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播电视台与传媒公司合作节目的双赢

2018-02-22 01:19李海滨
西部广播电视 2018年1期
关键词:广播

李海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广泛传播和应用,各行各业都不断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依靠多媒体技术实现多方合作和双方合作。而由传媒公司作为新兴的信息传播制作团队,由广播电视台进行节目信息传播,这种较先进的合作模式对提升节目质量和收视率的巨大作用也逐渐显现。而当前的“广播电视台+传媒公司”合作模式可以体现为:一是简单的劳务输出,即广播电视台把节目制作或宣传的某一环节交给传媒公司;二是广播电视台为主导,一次性从传媒公司买断节目或服务。想要实现“广播电视台+传媒公司”合作模式的双赢,仅依靠买断和外包的形式远远不够,因此,本文提出如下见解。

1 广播电视台与传媒公司合作节目模式的分析

1.1 简单的劳务输出广播电视台与传媒公司合作节目

单一的以广播电视台劳务输出的形式和传媒公司合作节目是目前较常见也是最基础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相对单一且层次较低。可以说,这种形式就是广播电视台对传媒公司的雇佣。因为广播电视台制作团队人员较少,所以将一系列的宣传和推广等工作交由传媒公司。这是以广播电视台为绝对主导地位的合作关系,广播电视台控制权较多,甚至还会派遣员工到与其合作的传媒公司监督和审查,可见,这仅仅是一种劳务关系的存在,可以没有合同约束,合作行为随时可以中断,传媒公司在合作期间仅仅赚取小部分劳动费用。通常情况下传媒公司会将广播电视台节目的制作和后期以及网络推广等全权处理。传媒公司需要按照广播电视台的意愿和方案执行任务,无法发挥设计自由,节目核心依旧掌握在广播电视台,且劳动薪金较低。

这一形式的问题就是广播电视台主导权过于强势,虽然这一模式有较低的合作成本,也无需花费过多人力。但是,这种模式非常不利于管理,劳务成本低下导致广播电视台无法赢得传媒公司青睐。另外,广播电视台属于事业编,与其他广播电视台一样都存在人手欠缺的问题,现在这一合作形式仍然在广播电视台中存在,且使用较广泛。而承接广播电视台的传媒公司普遍存在规模小、人才欠缺且设备不全等现象。

1.2 广播电视台主导下的传媒公司外包制作

广播电视台主导下的传媒公司外包制作的合作模式相对正规,传媒公司和广播电视台的合作行为也相对稳定一些。这种形式的合作是2012年之后才开始被电视台应用的,当然,广播电视台相对电视台来说起步较晚。传媒公司在创意上会领先于广播电视台,因此,由传媒公司完成创意设计和节目整体把握,制作费用为广播电视台承担,广播电视台的主要任务就是后期的节目审查和播出,这种合作模式基本上都采用合同的形式完成。但在合作过程中,广播电视台会确定节目主体和大体形式,再将这一设计方案交由传媒公司,费用支付方式基本为按照节目播出阶段进行支付,传媒公司不能改动大体方向和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创意。另外,在这一模式的传播过程中,传媒公司会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和资金投入,而这一系列费用都需要从简,避免出现透支现象,严重影响节目质量。

广播电视台主导下的传媒公司外包合作,多为买断式合作,之后节目效果怎样都与传媒公司没有关系,所以,传媒公司在其中没有风险,但若收益较好也与传媒公司没有关系。传媒公司在这一合作中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广告收益。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差额现象则有可能是传媒公司做的隐性广告。传媒公司会注重广播电视台的费用决定采用什么设备和成本制作。传媒公司为获得更多利益,通常会下意识将成本缩减到最少,这极大降低了广播电视台的节目质量。

2 “广播电视台播出+传媒公司”实现双方双赢

“广播电视台播出+传媒公司”是随着新媒体和信息技术的诞生而衍生出的一种新的合作模式。传媒公司需要在节目制作前花费大量资金购买节目制作权和版权,由传媒公司负责节目的制作和人员以及设备等费用,节目制作结束后将这一节目出售给广播电视台,进而通过广播电视台这一媒介实现收益,若收益效果较差,那么传媒公司将赔偿给广播电视台一些费用,若收视效果较高那么传媒公司将会收取节目分成。这种利益共同体的合作模式才能实现双方利益共赢。广播电视台播出+传媒公司”中,传媒公司和广播电视台的利益为捆绑式,广播电视台需要给予传媒公司技术和场地指导,参与到节目制作过程中,实现多元化推广。双方共同享有节目广告及后续收益权。因为传媒公司需要承担所有节目的制作资金,经济风险较大,一旦节目收益不好将会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为做出高质量的节目,传媒公司必然会不惜花费大量资金以求得节目的高质量。

对电视台而言,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巨大的经济诱惑能吸引一流的传媒公司,从而激发和提升制作团队的制作水平,与传媒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则可降低广播电视台方面的风险。

例如:长春电视台综合频道与吉林芮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的《长春新闻》就是这一模式的经典案例。长春电视台综合频道与吉林芮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是进行最后的拍板时,将整体操作及营销策略纳入到长春电视台综合频道的作业范围,而吉林芮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则重点进行内容制作。若《长春新闻》在每个时间段的播出效益高于双方合同约定指标,则吉林芮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会收到这一效益的分成。相反,若没有达到约定收益,则广告商的费用全部由吉林芮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己承担。团队比例上,双方都调动了内部的优秀员工,仅仅配套设置便需要50人操作,属于大型的节目制作标配。节目内容制作由吉林芮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导,长春电视台综合频道提供技术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其中涵盖前期录制和后期的设备,等等。为提高收视率,长春电视台综合频道与吉林芮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都需要提供一切可用的资源,保障节目质量,且在资金投放上也不吝啬。而节目分成比例则更是创出先例,如果节目收视率高过协定值,吉林芮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能够拿到的分成比例甚至超过了长春电视台综合频道,这在中国广播史上是一个突破。

当前,我国内地大部分广播电视台习惯于自己制作节目,和传媒公司的合作意愿相对薄弱,且在合作过程中偏向于以自己为主导,没有迎合市场规律,造成很多有能力、有资源的传媒公司宁愿和一些小型传播机构合作也不愿意和广播电视台合作,因此,广播电视台对传媒公司而言影响力较小。而广播电视台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核心竞争力减弱,无法与适时更新的新媒体媲美,在这样的情况下,广播电视台想要重新吸引受众,得到社会上一些最新的、优秀的论点就必须积极改革,实现和传媒公司的融合与发展,与传媒公司成为利益共同体,在制作、推广和投资上加大合作力度,并参与到传媒公司的节目制作中。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双赢,实现广播电视台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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