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碧菱,秦向东
(上海交通大学 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30)
近年来,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国城镇居民的贫富差距日益增大。国家统计局曾发布了2003年之后的基尼系数,该数据始终高于全球平均水平(0.44)与国际公认的收入差距“警戒线”(0.4)。在政府的不懈努力下,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在最近几年有所降低,如图1所示,2015年的数据(0.462)是2003年以来的最低值,但仍在高位徘徊,这种持续性的贫富差距过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收入差距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居民的工资收入本身存在较大差距,其中包括行业差距、地区差距与个体差距等;另一方面则是由其他收入导致的,尤其是所拥有资产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包括出租不动产得来的租金、出售房产带来的溢价盈利,以及各种金融资产带来的收益。财产性收入具有“马太效应”,是加剧贫富差距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富裕家庭积累了大量的房产和金融资产,这部分资产在近几年产生了远高于工资收入的经济回报,导致了“贫者越贫,富者越富,中产阶层普遍焦虑”的社会现状。
图1 1995—2016年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变化状况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从全国层面看,财产性收入占人均总收入的比例仍然较低,2014年约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4%。但财产性收入的增速较快,中国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由2005年的192.9元增长到了2014年的977.8元,年均增长率约为20%,这就使得由此产生的收入分化作用不可忽视。迟巍和蔡许许采用基尼系数分解的方法分析了导致居民收入差距的成因,通过与其他收入的对比,发现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是最高的,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度在迅速变大[1]。
贫富差距过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及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持续的理论分析和对策探讨,试图通过再分配政策扭转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主要包括各种发挥收入调节作用的税收手段,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性税种的共同特点是对富人征收较高水平的税赋,同时对穷人征收较低水平的税赋,并将税收用于包括医疗、教育、养老金在内的民生项目予以反馈。由于低收入的人在税收反馈过程中受益较多,进而实现了转移支付的目的。然而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往往并不一致,国家在设计税制时需要重视不同阶层之间的再分配偏好。此外,社会的财富分层导致了阶层的分化,表现在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等方方面面,这又会衍生出一些策略性行为,比如富人通常在社会上享有更多的话语权,可能会过度代表其他阶层的再分配偏好表达,影响原本倾向于低收入人群的政策制定初衷。
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微观层面的个人再分配偏好入手,在实验设计中根据经济地位差异赋予不同个体差异化的影响力权重,从而探讨不同倾向性调节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为再分配方案设计提供微观层面的理论依据。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拟以衡量社会个体对财产性收入再分配的偏好程度为起点,而偏好又与个体的收入地位相关,在基于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将个人偏好转换为社会偏好时,群体中“收入中位人”所偏好的再分配方案将获得最多支持,并在实际中得到执行。
就研究现状而言,财产性收入专题是依附于收入分配研究展开的。对于中国贫富差距的表现、成因和对策,国内学界在过去若干年中进行了不少研究。
研究发现,阶层和行业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是中国贫富差距的具体表现形式[2]。但究其根本,收入分配研究的核心是要解决如何在兼顾效率的同时实现均等,而所谓的均等又涉及起点、机会和结果的均等。其中,机会均等是制定合意性收入再分配政策的逻辑起点,具有操作层面的意义。在机会均等的视角下,贫富差距的成因可以被归为两类:一类是机会均等条件下个人禀赋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影响;另一类是机会不均等条件下其他因素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影响[3]。也就是说,第一类情况与个人禀赋直接关联,前提是个体的劳动生产效率存在先天性的差异,高生产效率个体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进入高收入行业或者高收入地区以便获得更高的薪资收入,进而相比低生产效率个体产生较大的收入差距。第二类情况则是因制度规定、社会关系、家庭财富等因素形成的机会不均等,进而影响个人今后的收入状况。目前看,住房等财富的拥有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续的收入水平。一些原本富裕的家庭由于在过去购买了多套房产,并且在后续日子通过溢价出售、出租房产获得了大量收益;与此同时,不少贫困家庭在今日倾尽毕生收入也难以负担起一套住房[4]。综上,在第二类机会不均等条件下产生的初始收入差距更大,且因涉及公平认知,更容易激发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矛盾,需要给予高度重视。
在抑制贫富差距的对策上,政府还是依赖于各种发挥收入调节作用的税收手段,比如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中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种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对富人征收较高的税赋,而对穷人征收较少。然而,当前基于调节性税收的再分配手段是否有效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崔杜勇比较了中美再分配制度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上的效果,结果发现通过再分配后,美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差距缩小了,而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5]。前述研究认为中国再分配机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是逆向的,但也有研究肯定了中国再分配机制的正向调节作用。这些研究对比了分税制改革以来税前与税后的基尼系数,发现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效果有所改善,但其再分配效应从整体上来说仍偏弱[6-7]。
除此之外,针对财产性收入的征税额度也不高。相比用来调节工资收入的累进制个人所得税,针对股息、利息及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的个人财产所得税采用固定比例,税率统一为20%,相当于累进税个税的第四档(月薪收入在5 000~20 000元),调节作用有限。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在征收上存在很多难题,因而导致实际税负仍主要落在工薪阶层这一群体上[1]。
目前已有的财产性收入研究主要基于统计年鉴数据,采用基尼系数估算等手段,通过对中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和特点进行统计描述并予以展开。研究表明,高收入阶层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大[8],租金收入和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成为推动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举措应更多地向低收入群体倾斜[9]。同时,研究认为现阶段的中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不利于劳动收入的持续增长,进而会抑制绝大多数依靠劳动收入为生的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提高。此外,住房制度改革和目前的税收制度对财产性收入也产生了反向调节作用[10]。
综上,已有的文献对于如何更加“合理合意”地设计财产性收入的税收制度关注较少。鉴于此,本文沿袭了国外学界的做法,在经济实验中引入个人再分配偏好,并基于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将再分配率(即税率)的个人偏好转换为社会偏好[11],从而探讨不同税率表决机制对结果的影响,为财产性收入的再分配提供微观行为依据。针对财产性收入更多地受到机会不均等的影响,如政策制度、家庭财富及社会关系等,所以更高的收入地位对政策决策的影响力更加不容小觑。相比国外已有的个体再分配偏好研究,本文创新性地对不同阶层赋予差异化权重以体现策略性行为,进而使得最终执行方案接近不同阶层自身的最优解。具体来说,富人可以凭借自身财富所带来的社会地位,对公共决策产生更大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在实验中表现为差异化权重。出于对比的目的,本文选定两个实验设计(即A和B),以便比较存在与不存在社会地位差异的情况下,最终再分配方案选择及社会资本总产出的大小。
2016年5—6月,笔者通过上海交通大学Smith实验经济学研究中心网站发布了通知,招募来自不同专业的145名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及研究生进行了8场实验。所有被试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前来参加实验,以学号为依据进行身份注册,且每人只能参加一场实验。实验在Smith实验经济学实验室联网的计算机上进行,并通过z-tree软件予以实现[12],每场实验持续约120分钟。在每场实验中,流程说明以录音的形式进行播放,流程图参见图2。被试的人均收益为75元,但收益的方差较大。
在实验的第一部分,5个人被随机分配到一个小组,形成一个微型“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个被试以“一定方式”获得自己的资本生产率。财产性收入是个体所拥有资本带来的回报,且拥有资本多的个体一般具有更高的资本收益率,本文对此引入不同的资本生产率予以反映,而高的资本生产率同时隐含着对应个体可以支配更多资产。在实验过程中,个体通过资本投入,承担相应成本,最终得到由资本所带来的收入。在资本生产率设定上,本文以2014年中国城镇居民五等分分组的财产性收入为依据,根据实验理论中资本回报与资本生产率平方呈正比的规律予以调整,从而最终确定为5个数值。需要说明的是,高收入户的资本回报不仅取决于既有的资本生产率,还取决于相应社会影响力带来的衍生效益,因而对最高生产效率值进行了调高,具体参见表1。每个收入等级人数占全社会的比重为20%,由此设计出的5人实验可以被认为是社会实际运行状况的近似反映。
表1 实验初始禀赋数值与中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等级的对照
注:城镇居民收入分布情况来源于《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
每个人将通过一项测试(Real-effort Task)得到相应的资本生产率数值,这一测试要求被试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项特定任务,该任务需要被试付出较多努力,但对其他能力的要求较少。实验设计中的具体任务是让被试在一张有150个数字的图表中准确数出0和1的个数,每一张图表给予三次回答机会,正确完成一张图表可以获得1分,错误不扣分,但给予的总时间是有限的。这个任务的特点就是被试生产技术具有规模报酬不变的性质,即投入多少努力、得到多少产量[13]。然后,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的排名分配对应的生产效率,即被试在任务上得分越高,被赋予的身份属性越高。这一点在任务开始前会明确告知,尽管当时被试暂时还未知晓较高身份属性意味着更高的资本生产率或者社会决策影响力。
图2 实验流程图
需要注意的是,资本生产率会直接决定被试的初始收入,而根据相关研究[14],获取初始收入(即分配资本生产率)的方式将直接影响被试的再分配偏好。如果随机分配资本生产率,则被试获取初始收入的过程具有“运气”的成分。一种假说认为,如果被试的初始收入获得是通过“运气”而非“努力”赋予的,被试可能会偏好较高的再分配率,这是源于获得同样初始收入前提下实际付出的努力较少[14]。为了避免这种效应,本文采用了“Real-effort Task”,即让被试通过实际努力获得相应的资本生产率。
前述过程(即实验第一部分)只进行一次,这意味着整场实验中每个被试的分组及资本生产率值将保持不变。接下来的实验分为两个部分,对应采用两种不同的实验设定: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实验第二部分(即实验A)在个体再分配偏好转换为社会偏好的过程中赋予所有个体相同的权重,即每个人的再分配率提案在表决时仅出现一次;而实验第三部分(即实验B)将给予部分高效率个体以更高的权重,即对于5个人中生产效率正向排序前二的被试,其再分配率提案在表决时会出现两次,而其他3人的提案仅出现一次。
“Real-effort Task”完成后,被试们可以在屏幕上看到自己的成绩和组内排名。这一部分的成绩及组内排名决定了每个人在实验后续流程中的“角色属性”,系统将根据任务成绩排序赋予每个被试不同的生产效率值。具体而言,排名最高参与者的资本生产率为19,第二名的资本生产率为9,第三名的资本生产率为7,第四名的资本生产率为6,第五名的资本生产率为5。
对于后续两部分实验,每个部分将进行20轮实验,每一轮实验均分为两个阶段。在实验第一阶段,每个人要做的是对资本投入进行决策。资本回报由资本生产率和资本投入量共同决定,即资本回报=资本生产率×资本投入量,且资本回报的计量单位均为实验货币。对被试而言,资本投入需要耗费一定成本,本文假定每K单位投入所对应的成本为0.5×K2,由此可知:资本净回报=资本生产率×资本投入量-耗费成本。
实验第二阶段模拟了财产性收入的再分配过程,每个被试的财产性收入都会被扣除一定比例用于再分配,扣除基数是资本产出(即资本回报)。需要明确的是,由于个体资本生产率和资本投入量的差异性,每个人的资本产出通常是不同的,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扣除,不同个体被实际扣除的数额可能会是不同的。实际执行的扣除比例是在小组成员提案基础上按照不同实验既定规则确定的,而这一规则在实验A和实验B中是完全不同的。进一步地,每个人的扣除部分=实际执行的再分配扣除率×资本生产率×资本投入量。小组内每个人的扣除部分加总之后,会被平均地分配给组内每个成员,即税收征收被反馈于社会共享的民生项目,所有成员从中均等获益。由此,小组内每个成员的实际收入为=(1-实际执行的再分配扣除率)×资本生产率×资本投入量-耗费成本+小组扣除总额/小组人数。
在实验A中,5人小组所提出的5个再分配方案按照数值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并规定5个数值的中位数为实际执行的个人扣除比例,用于实际收入的计算。实验A将重复进行20轮,电脑会从20轮决策中随机抽取2轮结果进行累加,并将此作为被试所在小组计算发放实验报酬的依据。
实验B与实验A的主要差异在再分配方案选择上,实验B存在一个决策核心组,其中两位被试拥有两倍于其他被试的决策权重,即组内生产效率为19(最高)和生产效率为9(次高)的两个成员所提出的再分配扣除率在排序时会出现2次,从而形成7个数值。将这7个数值从小到大进行排序,此时的中位数会是实际执行的方案。实验B同样重复进行20轮,电脑会从20轮决策中随机抽取2轮结果进行累加,并作为被试所在小组计算发放实验报酬的依据。实验参与者最终的货币收入为三部分实验报酬兑付总和外加10元出场费,而过程中所用的实验货币将以“1实验货币=0.3元人民币”的比例进行兑付。
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次序效应,不同场次实验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交替进行实验A和实验B。在第二和第三部分实验开始前,被试都需要完成一个具有4~5道题的小测(quiz),以检验被试是否完全理解了实验说明。同时,每一轮实验结束后,结果即刻反馈给被试,计算机还将每个人的决策和组内其他人的决策信息以历史记录的方式显示在屏幕下方以备参考。此外,为了帮助被试计算不同资本投入和再分配率所决定的最终收入,笔者专门在屏幕左方设计了一个计算器以备使用。
就实验本身而言,第一阶段主要模拟了不同社会阶层个体的资产投入产出过程,即被试由于自身所拥有资产存量上的不同,会拥有差异化的资本生产率,进而根据自身效用函数和对实际执行税率的预期最优化资本投入;第二阶段模拟了财产性收入的再分配过程,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税率大小不是被动给定的,而是将个体的差异化税率提案以集体表决的方式予以统一,将微观个体的再分配偏好转换为应用于集体的社会偏好。虽然中国现行税制由国家部门直接制定,属于从上而下的定价模式,但也不妨从个体博弈均衡的视角予以审视,这种从下而上的定价方式将是既有模式的重要补充,能够为国家税制设计提供有益参考。在本文中,因实验设定不同而采用了差异化的集体表决规则,被试在了解规则的前提下给出自己的税率提案,进而根据规则转换出实际执行的社会税率。
根据上述两阶段博弈的设定,可以计算求解出五人博弈情况下不同被试的最优资本投入,同时可以得知每个人理想的再分配方案(参见表2)。可以发现,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收入越高的个体会偏好更低的税率。而在集体决策时,每个人会选择更接近自己偏好的税率方案,由此排序在中位数的税率方案在实际中被执行。在实验A中,每个人的再分配方案都只出现一次,转换出的社会税率是生产效率为7的被试所提出的方案,对应理想税率为0.47;而在实验B中,生产效率为9和19的被试提案将会出现2次,转换出的社会税率是生产效率为9的被试所提出的方案,对应的理想再分配率为0.30。
在基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个体偏好转换为社会偏好的过程中,若给予所有被试同等权重,即表决过程中不同个体具有同等话语权,那么该规则相对侧重公平,能够更多地惠及生产率较低的个体。但事实上,低收入群体的诉求很难在社会上得到重视。若考虑财富引发的二次分配,即将资本生产率较高个体的社会影响力纳入讨论范畴,那么转换规则会偏向中高收入群体。在这种情况下,资产投入上的扭曲较少,即社会效率较高。
表2 不同被试所对应的理想再分配率
从理论上看,决策影响力的不同会对最终实际执行的再分配率、个体的资本投入及社会总收入产生影响。这背后的理论逻辑是基于对经典的政治经济学Melzer-Richard再分配模型的一个改进。经典模型假设国民收入都是呈右偏态分布的,因为所有居民都从再分配收入中均等获益,每个人的最优税率提案应取决于他获得的转移支付收入与税负的差值,在仅考虑经济利益的动机下,每个居民的最优税率提案应与收入呈负相关。而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提案投票表决中,理性居民应投票给最接近于自己最优税率的提案,即中位选民的提案获得最多支持[11]。不难看出,以上模型存在两个基本条件:(1)所有居民对于收入不平等的信息是完全的;(2)在提案投票过程中,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表决权利,使得社会的再分配偏好得以实现。但事实上,在社会偏好的形成过程中,假设所有人平等的意愿表达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出入。如果考虑了较高社会地位个体的更高权重(political inequality),这些个体在投票或者说偏好表决中就可能具有两票,或者说影响力是其他人的两倍,那么此时获得支持最多的“中位选民”在收入排序中的位置就发生了移动,不再是两侧人数相等的那个中位,而是会向高收入方向移动,因为高收入群体的总票数(总权重)多于低收入群体,变成了“加权后的中位选民”。综上,起决定作用的“加权后的中位选民”在分布中的位置与实验中如何划分两个群体及高决策地位群体具有多少额外权重有关。实验中,我们将中上收入及高收入群体划分为了精英阶层,相应地精英阶层的影响力是其他阶层的两倍,从而可以得出对于实际执行税率的预测;另一方面,当个体意识到不同的外生决策机制会对实际执行税率产生影响时,会改变他所持有的信念,均衡状态下他将在能压低未来执行税率的机制下提供更多的资本投入。而事实与理论是否一致,仍有待检验,由此提出如下假说以便在后文予以验证。
H1a:在赋予同等权重的实验A中,最终执行的税率为47%,理论上为资本生产率为7的被试所提出的方案。
H1b:在赋予不同权重的实验B中,最终执行的税率为30%,理论上为资本生产率为9的被试所提出的方案。
H2:相比实验A,实验B中的决策机制会降低实际执行的社会再分配率,从而由再分配引起的社会福利损失减小,被试因预期到这一点会增加资本投入,促进社会资本总产出。
H3:实验A中的社会总收入低于实验B,这种差异同样会表现在不同效率的阶层上。
对于H1a假说的检验,本文将每组20轮实验中的实际执行再分配率与理论预测的理想方案(即生产效率为7的被试所提出的方案)进行对比。类似地,对于H1b假说的检验,本文将生产效率为9的被试所提出的方案与实验结果进行对比,详见表3。
根据表3的结果可以看出,在实验A中,就描述性统计而言,实际执行的再分配率与资本生产率为7的被试提案的中位数和均值都较为接近;在实验B中,实际执行的再分配率略低于资本生产率为9的被试提案的中位数和均值。在统计意义上,实际执行方案中只有34.1%~35.5%的可能是相应被试所提出的方案,但实际执行的再分配率却与理论预测值较为接近,可参见图2和图3。实验A中实际执行的再分配率较为稳定,大致在50%左右,与理论预测值47%较为接近;而实验B中实际执行的再分配率波动较大,大致在20%左右,明显低于理论预测值30%。这就意味着,当给予最高和次高资本生产率被试更多话语权的时候,实际执行的再分配率会大幅降低,将更加接近中高收入群体的最优提案,同时与当前中国实际的财产性收入税率20%相吻合。
表3 实际执行再分配率的统计与检验
注:差值=实际执行的再分配率-相应被试提案的再分配率;两个检验值依次为全部20轮与后10轮数据的检验结果;括号中数据为相应t值,且***、**、*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下显著
图3 20轮重复实验A下实际执行的再分配率
不同的实验机制设置确实对实际执行的再分配率有较大影响。本文采用了非参数检验同被试的检验方法——Wilcoxon Signed-Rank 检验对不同实验设置下的社会实际执行再分配率予以分析,发现存在显著的实验设置效应(treatment effect)(Z=41.921,P=0.000)。结果表明实验A中实际执行的再分配率高于实验B,给予中高收入阶层更多的决策权重,确实会压低社会实际执行的再分配率。
不仅如此,由图2和图3所示,相对于实验A,实验B的实际结果低于理论预期值,意味着财富衍生出的二次影响确实存在,甚至比本文预设的情况更为严重,减弱了税收对于财产性收入的再分配作用。
图4 20轮重复实验B下实际执行的再分配率
根据理论预测,被试持有的信念及资本生产投入行为也会随着规则不同而出现差异化,具体表现为社会总产出(资本生产率×资本投入)不同。通过 Wilcoxon Signed-Rank 检验对不同实验设定下的社会资本总产出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实验A中的社会资本总产出显著低于实验B(Z=-21.371,P=0.00),即较高的再分配率抑制了资本投入,明确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性。进一步地,可以发现实验A中中等、中下和低收入阶层的资本总产出显著低于实验B(Z=-11.955,P=0.00),同时中上和高收入阶层的资本总产出也显著低于实验B(Z=-18.228,P=0.00)。由此可以说明,实验A中过高的税率扭曲了资本配置,使得社会资本的生产效率大幅下降。换言之,倾向富人的机制设计确实可以传导出效率优先的信号,从而增加个体的资本投入,进而创造更大的社会资本产出。
根据前述分析,相比实验A,实验B更有利于较高资本生产率的精英群体,使得他们对于再分配偏好的诉求得到了切实重视,而再分配效应减弱也意味着不同阶层的财富差距将更大。如表4所示,如果将高等与中上生产率被试群体看作精英阶层,而将中等、中下及低等生产效率被试群体视为普通阶层,可以发现人数仅占40%的精英阶层在实验B中拥有近70%的社会财产性收入,而人数占60%的普通阶层却只能拥有30%。相比而言,实验A中的财产性收入比重分布更为均衡。
表4 不同生产效率阶层的最终收入情况
注:括号内数据为该阶层最终财产性收入占社会财产性总收入的比例,数值单位均为实验货币
高等资本生产率群体在实验B中的财富积聚效应更为明显,20%的富人占有了社会财富总收入的一半以上(53%),比中等偏上群体的财富占有量高出3倍之多;而最穷的20%人口仅占有社会财富收入的9%,阶层之间的贫富分化严重。由于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社会的阶层流动也会变得异常困难,阶层固化难以打破。相比实验B而言,实验A中各阶层的财产性收入占有量分布较为均衡,普通阶层的最终收入与占比都高一些,尽管中等偏上群体的最终收入会略少一些,但幅度有限。
财产性收入已成为加剧中国社会贫富差距的重要因素,应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税收是将收入进行再次分配的重要调节手段,其导向性作用不容忽视,因而再分配率(税率)的设计和再分配政策的实际效果有待进行深入研究,实验室环境的模拟与实际理性人的检验为此创造了有利条件。本文以微观个体为出发点,将财产性收入差异以资本生产率的形式加以体现,即高收入者拥有的财富存量和资本收益率都较高。同时,本文认识到精英阶层在现实中通常拥有地位和资源方面的优势,享有更多的政策影响力,从而可能使自己的再分配偏好得到切实重视,也使得最终执行的社会再分配方法更贴近这些人的自身利益。
根据实验的统计结果和深入分析,本文可以得出如下三个结论,并就此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其一,引入差异化权重的模型不仅能够更好地解释实验行为,而且为中国财产性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失效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解释,即过度重视精英阶层的诉求。当然,这也与精英阶层更容易在社会上表达诉求相关。但对于政府而言,应更为主动地去关心社会弱势群体,让他们有渠道去声张自身的各种权益。
其二,较低的再分配率不仅难以调节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而且会将负担更多地落在工薪阶层身上。当前财产性收入的所得税税率(20%)偏低,大致与实验B中模拟出的实际结果相仿。根据实验结果看,所得税税负主要落在工薪阶层身上,同时贫富差异过大,会引发阶层流动趋缓等问题。本文建议,应适当提高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其三,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依然存在,高再分配率将抑制社会资本的总产出。财产性收入上的“马太效应”日益明显,这也是导致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日益脱节的重要原因。尽管社会资本总产出会受到高税率的冲击,但这一手段能够打压过度的社会投机氛围,鼓励人们踏实创业,有利于经济的长期向好发展。对于政府而言,在征收较高财产性税收的同时,还可以考虑在劳动收入、经营收入上减征赋税,致力于提高低收入人群与小微企业的非财产性收入,为扭转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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