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乡规民约推动农村社会协同共治

2018-02-21 13:04
学术交流 2018年11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乡约村民

黄 晗

(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乡约制度古已有之,是中国农村社会的一个原生性传统。它在乡土社会秩序建构、道德教化、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广泛意涵,使其成为传统中国“简约治理”格局下维系农村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晚清以降,乡约制度逐渐式微,尤其在人民公社对农村社会的改造之后,乡约传统几乎不复存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村民自治制度框架有所恢复,但社会自治基础虚弱,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管控成本过高,进退维谷。随着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社会出现了许多突出的问题,从深层次看,村庄共同体解体、内生治理能力弱化、基层政府职能错位、民主管理虚置、村民自治“空转”、国家管控低效等多种因素共同导致了农村社会治理中“内力不足、外力失灵、治理资源碎片化”的状况。

面对当前农村社会治理的困境,不难看到,要实现良好有效的农村社会治理,就必须在农村社会真正构建起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其具体思路是:第一,建立和完善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体系,把多种主体纳入协同共治体系;第二,遵循“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路,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使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体系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第三,寻求符合新型社会治理方式的多元化治理资源。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十九大报告更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事实上为改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推动农村社会良好治理提供了一种可能路径,即深入发掘本土社会治理资源,把正式制度体系与具有非正式制度和深层次文化特征的乡规民约有机衔接起来,运用乡规民约推动多主体共治的农村治理体系真正有效运转,实现政府治理、农村社会自我调节、村民自治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实现对农村基层社会的低成本高效能治理,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乡规民约是居住在同一村落的村民为了管理公共事务、规范交往行为,基于本村文化传统及所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地共同订立和实施的规则,它具有内生性、自发性、自治性,规范的是法度之外、政策之外、情理之中的事项。[注]农村实际状况存在多元性、差异性,各地规约形态各异、繁简不同,本文尽可能多地把实际存在、产生效力的规约纳入研究对象范畴内。需要说明的是,农村现行的“村民自治章程”脱胎于20世纪80年代村民自治确立初期出现的乡规民约,故很多学者将其视为乡规民约的高级形态,但鉴于现有自治章程大多是90年代以来各地民政部门统一制定推行而非村庄内部自发产生的,本文有意识地将村民自治章程与乡规民约区别开来,不将其包含在研究对象之内。可以说,乡规民约作为内生于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文化资源和道德规范,在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的总体格局中,又具有了现代化社会治理资源这一新的属性。因此,我们有必要追溯中国传统乡约制度的演变历程,在此基础上阐述其对于当前农村建设发展的意义,特别是其对于推动农村社会协同共治的作用机制。

一、古代乡规民约的思想与实践

传统中国一直存在“简约治理”的乡村治理逻辑。“政不下县”的制度安排使得国家政权止于县级政府,地方士绅和家族、邻里等民间宗法组织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这是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形态。这种简约治理强调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和大量产生于乡村本身的准官员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也强调“儒法合一”、把法律和情理相结合的治理机制。乡规民约正是这种简约治理的典型体现,它最初由乡绅提倡、乡民自发参与,后经地方官员大力推行,并与保甲、社仓、社学等制度结合,用以规范农村的治安、经济、社会、教育、礼俗等方面的问题,对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遗产,也为当今探索农村社会治理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一)乡约的产生及演变脉络

中国最早的乡约是北宋陕西蓝田的吕氏乡约。乡约诞生于北宋,一方面肇因于唐末五代战乱对乡村社会基本秩序和格局的冲击破坏,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宋代士大夫高度的政治自觉性。北宋中期,朝政积弊渐深,社会矛盾凸显,积极参政的士大夫阶层形成了两派:一派以推行新法的王安石为代表,着眼经济建设,主张以自上而下的官治解决社会问题;另一派则以反对变法的理学家张载、程颐等为代表,着眼道德教化,主张以自下而上的民治敦本善俗、巩固社会秩序。关中吕氏兄弟受理学影响甚深,其所制定的吕氏乡约由乡绅倡导、乡民自愿入约,内容上偏重道德教化,“乡人相约,勉为小善”[1]569,主要目的是劝善诫恶、感化乡里、淳厚风俗。吕氏乡约在形式上注重“乡饮酒礼”的仪式,强调以礼俗化民而塑造乡民彼此亲近、友爱、和乐的关系。吕氏乡约还发展出一套包括组织机构、集会和赏罚方式的较为完备的规则体系,规定村民轮流主事,“约正一人或两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直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1]567。这一乡约虽然没有真正切实地得到实施,但它所提出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理念为后世乡约奠定了基调,也为乡村的道德、文化、经济建设提供了一个全面的纲领。同时,秦汉以来,乡村社会的乡官、地保等大体都是“辅官以治民”,其选任出于政府,而乡约则创立了民间自我治理的典范。因此,萧公权说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2]496。

吕氏乡约在南宋时受到程朱理学代表人物朱熹的高度关注。朱熹在吕氏乡约基础上作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撰成《增损吕氏乡约》,设计了一套细致完备的“月旦集会读约之礼”[3],通过乡约推广儒家教义,力图对社会风俗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朱熹还对保甲、社仓、小学分别有所提倡。他提出:十家为一甲,甲推一人为首;五十家为一社,社推一人通晓者为社首;十人一保,以甲户为单位,登记人口、居住地及收入状况;通过保甲制度掌握人口状况,发放粮贷。又创办社仓制度,设立民办粮仓来存丰补欠,通过劝捐或募捐筹集粮食,在饥荒年以赈贷方式救济灾民。《增损吕氏乡约》在朱熹生前没有产生太大影响,朱熹去世后声誉和学术地位日益提升,吕氏乡约也随之声名远播。

到明代,统治者采纳朱熹理学学说中的治国思想,重视在基层社会推行德治教化,奠定了明代乡约发展的社会基础。明武宗正德以降,明朝统治出现了深刻危机,乡村治理陷入混乱。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一些官僚士绅纷纷在乡里、任所倡行乡约,以期教化乡民,维系地方秩序。正德十二年,王阳明巡抚南赣,这是闽粤赣湘四省交界地带,地广人稀,流民聚集,“分群聚党、动以万计”[4]。针对南赣山民频繁反乱、匪盗猖獗、社会秩序遭受严重破坏的现实问题,王阳明于正德十二年在当地推行“十家牌法”,“编十家为一牌,开列各户姓名,背写本院告谕,日轮一家,沿门按牌审察动静”[5]。“十家牌法”是一种类似于王安石“保甲法”的地方治安管理办法,它通过相互监督的网络,有效地组织民众、管控流动人口,达到消弭盗贼、维护乡里治安的目的。史料记载,“十家牌法”施行后很快就平息了当地的社会动乱。但在此过程中,王阳明也逐渐意识到,“民虽格面,未知格心”[6],建立好的社会秩序仅仅依靠“十家牌法”这样外在的制度设计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对民众进行德化教育,以使乡民心存善念,育成仁厚风俗。基于此种思路,王阳明转而颁行《南赣乡约》,要求“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7]。史料记载,《南赣乡约》的推行对当地的风俗和治安产生了积极有益的影响,附近州县“近被政教,甄陶稍识,礼度趋正,休风日有渐矣”[8]。

王阳明融乡约于保甲的做法,也为其后官方制度跟价值秩序的相互渗透与配合开出了一条路径。在他之后,乡约又经地方官员发扬,与社仓、社学等制度结合起来,最终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的“乡约、保甲、社仓、社学”四位一体的乡治体系。对于这个体系,章潢在《图书编》中说:“保甲之法,人知足以弭盗也,而不知比闾族党之籍定,则人自不敢以为非。乡约之法,人知其足以息争讼也,而不知孝顺忠敬之教行,则民自相率以为善。由是社仓兴焉,其所以厚民生者为益周。由是社学兴焉,其所以振民德者为有素。”[9]775概括而言,保甲使人不敢妄为,乡约使人相率为善,社仓厚民生,社学振民德。这四者中,“乡约是个纲,社仓、保甲、社学是个目”[10],乡约作为总体道德规范,与保民安民的各种具体举措结合起来,共同维系着乡村社会的良序运行。

到了清代,统治者也力图在基层恢复明代的乡约制度,以加强对民众的控制。顺治时期正式宣布设立乡约,宣讲“圣训六谕”;康熙朝颁布“上谕十六条”,雍正朝再颁布《圣谕广训》,要求各地在乡约中宣讲。但是,清代乡约仅仅继承了明代乡约的组织形态,却抛弃了作为乡约实质基础的民间规约,以朝廷颁布的各种圣训、圣谕取而代之,使乡约流于空洞形式,其本有的民间自治特征丧失殆尽。

(二)乡约所体现的乡村社会治理思想

尽管历代乡约经过了一定的起伏和变化,但其所体现的乡治思想,以及其在当时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的切实作用仍然值得我们关注。

其一,乡约充分肯定了民众自治的能力和必要性。传统中国知识阶层认为,“三代”之后没有任何君主能够独自治理天下,因此应该肯定民众自治的能力和必要性,强调“以乡族为起点,欲人民先自教养,以代政府之所不能”[2]497。在传统中国,国家统治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是规模过大以及由此产生的负荷超载问题。若由政府来承担全部治理任务,则政府必然有所不能。乡约正是欲以民力补充政府之力、发挥民众社会力量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同时,乡约也提倡由民众结成的各种类型的互助性团体,例如帮助葬亲的葬亲社、轮流储粮以备歉年之需的社仓等,这些团体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物资、人力,以实现自助和互助的目的,对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其二,乡约的核心意旨是敦风化俗,乡约之治是德性之治。在传统中国士大夫那里,理想的治理并不在于外在制度结构的设计,而应首先着眼于敦风化俗,在民间风俗层面建立一套稳固持续的道德和价值秩序,这是治政之根本。风俗和习惯是民族一般精神的重要载体,构成了一定地域内人们行为的准则和社会的规范,这种准则和规范虽然不是正式的制度,但它是内化于心的,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的运行具有更深层次的影响。也正因此,倡行乡约的士大夫并不取法于王安石变法之类自上而下的制度变革,而是致力于一乡一地的民风塑造。他们认为,每个乡村好了,县就好了,县好了,天下就太平了,正如《图书编》云:“乡乡皆然,县有不治乎?县县皆然,天下其有不太平乎?”[9]775因此,乡约之治不是自上而下的、外在的、制度的治理,而是从最小的社会单元开始的化于无形的德性之治。

其三,乡约可以实现官治与民治的相互促进、制度与道德的相互协调。究其缘起,乡约本是“绅民之约”,是乡村绅士发起、乡民自愿参与、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一种民间自治结构。也正因此,后世许多研究者认为,明代以降经官府和地方大员提倡推行的乡约因沾染“官治”色彩而有悖于乡约“民治”之本义。然而,从简单的官治、民治二分的角度看待此问题,可能过于绝对化,也无助于我们从传统中国社会治理中吸取有益的养分。从历史经验来看,乡约也可以凭借政府之力推行而又不失其道德教化、育民成俗的本义。另外,乡约与官方制度的融合使乡约可借助制度来推广,制度也可借助乡约而增添一些道德属性和人情味。而要达成这种双向的协调和促进,需满足以下三点:第一,乡约需要具有简单易行、切近农村生活交往的教化方式与德治内容。从历史经验看,太过僵化、空洞宣教的乡约效果一般不太理想。例如清朝皇帝颁布《圣谕广训》,令基层政府广为宣教,但民众对于乡约没有真正的认同和遵循的积极性,使其效果与明代乡约存在较大差距。第二,乡约须能切实地解决乡村社会的实际问题。好的乡约都有民生保障方面的内容,包括积谷、施粥、恤孤、葬亲、周寡、扶病、救溺婴、劝惜谷、劝济粥等,不仅重“教”,同样重“养”,前者保证乡约的合法性,后者保障乡约的执行效力。在由乡约、保甲、社仓、社学组成的乡治体系中,乡约为纲领,保甲承担人口登记、治安、惩戒等功能,社仓解决民生问题,社学解决教育问题,四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第三,官方对于乡约的介入须有限度,应以不减损民间社会的活力为准则。如果政府过分主宰乡约,就变成“治民”,而不是“民治”了。一旦背离了“民治”精神,乡村社会组织就沦为政府的附庸,其功效就大大减损。

二、当代乡规民约与农村社会协同共治

1949年以来,虽然乡约传统一度中断,但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乡规民约在许多地区得以恢复,现行的《村民自治章程》事实上就是人民公社解体后村民通过自发订立规约来管理村庄事务的一个成果。近年来,农村社会各种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乡规民约再度得到广泛运用,其作用范围涉及婚丧嫁娶、生产决策、生态环境、土地分配、扶贫济困、公益筹款、兴办教育、道路交通、纠纷调解等诸多农村公共事务领域。其中,以浙江、广东、福建等地为代表的一些地区关于乡规民约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值得深入剖析。

(一)当代农村乡规民约的典型案例

1.浙江石磁“乡村典章”推进制度治村。当前农村政治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村两委关系不协调、村务决策机制不健全。这一问题使得农村村务管理、决策和监督工作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进而导致干群矛盾日益尖锐。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村庄探索通过制定乡规民约,给予村落日常权力运转以制度化保障。例如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石磁村针对两委关系问题发起全体村民公决,制定了“乡村典章”,就两委职责作出明确解释,明确村党组织是决策的受理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两委联席会议进行决策,村委会是决策的执行者,从而避免了两委推诿扯皮、相互掣肘的问题。同时,向村民公开村务运作程序,把监督权交给全体村民,通过民主评议、经济审计、村务公开等形式,畅通了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监督渠道,从制度上保障了村民作为治理主体而与村两委协同共治。“乡村典章”通过权力公授、村务公决,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使村级治理由原来的“村官治村”转向“村民治村”“制度治村”,缓和了干群矛盾,提高了农村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水平。

2.广东云浮“乡贤理事会”激活村庄社会资源。当前农村治理中,人才、资金的大量外流所导致的“治理真空”是另一个显著的问题。但实际上,在全国许多地区,忠孝仁义、助产兴学、落叶归根等传统文化观念仍然具有较大影响力,大批从乡村走出的社会精英仍怀有反哺家乡的情结,这其实是农村发展和治理的一个潜在资源。以广东、浙江、福建为代表的一些地方较好地利用了这一社会资源,借助乡贤、能人的社会联结及影响力来制定和落实乡规民约,通过乡规民约来促进乡村社会治理。例如广东云浮以“乡贤理事会”为纽带,把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经济文化能人等热心本地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人士吸纳进来,让他们参与乡村管理和建设,协助党委和政府调解邻里纠纷、兴办公益事业。乡贤理事会以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开展互帮互助服务为宗旨,成长为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的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有效地弥补了基层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不足;其有效运作也使党委的导向、政府的要求和群众的意愿在同一个平台上互动,使党委、政府与民众的民意沟通更加顺畅、信息传达更为全面、互动交流更为有效,融洽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3.福建厦门同安“公序良俗”助力村庄纠纷调解。乡规民约也被大量运用于乡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日益突出的社会纠纷和相对短缺的司法资源是农村社会治理的一个矛盾所在。一些地区将规约、习俗等乡土社会传统资源运用于解决民间家事纠纷、乡邻纠纷,丰富了农村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例如,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成立“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发挥村治保主任、调解主任、妇女主任以及一些德高望重的乡老的作用,依照群众普遍接受的乡规民约、公序良俗等道德规范对纠纷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撤诉或达成和解,收效良好。这一做法得到全国人大的认可,并被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写入司法解释。这种创新彰显了乡规民约作为道德约束、行为规范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价值。法律可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乡规民约、良风善俗虽非正式法律文本,却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并为一定人群所认同的民间行为规范,当国家正式法规对乡土社会关系的调整存在不足时,乡规民约可以弥补缺陷,极大地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乡规民约作为本土化的德治资源,与法治相协同,非但不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还能大大提升司法公信力,缓解司法资源紧张问题,从而降低治理成本。

4.北京顺义运用乡规民约促进农村多元主体利益沟通协调。除上述例子外,乡规民约还被广泛运用于解决城镇化加速发展中出现的大量关系群众利益、但法律尚无细则加以协调规范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宅基地丈量、流动人口管理等。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针对违法建设以及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问题,指导各村将水电气总量控制写入乡规民约,规定如需增容,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通过总量控制,全体村民用电用水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房屋出租和违法建筑从源头上得到控制。陈各庄村针对建房纠纷频发的情况,在修制乡规民约时规定必须有“四邻签字”方能开工建设。大官庄村规定在拆除旧房前须由村两委提前介入,丈量房屋,确保在原址范围内翻建,极大地减少了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在维护村庄环境、塑造文明新风方面,一些村庄将生活垃圾倾倒和分类、污水排放写入乡规民约,或运用乡规民约来规范村庄生态、人文资源的开发管理和相关经营行为,还有的村落通过制定规约来抵制婚丧嫁娶中摆席收礼、大操大办的风气,推动良好风尚形成。从前村两委班子仅有的几个工作人员要管理几千人的村落,在诸多涉及村民具体利益的公共事务上各方关系难以协调。乡规民约实际上是一个“我制定、我签字、我承诺、我执行”的过程,通过这个公共参与和协商的机制,在法律制度框架内约定成员的权利义务,规约内容成为村民自愿自觉遵守的准则,有效地防止了农村多元主体利益分化带来的冲突,促进了多元主体的利益沟通和协调。

综合上述各地运用乡规民约的实践案例,可以看到,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乡规民约作为一种具有鲜明的本土性、道德性的资源,作为一个承接村落共同体的传统习俗、文化资源和社会网络的载体,在农村社会治理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乡规民约的效力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文化力,它对于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的作用是多层面的:首先,乡规民约虽然不是正式制度,但却是一种“准制度规范”,能够对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涉及全体村民共同利益的村级事务提供解决方案,使乡村治理迈向规范化和有序化,提升治理的制度化水平。其次,乡规民约是一种有效的社会资本。它依托于村落传统社会网络和文化资源,有利于建立多元行动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增进合作行为,降低治理的风险和成本,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再次,乡规民约也是植根于村庄共同体历史和传统的习俗、道德规范,将它运用于农村社会冲突调解,能够有效地降低行政和司法成本,发挥农村治理第一道防线的功能。最后,乡规民约为乡村社会中各类不同主体提供了平等协商、共同讨论、合作解决公共问题的深层文化平台,它所倡导的多元主体之间自由、平等、妥协、宽容的精神,有利于调节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起到刚性与柔性、约束与润滑两方面的整合作用。

(二)乡规民约推动农村社会协同共治的作用机制分析

从深层次分析,乡规民约从主体和机制两个层面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协同共治。

从主体的层面看,制定和执行规约的过程本身就是乡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良性互动的协同过程。这里的多元主体协同,不仅包括纵向的县(区)、乡(镇)、村两委、村民的协同,还包括横向上党组织、政府、社会组织、驻村企业、村民的协同。在制定和实施乡规民约的过程中,党组织起到密切联系村民群众、号召和吸收多方力量踊跃参与的核心作用,乡镇以上政府起到引导、监督和审察的作用,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党员和村民代表则从中扮演沟通联结的角色。主体的协同一方面是保障多元主体具有充分参与治理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清晰界定各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形成各主体间合理有序、良性互动、协同共治的格局。

从机制的层面看,乡规民约又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自治与他治、德治与法治三个方面,促进了农村治理多种机制的协同。

一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协同。当前农村社会已有村民自治制度及一系列相关正式制度安排,集中体现在《村民自治章程》中。乡规民约作为非正式制度,具有其不同于、独立于自治章程的侧重内容和规范领域。大体而言,自治章程主要涉及村民自治的基本规范和村民政治权利保障相关问题,乡规民约则在村民自治章程之下侧重规定村庄各项具体公共事务。具体讲,在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下,乡规民约一般涉及环境整治、社会治安、邻里关系、民主参与、文教卫生、集体经济、公益福利、婚姻家庭、流动人口管理等村民最关心的问题领域。与正式制度相比,乡规民约带有的强制性较少,更贴近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切身需要,它与正式制度互为补充,共同调节村庄社会秩序和公共事务。

二是自治与他治的协同。现阶段的农村基层社会各项矛盾突出,问题复杂多变,如果单靠政府来解决,任务繁重且治理成本太高,因此充分发挥自治的功能是基层社会的现实要求。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立已久,但在基层自治实践中,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关键环节往往缺乏行之有效的方法和路径,基层自治的内容和品质也亟待提升。乡规民约是村民为了管理公共事务、规范交往行为而自发共同订立和实施的规则,由村民通过民主商议、民主表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来完成,自治性是其根本属性。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下制定和实施乡规民约,实际上也是从利益相关、地域相近、文化相连、群众自愿、便于自治的角度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以使基层自治制度真正运转起来。但是,鉴于现阶段农村基层自治的基础和现状,同时也为了保障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贯彻执行,政府在乡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中始终扮演着倡导者、推动者、引导者和监管者这四种重要角色,包括以行政方式推动乡规民约试点、督促乡规民约的制定修订、动员村民积极参与、监督乡规民约的执行等。政府的作用始终在于启发乡村社会民众关注村庄内公共事务、增强自主能力和共同体意识,政府应着力于理念的推广、经费的支持和监督、纠错等,乡规民约的具体制定和执行则由乡村社会自身主导完成。因此,总体而言,乡规民约的运用遵循“政府引导、上下互动、共同参与”的原则,该原则不仅体现了村民自治的逻辑,也彰显着国家政权意志主导下推动农村社会现代化的诉求,官治与民治、官助与民助在乡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中有效地结合起来。

三是德治与法治的协同。乡规民约源自村庄内生的文化和道德权力,也着力于从风俗和德性层面进行社会治理,以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而是德性之治。乡规民约所体现的德治精神与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互为补充、互相促进。首先,广义的法治并不局限于用法律条文调节社会关系,它需要一整套包括各种社会规范在内的规则体系。很多无形的社会规范构成了一定地域内社会共同体的“一般精神”,它不具备法条化的形式,却也是一种更深层的“法”,是成文法的精神基础。乡规民约正是出自乡土社会的传统、风俗、习俗、惯例,就此意义而言,将乡规民约运用于农村社会事务处理和利益关系调节,其本质也是对法治精神的发扬。其次,法治是人为地、外在地、强制性地调整社会秩序的方法,这个方法要在特定的乡土社会被人们普遍深入地接受,就需要与当地的知识、传统、习俗结合起来,变成人们自觉于心、自发遵守的规范和准则。乡规民约强调在法治的范围内发挥道德规范对个人行为和社会秩序的调节作用,实际上是将法治精神在个体身上内化而成人的过程,是对法治精神的深化和落实。最后,在法律约束不到或不便约束的很多地方,乡规民约通过道德规范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加以约束,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乡规民约也正擅长和侧重于规范这些“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事务领域。因此,总体而言,可把法治理解为法律主治,法律为主,但须辅以德治。规约之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是民间法与国家法、软法与硬法的结合,也是社会自发秩序与制度化秩序的结合。

如上所述,乡规民约很好地融合了德治、法治和自治,其中德治是其精神内涵,法治是其内在要求,自治是其根本属性。将乡规民约运用于农村社会治理,实际上是引入了治理的“先发机制”“常态机制”“保障机制”[11]这三种机制:德治调节日常生活,化解矛盾于未然;自治规范组织常态运作,发挥社会活力;法治设置边界,提供兜底保障。当然,乡规民约能否更好地推动农村社会各主体、各机制之间的协同共治,还取决于在实际运用乡规民约的过程中能否进一步把握好两个关系:一是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关系。乡规民约原生于村落的历史和日常生活,具有传统性和乡土性,在一些内容和价值取向上与现代国家的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存在差异甚至冲突。一些地区乡规民约的部分条款受到一定质疑,其原因往往是乡规民约逾越了其自身的规范范围,进入到国家法领域,抑或有悖于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例如外嫁女继承权、涉及人身权益的规约惩罚等问题。诸如此类的情况应通过加强乡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来规避。同时,乡规民约也需要在国家现行政策、法律精神的引导下,实现内在精神和规则的现代化转换,成为一种调整现代社会关系、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契约性规范。二是“掌舵”与“划桨”的关系。当下乡村社会的诸多问题往往是政府管控不力和社会参与不足的共同结果,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特别强调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在目前情况下,党和政府对乡村社会的管控力不能减弱,各级党政组织对乡规民约制定和运行过程的指导监督是必然存在的,他治介入自治不可避免。但在这个过程中,党和政府应减少对基层社会事务的直接干预,不能代替村民、村委会、村民会议制定和实施乡规民约,要做到“掌舵不划桨,引导不包办,监督不代行”,在法治框架内引导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让基层社会自发运转起来。因此,在这中间找到平衡点,在基层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规约的民主和自治活力,也是乡规民约发挥作用的决定性因素。

三、结语

好的治理不仅依赖于外在的制度约束,也依赖着内化于心的文化、道德和传统。后者能最大程度地降低治理的成本、凝聚社会的共识,让社会治理真正运转起来。乡约是传统中国的重要遗产,对它的发掘和弘扬正是在文化这个深层面寻求一种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对当前中国而言,乡规民约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社会资本或者说“软法”,能通过提升农村治理制度化水平、激活和培育农村治理社会资本、建立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促进多元主体利益沟通,有效地推动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从深层次上看,乡规民约促进了农村多元治理主体和多种治理机制的协同,改变了一度单靠“一个声音喊到底、一套模式管到底”的行政管理方式,增进了政府治理与农村社会自我调节、村民自治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得多主体共治的农村治理体系真正有效运转起来,从而实现对农村基层社会的低成本高效能治理,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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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在重庆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研究
乡约“吃了吗”
“吃了吗”原来是乡约
能人选出来 村民富起来
乡约:给湖北兴山县练瑜伽的姑娘说媒
乡约:给“彭祖故里”的音乐达人说媒
蒋虚村村民为何没有获益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