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及其发展态势:文献述评与研究展望

2018-02-22 01:25万盼盼黄晓彤
新疆农垦经济 2018年7期
关键词:社员异质性农户

万盼盼 黄晓彤 唐 超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一、引言

农民合作社作为我国发展最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在现代农业发展和产业兴旺中将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产品市场由供给不足转向供给过剩,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农产品市场不仅要面临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而且还要接受国外农产品的挑战[1]。但我国小规模与分散化的农业生产格局不能适应全球化与现代化的形势,产生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而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要求、技术更新速度、购买生产资料频率、农户管理能力等亦需要合作社的支持[2],由此农民合作社应运而生。在政策的大力扶持下,中国农民合作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合作形式不断丰富,行业领域不断拓展,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带动引领作用不断增强[3]。农民合作社作为带领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质上是由多个合约匹配而成的组织,其通过集体行动提高了农户市场地位,不仅提升了我国农户的组织化程度,而且有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与农民增收[4-7]。

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对于农民合作社的研究日益丰富,这些研究深入阐释了合作社产生与发展的逻辑,表明了合作社的生成的现实性与必然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社员异质性、社员参与行为、合作社产权结构以及农民合作社绩效评价四个方面,如基于资源禀赋差异视角分析了异质性社员结构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影响。另外,已有研究也对合作社的委托-代理、集体行动困境、效率、绩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为后续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可见,关于合作社的研究已经十分丰富,但各研究成果仍然比较分散,不利于合作社发展理论体系的构建。因此,有必要全面的梳理我国合作社的研究成果,为合作社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借鉴,并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二、社员异质性的内涵、特征和形成路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或非农行业转移持续进行,引致农民分化加剧,进而影响到农民合作社内部社员结构,使农民合作社呈现显著的异质性特征。

对于农民合作社社员异质性问题,当前主流文献对此进行了关注,并在异质性内涵与表现方面形成了共识。现有主流文献认为,农民合作社社员异质性其实质就是社员特征的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社员资源禀赋、参与动机、参与目的、参与角色等方面[8-11]。资源禀赋差异是社员异质性的本质,也是引致社员参与动机、参与目的与参与角色差异的根源[12]。拥有不同要素的农户基于各自的利益诉求,在预期合作收益大于合作成本的前提下而选择加入合作社,但资源禀赋的差异决定了社员参与动机与风险承担能力的不同,进而导致社员参与行为的差异,最终在合作社内部形成差异化的社员结构: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外围社员)[8][13]。核心社员主要由专业种植或养殖大户、运销大户、涉农企业、村委等构成,也称为农村精英,而普通社员主要为兼业化经营的小农或经营规模较小的纯农户。

资源禀赋差异是社员异质性形成的决定性因素,而资源禀赋差异又来源于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本的差异。赵凯[14]采纳了现有主流文献对社员异质性的定义与内涵,但其将社员异质性归结为家庭条件差异的结果,认为家庭条件的不同是造成社员在参与动机与参与行为特征方面差异的基础,其所使用的家庭条件内容包括: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和储蓄存款额度、家庭固定资产的规模、家庭资源禀赋(经营土地的数量与质量)、家庭社员数量及结构、户主类型、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决策能力、生产偏好、声誉、社交能力等。从家庭条件的内容来看,其实质还是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本四个方面。由此,学术界对社员异质性的来源达成了一致性的认识。

在我国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镇与非农领域转移过程中,农民的职业、家庭收入与身份发生分化。根据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可将农户分为非农户、兼业农户、纯农户[15][16]。农村文化程度较高与较年轻的农村劳动力大多已脱离机会成本较高的农业而转向比较收益更高的非农领域,致使目前农业劳动力以中老年为主,不利于先进技术与农业机械的应用,阻碍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为更有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提供了条件,但转移劳动力的城市融入能力较差,仍依赖于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而使农地流转不畅,小规模与分散化的经营格局仍未改变[17]。在政策强调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与长久不变的背景下,将形成多数兼业小农与少数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户长期并存的局面。农户的分化决定了农村产权主体异质性的形成,对农民合作社产权结构与治理机制产生深远的影响[18]。

在农户分化的情形下,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使社员异质性问题凸显,且呈加剧之势。张晓山[19]在对农民合作社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发现大户领办与控制的合作社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越来越多的涉农企业参与创建农民合作社,并通过合作社与农户进行交易,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他判断农民合作社的异质性将会长期存在。苑鹏[20]认为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社制度安排出现变异,农村精英成为合作社的领办人,并主导合作社的发展。在内部治理方面,内部人控制使合作社制度安排偏离民主控制与按交易量(额)返还盈利的原则。这种变异虽然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使所有社员实现帕累托改进,但会造成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的收入差距拉大。潘劲[21]基于观察数据的描述分析发现,大股东控股成为合作社的普遍现象,在已经成立的合作社中,很多合作社根本没有运营活动,成为“空合作社”与“假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异质性问题既有积极的作用,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一方面,异质性成员激励相容的合作社制度,能够显著增强合作社的自生能力、促进服务功能的实现[22];另一方面,同质性较高的核心社员资源禀赋相近,投入较多稀缺性要素于合作社,为合作社的创建与运营承担了较多的成本,同时也掌握了合作社的控制权[23],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核心社员之间利益目标一致,其较高的同质性有助于合作社集体行动的实现,促进合作社可持续发展[1][13];而且,核心社员享有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掌握了经营管理的权力。由于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信息不对称,以及利益诉求存在分歧的情形下,必然产生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24]。核心社员利用其在经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剩余分配,使其投入于合作社的要素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资本缺乏的普通社员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资本参与较少,甚至不出资,只是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例如通过合作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因此,在资本化产权结构的合作社中,由核心社员主导的剩余分配制度不可避免的偏离普通社员所期望的按交易量(额)返还合作社盈余,使普通社员在合作社盈利返还中处于边缘地位,从而产生利益侵占问题,即所谓的“大农吃小农”[25-28]。核心社员侵占普通社员利益的行为使普通社员从参与合作社中获得的利益增进较少,可能会打击其参与合作社业务与管理的积极性,甚至选择退出合作社,阻碍合作社的持续发展。

三、社员参与行为的内涵、特征和形成路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的本质性规定为所有者、管理者与惠顾者三者统一,这是其与投资者所有企业的本质区别[29][30]。在现有的经营制度下,小农经营遇到很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困境,使其无法进一步获取潜在利益,而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不但实现了社员收益的帕累托改进,同时意味着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可以分享合作剩余,提高自身收益。农民合作社合作收益的产生是以社员参与合作社资本、管理与业务为前提,从而使合作社获得持续发展的可能[31]。

农民合作社社员参与是指资本参与、管理参与和业务参与三方面,所对应的参与角色为所有者、控制者与惠顾者[32]。然而,社员拥有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社员基于满足自身差异化利益需求的参与动机,在合作社中的资本、管理与业务参与程度不一,所扮演的参与角色也不同。

(一)资本参与

在全球化背景下,农产品市场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农产品市场不确定性增加。农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使农产品的生产者面临的市场风险更大。核心社员由专业种植或养殖大户、运销大户、农业企业、村委等组成,拥有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经营管理才能与社会网络等关键性要素。为了提高自身市场地位,增强在市场中的谈判力量,以及获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农村精英有意愿也有能力去创建农民合作社,且为合作社的发展投入较多的关键性生产要素,并承担合作社创建与运营的成本。为了实现投入要素收益的最大化,弥补为合作社发展所付出的成本,核心社员倾向于更多地参与合作社出资,获取合作社控制权,从而使合作社大部分股份集中于少数核心社员。

现阶段,农产品卖难问题依然严峻,农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仍是制约农户增收的重要因素,在此情形下,普通农户加入合作社主要是为了获得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以及农产品交易价格的改进,从而增加经营收入。普通社员经济实力弱小,仅有劳动力与土地资源,缺乏对合作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资金、经营管理才能、社会网络等关键性生产要素,因而其更倾向于为合作社提供小额度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甚至不出资。从整体来看,普通社员出资比例较低,但较为均衡,其较低的出资额主要以获得合作社服务的使用权利为目的。此外,普通社员对核心社员的不信任会进一步降低其向合作社出资的积极性[33]。

(二)管理参与

农民合作社的本质性规定之一是“民主控制”,也是合作社最核心的原则。在普通社员占多数的合作社中,“民主控制”原则是保护弱者的有力武器,注重社员的权利,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民主控制”要求在社员大会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出资额较大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大的社员可享有附加表决权。然而,在实践中,一股一票取代了一人一票,使合作社本质发生漂移[34]。这是因为在产权主体异质性的环境中,核心社员拥有稀缺的核心资源,参与领办合作社,并在合作社的制度设计与经营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承担了合作社创建与运营成本,顺理成章的获得合作社控制权。在合作社的重大决策中,这种由核心社员主导的制度安排使“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产生“选举不过是确认,讨论不过是告知,监督不过是附议”的现象。对于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小的兼业农户而言,其从合作社中分享的收益有限,但参与成本较高,因而对合作社管理事务的关注度较低,缺乏管理参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而持股股东参与管理的热情较高[35]。

通过非正式制度参与合作社管理事务也是社员行使管理权利的重要途径。农民合作社社员在地理位置上相近,相互之间较为熟悉,普通社员通过与理事会成员的接触与交流表达自己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看法,从而影响理事会决策,制定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业务参与

社员做出参与合作社业务的承诺是合作社达成集体行动的根本保障,也是合作社发挥规模经济效应的前提,更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基础。农民合作社业务参与包括产品参与和服务参与。产品参与是指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将所生产的农产品以优惠的价格交售给合作社,通过合作社获得市场进入与价格改进。在农产品卖难问题突出的情况下,社员将农产品交售给合作社,扩大了合作社业务规模,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户的市场地位,使其市场谈判力量得到增强,既有利于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又提高了农产品市场售价,最终帮助社员增加经营收益[35]。但当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合作社的收购价格时,由于核心社员与分散的普通社员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普通社员不可避免地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转而将农产品销售给其他出价更高的市场主体。核心社员在合作社中占据主导地位,倾向于将其所生产的农产品全部交售给合作社,参与合作社业务的程度较高。蔡荣[36]通过样本抽样调查对社员业务参与的行为进行了持续研究,发现只有57.76%的农户参与合作社业务,但这些参与合作社业务的社员也没有将所产的农产品完全销售给合作社,销售给合作社的农产品占其总产量的平均比例为62%,其进一步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生产规模、农业收益比重、农产品质量对社员参与合作社业务有显著促进作用,而户主的文化程度与市场价格波动抑制社员业务参与行为[37]。

四、资本化产权结构下的合作社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

农民合作社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利益的增进,其本质是“民主控制”“资本报酬有限”“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等。然而,在异质性的产权结构下,“民主控制”已逐渐被出资较多的大股东控制所取代,“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也逐步让位于按交易量与股份相结合,并且按出资额分配盈余逐渐成为盈余分配的主要形式,体现了效率的原则,突出了资本的权利[8][38][39]。少数核心社员占据合作社大部分出资额与出资比例,享有合作社核心要素的占有权,掌握了合作社的控制权,使普通社员处于从属地位,从而必然利用其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控制地位制定有利于其自身的剩余分配规则,即在盈余返还中采取按股份分配的制度安排[13]。已有文献对农民合作社资本化的产权结构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

首先,核心社员承担了合作社创建与运行的成本,为合作社的发展进行了专用性资产投资,同时也面临着被“敲竹杠”的风险,例如普通社员不将产品交售给合作社。为了防止普通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对核心社员造成利益损害,参与合作社出资较多的核心社员要求掌握剩余控制权,保障自身收益。

其次,核心社员拥有资金、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等稀缺性的关键要素,一方面,核心社员为合作社发展贡献关键性要素资源,但由于合作社产权残缺,收益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无法将普通社员排除在收益的分享之外;另一方面,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从产权属性上来看归其所有者占有,但是其对合作社的贡献难以准确测度和量化;因此,为了实现投入要素价值的最大化,核心社员必然倾向于资本化的产权结构[40]。

最后,经济实力弱小的普通社员具有“搭便车”的倾向。在农产品市场供给过剩与价格波动频繁环境中,普通农户加入合作社主要是为了获得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与提高农产品售价,而不愿为合作社付出。一方面,是由于普通社员经营规模不大,其在合作社中享有的利益份额微小,而其为增进合作社利益的行动需要承担全部成本,却只能获得部分行动收益,不足以弥补其行动成本;另一方面,农业是个弱质性产业,面临着较大的生产风险与市场风险,而普通社员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有限,风险承担能力较低。因此,普通社员向合作社出资较少,或者象征性出资,甚至不出资,而倾向于搭核心社员的便车[41]。

可以看出,资本化产权制度安排具有现实的必然性。社员异质性所引致的合作社内部资本化产权结构体现的是效率优先的原则,有助于吸引拥有稀缺性关键要素的所有者加入合作社,是有生命力的组织制度[42][8]。事实上,资源禀赋同质的农户之间的合作易走向合作困境,而异质性才是合作社的推动者与引领者[43]。但资本化的产权结构易使合作社剩余分配偏离其本质性规定。郑丹[44]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状况的调查发现,东部地区盈余完全按股分红的合作社所占比例为40.9%;邓军蓉等[45]调查了湖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状况,发现82.7%的合作社全部按股分红;应瑞瑶等[46]基于3省66家合作社的调查数据发现,87.9%的农民合作社按股分红。由此可见,按股分红不仅成为盈余分配的主要方式,而且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开始采取这种盈余分配方式。然而,《农民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照交易量(额)返还,比例不低于60%,体现了公平原则,强调了普通社员的利益。如何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既保持核心社员对合作社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又不损害普通社员的利益是今后保持合作社稳定与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五、农民合作社绩效评价及影响因素

农民合作社绩效问题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明确农民合作社绩效状况有助于管理层针对性地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合作社的持续发展。

对合作社绩效进行评价,首先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具体指标构建方面,已有研究虽然没有达成一致,但基本指标相差不大,如有学者从组织运行、运营活动、社员收益、组织发展与社会影响五个维度构建[47][48]合作社绩效评价体系;也有学者从成长能力、盈利能力与社员满意度三个维度构建合作社绩效评价体系[1],还有学者从经济绩效、社会绩效与生态绩效三个维度构建合作社绩效评价体系[49]。在具体的绩效影响因素方面,已有研究发现,社会资本、企业家经营能力、技术推广和培训等对合作社绩效有显著的促进作用[50-53]。

在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农民合作社市场竞争力不强,经济实力还较弱,政府的扶持可以优化其生存环境,增强其发展能力,提高其绩效[54]。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以成员参与为基础,社员合作社中扮演的角色与参与行为对合作社绩效产生重要影响[55]。合作社应制定选择性激励制度,激励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资本、管理与业务,为合作社的发展投入要素,促进合作社绩效水平的提升。

六、研究展望

通过对已有文献研究的梳理发现,现有文献在股权结构、剩余分配、社员参与等方面的研究还需要从以下方面继续深化:

首先,在实证研究的样本量选择方面,已有研究农民合作社样本量偏小,使研究对象的代表性不足,影响研究结果的稳定性与准确性;例如,邵科等[56]只选用38家合作社为样本研究合作社绩效问题,李继志[57]调研了65家合作社,并以此来研究合作社组织绩效;在计量方法选择上,现有关于社员参与利益分配机制的研究多采用二元 Probit或二元 Logit计量方法[36][58],以致忽略了样本选择所造成的研究结果偏差问题以及内生性问题。

其次,现有对社员参与行为和剩余分配的文献多以理论分析和数据描述分析为主,较少有学者从实证角度研究影响社员参与行为和剩余分配形成的因素。即使当前有零星的文献从实证角度关注了社员参与状况,但是鲜有学者考虑剩余分配等核心关键变量,或者对合作社剩余分配的内容考虑不够全面,仅从农产品交易价格或者盈余分配某方面进行考察,对管理者报酬几乎没有涉及,使其研究的科学性与可靠性存在疑问。

再次,在研究结果方面,学术界对于合作社股权结构的影响的认识存在分歧。有部分学者认为资本化产权结构的形成具有现实的必然性,通过规范合作社治理与保障社员的退出权,可抑制大农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会弱化合作社功能的发挥[13],而另一部分学者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资本化的产权结构没有改变普通社员的弱势地位,容易引发核心社员侵占普通社员利益的行为,而通过规范合作社治理难以解决这一问题,以致降低普通社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甚至使普通社员退出合作社,进一步使合作社产权结构固化,影响合作社的长远发展[25][28]。对于当前的争论,有必要进一步从实证角度揭示合作社产权结构对合作社绩效的具体作用机理,厘清二者间的真实关系,进而形成符合真实世界的认识与合理的解释。

最后,现有文献主要从内部治理机制、政府扶持、理事长企业家才能、社会资本、外部环境等方面对农民合作社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但鲜有学者关注剩余分配对合作社绩效的影响。因此,有必要从交易价格、盈余返还与管理者报酬三方面实证分析剩余分配对农民合作社绩效的作用方向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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