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玲婧
假新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随意夸大新闻事实和捏造假新闻导致信息的失实。一般而言,这种情况是由于报道者职业道德较差和思想意识不过关所引起的。网络编辑有时明知新闻并不属实,但为了经济利益就将职业道德完全抛之脑后,违反了事实性第一、新闻性第二的基本从业原则,成为假新闻的发源地。第二种是非故意性的事实,也称为业务性失实。这种失实指的是新闻报道者并非因主观故意而导致的新闻失实,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和影响,不能依照客观事实本身的情况来对其进行如实报道所致的新闻失实情况。部分网络媒体的工作者无法查证或未做深入了解事实的真相,或在转发新闻时,未做新闻内容的真实性求证工作,都会导致网络新闻失实。无论是何种失实情况,都会有损网络媒体的公信力。
互联网媒体信息传播速度快、信息丰富、形式多样、检索便利、用户交互便捷等特点,使其在出现后比传统媒体拥有更广泛的受众群体和更强的影响力。随着微博、微信等更便捷的传播媒介流行于世,其用户群已经成为最为庞大的新闻制造者和受众。这些用户中渐渐出现意见领袖(网络上称之为“大V”),他们的影响力更大,如果传播谣言,社会危害也会更大。部分意见领袖在转载新闻消息时只注重其新闻性,不关注其真实性,误导了一部分受众,也侵害了一些人的法律权益。而在这些谣言被辟谣时,意见领袖往往又会选择沉默,最后导致真相被掩埋在谣言之下。现如今,人们在信息获取上越来越依赖网络,大量的谣言定会导致严重的信任危机产生,相关调查表明,有八成以上的人认为社会上谣言较多,而在谣言的传播渠道方面,近九成的人都认为网络是谣言的最大来源。
总体来说,网络谣言可以模糊的分为三类,即“黄”“暴”“热”,有明显的低俗化倾向。比如,2013年网络谣言第一案“‘淮上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真名为秦志晖的“秦火火”为获取经济利益,捏造所谓的“张海迪入日本籍”“7.23动车事故”,在网络上造成巨大反响,这些谣言涉及国家机构、知名人士,获得了大量的网民关注。另外,色情暴力元素在网络新闻中也常常出现,让网络环境变得乌烟瘴气。有少数新闻网站特别乐于报道各种犯罪,以尖锐直接的描写、造成强大视觉冲击的配图吸引人们的关注,这些报道顶着法制新闻的名头,却并不注重让人们在案件中吸取教训,了解法律,而新闻内容的真实性根本不在其考虑范围内。从短期来看,媒体能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但从长期来看,受众会对这些新闻麻木,愿意了解这些低级趣味信息的受众会越来越少。更严重的是,网络媒体会逐渐失去与传统媒体一样的庄重感和可信度,人们就会怀疑网络媒体所传播信息的真实性,甚至认为网络新闻内容都是低俗不堪的。
网络新闻的侵权问题在当前十分严重。原创者(当事人)有可能受到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著作权、名誉权等。在网络上,用户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轻易借用传统媒体新闻资源,提取其原创文字、图表等信息当作“自己”的新闻信息源头或背景,很容易造成侵害原创者著作权的行为。而互联网使用者有较强的隐蔽性,虽然我国在当前已经要求所有网络言论发布都必须实名,但少数心怀不轨者依然可以通过假身份来进行规避。他们肆意冒充他人身份在各种公共平台发表不实言论,或对公众人物进行谩骂和诋毁,极大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在这个信息速度极快的网络世界,网络谣言的每一次点击都可能给被侵权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这些网络新闻的侵权现象破坏了网络公共秩序,导致网络媒体公信力丧失、他人法律权益受损和腐败滋生等。
第一,要对网络新闻从业者做系统而全面的知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着重提升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将职业道德操守规范转变为其信念、责任和意志。籍由职业道德教育,将客观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化为从业者自身的认识、感情和信念,树立社会主义新闻事业职业道德观。此外,提升网络新闻从业者的新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负责采编的相关人员要具有优秀的语言文字能力、扎实的文字处理能力,能把握好行文尺度,在媒体效益和受众满意之间寻求平衡点。
采编流程必须要标准化。媒体应设置专业人员对所有稿件进行审查,将编辑责任制落实到位。在新闻内容来源上,出于稿件来源的繁杂性,在获得新闻线索后,应实地进行核实,实在缺少条件的,必须与第一当事人进行沟通、核实准确。对与事实不相符的、不能正确引领舆论导向的信息坚决不报道;在网络媒体的经营管理上,要做好采编和经营分立制度,以防经营活动沾光新闻报道,杜绝媒体受到企业利用,加入企业商业竞争情况,禁止媒体工作者借采访之名去地方或企业做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只要是疑似“有偿新闻”绝不进行发表,还要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进行追责。
对于网络新闻法律法规的指定也是比较重要的工作。将当前关乎新闻与网络新闻的法条加以整理和结合,把各个部门订立的法规做系统化处理。只有所有管理部门意见相同,监管原则和判据统一,网络新闻监管层面上的立法才能得以确切。另外,建议出台专门针对网络新闻的法律法规。当前的大部分立法在网络媒体上都是一片空白,针对网络新闻管理的法律极少,大多只是把网络新闻当作网络管理的组成部分,这就致使部分情况在界定上模糊,在权责上混乱。在十多年的发展中,网络新闻业已开始迈向成熟,有关网络新闻的诸多问题也开始显现,施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条例和举措的时机也已趋于成熟。在订立专门的网络新闻管理条例时,应将网络新闻管理的繁复性和艰难性考虑在内,除众多部门的协同参与外,还要聘请专业人士对有关概念的定义、立法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指导,务必使颁布的法律合乎行业需要和受众意志。
随着国家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加,网络环境也逐渐好转。但新的问题也在不断涌现,需要国家、网民和所有新闻工作者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真正解决。相信在所有相关部门、媒体和受众的共同参与下,谣言终将永无立足之地,新闻传播环境终将变得健康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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