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良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壮大,不仅能加快农业转型升级,还能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并最终达到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目的。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近年来,河南省坚持将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和推进农业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方向,加大宣传、因势利导、重点扶持、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健康的发展态势。目前,河南省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14.2万家,居全国第二位,其中: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的46731家,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2946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成员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收益,农户入社积极性日益高涨,合作社现有成员690万户,入社成员覆盖全省三分之一以上农户。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政策扶持,增强发展实力
经省政府同意,建立河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农业、财政、国土、工商、金融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新机制。省财政制定了《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从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物资技术装备水平、提升融资能力、人才培养、与财政支农项目广泛对接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措施。调整财政支持方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补助资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资金、园艺渔业标准化园区项目资金、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资金等20多亿元财政项目资金都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主要实施主体,促进发展壮大。2016年开始,围绕“股权到户、收益到户”精准扶贫路径,创新实践模式,在首批脱贫国定贫困县滑县、兰考县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试点项目,资金规模9000万元。
(二)加强示范创建,促进规范发展
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探索创新“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生产经营模式,完善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名录,分级管理,重点扶持。制定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组织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目前,全省有国家级示范社507家,省级示范社520家,市、县级示范社1.8万多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国家、省、市、县四级示范体系。254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农产品品牌培育、种植模式创新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加强研究培训,提升人才支撑
2016年组织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省社科院、河南省农科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单位的10名专家学者,成立了河南省农业经济发展与改革专家指导组,并根据工作实际,第一批启动了“河南省家庭农场类型和发展模式及政策精准支持问题研究、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研究、农民合作社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研究”等3个研究课题,切实增强了全省新型经营主体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制定系统培训规划,采取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措施,突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人才培训,通过持续不间断培训加速“两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融合、一体发展,每年培训新型职业农民等20万人次。
(四)加强政策创新,促进持续发展
以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培育壮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省财政制定印发了《构建“五位一体”支持模式 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与市县政府合作,积极构建财政、银行、担保、保险、投资等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和利益联结机制,以契约式合作方式明确各方的目标任务、责任义务和运行规则等,形成政府激励引领、银行信贷跟进、投资示范带动,担保、保险护航的“五位一体”支农模式。支持农业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营销贷款试点,引导金融机构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综合授信。在9个县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截至2016年底,全省9个农地试点县发放农地贷款68笔、11974万元。探索开展厂房、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质押试点。组建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搭建新的融资担保服务平台。发挥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开展小麦每亩800元、玉米700元等大宗粮食作物收入和产量保险试点。
(五)加强四项服务,营造发展环境
一是优化流转服务。加快建立村有信息员、乡镇有中心、县(市)有网络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指导、备案等服务。加强调解仲裁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体系。
二是优化科技服务。完善农产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发挥1031个乡镇(区域)农业技术推广站作用,努力实现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对接。鼓励和支持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人员,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研发和推广服务,建立长期的科技服务协作关系。
三是优化信息服务。实施好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实施“快递下乡”、“宽带中原”等工程,抓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深入推进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县工作,扩大村级信息服务站覆盖面。重点支持新型農业经营主体与大型电商平台对接,推进名特优、“三品一标”、知名品牌等农产品入驻电商平台,启动实施生鲜农产品与农资电商试点;加快推进设施园艺、畜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追溯等领域物联网示范应用;大力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技术培训,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四是优化生产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是融资瓶颈难以打破。金融机构的担保、授信标准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贷款困难、手续繁杂、隐性费用高等问题,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责任有待加强。武陟县涵香农民专业合作社反映,当前,商业银行利率、担保费等各项贷款成本高达12%,农发行虽然不需要担保,但要缴纳30%的保证金。建议国家出台指向更为明确的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政策,探索建立专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融资平台。
二是农业保险叫好不叫座。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反映,现有农业保险业务险种单一、覆盖范围窄、投保数额偏小,加之理赔标准不一、程序繁琐、赔付标准低,难以发挥保障农业生产、减少农民经济损失的作用。如平安保险达到减产50%,才开始赔付,而且每亩只有499元。建议国家建立农业保险激励机制,鼓励创新保险产品,开展特色经济作物、优质林果等保险业务,加快从单一基本风险保障向产量保险、收入保险、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转变。积极探索“互联网+农业保险”融合发展。简化保险理赔程序,确保新型经营主体及时受益。
三是合作社在争取政策支持方面还处于弱势。目前,众多支农项目相继将合作社纳入支持范围,部分资金和项目甚至明确提出优先让合作社作为承担主体。但由于农民合作社实力较弱,在项目设计、项目申报等方面能力偏弱,导致合作社在获取财政涉农项目上仍处于不利地位。建议尽快推动合作社优先承担小型财政项目政策落实,明确界定小型财政项目的范围和边界,增强财政支农政策的精准性和指向性。
四是农业基础设施依然薄弱。如漯河市召陵区农展种植合作社反映租赁的土地排灌、道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差;农业辅助设施用地政策不落实,无法自建晒场、库房等。建议国家制定专门政策,在统一规划下,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农田基本建设的支持,提升农业生产水平。
(作者单位:河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