖基于大数据的信用分析模型,一些小平台甚至没有任何风险识别机制,难以去伪存真,使高风险贷款人有可乘之机。虽然可以通过提高利率弥补潜在损失,但也容易误伤优质贷款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高昂的利率之下,现金贷不仅达不到“雪中送炭”的普惠效果,而且容易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偿还本息,落入债务陷阱。为了效益最大化,部分平台经营者甚至会误导客户延期还本付息,引导客户主动踏入债务陷阱。在投后管理方面,现金贷缺少切实有效的手段,很难杜绝暴力催收等不良现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甚至带来社会治安问题。
现金贷新规的“对症下药”
现金贷的全面整顿早有预兆,现金贷新规出台以前监管部门已做了大量铺垫工作,相对以往的整顿措施,本次对现金贷的整顿更加细致、深入,是对前期不规范发展的一次系统性纠偏。endprint
现金贷新规的出台是去杠杆的题中之义,对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影响不容忽视。现金贷新规的出台正好契合了经济、金融去杠杆这一历史大背景,其意義不仅在于进一步规范现金贷行业的无序发展,更在于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虽然随着现金贷的萎缩,居民部门的杠杆率将有所降低,对社会消费支出、房地产销售、经济增长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的社会资本将逐步回归存款、银行理财等正常投资渠道,有助于改善金融体系流动性,利好债券市场。从中长期来看,现金贷的规范化发展将为居民消费注入长期动力,从房市、股市流出来的现金贷资金将回归实体经济,平抑资产泡沫,重塑资产价格与实体经济回报率的映射关系,使金融业走上良性、健康发展轨道。
行业准入门槛大幅提高,牌照价值凸显,利好行业龙头。现金贷新规要求:“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根据银监会相关指导意见,小贷公司的资质审批权限归地方政府。在实践中,通常由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小贷公司的资质审批。目前,有牌照的网络小贷公司占市场总数的比例不到10%,这意味着90%以上的网络小贷公司面临取缔或关停,行业洗牌不可避免。无牌机构为了生存可能会与持牌机构合并、重组以换取生存发展空间,牌照价值进一步凸显,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蚂蚁金服等大型持牌机构的小贷业务预计受到的影响不大,随着清理整顿的推进,大机构的市场份额有望进一步提高。
业务准入门槛大幅提高,直指现金贷的核心业务模式。现金贷新规要求:“对于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要停增量、压存量。”就发展模式而言,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是现金贷开拓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一旦对贷款场景、用途进行限定,业务门槛将大幅提高,现金贷平台必须重新设计业务流程,牺牲掉目前极便捷的用户体验,业务发展速度必然大受影响。对于压缩存量业务,新规没有给出具体目标,压缩力度可能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来把握,存在较大弹性。就长期来说,对贷款场景、用途进行限定有助于对客户进行去伪存真,降低业务风险,使现金贷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有特定用途的现金贷不可乱发,现金贷新规界定了贷款用途的负面清单。现金贷新规要求:“禁止发放‘校园贷‘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近年来,不少现金贷平台将目标瞄向了在校学生,造成了不少伦理道德问题。此次新规出台有助于引导青年学生回归理性消费。“首付贷”大大弱化了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助长了房地产市场的投机炒作氛围与价格泡沫,并积累了一定的系统性风险。新规整治“首付贷”有助于抑制房价泡沫,促使房地产回归居住属性。禁止现金贷资金炒股、炒期货是向银行贷款投后管理看齐, 短期来看,目前现金贷投向股市、期市的存量规模尚未可知,如果体量较大,未来的清理整顿可能造成市场短期波动风险;中长期来看,则有助于平抑资产价格波动。
现金贷利率定价严格受限,合格贷款人群体将被大幅压缩。现金贷新规要求:“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根据上述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现金贷的利率与其他项目收费加起来不得超过36%,从而避免了现金贷平台通过额外收费来规避利率红线的可能性。利率上限设定把高风险贷款人彻底挡在门外,现金贷合格贷款人群体将大为压缩。目前,大型平台的利率基本都在36%以下,受上述规定的影响不大。小型平台由于面临的信用风险较高,大多不符合上述要求。
加强现金贷资金来源管理,防范“影子银行”风险。若现金贷平台可以吸收存款,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融资,就变成了事实上的银行。此次现金贷新规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此规定切断了现金贷的主要负债来源,大部分平台将只能以资本金向客户放贷,对业务规模无序扩张有釜底抽薪的效果。为了防范现金贷平台杠杆率无限攀升,新规要求对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资的资金实行并表管理,小贷公司的杠杆率继续实行属地监管原则,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对于小贷公司突破杠杆率限制的行为,新规要求限期整改。
就信用风险管理提出规范化要求。现金贷新规对贷款人提出了基本资质要求:“必须有收入来源”。新规还提出:“要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目前,对于个人贷款,借款机构的风控模型通常采用“人行征信驱动”模式或者“数据驱动”模式。前者的问题在于我国居民征信记录并不完善,不少贷款人在人行征信系统并无信用记录,为风险识别增添了难度。“数据驱动”模式随着网上购物、移动支付的发展日趋成熟,可以部分弥补传统风控模型的不足。然而,数据征信并非完全无缺陷,在掌握了数据征信的工作机理以后,不排除有用户通过刷信用、刷评级的方式导致信用数据失真。因此,新规对“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持不否定但审慎的态度。此外,新规还对现金贷投后管理明确提出,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此举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立规矩,建立防火墙,防范风险的交叉传染。由于现金贷新规要求现金贷平台必须具备相关业务资质, 因此,未来无资质的小贷公司可能会借助通道发放贷款。现金贷新规明确禁止银行充当无资质小贷公司的放贷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有资质公司的合作“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即,银行要充分利用自身风控方面的优势,掌握业务合作的绝对主动权。此外,现金贷新规要求银行业机构及其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现金贷“无场景依托、无特定用途”的特征界定,未来,金融机构投资相关ABS产品应区别对待,若ABS的基础资产无特定场景、无特定用途,则投资行为会面临合规风险。
综合来看,现金贷新规牵涉行业广、考虑问题全面,对此前现金贷领域一些灰色领域的问题都做了针对性的规定,对现金贷业务做出了全面部署。除去一些有待观望和完善的内容,还是希望现金贷新规能够有效地规范小贷公司、P2P平台的相关业务, 满足社会公众的切实需求,在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实现普惠金融的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