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高级中学 二7班 河南平顶 467000)
在全球的范围内,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有着明确的指示,而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同样如此,这是对于在市场竞争发展中的企业的一种制度的保证,更是为了能够有效的维护市场的秩序,维持市场交易、贸易、竞争的公平公正,主要是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以及商业秘密的的范围界定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商业秘密的法律方面也日益显现出一定的弊端与不足之处。而我们高中生虽然对此接触非常的少,甚至是没有接触过,但是在理论上也是知道其重要性所在,我们也渴望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健全的并以《商业秘密保护法》为核心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为此,在本篇的文章中,所要叙述的就是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探究应该如何前进以及相关的对策。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由于国家前期的落后,使得经济前期发展相对缓慢,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意识也相对较晚,制度确立的时间短,例如在1991年中,在《民事诉讼法》法律明文中,首次将“商业秘密”的问题列入到其中,并将其作为法律用语。而在当前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当中,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则是国语的分散,出现在各种不同的法律当中,却没有一个完整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这使得每一个法律当中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的侧重点等也会有所不同,不能够保证体现的统一性、整体性、完整性的原则。而这种方式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解决来说是一大弊端,问题发生不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也不能及时有效的打击在市场竞争中的违法事项。
就如以上所说,我国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确立时间早,因此,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意识的形成也相对较晚,对于许多相关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地规定等都还处于模糊不清的认识当中,就连相关的执法人员以及理发的人员都在不断地进行探索与分析,那么对于公民而言就更是缺乏相关的意识,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知之甚少,再加上市场上个个人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也就不愿意将相关的商业秘密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进行解决。因此,我国人民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意识的薄弱与缺乏也是严重阻碍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发展的原因之一。
从上所述,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法律相对的分散,没有同意、完整性,因此,在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当中,首先国家就应该制定并不断的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或者是其他相关的法律,用以针对性的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解决,就如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的界定并不清晰,这也就不利于在执法过程中对于问题的解决。那么国家就应该借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的司法解释所使用的方法,来逐渐的构建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想要有效的让人们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意识更加的深刻,能够让人们在进行商业活动中就能够有意识的通过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首先就应该加强保密的意识,但是在遇到自身利益、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却不能够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而不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这样只会于事无补,唯有敢于、及时的借助法律来维护才是最好的方法。其次就是要让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所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在心理上对他们进行打击,才能够切实的维护商业秘密,做到切实的法律保护。
虽然我们国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并还有着一段时间处于长期发展的阶段,并且我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础上,但是却还是因为一些原因制约着我们国家的发展,使得我们国家仍然处于落后的状况,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是如此,因此,我们要懂得吸取外来的优秀因素注入到其中,建立并不断地完善专业性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与此同时,在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当中也要积极地体现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因素,如在《民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文件中,唯有如此,才能够显示出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重视,更好地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