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淏
摘 要:合议制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执行合议制度是在执行过程中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执行案件,防止滥用执行权的一种效手段,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面对“执行难、难执行”的困境,执行合议制度的地位愈显重要,其本身蕴涵的追求司法民主与公正的功能也愈发迫切,然而在执行实践中,除了重大事项应讨论外,合议基本上无明文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执行合议上做法不一,形式混乱,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关键词:执行合议制度;地位;功能
一、执行合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合议制度相关规范性依据
有关执行合议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第6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或二百六十条(新民诉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另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第八条“裁定不予执行、变更追加执行主体、不予执行、暂缓执行等重大事项适用执行合议”。
(二)执行工作中合议制度的具体运用
(1)合议办案。合议庭评议由三名执行人员(包括执行长)参加,在执行长主持下进行,并制作笔录。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裁判主文的内容。合议庭评议的事项大致包括:第一,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审查;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第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第四,多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分配的方案;第五,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六,公开督促被执行人名单;第七,案件执行的中止、终结、当事人的执行和解;第八,对妨碍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第九,需延长案件执行期限;第十,需对下级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作出的决定、裁定提出监督意见;第十一,院长或庭长对执行案件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第十二,其他需要评议的重要事项。
合议庭对新收案件执行方案进行合议。案件经过执行准备期,进入强制执行期后,由执行长和其他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第一次评议,审查案件是否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如是否有具体的财产可供执行,需要查证哪些财产线索等,包括对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进行形式审查,并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拟定执行的初步方案。工作中,重大事项要遵循“先听证,后裁定”原则处理,以确保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2)协作办案。强制执行一般由执行长带领,合议庭共同执行。协作办案是有组织、有领导的集体办案,体现了执行人员协同作战的团队精神,弥补了以往个人单打独斗、四处赶场的缺陷。协作办案,重点体现在排期执行中的集中传唤和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上。集中传唤使合议庭成员对各案的大体情况有了初步了解,有助于在强制执行期针对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合议办案可以发挥集体的合力,有效地解决一些重大疑难执行案件。此外,对处理执行过程中简单的事实,合议庭成员可以根据案情现场合议,只要证据充分,就可当场决定,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这对于适应目前执行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弥补法院執行力量不足,是十分必要的。
在外地协作办案时,突出合议执行制中执行长的地位和作用,强化执行长的指导,有助于带动提高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保证案件执行质量。执行长的职责范围,主要有依职权审批、签发各类法律文书;主持合议庭评议;带领合议庭外出执行;按考核要求对合议庭的工作和人员进行管理等。
二、执行合议制度的价值评析
(一)法律地位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顾名思义,执行合议制度即在执行工作中实行集体评议及执行的制度。所谓集体是指三名执行人员以上的执行合议集体。所谓评议,是指对案件由执行合议集体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集体的名义负责,在执行中由集体合议和决定重大事项并履行相关义务。执行合议制度应该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上述执行合议制度概念表明了合议制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执行合议制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运行状况直接关乎执行工作的进展程度,同时,执行合议制度在实现执行工作民主化、抑制执行专横、防止执行腐败、促进公正合理等发展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功能
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是整个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如果执行工作搞不好,就会制约法院职能的全面发挥,影响司法的权威,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念。执行合议制度能够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以便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因此,合议庭评议和决定重大事项是执行合议制度的核心功能。
三、执行合议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完善执行合议制度,须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执行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严禁解释的随意性,体现司法的严肃性。为了确保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应完善执行立法,结合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分离的改革精神,明确规定执行案件需要合议的事项和不需要合议的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采取列举的方式,增强操作性。可以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根据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统一的执行案件文书样式,注明需要及不需要合议的文书样式的种类、性质,严格执行合议的使用,做到规范性,防止随意性。
第二,设立“专门听证合议庭”。执行过程中重大疑难事项实行听证,是对案外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一种补救途径,属准审判行为,应当慎重对待。我们设想可以设立专项听证合议庭举行听证,从具有丰富执行业务经验的执行人员中选任听证合议庭资格成员,根据案情需要,由庭长从中指定三人以上组成专门合议庭听证。
第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考虑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即聘请具有一定思想道德水平和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为我院的执行咨询员,譬如由审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证券业和期货业的资深人员等组成非常设专家委员会。他们既区别于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也有别于监督法院审判作风、廉政建设的特邀监督员,仅仅对案件执行中专业问题提供技术性帮助,使执行法官可以正确地从法律原理、专业知识等多个角度客观全面地认定案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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