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载体。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大意义,始终坚持生态优先、发展率先、精神领先,深刻认识“生态似水、发展如舟”,切实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目标任务结合起来,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实际,强化问题导向,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地区纳入上级生态补偿范围,争取国家和省级更多政策、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机制对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实施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财政支出政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有效投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各县区、各部门要把争取上级支持作为落实各领域重点任务的有效载体,牢固树立项目意识,着力做好项目谋划,扩大项目储备,提高申报质量,围绕草原、森林、湿地、水流等重点领域,以项目为载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要加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项目全过程的绩效评价和项目评审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要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统筹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和部门职责,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汇报沟通,掌握上级政策导向,指导县区开展工作,积极争取更多支持。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