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国家课程评价体系:问题与展望

2018-02-25 18:14刘志军熊杨敬
现代基础教育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国家评价课程

刘志军,熊杨敬

(1.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2.河南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熊杨敬,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课程与教学论研究。

我国课程评价产生之初,由于对课程评价内涵理解偏颇,课程评价活动主要侧重于课程结果的评价,而对课程其他部分的评价工作很少涉及。随着课程评价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其认识渐渐全面,开始从先前单一的结果评价逐步拓展到对课程设计、课程建设等环节展开探讨。2001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中指出:“我国需建立促进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应周期性地对学校课程执行的情况、课程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调整课程内容、改进教学管理,形成课程不断革新的机制。”[1]该文件明确了课程评价在课程改革中的地位,但其内容却只强调了课程实施部分的评价。而纵观我国课程评价研究,虽有尝试对国家课程的效果、实施程度、校本化实施等问题进行探索性评价,但这些都只属于课程评价的部分内涵,尚不能构成国家课程评价体系的全貌。因此,我们有必要厘清当前我国国家课程评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寻求构建我国国家课程评价体系的可行性路径与方法。

一、建立我国国家课程评价体系的意义

课程评价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构成部分。不断完善课程,促进教师与学生发展是课程评价的追求与归宿,而如何改进课程设计、有效地监控课程实施,如何考察课程结果实现课程目标的程度,以及怎样判断课程改革的推进及深化程度等一系列活动过程,则都属于课程评价的实践范畴。经过近十多年的课程改革,我国在课程管理方面,逐步形成了三级课程管理模式,并明确了国家、地方和学校课程的主体及职责范围。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根源和社会背景,无论从课程方案设计,还是从课程实施来看,目前我国基础教育课程的现状仍是以国家课程为主,地方和学校课程为辅的原则。因此探讨如何科学地评价国家课程,并合理地建立国家课程评价体系,其作用和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1.促进国家课程的修正改进,优化基础教育课程品质

国家课程是一个国家意识形态的集中反映,一旦确立,即面向全国,其影响意义毋庸置疑。为了确保国家课程的科学性和适切性,建立国家课程评价体系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一方面,建立国家课程评价体系,应伴随国家课程开发过程的始终,在课程开发、设计、实施、结果等每个阶段都需要进行评价。有效的国家课程评价可以发现和分析国家课程在不同阶段中存在的问题,哪些内容需要进一步改善,哪些工作需要优化或规范,进而针对性、持续性地发挥其诊断、反馈、调节等基本功能,以实现修正改进国家课程的目的。另一方面,国家课程作为基础教育课程方案中的主体结构,课程质量的高低与基础教育课程品质的好坏紧密联系。国家课程的实施、结果评价与基础教育课堂、教学的评价,二者之间存在天然的内在逻辑。建立国家课程评价体系,将国家课程开发到结果反馈等全过程的管理与运行都纳入评价范畴,必然会对基础教育课堂与教学的一系列活动展开全面而系统的分析。所以,国家课程评价在提高国家课程质量的同时,也起到了优化基础教育课程品质的作用。正如比彻姆所认为的,“课程系统的每一个方面都必须置于评价的显微镜下观察,否则这个系统就会由于缺乏生气而退化。”[2]

2.规范国家课程评价,推动地方、学校课程评价的建设

构建国家课程评价体系,首先可以规范国家课程的评价工作,保证评价活动的开展有据可依。一套科学完整的国家课程评价体系,不仅能够加强国家课程评价工作的有序、高效、规范,还可以为国家课程评价提供公正透明、制度完善的评价环境,以此充分调动评价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自律性。其次,建立国家课程评价体系能够带动地方课程、学校课程评价工作的建设。我国为了增强课程的适切性,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模式。地方和学校在实施国家课程时,可根据当地特色、经济发展等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编改,或者依据学生的兴趣和需求另外开发选用其他课程。课程管理权力的下放,激发了地方和学校发展特色、开发课程的热情。然而,如何确保所开发课程的质量、怎么判断选用课程的适切性是接下来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这时,如果上位的课程评价体系有所欠缺,那么下位的课程评价工作也会感到一筹莫展。因此,构建国家课程评价体系可起带头示范作用,推动地方或学校层面建立相应的课程评价规准,促使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走向规范。

3.丰富课程评价理论研究,推进课程评价实践发展

据统计,近年来国内学者对课程评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学科课程评价、网络课程评价以及高等教育某一专业的课程评价等主题,且大多围绕检验课程效果、套用国外课程评价模式、学科或专业的教学评价等一些微观层面来展开阐释,对于课程的其他环节,比如从整体上来探究课程设计结构、以动态的视角评价课程实施过程等研究内容讨论甚少。由此,国内对课程评价的理论探讨仍显不足,存在着对课程评价核心概念的混淆、研究欠缺系统性、偏向“西化”以及简化课程评价过程、片面理解课程评价实践内涵等问题。因此,从我国教育实际出发并结合我国课程本身的特性来构建国家课程评价体系,可进一步扩展和丰富课程评价理论研究。从课程评价实践层面出发,建立国家课程评价体系,能够“为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保障,使课程改革始终在良性发展的轨道上运行”[3],为课程评价实践开展提供立论框架和现实依据,同时还可促进评价人员基于评价对象在已有的评价体系基础上进一步灵活地拓宽和调整评价思路。因此,建构国家课程评价体系能够为我国课程评价实践的推进做出有益探索。

4.统整国家课程评价,完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机制

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至2020年我国应“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4],同时对学生评价形式及内容做出了新的规范与要求。该文件精神强调采用多元方式和多维内容来综合评价学生,以实现“教育立德树人、学生健康发展”的目标。就国家课程评价而言,其一,国家课程设计阶段的评价,其包括筹备阶段、决策过程及开发产品等评价,而课程标准的评价则是设计阶段产品的关键部分。依据《实施意见》,科学设计命题内容必须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高校人才选拔要求,因为评价和完善国家课程标准与考试命题、科学评分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二,国家课程实施评价与课程效果评价都需要汇总各级课程的实施情况以及效果加以分析,而无论收集哪一阶段的评价信息,学校都将是重点考察的对象,且必落脚于学生。为了增强国家课程评价的可信度与有效性,评价人员会严格设计多种方法从不同侧面来了解学生对课程的认识、理解、运用,以便及时发现课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判断实际效果与课程目标的匹配程度,而该视角恰与多元多维考察学生的育人观不谋而合。综上所述,统整国家课程评价体系,可以进一步完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机制,促进其深化发展。

二、我国国家课程评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一直都很重视国家课程的质量,却很少系统地对国家课程展开评价和分析。当前,我国国家课程评价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征求意见的方式对课程方案的评价;以征求意见和集中评审的方式对课程标准的评价;以集中评审的方式对教材进行评价;以问卷和实地调查的方式开展对课程实施的评价;以抽样测试的方式对课程实施效果的评价等。总体说来,我国国家课程评价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短期、集中、持续性不足”等特点,存在着“欠缺整体规划、缺乏相应评价标准、评价主体权责不明晰以及课程评价行政色彩较浓”等问题。

1.课程评价活动欠缺整体规划

从课程评价组织方式来看,我国采用临时、短期、集中的方式较多,对国家课程评价缺乏长远的研究规划。国家课程评价是由课程设计、课程实施、课程结果等一系列评价活动组成的有机整体,如欲实现课程评价的应然作用,则需准确掌握国家课程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以及透彻理解每一实践阶段的主要运作步骤,才能以全局的眼光来把握国家课程的关键问题和主要矛盾。而我国国家课程评价大多是为了研究某项课程专题或解决某阶段特定的课程问题,短期内临时邀请、集中有关专家展开评价活动,待委派课程任务完成后,相关评价工作也随之结束,并没有将国家课程评价作为一项长远的工作来规划。这样的课程评价工作虽在一定范围内针对性较强,但其系统性、稳定性和前瞻性却远远不足。

从课程评价管理立场来看,我国目前同样缺乏对国家课程评价的统筹考虑。国家课程作为全国统一的课程要求,作为地方施行课程、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以及组织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理应从课程组织战略、课程工作方案、课程资源调配、课程预见问题等宏观层面来对其做全局分析和统一考虑。然而在实施操作中,“人们对课程本身进行的课程评价活动没有通盘的考虑和安排,更没有对问题进行专门的组织和规划,这一结果则会导致在课程开发过程中,缺乏对课程整体的反思。即使会有一些课程评价活动,但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常常成为一种局部的、单项的活动出现,目的是完成某种单一的任务,并不是基于课程整体的评价。因此,这些活动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对课程改革的整体影响并不明显。”[5]如需做到长远的整体规划,长期而深入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是基础,采用短期集中的突击式方式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

2.缺乏相应评价标准,课程评价主观性较强

因评判者出发点及思维方式的差异,可能会对同一件事情或物体做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为规避较多人为因素的影响,在判断事物之前应该事先确立判断标准,以尽可能保证评价的客观性。以目前我国课程的现状来看,国家课程评价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是导致“课程评价工作主观性较强,评价结果信度、效度较低”的主要原因。通常情况下,在对国家课程某项内容实施评价之前,有关部门会邀请相关教育专家、课程专家、评价专家、教育行政人员等组成临时评审团队进行研制方案细则、评价规准,并通过集体审议得出评价结果。但是在课程评价组织和操作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在研制评价方案的程序与规则时,评审团队很少基于所要评价的内容,事前专门成立调查小组,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证据资料,作为制订方案的论证支撑,而常常是以专家的个体经验和主观判断当作拟定评价标准的主要依据,这使得国家课程评价可能出现片面和偏狭现象。第二,组建的评审团队里不乏德高望重的专家或行政领导,其他成员在对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等进行评价时,难免被一些权威人士的主观意志所影响,没能真正参与其中并提出质疑,使国家课程评价团队共同协商之功能浮于表面。因此,上述涉及的两个问题主要都是因为缺乏相应评价标准作为参考,从而造成了课程评价的客观性不够,同时也可能导致今后评价工作在面临同样的评价内容和问题时,因参与者的不同,从而对评价结果的判断出现较大差异。

3.评价主体权责不明确,致使课程评价管理失序

“制度是一种规范体系,以规则的形式限定着特定社会群体的基本关系,使之有序化和组织化”[6],任何评价活动如果缺乏清晰的权责划分作为依托,其评价功能和作用也很难充分发挥。我国暂无健全的规章制度对国家课程的评价活动和评价主体做全面规范,导致国家课程评价管理失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国家课程开发与评价工作没有明确分开。严格意义上说,国家课程开发应该由相应的课程专家团队担任,课程开发结束后再由专门的评价专家团队进行评价与审查。开发人员可与评价人员沟通交流,若对评审有不同看法,也可提出异议,但课程开发人员决不能凭主观意识去影响课程评价人员做判断,更不能越俎代庖去替代评价人员做决定。当前我国国家课程的开发与评价工作,两者被混为一体并没有严格分开,存在着自编、自评的现象,导致课程评价工作流于形式。第二,评价主体的权责没有合理分配。我国国家课程评价缺乏常规的运行机制,无法对组织机构、教育行政人员、专家团队等不同专业背景的多元主体作权限的划分,也没能对各主体在评价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做清晰明确的规定。课程评价工作若长期职责不清、权责不明,一方面会导致国家课程评价权力和威信过于集中在特定人群,如行政领导或权威专家等身上,造成课程评价的专制化或特权化;另一方面也会削弱各部门以及其他评价主体履行相关职责义务的功能,最终造成课程评价过程混乱无序的局面。

4.忽视评价专业性,课程评价行政化色彩较浓

在我国,国家课程评价是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治要求或社会需要,针对国家课程出现的问题而展开的评价活动。课程评价过程中“包括产生动议、设计评价方案、组织实施评价、总结反馈结果等”[7],大多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这种课程评价,较多地表现为一种以管理为导向的文化,并没有从课程评价本身出发,不是体现课程评价功能与意义的评价文化。因之,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地位的课程评价体系仍是我国国家课程评价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国家课程评价评审操作中,常常是自上而下的判定式成分较多,行政权威色彩较浓厚,造成国家课程评价评审操作的过程很不规范。其一,从课程评价动态特性的层面出发:国家课程评价带有过多的行政权威,评价人员的视域焦点就会从关注课程评价本身而转向相关部门的职能和权利,致使评价过程缺乏应有的沟通和协商,从而阻碍了多方评价主体意见或建议的信息来源,造成不能以动态的视角对国家课程开展合理的评价。其二,从课程评价促进发展的层面来讲:如果国家课程评价仅仅从教育行政部门的需求出发,将课程评价活动仅当作审查、检测的行政工作来执行,对如何通过评价活动来促进国家课程品质、推动课程改革进程、帮助学生发展等问题不予充分考虑,那么课程评价的诊断监控、反馈改进等诸多功能将无法发挥,从而忽视评价的技术性、专业化,致使国家课程评价操作过程简化,评价效果也大打折扣。所以,国家课程评价是“一项具有专业特质的课程问题。坚持用行政思维来审视抑或干预课程评价,其结果必然使课程评价误入歧途”[8]。

三、建立我国国家课程评价体系的可行性路径

1.加强国家课程的常规评价机制建设

其一,完善国家课程评价的管理、组织机制。健全国家课程评价制度、开设常态化的课程评价机制对完善国家课程评价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常规性评价机制,意味着国家课程评价不再是一项短期的、临时性的工作,也不再是缺乏组织规范的活动,而是在具有规定条例的管理制度体系下有规律地对国家课程评价工作进行的常态化实施。建立课程评价机制首先应该筹建承担国家课程评价职责与任务的相关部门和机构,也就是说,要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课程评价职责,对课程的编写与评价展开全面规范和周期性的修订。其二,加强国家课程评价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机制。相关部门加强国家课程评价的理论研究是促进课程评价展开科学研究的基本前提,能帮助厘清课程评价研究的思路,矫正先前的模糊概念,并改善对课程评价实践内涵认知不足等问题;而课程评价作为一项实践活动,并不是纯理论的探讨,它需要与课程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且与教学活动的动态情境相联系,才能保证课程评价工作开展的适切性。因此,加强国家课程评价理论与实践研究机制,可为国家课程评价活动提供指导方向和理论支撑,在评价活动实践操作上也能够帮助明确课程问题之所在,促使国家课程评价更具前瞻性和持续性。另外,构建健全的国家课程保障制度能够促进专业研究人员更加专注于国家课程评价工作和研究,建立有效的激励措施,可以激发相关课程评价主体的内在动力,同时可设立国家课程评价的复议制度,以保证课程评价过程的公正与客观,而这些都是建立常态化国家课程评价机制所需要考虑的问题事项。

2.明确国家课程的评价内容与标准

国家课程评价应该评什么?需要从哪些方面来着手?这是组织国家课程评价活动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因欠缺对国家课程评价内容方面的相关规定,评价活动又大多是临时组织安排的,所以评价标准基本都围绕“检测评价结果达到课程目标程度”的范畴来进行,而对于课程开发阶段及实施过程的实际操作则甚少涉及。然而,课程开发、实施以及结果是国家课程的实践性结构,其实践内涵包括从课程设计阶段的筹备、开发、编制产品的评价,到课程实施前的预评价、过程性反馈评价以及实施后再评价,到最后课程结果的呈现、终结性反馈、课程质量监测等一系列评价活动,它们彼此相互交融、环环相扣,并且缺一不可。如果仅仅以课程目标作为考察课程结果的评价标准,得出的评价结果,其意义并不大。因此,在明确国家课程评价标准之前,需首先明晰国家课程的评价内容。第一,课程从开发设计到结果的反馈,每一个环节之间虽是相互独立的,但彼此却又密不可分,在规范国家课程评价的内容时,应避免将某一部分截取出来单独评价,从而忽视该部分与其他环节的内在联系。第二,从课程评价内容的形态来看,课程评价内容包含静态和动态两种类型。课程评价的静态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的书面文本,如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教科书等;课程评价的动态内容主要包括设计过程、实施过程、课程结果等。然而不同形式的课程评价内容应有不同的基本要求,在不同的评价活动中,应及时明确与评价内容相适切的评价标准。

3.明晰国家课程评价主体的权责划分

首先,从国家课程评价主体自身出发,因各级分属管理部门的差异以及相关评价成员专业背景的不同,在国家课程评价实践中应该依据评价主体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分配相应权利和划归职责,规避多方评价主体可能在课程评价过程中出现的互相推诿职责或专断利己倾向,并对各评价主体权限的行使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各履其职、各尽其能。其次,国家课程评价流程需透明化,应分离评价主体与开发主体的工作。将开发与评价活动的相关人员分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同阶段的评价主体的操作流程与工作程序,不仅能增强开发主体与评价主体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评价工作的实施也起到督促作用。最后,明确国家课程评价的主要步骤,突出评价主体工作的针对性。从整体来看,课程设计、课程实施、课程结果这三个阶段是国家课程评价的主线,为避免每个阶段评价活动的混乱失序,保证各评价主体的权责明晰,因此有必要对相应阶段的主要程序和步骤事先做出合理安排和监督,以保证课程评价管理工作的有序化与规范性。

4.组建国家课程评价专业机构与队伍

国家课程评价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在评价过程中需以专业的视角和思维来审视课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专业判断,因此国家课程评价专业机构与队伍的组建是课程评价必不可少的工作。其一,国家课程评价在开展过程中,规模大,专业性强,需要较大的人力物力支撑,而委托专业的评价机构是可为且可行的途径。组建专业的国家课程评价机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以行政部门为主的组织管理以及评价工作行政化色彩较浓的困境。与此同时,专门的国家课程评价机构可以促使人们对国家课程评价的研究与关注度持续性加强并深入。其二,专业评价队伍的人员构成与遴选工作。首先,国家课程评价专业人员的构成应该是多元的,组建专业队伍应该从不同专业背景、不同工作层面以及不同年龄阶段来考虑国家课程评价的研究梯队。其三,评价人员的资格遴选和认证工作,除将专业技能、综合素养、职业操守等普适性要求纳入资格审查条件外,还可根据不同职位分工作进一步确认其资格。最后,完成遴选工作后,相关部门应对符合资格的人员开展相应的系统培训,并根据其不同工作范围,有针对性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分项培训,为今后参与国家课程评价工作做准备。美国学者斯塔弗尔比姆认为,评价“需要专门知识,经过长期而密集的预备,籍组织或共同意见的力量维持高度标准的成就与行为,并献身于一种初衷在公共服务的工作”。[9]由此,国家课程评价的“去行政化,兴专业性”是课程评价发展的必然趋势。

综上所述,国家课程评价是教育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建构科学且有效的国家课程评价体系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虽然目前国家课程评价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层面都遇到了诸多困惑,但只要坚持以发展为导向,并充分结合我国本土的课程文化与特性,必能发挥国家课程评价体系的应然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国家课程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S].教基[2001]17号.

[2]乔治·A·比彻姆.课程理论[M].黄明皖,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63.

[3]刘志军.走向理解的课程评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S].国发[2014]35号.

[5]刘志军.课程评价的现状、问题与展望[J].课程·教材·教法,2007,(1):3-12.

[6]王中男.课程测量与评价专业化的路径[J].上海教育科研,2010,(2):66-67.

[7]郑素娟,张艳萍.课程评价的行政化际遇与专业化考量[J].当代教育科学,2011,(19):16-18.

[8]董建春.论发展性课程评价制度建设[J].中国教育学刊,2008,(4):52-55.

[9]丹尼尔·斯塔弗尔比姆,等.系统的评价[M].苏锦丽,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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