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否坚强有力是国家治理能力强弱的决定性因素。而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这就要求着力推进执政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从而全面实现从管理型执政党向治理型执政党的转变。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关系到法治中国的前进方向、道路选择和原则把握。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首先要牢固树立和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在事关根本的重大问题上保持清醒认识。
通过考察世界各国政党和法治建设的关系,可以发现一条普遍规律:自人类政治生活中出现了政党政治之后,执政党的意志始终在影响甚至主导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通过党的领导去推动法治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集中代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
在中国,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首先,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有着为中华民族独立而英勇斗争的光荣历程,为中国人民谋取利益而奋斗的丰富经验,有严密组织性和严肃纪律性的强大自我管控能力,有汇集八方英才、凝聚社会共识的强大吸引能力,有准确把握时代脉搏、始终与时代发展同步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可以说,正是由于党的先进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既有资格、也有能力来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次,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近代以来,为了救亡图存,中国各种政党和政治力量纷纷粉墨登场,寻找救国救民的真理和道路,但大都昙花一现。只有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下,开辟出工农结合的新路径,带领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反官僚资本主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又带领中国人民砥砺前进,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创造了惊天动地的发展奇迹,这其中也当然包括中国的法治建设成就。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当前普遍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决定了法治建设的复杂性、艰巨性,面对我国长达数千年的传统“人治”思想,要用法治去破除权力本位的价值观;面对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存在的影响,要用法治去规范市场和政府的关系;面对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全面深化改革,要用法治去回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面对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诉求,要用法治去更好地引领和规范。这些艰巨任务,更加需要党的领导,加强统一部署和统筹协调,有效防范和化解巨大风险,妥当解决利益矛盾纷争。
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础。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均为宪法法律至上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障。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基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特殊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中也明确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宪法法律至上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宪法和法律是最重要的、最权威的法律规范。在整个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系统(包括诸如法律系统、政策系统、社会团体规范系统、乡规民约系统、习惯系统、社会道德系统等)中,宪法和法律居于最高法律地位。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尊重宪法和法律,也就是尊重党的政治权威、人民群众的福祉权威和国家法治的权威。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敬畏宪法法律,牢固树立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第二,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和社会调整系统中,违反宪法和法律必须受到追究。第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相对于人治而言,宪法和法律作为法律规范,具有指引、评价和教育功能,其规则治理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更具有可预期性和确定性,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安排,有效约束和限制公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建立社会善治的理性,才能妥善、合理地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实现公平正义,才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的观念和制度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强调和尊重人民的伟大性,科学地反映着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创造历史的论断。只有人民才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只有人民才能决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和成果。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并且是内在统一的: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责任主体、推进主体,人民是依法治国的力量主体、监督主体、受益主体。
人民享有最广泛、最充分的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权、监督权,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由人民赋予,必须以人民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标尺,无论是在立法领域、执法领域还是司法领域,都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充分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四个善于”。
(一)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国家意志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存在和推动发展而产生的诉求。国家意志是个人意志的集合,具有诉求整体性、行动统一性和执行公共性。执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是现代政党政治的基本规律。
党的主张怎样成为国家意志?从思维方式来看,法治思维是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思想灵魂,只有切实坚持以法治思维为统领,才能使党的主张沿着正确的路径上升为国家意志。从法定程序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意志确立的制度载体。从具体操作来看,要善于发挥凸显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优势,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断提高立法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善于发挥党员在各级人大中占主导的政治优势,及时全面宣传党的政治主张,确保党的主张达到最大共识,得到最多支持;要善于发挥“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政党制度优势,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智慧,提升法律条文的质量。
(二)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中国共产党是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政党,必须要有人民群众中的优秀人员代表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领导亿万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这就必须做到:第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和核心要素。削弱党管干部原则就等于削弱党的领导,放弃党管干部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党的领导。第二,坚持任人唯贤、风清气正的用人导向和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通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选拔,把那些廉洁务实勤政担当的干部推举为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第三,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引导,凝聚人大代表中党员的共识,并通过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人员优势,影响和带动其他人大代表对候选人的了解和熟悉,从而对党组织推荐的人选取得最大范围的认同。其四,坚持强化干部监督管理。对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要有及时有效的党内监督和纪律约束,对违反党纪国法的人员,应当及时通过法定程序撤换、罢免,提高党推举干部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在政党政治的条件下,政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已经是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历史潮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要求把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在我国,执政党通过国家政权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应该通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来进行。
党领导立法。良法是实现善治之前提,党领导立法必须坚持法治、科学、民主原则,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党对立法的领导,主要涉及:在重大立法事项决定权上,必须由党中央经过法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重大立法决策能够真正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党中央有修宪建议权以及听取立法报告权。
党保证执法。党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监督和促进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为了推动“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党要善于谋划统筹全局,抓好重点和着力点,科学界定党政机关的职能界限,同时把保证执法贯彻到依法执政的各个方面,实现党政关系的良性互动。
党支持司法。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予支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思考和设计司法改革。“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四)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正确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反映、体现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利益与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因此,这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背景下,面对新的历史特点,如何更好地坚持和发挥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优势,是一道重大政治命题。为此,需要“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持按照民主集中制规则议事、决策、办事,做表率、树标杆,带头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统一,带头发扬党内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