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正是我国高举改革开放的大旗,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年。我国器官移植界内卯足劲头准备大干快上的临床专家们发现,临床器官紧缺是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多年练就的器官移植技术在没有器官来源的情况下,那真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啊!怎么办?脚下千条路,总要走一条。令人遗憾的是,当时没有启动全民参与的公民逝世后器官自愿捐献模式,而是简单地选用了死囚犯的器官利用模式,这也许是“文革”遗风作祟,也许是急功近利使然。此后30年,死囚器官成了我国临床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这个由多个部门于1984年联合颁布的内部规定,现在网上已经是随手就可以查阅到它的全文了。文件名称是《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文件引言部分描述了利用“死刑罪犯”的器官是为了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或做器官移植手术,并说明这是支持医学事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移风易俗。文中规定了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经家属同意利用的几种情况可供利用,还特别说明,对需征得家属同意可利用的尸体,要同家属协商,并就尸体利用范围、利用后的处理方法和处理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客观地讲利用死刑犯器官,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器官移植的供求矛盾,使很多患者得以新生,甚至还有一些令人瞩目的科研成果生产出来。但是,“死囚很难保证真正自愿选择的自由”,在人的尊严(包括死囚犯的生命尊严)日益被重视的文明社会,将挽救生命与死囚器官联系在一起,这种做法的初衷与效果就受到了无法避免的严重挑战。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器官来源不足的困境不能由死囚的器官来解决,依法治国不应该在这个领域留下空白,生命的尊严在任何一个人身上都应该得到尊重。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当初《规定》中提到的“经济补偿”,已经演变成随行就市,待价而沽,买卖和变相的买卖正在轮番上演,我国器官移植界受到了从未有过的法律和道德的质疑。有一位资深专家说得更直接:“如果不堵上使用死囚器官的漏洞,器官捐献的机制就难以激活,建设合理取用、分配器官的制度也会缺乏动力,最终会导致我国器官移植的野蛮化和无序化。”这种做法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猛烈抨击。
2014年12月,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庄严宣布,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而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将成为移植器官的唯一来源!长达30年的悲歌,终于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