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8〕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改善西宁市区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安监、城管、市场监管、规建、房产、民政、教育、交通、环保、林业、宣传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组织、督促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等行为。对在禁放区域内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及时通知并配合公安、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施工等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五)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阻、举报工作。
(六)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劝告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和无照经营的行为。
(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出租车等运营车辆禁止携带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查处工作。
(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监测及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
(十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林、草原、公园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做好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
(十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十四)禁放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十五)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居民负责依法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十六)在禁放区域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负责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知,向消费者告知禁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法、违规燃放、销售行为。
在以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军事管理区;
(二)供油、供气、供电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城市大型综合商业体、地下商业街区、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聚集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及周边;
(七)墓地、陵园、山林、风景名胜区、水库、水源涵养地、草原、公园、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九)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上述地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禁止燃放区域。
鼓励公民对违反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举报电话:110、12345)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环境保护、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大气环境、烟花爆竹无照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七)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八)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参照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分工,狠抓责任落实,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重要性,把该项工作作为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的重要内容,以推进“两个绝对”具体化为载体,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评估,加强动态跟踪问效,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全面落实。
(三)加强工作协同。要强化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烟花爆竹管理深入开展。公安、安监、市场监管、城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共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邮寄烟花爆竹及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深入宣传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内容、意义和要求,引导群众参与、支持和配合,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反馈和报告,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市公安局联系电话:8251684,邮箱:shijubangongshi@163.com。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