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条件、障碍与基本准则浅析

2018-02-24 13:55刘铁立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8年34期
关键词:基本准则障碍条件

刘铁立

摘要:政务大数据是我国政府部门逐渐积累的重要信息资源,其本身就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提高政务大数据的开放性和共享性,有利于促进政府、社会需求获取模式及产业经济的转型。但是我国依旧没有建立完善的政务大数据开发和共享机制,难以满足我国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实际需求,导致政务大数据的运用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面对这种情况,该文就针对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条件、障碍与基本准则进行分析,希望能为政务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机制的建设提供有效参考依据。

关键词: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条件;障碍;基本准则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8)34-0279-02

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背景下,社会信息交流的速度得到显著加快,能够实现无时空限制的信息交流。随着互联网技术被广泛应用到我国各个行业领域中,我国人民的生活生产出现较大变化,对信息资源的需求逐渐提高。而政务大数据作为我国重要的信息资源,对我国社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能够为我国人民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为我国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利依据。对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条件、障碍与基本准则进行分析,有利于促进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机制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务大数据的利用率,使政务大数据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1 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条件

1.1技术层面的条件

想要实现政务大数据的开放,需要保证我国人民都能够使用到互联网。同时,作为政务大数据的开放窗口,政府网站是连接群众、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部门的桥梁,做好网站建设是确保政务大数据能够流动于不同主体之间的重要措施。此外,为满足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要求,需要建立统一的元数据标准,其中包括了提名、类别、描述、单一标识、修改历史、数据预览、标签、许可项、附属项及API授权项等等[1]。

1.2法律层面的条件

在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机制的建设中,通过法律能够明确群众、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建设政务数据开放法律的一个良好开端,需要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制定全面的政务数据开放法律。同时,需要建立政府内部有关信息共享障碍的法律[2]。其次,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做到兼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使政务数据开放的整体效果得到有效提高。

1.3资源层面的条件

首先,在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机制的建设中,需要借助以下几类人才的力量:①云计算方面的人才。②在掌握基础算法、计算框架的基础上,能够快速部署到云计算,且掌握机器学习、知识图谱的人才。③习有统计学、数学、商业分析、数据分析及自然语言处理的应用型人才。其次,资金是建设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机制的重要条件,不能仅仅依靠公共财政,也要谋求政府与社会利益达成一致的投资模式,进而形成更好的社会合理,使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最后,要注重基础设施建设,比如移动管理平台、物联网平台、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云平台及基础信息资源库等等。

2 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障碍

2.1顶层设计不够完善

就目前来看,我国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顶层设计存在较多问题,虽然组建了信息化及中央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但是该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信息化战略和网络安全,与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毫无关联[3]。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缺乏大数据开放意识,大部分部门都是将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而非一种影响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在传统模式的社会变革中,由于缺乏完善的顶层设计,导致社会对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参与积极性较差。

2.2相关法律法规过于滞后

根据现状来看,我国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方面的立法存在较大问题,比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层级在《保守国家秘密法》之下,导致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内容和范围受到限制。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法充分体现出保障群众信息权的理念,这种问题主要是因为数据开放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教育力度不足所造成的。

2.3数据供给与需求的脱节

虽然我国逐渐提高了信息公开的重视性,加快了组织建设和网站建设,但是在实践工作中存在诸多附加条款和进入门槛,严重影响了我国人民对信息公开的实际需求。这种一手抓建设、一手制约需求的模式,导致政务大数据的供给与需求存在脱节情况。同时,政府信息公开过程存在消极情况,容易出现“重形式、轻实效”等状况,且公开内容缺乏时效性,导致这些数据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3 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基本准则

3.1全面开放准则

在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机制的建设中,需要坚持“以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通过法律对不开放数据做出明确规定,使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合理性及规范性得到有效保障。在执行相关法律的时候,需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和思维,尊重群众的信息权,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数据服务。 在政务大数据的开放中,既要注重数据本身的开放,也要注重相关数据的开放,使数据资源的利用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对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创造出新的社会和经济增长点。

3.2协同共享准则

由于政务大数据开放涉及到的部门、政府和系统较多,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数据共享及互操作框架,通过协同分析技术对数据收集和数据反馈系统进行集成化。在政务大数据的传递过程中,应努力克服法律与管理问题,以及利益纠纷、保密规定、数据标准等问题。其次,在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实施过程中,中央及地方政府要利用数据开放与共享政策对投资进行平衡,以此促进政府转型。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数据开放法规政策与已有政府数据管理法规政策的冲突,这就需要在坚持协同共享准则的基础上,对部门投资和利益进行综合考虑及平衡。

3.3平等对待准则

在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实施过程中,既要关注其效率性、效率性和经济性,也要加强对个体公平的关注度,防止数据鸿沟造成“数据贫富差距”问题,确保各个人民都具备利用政务大数据的权利,禁止出现数据特权,即取消获取数据的门槛,使我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3.4知识产权保护准则

在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实施过程中,对大数据的分析利用要注重责任心和伦理性,无论该数据是否具备外部经济价值,都要遵循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使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进而起到激励创新的效果。但是想要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就必须要明确数据所有权,这是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中必须要充分考虑到的一项问题。

3.5隐私保护准则

在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坚持隐私保护原则,即政府隐私、公民隐私和商业隐私。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数据的价值都体现于“二级用途”,仅仅依靠“告知和许可”无法起到较好的隐私保护作用,这就需要建立新的隐私保护机制,确保数据使用者能够承担相应责任,通过设立规章使数据使用者能够进行风险评估,以此降低数据使用风险,使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中的隐私保护问题得到正确处理。

4 结语

综上所述,为实现政务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使政务大数据的潜在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应准确把握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条件、障碍与基本准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大数据开放与共享机制的建设,使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水平得到有效提高,使政务大数据能够更好的服务于我国人民,充分发挥政务大数据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蒋余浩.开放共享下的政务大数据管理机制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7(8):42-46.

[2]翟云.中国大数据治理模式创新及其发展路径研究[J].电子政务,2018(8):12-26.

[3]张鹏,蒋余浩.新治理模式下的变革:从政务数据信息开放到责任政府构建[J].电子政务,2018(6):64-73.

【通联编辑:王力】

猜你喜欢
基本准则障碍条件
“科技评估基本准则”摘编
排除多余的条件
选择合适的条件
睡眠障碍,远不是失眠那么简单
追求真实性永远是记者的基本准则
跨越障碍
多导睡眠图在睡眠障碍诊断中的应用
积极推动政府会计基本准则贯彻落实
“换头术”存在四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