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照
摘要:近几年,伴随着高科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活动范围逐渐扩展和延伸,经济犯罪案件日益频繁,因此,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积极建立更加完善的刑法立法制度,才能推进社会走向和谐。特别是刑法观念开始逐步转向功能主义,刑法和政策紧密联系的当今时代背景下,我国如果要实现和谐统一的局面,意欲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严格规范相关处罚事项,例如可以将限制、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相关法律等内容,逐步纳入正规化刑事司法的审查范围中。积极型刑法立法观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之一。我国在未来刑法立法上要注重研究如增强立法意识、难题意识和实证支撑,注重建立大量轻罪相契合的刑事程序等内容,这样的研究有利于降低犯罪的附随负面效应,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关键词:立法观 刑法修正 谦抑性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2-0076-02
一、刑法观念的转向及其对立法的影响
1.传统刑法观的基本思路
欧洲世界在17世纪的主流思想影响了刑法观的变化,思想氛围决定着刑法观的变化,该时期的主流思潮主要是追求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注重理性宗教色彩的理性批判,追求人性的解放和解脱,沿袭着宗教中理性的内容,逐渐帮助人们重建和恢复具有民主自由的世界。这个时期的启蒙运动,对封建刑法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反思,特别是其制定的理性行事政策,拉开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新纪元。古典理念型刑法观和刑法立法的关联性,在于维护人的自由意志,赋予个人的行动自由。总之,在传统刑法观的范围内,能够尽可能地观察现有的规范和明确范围,通过立法实现受理性的规范,运用立法实现一定的约束,这样才能细致地观察现实中的一些侵害,并通过立法将这些侵害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积极出台相关的处罚规范,通过规范的内容将一些刑法内容全面落实。例如要确保刑法的处罚范围,确定好刑法的明确性、补充性,要在各个方面进行有节制的约束,还要保障刑法具有一定的补充性、手段性,将其处罚内容与社会正义及相关的报应积极挂钩,这些都是刑法观在法治治国中必须考虑的核心内容。
2.积极刑法立法观对立法的影响
伴随着当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刑事犯罪案件的影响,刑法观念逐步转向功能主义。当然,由于我国当下的社会性质,法治建设的道路还比较漫长,传统的立法观,还要在时代背景下不断适度修正,增设一些相关内容,例如重视处罚手段的多元化,注重积极刑法立法观,传统立法观向积极立法观进行渐进式的转变,通过新设一些法治方式、治理内容,逐步满足刚性需求,这样才能对我国的立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二、两个刑法修正案所承受的诸种批评
本文在积极地研究刑法修正案第(八)(九)的基础上,发现我国近年刑法立法具有一定的鲜明特征。首先拓宽了处罚领域,增设了一些近期由于经济犯罪引起的相关犯罪活动,例如增设了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处罚范围;还增设大量法定刑,还有一些涉及社会面管控的轻罪,例如还填补了一些劳动教养制度方面的处罚空档内容。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丰富了刑法中处罚领域的内容,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其次,在刑法修正案的理解观念上转变了传统的法益观,从原先消极的法益保护转变成积极的法益保护,在立法上主动发现和评估可能存在的法益风险,如果能够对法益风险进行及时的危害跟踪,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跟进,就会降低社会犯罪现象,还要具体确定轻罪行为的入刑标准,将其限定在相对较低的范围内。另一个方面,要针对可能的危险行为设置一些必要的罪行规范内容,注重从个人向公共法益的转变,逐步重视公共法益内容,时刻关注社会秩序环境的建立,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做到刚柔相济。例如“刚”的方面主要注重处罚的力度,处罚要更加趋向于严厉化,“柔”的方面表示降低某些犯罪的法定刑起点,只有刚柔相济才能约束一些犯罪活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刑法在当今时代背景下也要赋予一些全新的内容,例如增设一些新的罪行项目,将传统上一些具有民事不法性质的欠债不还的行为,逐步地践行犯罪化,在此过程中帮助社会解决突出的矛盾,及时避免可能存在的丧失信誉的诚信内容,避免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帮助社会解决实际中的矛盾,使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打压一些犯罪行为。当然,新时代背景下也会面临着新的难题,特别是积极刑法立法观在我国的确立,需要对两个修正案所设置的很多新罪的行为进行高度概括和描述,注重刑法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性。最后,针对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要将刑法规制的内容上升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不仅要注重管理的宽度,更要加强管理的严度。
新时代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刑法在立法趋势上也存在着以上几点的变化,学术界几乎呈现出一边倒的批判,认为很多刑法工具在社会实践中存在过度干预的现象,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在刑事立法上依然遵循的是工具主义的轨道,社会治理的结果是过于的“过度刑法化”,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社会风险加大,出现一系列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最终导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宏观上来看,我国的该种立法模式将会使得国家司法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优化,资源得不到充分的优化配置,
削弱了刑法的公众认同度,严重时还会导致社会难以实现创新,导致一些司法属性难以维护公民的权利,使得社会治理存在一定的难度。
当然,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在立法及后续的执行过程中要逐步实现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司法公正,该话题也是当前我国长远发展中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此在刑法立法上,要注重积极型刑法立法观,注重其对社会发展的约束力,注重其在原有的基础上实现安抚民意、稳定民心的功能。特别是新刑法工具主义的形成,能够使得社会基础更加雄厚,但是,实践中仍然会有一些内容难以遵循刑事立法的法益保护基准,还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置的现象,这些问题都是要在实现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给予高度关注的方面,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确定相關标准,使用一些具有批判性的反思新刑法工具,充分地运用能够促使刑法立法实现理性的回归,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及时解决相关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长远发展。
三、现代中国积极刑法立法观确立的措施
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在刑法方面注重监督手段的创新,可以采取行政监管的方式真正地避免可能的危害行为。另外,积极的刑法立法观使得刑法立法上增设了一些网络犯罪的内容,增设一些犯罪刑事案件的信息内容,加强相关社会信用缺失的防范,采用一些高科技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社会管控。另外,可以通过治安处罚的力度来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通过一些处罚措施合理地约束犯罪行为,通过一些制度的确立,将相关立法观念深入人心。例如可以增设大量信息网络的相关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谦抑性原则对立法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将立法投入实践中并顺利实施。
基于积极刑法立法观,未来中国在刑法立法上,要注重相关配套技术的研发,需要增设相当规模的轻罪,增设的过程中必须确立行为规范,增设新罪必须从重点领域突破。增设新罪主要是增设轻罪,注重在思想层面上的积极刑法立法观,增强立法的实证基础,对公众的情绪化呼吁需要过滤,立法者必须保持应有的理性,设立一些与当下刑法立法观相匹配的内容,立法上要注重认罪认罚退赃从轻处罚规定的总则化,建立与新设大量轻罪相契合的不起诉制度,打造不开庭审理的刑事速裁程序,降低犯罪的附随负面效应。这一系列措施的运用能够规范我国立法内容,帮助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四、结语
随着刑法立法观的转型,如果确保对刑法的谦抑性、法益概念、刑罚目的、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等内容进行深入了解以及对其作出符合时代精神的理解,需要当下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需要在未来刑法立法积极推进的同时,把握好立法观念,注重积极刑法立法观念的意识层面引导,需要中国的立法者有大智慧来把握好其中微妙的分寸,通过反复的论证,及时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与建议,对立法草案尽可能地减少一些象征性的内容,注重刑法立法实践性,以确保积极刑法立法观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注重社会时代发展的趋势,在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注重立法的实践性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