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靖贤
(辽宁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辽宁 沈阳 110136)
在现代逻辑学创始人弗雷格那里,逻辑学既被看作描述性和规律性的学科,又被看作规定性和规范性的学科。一方面,在“思想”一文中,他认为,“像‘真’这样的语词指引逻辑学的道路,正如‘美’指引美学的道路,‘善’指引伦理学的道路。所有科学都以真为其目标;但逻辑学以非常不同的方式与真有关……发现真理是所有科学的任务;但逻辑学的任务是辨识真的规律”〔1〕,也就是说,逻辑学揭示真本身的规律。另一方面,在《算术基本规律》一书中,他认为,“逻辑规律应该是思想获得真理的指导原则……在一种意义上,规律断定是什么;在另一种意义上,规律规定应该是什么。只有在后一种意义上逻辑规律才被称为思想规律:就其规定人们应该如何思考的方式而言”〔2〕,也就是说,逻辑学是指导人们思维的规范。在弗雷格看来,上述两种逻辑观是相容的,逻辑学的描述性和规律性并不排斥其规定性和规范性。“从真的规律得出关于断定、思考、判断、推理的规定”〔3〕,也就是说,逻辑学的规定性建立在描述性的基础上,或者说,逻辑学的规范性派生于规律性。我们把上述观点称为派生性论题。
事实不同于价值,“是什么”不同于“应该是什么”,这一区分阻断了规律性与规范性之间关联。逻辑规律涉及如何思考的事实问题,而逻辑规范涉及应该如何思考的价值问题。即使承认逻辑规律是保真的规律,这也并不意味着逻辑规律本身是思想的规范。相应地,规律与模态概念(必然和可能)有关,逻辑规律是一种必然规律,规范与道义概念(应该和允许)有关,逻辑规范是一种应该遵守的规范。但是,模态概念与道义概念是根本不同的,因为前者是客观的意向内容本身,后者是主观的赋予意向的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在弗雷格那里,逻辑学的规范性是构成性的而非范导性的。范导性规范独立于人们的行为,例如,即使人们不遵守交通规则,他们的驾驶行为仍然是驾驶行为;而构成性规范定义了人们的行为,例如,如果人们不遵守下棋的规则,那么他们的行为不能被看作下棋的行为。把逻辑规范看作构成性规范,这意味着,逻辑规律定义了思想活动本身,不遵守逻辑规律就不构成思想活动。也就是说,思想活动不能还原为纯粹的心理学过程或神经学过程,必须把概念活动与其他类型的心灵活动严格区分开来。如果逻辑规范是构成性规范,那么如何为逻辑错误的产生保留足够大的解释空间?违反逻辑规律的思想活动就不再是思想活动了吗?陈波也提出类似问题:“关于‘人类应该如何思维’的规范是否需要从‘人类实际上如何思维’中去提取?逻辑学家也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他们从哪里获得一种凌驾于众人之上的特殊的认识论地位?换句话说,逻辑学家是理性的立法者吗?如果是,他们从哪里获得这种立法权?他们能否随心所欲地为理性立法,然后像颁布律令一样颁布给大众,要求甚至强迫大众去遵守?在这样做的时候,逻辑学家有没有可能犯错?除了形式方面的限制条件之外,逻辑学家是否还必须遵循某些实质性的限制条件?”〔4〕
在哈尔曼看来,逻辑学不是推想理论(theory of reasoning),推想理论也不是逻辑学。混淆二者的根源在于混淆了蕴涵(implication)与推理(inference)。实际上,逻辑学与蕴涵有关,研究命题之间的抽象关系;而推想理论与推理有关,研究信念变化的心理学过程。具体来说,推想理论是规范性的,它说明主体如何形成、修正以及保持信念,这种指引性原则规定了心灵在特定情况下如何进行判断和推理以及采取或放弃哪些信念,在这个意义上,推想理论是动态的心理学过程。然而,逻辑学所研究的蕴涵和论证是命题之间的静态关系,逻辑学的原则并不是信念修正的原则,并不与心灵的状态或活动有关,在这个意义上,逻辑学是非规范性的。在历史上,“逻辑学”这个术语是在蕴涵和推理两种意义上混淆使用的,因此,“逻辑学”给人留下的印象是兼具描述性(规律性)和规定性(规范性)。但在哈尔曼看来,这是一种严重的错误,他建议把蕴涵意义上的“逻辑学”仍然称为逻辑学,但把推理意义上的“逻辑学”或推想理论称为方法论。〔5〕
具体来说,针对逻辑蕴涵原则(logical implication principle),哈尔曼提出了四种反驳。〔6〕逻辑蕴涵原则是说,如果一个命题是主体信念的逻辑后承,那么主体应该相信这个命题。这个原则试图建立起逻辑学的规律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关联,也就是说,把必然的逻辑规律转变为应该遵守的逻辑规范。
首先,哈尔曼提出信念修正反驳。假设主体相信p和q,r是p和q的逻辑后承。根据逻辑蕴涵原则,主体应该相信r。然而,事实上,主体并不一定相信r,因为他持有的证据或许与r冲突,也就是说,他相信r不成立。所以主体并不一定刻板盲目地甚或俯首帖耳地遵守逻辑蕴涵原则,他可以采取的策略是,或者放弃p的信念,或者放弃q的信念。因此,逻辑规律并不一定是人们在信念形成和保持的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范。
其次,哈尔曼也提出避免杂乱反驳。逻辑蕴涵原则迫使人们形成许多毫无用处的信念。也就是说,从单个信念可以形成无穷多个信念,但是这些信念对于主体来说毫无意义。例如,根据逻辑蕴涵原则,如果主体相信“雪是白的”,那么他也应该相信如下一系列命题,“雪是白的或者草是黑的”“雪是白的或者天是绿的”“雪是白的或者海是紫的”等等。实际上,由于在认知资源、计算能力以及存储能力方面的限制,让主体持有这些信念是一件琐碎无聊的事情。
再次,哈尔曼还提出过度要求反驳。主体的认知与行动能力是有限的,但是逻辑蕴涵原则对主体施加了过分的要求。例如,一方面,主体相信皮亚诺算术公理,另一方面,一个反直观的命题是皮亚诺算术公理的逻辑后承,并且这个命题对于主体来说是有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应该”蕴涵“能够”,逻辑蕴涵原则要求主体能够相信这个命题,但这个命题的证明过程非常复杂,他实际上不能完成这个证明,让他能够相信这个命题显然是过分要求。
笼统地说,以上三个反驳都来源于逻辑全能问题。
最后,序言悖论也对逻辑蕴涵原则造成挑战。序言悖论来自两个方面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一位严肃认真的学者相信他在著作中所写的每个语句都是真的,因为如果它们不是真的,那么他不会把它们写进著作中;另一方面,他也会在著作的序言中写道“书中错误在所难免”,这意味着,他相信著作中至少有一个语句是假的。根据逻辑蕴涵原则,如果主体相信一系列命题,那么他应该相信这些命题的合取,但序言悖论揭示出,主体不应该相信这些命题的合取。
为了应对哈尔曼的挑战,许多学者提出所谓的桥梁原则(bridge principle),以此弥合逻辑学的描述性与规范性之间的断裂。桥梁原则的实质是说,逻辑学的描述性陈述伴随着相应的规范性陈述,也就是说,如果q是p的逻辑后承,那么主体持有关于p和q的认知态度和道义态度。我们把“q是p的逻辑后承”称为桥梁原则的大前件,把“主体持有关于p和q的认知态度和道义态度”称为桥梁原则的大后件。由此可见,桥梁原则是联结逻辑后承的事实与认知态度的规范之间的桥梁。实际上,桥梁原则并非是单一原则,而是许多原则的统称。根据一系列概念区分,可以给出各种各样的桥梁原则。
首先,根据不同的认知态度与道义态度,可以做出如下区分。第一,认知态度被区分为相信(believe)、悬置(suspend)和不相信(disbelieve)。“相信”是对命题的肯定态度,“不相信”是对命题的否定态度,而“悬置”是对命题不置可否。值得注意的是,“相信(believe)”不等同于“并非不相信(not disbelieve)”,因为前者是对命题的单纯肯定态度,而后者既包括单纯的肯定态度也包括中立的悬置态度。“悬置”既可以理解为漠不关心也可以理解为不确定性。从不确定性的角度看,“悬置”既不是完全的相信也不是完全的不相信,而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信,换言之,“悬置”是概率意义上的程度概念。第二,道义态度被区分为应该(ought)、允许(permission)和有可挫败的理由(having defeasible reason)。“应该”是指主体应该采取某个认知态度,“允许”是指主体可以采取某个认知态度。这两者都是严格的道义概念,但“有理由”不是严格的道义概念,仅仅具有促成作用。主体既基于一个理由采取某个认知态度,也基于另一个理由不采取这个认知态度。如果一个理由经过反复权衡最终胜出其他理由,那么主体从“基于这个理由采取某个认知态度”得出“应该采取这个认知态度”。从这个角度看,“有理由”也是概率意义上的程度概念,因为人们可以根据证据支持程度给理由赋予概率,高概率的理由胜出低概率的理由。
其次,根据主体态度和道义态度在桥梁原则中是否出现或出现的位置,可以做出如下区分。第一,假设认知态度是“相信”,道义态度是“应该”,根据主体态度是否出现在桥梁原则的大前件中,可以区分出:
(1)如果q是p的逻辑后承,那么只要主体相信p,他就应该相信q
(2)如果主体知道q是p的逻辑后承,那么只要他相信p,他就应该相信q
(3)如果主体相信q是p的逻辑后承,那么只要他相信p,他就应该相信q
我们把(1)称为无态度,主体不对大前件采取任何态度;把(2)称为事实性态度,主体对大前件采取“知道”的态度,“知道”是一种事实性态度;把(3)称为非事实性态度,主体对大前件采取“相信”的态度,“相信”是一种非事实性态度。第二,仍然假设认知态度是“相信”,道义态度是“应该”,根据道义态度在桥梁原则大后件中的管辖范围,可以区分出:
(4)如果q是p的逻辑后承,那么只要主体相信p,他就应该相信q
(5)如果q是p的逻辑后承,那么只要主体应该相信p,他就应该相信q
(6)如果q是p的逻辑后承,那么主体应该(只要相信p,就相信q)
我们把(4)称为窄辖域,道义态度仅仅约束大后件中的小后件;把(5)称为分辖域,道义态度分别约束大后件中的小前件和小后件;把(6)称为宽辖域,道义态度约束整个大后件。
上述区分可以总结为如下表格:
对这些区分进行组合,可以得到各种各样的桥梁原则。例如,对大前件采取事实性态度,以“相信”为认知态度,以“应该”为道义态度,对道义态度采取分辖域的方式,由此组合而成的桥梁原则是:
如果主体知道q是p的逻辑后承,那么只要他应该相信p,他就应该相信q
又如,对大前件不采取任何态度,以“并非不相信”为认知态度,以“基于某个理由”为道义态度,对道义态度采取窄辖域的方式,由此组合而成的桥梁原则是:
如果q是p的逻辑后承,那么只要主体并非不相信p,他就基于某个理由并非不相信q
再如,对大前件采取非事实性态度,以“在某种程度上相信”为认知态度,以“允许”为道义态度,对道义态度采取宽辖域的方式,由此组合而成的桥梁原则是:
如果主体相信q是p的逻辑后承,那么他允许(只要在某种程度上相信p,就在某种程度上相信q)
总体上说,上述区分可以组合出81(3×3×3×3)种桥梁原则。
为了辩护弗雷格的派生性论题,人们可以逐个验证上述桥梁原则是否可以回应哈尔曼的挑战。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有些桥梁原则存在先天缺陷,不能用来弥合逻辑学的规律性与规范性之间的断裂,也就是说,在回应哈尔曼的挑战之前,首先需要根据逻辑学自身的要求对上述桥梁原则进行筛选和甄别。
首先,麦克法兰提出严格性(strictness)、刚硬性(obtuseness)以及优先性(priority)要求。〔7〕第一,严格性要求是说,逻辑学的道义态度是严格的,应该就是应该,可以就是可以,不存在道义程度的区别。但是“基于某个理由”意味着这个理由可以被其他理由推翻,理由之间具有程度区别,这违背了逻辑学的严格性。所以桥梁原则不能以“基于某个理由”为道义态度。第二,刚硬性要求是说,逻辑学的认知态度是刚硬的,相信就是相信,不相信就是不相信,不存在认知程度的区别。但是“在某种程度上相信”以及“并非不相信”意味着既不是完全的相信也不是完全的不相信,信念之间具有程度区别,这违背了逻辑学的刚硬性。所以桥梁原则不能以“在某种程度上相信”和“并非不相信”为认知态度。第三,优先性要求是说,虽然人们通过寻求逻辑规律从而遵守逻辑规律,但即使在不知道或不相信某个逻辑规律时,人们仍然有义务遵守这个规律。有态度(无论事实性态度还是非事实性态度)的桥梁原则违背了逻辑学的优先性,也就是说,主体不能对桥梁原则的大前件采取任何态度。
其次,科勒德尼提出形式融贯性要求(requirements of formal coherenceassuch)。〔8〕在他看来,合理性要求(rational requirement)是一种融贯性要求,既可以是认知态度之间(命题之间)的融贯性要求,也可以是认知态度与认知证据之间(命题与事实之间)的融贯性要求;前者被看作形式融贯性要求,后者被看作内容融贯性要求。虽然逻辑学的规范性是一种合理性要求,但这种合理性要求是一种形式融贯性要求,也就是说,人们不关心特定认知态度的证据支持,而是关心诸多认知态度之间的逻辑关系,把有实质内容的认知因素排除在逻辑学的合理性要求之外。对于分辖域来说,同一个道义态度分别出现在小前件和小后件中,但是道义态度的两次出现具有不同的规范来源。对于小前件中的道义态度来说,其约束力不能来源于逻辑规范,只能来源于认知规范,也就是说,小前件不是由于纯形式的逻辑关系而得到证成,而是由于有实质内容的证据支持而得到证成;对于小后件中的道义态度来说,其约束力在派生的意义上来源于前件与后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于分辖域来说,整个逻辑后承的道义约束力在于把认知价值从小前件传递到小后件,也就是说,逻辑后承关系成为证据规范的扩展通道。因此,分辖域的桥梁原则依赖于内容融贯性要求,这违背了逻辑学的形式融贯性要求。
综上所述,严格性要求排除了“基于某个理由”的道义态度,刚硬性要求排除了“并非不相信”和“在某种程度上相信”的认知态度,优先性要求排除了有态度(无论事实性态度还是非事实性态度)的桥梁原则,形式融贯性要求排除了分辖域的桥梁原则。经过这样的筛选和甄别,只有4(1×1×2×2)种桥梁原则被保留下来,如下表所示:
下面检验这些桥梁原则是否能够避免逻辑全能问题。
首先,对于窄辖域来说,相应的桥梁原则是说,如果主体相信p,那么他应该或可以相信p的逻辑后承。这显然不能避免逻辑全能问题,主体相信p并不意味着他应该或可以相信p的所有逻辑后承。例如,以同一律为例,p是p自身的逻辑后承,相应的桥梁原则要求:如果主体相信p,那么主体应该或可以相信p。这显然是违背直观的,因为主体在有些情况下确实相信他不应该或不可以相信的命题。因此,窄辖域不能解决逻辑全能问题。
其次,宽辖域也不能令人满意地解决逻辑全能问题。第一,允许是一种非常弱的道义态度,相应的桥梁原则是,如果q是p的逻辑后承,那么主体可以(只要相信p,就相信q)。这样的桥梁原则对于逻辑学的规范性而言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它根本没有给出任何逻辑规范。第二,应该强于允许,相应的桥梁原则是,如果q是p的逻辑后承,那么主体应该(只要相信p,就相信q)。这样的桥梁原则避免了信念修正反驳,因为主体通过放弃p信念而摆脱了q信念的道义责任。但是,如果主体不放弃p信念,那么他不能摆脱q信念的道义责任,也就是说,这样的桥梁原则仍然不能回避过度要求反驳和避免杂乱反驳。
桥梁原则的意义在于联结逻辑学的规律性与规范性,但是为了完成这个任务,它也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方面,桥梁原则必须回应哈尔曼的反驳,即信念修正反驳、避免杂乱反驳、过度要求反驳以及序言悖论;另一方面,桥梁原则还要满足麦克法兰和科勒德尼提出的要求,即严格性要求、刚硬性要求、优先性要求以及形式融贯性要求。然而,上一节说明,这两个方面的困难似乎不可能同时得到克服,也就是说,逻辑学规范性所容纳的适度灵活性与其规律性本身所具有的呆板性和僵滞性是对立冲突的。面对这种两难困境,有些学者采取了实用策略,也就是说,虽然任何桥梁原则都不能完美地满足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的条件,但是相对而言,做得较好的桥梁原则可以用来联结逻辑学的规律性与规范性。例如,斯托伊默尔认为,较好的桥梁原则是无态度的、宽辖域的、以“并非不相信”为认知态度、以“基于某个理由”为道义态度。〔9〕
下面针对桥梁原则中的认知态度和道义态度,以解决序言悖论为目的,对逻辑学自身的严格性和刚硬性要求进行弱化,从而说明逻辑学的规范性要求相当于把经典的二值逻辑转变为非经典的多值逻辑或真值度逻辑。
一种消解序言悖论的策略是,把道义态度从“应该”弱化为“基于某个理由”。对于序言悖论来说,主体基于一个理由相信他写的每个语句都是真的,同时,他也基于另一个理由相信他写的语句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两个不同的理由并不一定是相互矛盾的,因为其中一个理由可以推翻另一个理由,或者说,一个理由强于另一个理由。理由的程度区别实质上是命题的证据支持程度的区别,它反映了人们在认知过程中的谦虚谨慎精神,因为随着认知过程的深化,或许出现越来越好的理由,根本不存在最好的理由。对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后承关系来说,主体应该保证的是,支持结论的理由不弱于支持前提的理由,或者说,支持结论的理由可以推翻支持前提的理由。序言悖论揭示出,逻辑方面的严格性要求与认知方面的谦和性要求是冲突的。虽然“基于某个理由”违背了严格性要求,但是,为了捍卫逻辑学的规范性地位,有必要通过认知的谦和性要求来克服逻辑的严格性要求。
另一种消解序言悖论的策略是,把认知态度从“相信”弱化为“在某种程度上相信”,即把信念弱化为信念度。对于序言悖论来说,主体在某种程度上相信他写的每个语句都是真的,同时,他也在某种程度上相信他写的语句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信念的程度区别并不一定导致矛盾,因为主体可以在较低的程度上相信他写的每个语句都是真的,但在较高的程度上相信他写的语句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信念的程度区别实质上是命题的可信赖程度的区别,它反映了人们在认知过程中的温和怀疑精神,因为绝对真理的设定不仅是大胆的,而且是危险的,人们或许在未来的认知过程中付出沉重代价。对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后承关系来说,主体应该保证的是,前提的可信赖度没有超过结论的可信赖度,或者说,结论的不确定性没有超过前提的不确定性。序言悖论也揭示出,逻辑方面的刚硬性要求与认知方面的宽容性要求是冲突的。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相信”违背了刚硬性要求,但是,为了捍卫逻辑学的规范地位,有必要通过认知的宽容性来克服逻辑的刚硬性要求。
无论是认知意义上的信念程度(命题的可信赖程度)还是道义意义上的理由程度(命题的证据支持程度),它们都以概率的方式得到刻画,命题本身的真值关系(保真关系)被刻画为信念程度或证据支持程度上的概率关系。这相当于把逻辑学嵌入到概率论,或者说,逻辑学被看作概率论的特例。在这个意义上,逻辑学的规范性问题被转变为概率论的规范性问题。为了维护逻辑学的独立地位,我们建议,把信念程度和证据支持程度还原为命题的真值程度。例如,“主体应该以80%的信念程度相信一个命题”,这相当于说,“主体应该相信一个真值度为80%的命题”。又如,“主体基于支持度为70%的理由相信一个命题”,这相当于说,“主体应该相信一个真值度为70%的命题”。假如信念的程度与理由的程度可以合并,那么如下说法也是成立的:“主体基于支持度为70%的理由以80%的信念程度相信一个命题”,这相当于说,“主体应该相信一个真值度为56%(70%×80%)的命题”。相反,假如信念的程度与理由的程度不能合并,那么或者保留其中一个但放弃另一个,或者把两者看作是一回事,即把命题的证据支持程度看作其可信赖程度。这些做法不是把逻辑学嵌入到概率论中,而是把经典的二值逻辑嵌入到非经典的多值逻辑或真值度逻辑中。在这个意义上,非经典逻辑更好地刻画了人们的认知过程,以适度灵活的方式建立起逻辑学的规范性。
把信念度或支持度还原为真值度,或者说,把信念度或支持度等价于真值度,这种做法的实质是把客观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命题谈论转变为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命题谈论,或者说,把自在的命题转变为自为的命题。一方面,真值度是与主体无关的,这种程度区别来源于事物自身的存在状况;另一方面,信念度或支持度是主体对于客观事物的预期和评价,这种程度区别来源于主体的认知状态和道义状态。如果信念度或支持度不等价于真值度,这意味着,主体的认知和行动能力与事物自身的存在状况之间存在着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主观与客观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屏障。在这种情况下,概率论是连接主体认知或行动状态与客观事物存在状况的桥梁,或者说,概率论是刻画主体认知或行动状态的理论工具。相反,如果信念度或支持度等价于真值度,这意味着,不预设绝对客观甚或遥不可及的事物自身,它们的存在状况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是在主体特定认知和行动能力的基础上所呈现出来的存在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概率论不再是连接主观与客观之间的桥梁,主体的认知过程即是客观事物的呈现过程,或者说,主体对于客观事物的认知过程也是客观事物对于主体的呈现过程,在这个意义上,逻辑学不仅是事物对于主体而言所呈现出来的客观规律,也是主体在认知客观事物的过程中所遵守的规范。我们认为,逻辑学规范性问题的本义是说,逻辑研究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形而上学探究,也是一种认知探究。如果把逻辑学单纯局限于形而上学探究,那么只有一种逻辑是唯一正确的,它揭示了事物自身的客观规律,这种规律像物理学规律一样,无所谓遵守与不遵守,逻辑学只涉及事实问题,不涉及规范问题。相反,如果逻辑学也是一种认知探究,那么从经典逻辑到非经典逻辑的转变过程可以被看作主体对于客观事物的认知深化过程,并非只有一种正确的逻辑,各种各样的非经典逻辑百花齐放,反映了特定主体对于特定事物在特定阶段的认知结果,只有在这个意义上,逻辑学才涉及到规范问题。因此,把信念度或支持度等价于真值度,这种做法并不意味着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而是体现了逻辑学的认识论维度,由此把逻辑学的形而上学探究转变为认知探究。
综上所述,哈尔曼的反驳与逻辑学自身的要求之间的冲突反映了逻辑学的规范性所容纳的适度灵活性与其规律性本身所具有的呆板性和僵滞性之间的冲突。对逻辑学自身要求的弱化不仅意味着把经典的二值逻辑转变为非经典的多值逻辑或真值度逻辑,而且意味着把逻辑学的形而上学探究转变为认知探究,只有经过这两种转变才能在逻辑学规律性的基础上建立起它的规范性。
注释:
〔1〕〔3〕Frege,G. Collected Papers on Mathematics,Logic,and Philosophy,Oxford:Blackwell,1984,pp.351,351.
〔2〕Frege,G. The Basic Laws of Arithmetic:Exposition of the System,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4,p.12.
〔4〕陈波:《逻辑:一个生长和变动的概念》,《学术月刊》2011年第12期,第57页。
〔5〕Harman,G.Internal Critique:a Logic is Not a Theory of Reasoning and Theory of Reasoning is Not a Logic,in Dov M.Gabbay,Ralph H.Johnson,Hans J.Ohlbach,John Woods (Eds.), Handbook of the Logic of Argument and Inference:The Turn towards the Practical,Amsterdam:Elsevier,2002,p.171.
〔6〕Harman,G. Change in View:Principles of Reasoning,Cambridge:MIT Press,1986,pp.11-20.
〔7〕http://johnmacfarlane.net/normativity_of_logic.pdf。
〔8〕Kolodny,N.How Does Coherence Matter?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2007,(3),pp.229-263.
〔9〕Streumer,B.Reasons and Entailment, Erkenntnis,2007,(3),pp.353-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