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产教融合研究与启示

2018-02-24 20:14
新疆职业教育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产教融合职业

宋 婷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017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将产教融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融入经济转型升级各环节,贯穿人才开发全过程,形成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在此背景下,加快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大势所趋。德国和日本两国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各具特色,其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德国产教融合的举措

(一)将产教融合纳入法律规定

2005年4月11日,联邦德国颁布的新《职业教育法》将产教融合列入法律条文,该法包含总则、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组织、职业教育的研究、规划与统计和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等五部分共105条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1.《职业教育法》第一部分第2条关于职业教育学习地点,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学习地点包含企业职业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和企业外职业教育,并且三个学习地点在职业教育实施中要相互合作。将职业教育学习地点纳入职业教育法,有助于确保职业教育的实施环境,职业教育实施的场所必须包含企业的规定性,避免单纯学校教育式职业教育情况的出现。

2.《职业教育法》第三部分关于“职业教育的组织”中第一节第71条规定,各个行业的行业协会是职业教育的主管机构,直接管理各个行业的职业教育,若部分职业领域中没有明确的行业协会,则主管机构由各个州指定。该规定可将职业教育与行业紧密联合起来,无论是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还是人才培养规格都可以实现产教无缝对接。

3.《职业教育法》第三部分第77条第1款规定主管机构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六名雇主代表、六名雇员代表及六名职业学校教师组成。第79条第1款规定所有涉及职业教育的重要事宜,均须报告职业教育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职业教育委员会应在其任务范围内致力于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将职业教育委员会的任务用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可确保职业教育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且规定职业教育委员会的人员由雇主、雇员和职业学校教师三部分组成,便于职业教育委员会在履行责任和义务时听取相关产业和职业教育学校双方的意见。

(二)合理设置产教融合机制

合理科学的机制是保障产教融合得以贯彻落实的基础,联邦德国确立了一系列工作机制,如设置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会、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和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联盟等。

1.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会。联邦职教所是联邦德国设立的专门咨询机构,专职负责职业教育方面相关问题的咨询,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会对联邦职教所直接负责。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成员主要来自于联邦政府部门、雇主、各州联邦参议员、联邦工会组织和联邦社区联盟。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联邦职教所相关事务的决议;针对职业教育重大、原则性问题提供咨询;针对各职业教育相关条例草案,结合职业学校教学计划提出意见;决定拟将发布的职业教育目录和职业远程教育方面的工作。

2.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联邦德国各州设立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来自于雇主、雇员和州政府,其中来自州政府的代表中,要有一半成员为职业教育方面的专家。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主要承担职业教育决策、咨询任务:为州政府提供职业教育问题咨询,旨在不断提高各州职业教育质量;针对职业教育内容及职业教育的组织、实施提出建议;针对各州职业教育政策、措施提出建议;不断融合普通学校教育和职业学校教育的衔接。

3.基层行业组织。各州基层行业组织是职业教育的主管机构,具体管理职业教育中企业学徒教育。该组织成员来自于雇主组织、雇员组织和职业学校三个部分。基层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方面重要事务具有知情权和咨询权,具体负责颁布行政管理规章及相关条例:确定职业教育教学人员的能力资格,颁布职业教育机构资质认定,缩短或延长职业教育时间,调解职业教育合同中的争议。

二、日本产教融合新举措

正确的战略导向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的土壤。自1995年以来,日本围绕政府主导、高校转化和建设评估制度等三个主题采取相应措施,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对日本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设立科学技术转化机构(TLO)

1998年5月,日本颁布《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的法律》(简称《大学技术转让法》),其核心内容是促进大学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的中介机构(Techo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简称TLO)的设立,为其提供法律依据。TLO由产业经济部和文化科学部共同管理,中央各部门负责协调,主要负责:一是提高科学技术转化机构的专业程度;二是鼓励大师级人物走出校门,深入企业开展合作;三是制定科学技术转化相关事宜的国家优惠政策。日本政府对产业经济部和文化科学部承认的大学技术成果转让机构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达3000万日元,最长期限为5年,并且负责债务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为10亿日元。

(二)高校内部体制改革

2003年,日本颁布《知识产权基本法》,重点强调要进一步深化高校产教融合,并在日本全国一半的高校设立大学知识产权部,主要职责是创造、保护和应用大学科技成果。2004年5月,日本颁布《国立大学法人法》,该法拉开了日本高校内部改革序幕,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改变教师公务员身份,实行聘任制的人事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基于能力和绩效考核标准,使用优胜劣汰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高校人事管理中,从源头上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此外,日本高校设立产教融合专门机构,包括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产教融合促进办公室和各产教融合专业团队。各产教融合相关部门设置专职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各部门产教融合具体工作。

(三)建立产教融合评估制度

日本产教融合评估制度的建立旨在使政府决策、高教研发和行业生产有机结合,以达到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目标。评估包含项目评估、绩效评估和综合评估三个部分。项目评估包含确定研究项目和立项评审两步骤,重点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研究分析拟设项目及佐证材料的必要性;二是分析是否适合当前社会需求;三是预测投入后是否会获得预期结果;四是分析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绩效评估是评估环节的关键部分,主要负责绩效评估检验、认证项目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预期等。综合评估是评估环节中的最终环节,是针对研发项目开展的全程评估,重点深入探寻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查明原因,提出修改方案。

三、反思与启示

深化产教融合,建设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已达成共识,我国产教融合的举措可归纳为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宏观层面主要是指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引导职业院校和企业行业积极参与产教融合,如2015年7月,教育部下发的《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将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原则,明确指出“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进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校企协同育人。”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先试,促进供需对接和流程再造,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微观层面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一系列举措:一是校企合作,此校企合作旨在建立校企共管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采取的措施主要为建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引导教师服务企业行业和企业行业共同参与科研等。二是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如建立“校中厂”“厂中校”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三是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如聘请企业行业人员参与教学、校内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等。虽然我国在产教融合过程中有着以上诸多探索,采取了许多措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产教融合的进程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概括为:政府推动力不足,教育部已出台相关文件鼓励产教融合,但这些文件均停留在宏观层面,没有约束性且可操作性不强;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动力不足,目前企业参与产教融合还停留在浅层次;产教融合过程中资金落实不到位。因此从实质上推动我国产教融合的步伐,需要学习德日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

(一)建立健全产教融合相关法律

“产教融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是国际上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共同规律”。德国和日本的产教融合举措,共同的一条是具备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保障。德国的新《职业教育法》、日本的《大学技术转让法》和《知识产权基本法》等都对产教融合做出了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和要求,宗旨都是促进产教深度融合,使产教融合有法可依。我国已经出台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中华人民职业教育法》,但其中并没有体现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企业不参加产教融合会有何种问责。除此之外,我国出台的一系列职业教育相关法规,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等,仅仅限于引导层面,没有涵盖操作细则和具体相关问责,并没有将企业参与产教融合视为“必做题”。正是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有力保障,我国产教融合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才会艰难重重。“法无禁止即自由”,目前,我国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完全属于自愿自由。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产教融合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完善体制机制

实现产教深度融合,顺畅的体制机制必不可少。德国和日本都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产教融合机制,自上而下比较顺畅,可以做到相互、有效地沟通合作。从德日产教融合机制经验上看,建立专职的产教融合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只靠行业和教育部门不利于产教深度融合。完善我国产教融合体制和机制可从以下几点做起:一是国家层面,应尽快成立产教融合相关机构,主要负责职业教育规划、决策等事宜,应尽快出台职业教育课程标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为职业教育设定总的方向,并打通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互通渠道,为产教融合做好相关铺垫工作;二是省级政府层面要建立专职的产教融合机构。机构成员需要由行业专家、院校资深教授和政府教育职能部门三类人组成,主要负责产教融合具体事宜,如知识技术转化、职业教育咨询、建议等。三是职业院校层面改革,可试点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评定与产教融合工作挂钩。

(三)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

从产教融合的双方——企业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出发点和收益程度来看,目前我国企业产教融合的积极性还没有完全调动起来。从日本产教融合经验来看,给予企业产教融合一定的资金资助和相关政策支持显得尤为必要。知识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试验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企业往往不愿承担,我国政府部门可以进行相关资助或者银行贷款担保,以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进而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此外,产教融合需要企业深度、全程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到教材、师资的使用再到学生实习等一系列环节都需要企业参与,国家可给予税收减免相关政策,使企业主动参与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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