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朱鸿军
笔者自2006年开始涉足版权研究,至今已有11年的时间。在较长一段时期,无论是法学还是新闻传播学研究中,版权研究都一直以边缘或后台身份存在。近年来,版权研究开始由边缘走向中心,从后台走至前台,研究热度不断升高,成果显著增多。在中国知网上,以版权为篇名进行搜索,2006年有472篇,2016年有963篇,文章数量增长了一倍多。以同样方式搜索2017年,已有835篇。剔除这835篇中显著非研究型以及与媒体关联程度不高的文章,盘点与媒体相关版权研究的论文,2017年媒体版权的研究价值偏好集中于以下五方面。
正当性或合法性是版权生存和发展之基。自版权诞生以来,在其30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其合法性就一直受到质疑,但总体来看,这种质疑始终作为一种非主流声音。然而,进入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社交媒体时代,这种质疑蔚然成势。有学者指出,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些声音不仅开始触及版权立足的理论根基,并且一些声音已在现实社会中形成了一定气候,呈现为一种较为流行的文化景观。[1]王蔚《在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矛盾吗》一文中提到:“另一种逻辑则更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从信息自由主义出发,提倡网络内容的自由流动和获取。”[2]
内容是媒介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构成要素[3],但如果内容版权得不到较好保护,就可能是“为他人做嫁衣”,或得不到较好的利用,内容的价值就不能最大程度得以实现。一批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版权对媒体发展的重要性,刘劲雄认为过去电视台的核心业务是制片,现在应是版权运营,未来电视台之间的竞争在版权领域。[4]崔健、刘云霞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为案例提出,该集团将版权保护作为报纸融媒发展的基础战略的这种创新探索值得引起重视与借鉴[5],向泽映认为该集团走出了一条技术加持、内外兼修的新闻维权新路子。[6]朱鸿军呼吁,融媒环境下学术期刊应该树立版权是“命根”的意识,认识到版权是生存之基和发展之源。面对时下被网络媒体版权侵权所可能带来的蝇头小利,应持有足够警惕,切莫贪小失大。[7]
版权作品的范围是随着各种新作品出现而不断扩大的。随着各种新兴的媒介形式的出现,一些新的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被大量探讨。韩国雷认为网店装修设计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其版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样有利于保护智力成果,打击盗版和鼓励网店装修设计创新。[8]赵银雀、余晖的研究结论是,电竞动态画面符合作品的可版权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样的认定有利于实现电竞平台运营者、游戏开发者和游戏玩家三者利益的平衡。[9]伴随自媒体兴起而出现了大量的短视频,闻进认为这类作品阅读低壁垒非常受大众欢迎,但是还没有全面版权化。[10]在肖海和左荣
昌看来,表情包也是一种智力成果,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应该受到版权保护,但需要明确表情包的版权与形象权的保护边界。[11]文字作品虚构角色因载体的特殊性,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判断中被倾向于认定为不收保护的“思想”而非受保护的“表达”,一般不受版权保护,但在王辉看来,可以采用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提出的“三部分检测”标准来判断这类作品是否有版权。[12]
□ “重灾区” 新华社/发 朱慧卿/作由于版权意识弱、违法成本低、追责难度大等原因,近年来网络图片成为被侵权盗版的重灾区。日前,中国版权协会首次举办了“互联网+图片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研讨会,探讨互联网时代图片版权保护的现状与未来。
此外,由于媒体使用环境的重大变化,作品的版权身份或版权保护使用规定也发生变化。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版权保护,但在黄玲玲、翟红蕾等来看,应该加强新闻的版权保护,可学习国外经验对这类新闻赋予一定保护,如学习意大利经验,其版权法规定“在实际公报发布16小时内,或在通讯社授权发布的报刊发布之前,转载或广播通讯社发布的新闻公报”的行为被视为侵权。[13]面对文本与数据挖掘中的版权侵权问题,宋雅馨结合英法日等经验,提出应该保留“合法获取”作品的前提,放宽以科学研究为唯一目的的限制,在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保留权利人为保证作品安全性与完整性而使用技术手段的权利。[14]
司法保护、行政保护、技术保护、社会保护、私力救济构成了我国版权保护五大基本路径。从2017年的相关研究来看,较多研究侧重于司法保护层面来探讨版权保护的路径优化。唐倩针对如何判定网络接入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这一难题,在目前已发展出的“三振”机制与“屏蔽”机制两种模式中,她主张我国司法实践应选择后者。[15]面对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侵权严重的现状, 林刘玄、章剑飞的观点是,完善网络文学版权的司法救济机制,通过制定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充分发挥非诉救济和诉讼救济的不同作用。[16]徐剑则以2002至2011年3004份中国网络版权侵权司法裁判文书作为样本,研究观察了地方司法保护对网络版权侵权案件裁判的影响,发现中国各地司法系统在网络版权侵权案件裁决中体现出较为统一的裁量标准,未见强烈的地方保护倾向,但在一些审判细节方面,地方司法保护依然有迹可循。[17]崔国斌认为著作权法应引导网络服务商与著作权人合作建立合理的版权内容过滤机制,自动识别和阻止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这将节省著作权人监督网络和发送侵权通知的成本,也降低网络服务商处理侵权通知的成本。[18]
此外,一些成果从私力救济层面来研究这领域问题,陈国权着重从版权保护的内生矛盾视角来寻找报纸版权保护难题的答案,提出,扩大传播力与获得版权收益、作品著作权归属等,合作还是对抗,需要结合具体的报业发展环境来妥善考虑。[19]朱鸿军建议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因从增强版权意识,建立完善版权管理机制,形成版权联盟,做强自身等四方面来进行版权侵权行为的私力救济。[20]沈菲觉得可将网络自治与法律治理一道形成我国UGC版权侵权治理机制。[21]
版权属于无形资产,如何对其价值评估这一直是学界和业界面临的一大难题。一些学者开始继续对该难题展开研究。陈洁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设计出了评估网络文学版权价值的指标,在定性评价方面,引入改编潜力、开发能力和网络影响力等因子计算得出网络文学版权的IP影响力系数,在定量评估方面,提出“网络文学版权价值=付费价值+衍生价值+营销价值”的模型。[22]曹鸿英采用实物期权法对电影版权价值的确定进行研究,在不考虑后期开发的情况下,可以运用B-S模 型对电影版权进行定价,而在考虑整个周期的情况下,用二叉树法确定每个现值的概率,然后将可能的情况折回到最初时点来确定电影版权价值。[23]钟媛则以机器学习为手段,建立一套具有一定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版权资产价值评估模型。[24]此外王浩[25]、张德伟[26]、 杨普光[27]分别对翻译作品版权的价值贡献、电影版权定价、广播节目版权价值展开探讨。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新闻与传播研究》副主编)
【注释】
[1] 朱鸿军:《版权问题:制约媒介融合发展的瓶颈》,《出版发行研究》2016年第10期。
[2] 王蔚:《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矛盾吗》,《解放日报》2017年8月15日。
[3] 朱鸿军:《版权问题:制约媒介融合发展的瓶颈》,《出版发行研究》2016年第10期。
[4] 刘劲雄:《电视台未来竞争的是版权》,《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7年3月。
[5] 崔健、刘云霞:《把版权保护作为集团转型融合发展的基础战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工作的创新探索》,《青年记者》2017年第7期。
[6] 向泽映:《版权保护:融合发展的基础战略》,《中国报业》2017年第7期。
[7] 朱鸿军:《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的版权保护之困与突围路》,《中国出版》2017年第10期。
[8] 韩国雷:《网店装修设计及其版权保护》,《设计》2017年第23期。
[9] 赵银雀、余晖:《电子竞技游戏动态画面的可版权性研究》,《知识产权》2017年第1期。
[10] 闻进:《自媒体短视频版权化的探索》,《新闻爱好者》2017年第7期。
[11] 肖海、左荣昌:《论表情包的版权保护》,《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12] 王辉:《文字作品虚构角色版权保护的衡量——以“三部分检测”标准为基点》,《法制与社会》2017年6月(上)。
[13] 黄玲玲:《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及维权思考》,《中国报业》2017年7月上;翟红蕾等:《数据新闻作品版权辨析》,《新闻前哨》2017年第2期。
[14] 《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版权例外——以欧盟版权指令修改草案为视角》,《电子知识产权》2017年第6期。
[15] 唐倩:《论借助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打击网络版权侵权的制度构建——基于对“三振”机制与“屏蔽”机制的思考》,《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9月。
[16] 林刘玄、章剑飞:《IP时代网络文学版权司法救济机制》,《中国出版》2017年第15期。
[17] 徐剑:《网络版权侵权诉讼中的地方司法保护实证分析》,《现代传播》2017年第1期。
[18] 崔国斌:《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19] 陈国权:《版权保护的内生矛盾及解决思路》,《中国报业》2017年第13期。
[20] 朱鸿军:《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的版权保护之困与突围路》,《中国出版》2017年第19期。
[21] 沈菲:《我国UGC版权侵权治理机制之优化——以美国UGC规则为样本的考察》,《编辑之友》2017年第3期。
[22] 陈洁:《网络文学版权价值研究》,山东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
[23] 曹鸿英:《从实物期权角度评估电影版权价值》,《财会月刊》2017年第36期。
[24] 钟媛:《基于机器学习的版权金融化价值评估模型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17年第6期。
[25] 王浩:《翻译作品版权的价值贡献分析》,《科技与出版》2017年第10期。
[26] 张德伟:《电影版权定价的实证分析》,《对外经贸》2017年第5期。
[27] 杨普光:《对广播节目版权价值的确认及思考》,《采写编》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