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旸 韩潇
摘要:随着P2P网货风险频发,过去的自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模式已不能满足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同时,P2P“去担保化”的呼声也愈演愈烈。基于此,本文对将保险这一风险转移机制引入到P2P网货的增信合作进行了研完。通过结合行业状况,对P2P平台、投资者、借款者等各方引入履约保障保险前后的借货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并為未来我国P2P+保险模式的更好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P2P网货;履约保障保险;序列博弈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448(2018)03-0083-06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P2P网贷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累积有5929家P2P平台陆续上线。随着行业的高速扩张,P2P网贷的风险问题也逐步暴露。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到2017年9月底,涉及到的停业及问题平台数累积达到3925家,对整个行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行业内“去担保化”呼声愈演愈烈,平台自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模式逐渐退出。P2P网贷迫切需要建立新的风险控制模式,为整个行业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保障服务。
众所周知,保险是金融的三驾马车之尸,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截至2017年3月底,已知全国有55家P2P平台开始尝试与保险公司进行增信合作,涉及的险种主要有履约保障保险、借款人意外险、个人账户资金安全险、交易资金损失险、抵押物财产险、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等六类。各保险的特点及签约平台数量如表1所示。其中履约保障保险主要针对借款人的恶意违约风险,是平台关注的重点。该保险由平台为投资者购买,当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P2P网贷的风险管理问题
P2P网贷平台具有显著的成本优势。一是审查成本较低,可以有效减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交易成本低,借款者可以依据自身信用,在无抵押无担保的情况下,以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成本借得资金,同时投资者也可获得比银行存款利息高的回报率。但是,伴随低成本优势的是P2P网贷行业普遍面临的高风险问题。其中,无抵押无担保导致的道德风险,使得借款人违约成为高概率事件。
在如何对借款人违约风险进行管理方面,Iyer等[1]对Prosper进行了研究,认为当P2P平台对借款者的信用缺乏了解时,可以借助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估算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Emekter等[2]发现借款者的信用等级和债务收入比与其违约风险显著相关,因此P2P网贷平台在前期要做好审核工作。Lin、Probhala和Viswanathan[3]发现借助社交网络对借款者的信息进行调查,能够有效解决逆向选择问题。Everett[4]则发现由于成员之间的私人关系,“团贷”能够降低违约风险。
国内针对.P2P网贷的研究大部分聚集于相关风险的来源及分类。吴晓光,曹一[5]讨论了P2P网贷的全流程,认为在借款者信息与贷款用途的审核、单款资金的划拨和转移、资金用途的合法性以及还本付息的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王紫薇等[6]提出P2P网贷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借款者的信用风险,和平台自身的网络安全风险。李钧[7]则认为我国P2P网贷的风险包括小额信贷技术风险、产品异化风险、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担保与关联风险、非法集资的风险、流动性及政策化风险、则务披露风险等。杨姗媛[8]认为P2P的实质是金融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因而应加大对信息系统安全的风险防范力度。刘绘和沈庆劫[9]认为我国P2P网贷的风险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风险、产品异化风险、资金混同风险、保障不足风险与网络技术风险这五大类。
随着原有担保模式的退出,国内学术界开始研究如何将保险作为一种新的手段来控制网贷风险。俞林等[10]提出可以通过建立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博弈分析模型来研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余晓波、许哲远[11]从博弈论的视角研究了P2P网贷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提出保险是一种控制网贷风险的有效手段。叶颖刚[12]进一步指出了当前P2P网贷平台搭建保险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制约。
可以发现,现有文献缺乏针对保险参与P2P网贷具体模式的深入研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P2P网贷无保险参与下的原始借贷行为和有保险(履约保障保险)参与下的新型借贷行为进行博弈论分析和对比,进而说明引入保险机制会对P2P网贷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产生何种影响,并最终影响平台的运行效率。
三、P2P原始借贷行为的博弈论分析
在保险机制引入之前,P2P原始借贷行为中包含投资者、借款者、P2P平台三个参与主体,其利益诉求存在差异。涉及到的主要假设如下:1) P2P平台的各方参与主体的决策是理性的,都以各自利益最大化为目的;2)博弈的各参与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串谋;3)博弈的各参与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借款者的违约概率等特征由其自身掌握,而投资者和平台只能通过历史数据等形成对该特征的期望值;4)各参与方能够对其他参与方的行为形成理性预期;5)不考虑监管者;6)平台借贷利率大于银行利率。
在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及策略方面:
投资者即放款者,是P2P平台上的资金借出方,其谋求的利益是通过在P2P平台上选择某个投资项目,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率。其具有的策略是放款或不放款。
借款者,是P2P平台上的资金需求方,其谋求的利益是通过在P2P平台上依靠自身信用获得贷款,从而进行资金融通。其具有的策略是违约或不违约。
P2P平台,是交易的金融中介方,其谋求的利益是通过为借款者提供服务,获得相应的中介费。其具有的策略是当借款者‘违约时,是否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投资者、借款者和P2P平台等参与主体的行为是有先后之分的,因此我们构造了一个序列博弈。假定借款者申请一笔贷款L,且每一轮贷款的信息成本不变,借贷期限为一年,借款者的借贷利率是r1,同期银行利率为r2(r1>r2);借款者成功获得贷款后的收益系数为b(b>0);平台向借款者收取的中介费比例为(0<c<1);借款者出现违约的概率蜳P(P≥0)。
平台将对借款者建立激励与惩罚机制。若借款者‘按时偿还贷款,则给予优惠(即退还一部分中介费用)并上调信用等级,假设借款者按时还款可获得的奖励为aL,且a 同时,平台还可以选择是否对投资者由于借款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假设其赔款为S,可以对投资者的本息进行部分或全部赔偿,即S≤(1+r1)L。而如果平台不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其自身信誉也会受到损失,损失为D,且D>>S。该博弈的树状图如图1所示。 整个树状图分为三层,每一层的左右分支代表着参与者的不同决策,分支下面的括号中分别对应投资者、借款者、平台三方的收益。逐层分析如下: 第一层:如果投资者选择不放款,其收益为同期机会成本,即银行存款下的利息r2L;而借款者借不到钱,因而其收益为0;平台无交易,收益为0。 第二层:如果投资者选择放款,而借款者选择不违约,投资者的收益为借贷利息,即r1L;而借款者不违约,其收益为投资利息扣除借款利息和打折后的平台中介费用,即(a+b-c-r1)L;平台有交易且对投资者进行了奖励,收益为打折后的中介费(c-a)L。 第三层:当投资者选择放款,而借款者选择违约时,如果P2P平台选择对投资者进行补偿,投资者失去了本金但可获得补偿金,其收益为S-L;借款者通过违约,获得了借款本金及收益,但影响了信用等级,其收益为(1+b-c-m)L;平台的收益为CL-S。而如果P2P平台选择了不追究,投资者失去了本金,收益为-L;借款者的收益与之前相同;平台的信誉受到损失,其收益为CL-D。显然,由于D>S,平台为了维护自身信誉,一定会选择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当m≥(1+r1-a)时,借款者会选择不违约;而当m<(1+r1-a)时,借款者会选择违约。由于平台和投资者不知道借款者对信誉损失感知的具体数值和分布,而只知其期望值,因此平台和投资者的决策只能基于借款者的期望信誉损失。即当E(m)≥(1+r1-a)时,平台和投资者预测借款者不会违约,投资者愿意放款,而平台可以获得中介费。当E(m)<(1+r1-a)时,平台和投资者预测借款者会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平台的补偿大于投资者的机会成本加本金,即(1+r2)≤S,投资者会选择放款;如果补偿较低,投资者会选择不放款。那么平台如何确定补偿水平呢?一个前提是平台的预期收益不能为负。由此可推算出S≤cL<(1+r2)L,补偿不能达到投资者‘放款的最低要求,投资者会选择不放款。 进一步分析可知,在E(m)≥(1+r1-a),投资者愿意放款的情况下,仍然存在m<(1+r1-a),即借款者违约的可能性。平台可以通过降低利息ri,或提高对借款者的守信奖励a来降低借款者出现违约的概率,从而吸引投资者放款。另一力面,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可以提高对借款者违约的惩罚力度,从而使的分布整体右移,以消除借款者违约的动机,但是这一举措必然会大幅提高监管成本。 四、引入履约保障保险的博弈论分析 大部分文献均发现将保险机制引入到P2P借贷,可以起到使借贷双方信息对称和约束借款者行为的作用,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和资源浪费。本文将对“P2P+保险”模式中的履约保障保险进行分析。之所以选择这种保险,是因为其所涉及到的风险来自于借款者的恶意违约,这种风险是平台关注的重点,因而研究起来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引入保险后,参与主体变为借款者、投资者、P2P平台和保险公司四方。其中,P2P平台具有的决策变为是否购买相关险种。如果不购买,则一旦.发生违约,根据原始借贷模型的假设,平台需要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如果购买,则发生违约时由保险公司对投资者进行赔偿,不发生违约时对借款者的奖励也可以通过奖惩系统转嫁给保险公司,P2P平台完全无风险。保险公司谋求的利益是通过对P2P平台提供保险服务,承担一定的风险并获得相应的保费,其具有的决策是违约时赔偿或不赔偿。本文为了简化模型,不考虑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特殊情况。 从保险责任上看,履约保障保险具有非常强的保障性。一般来说可以保本保息,即赔偿金额为(1+r1)L。i为保险费率,且iL P2P平台通过搭建履约保障保险,获得的博弈如图2所示。 圖2分为四层,各分支下的括号中分别对应投资者、借款者、平台以及保险公司等四方的收益。逐层分析如下: 第一层:如果投资者选择不放款,其收益为同期机会成本,即银行存款利息r2L;而借款者、平台、保险公司的收益均为0。 第二层:如果投资者选择放款,平台要选择是否对该放款进行投保。如果选择不购买保险,则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平台需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其收益为cL-S,无违约时平台的收益则为(c-a)L。如果选择购买保险,则无论借款者是否违约,平台的收益均为(c-i)L。 第三层:当平台选择不购买保险,而借款者选择违约时,投资者将损失本金,但会获得平台的部分赔偿,其收益为S乙;借款者违了约,获得了借款本金及收益,但影响了信用等级,收益为(1+b-c-m)L;保险公司的收益为0。如果平台选择不购买保险,而借款者不违约,投资者的收益为r1L;借款者的收益为(a+b-c-r1)L;保险公司的收益为。。如果平台选择购买保险,而借款者选择不违约时,投资者的收益为r1L;借款者的收益为(a+b-c-r1)L;保险公司的收益为(i-a)L。可以发现,平台是否购买保险,对借款者的收益没有.影响。 第四层:当平台选择购买保险,而借款者选择违约时,投资者由于受到了保险保障,其收益仍为r1L;借款者的收益为(1+b-c-m)L;保险公司的收益则为(i-1-r1)L。 与原始借贷模型相似,由于信息不对称,平台和投资者的决策只能基于借款者信誉损失的期望值。当E(m)≥(1+r1-a)时,平台和投资者预测借款者不会违约,因而平台会选择不购买保险,投资者会选择放款。由于没有.保险公司参与,该情况下的博弈结果与原始借贷模型相似,即存在投资者放款后借款者违约的概率Pno平台的预期收益为cL-PDS-(1-PD)iL,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为PD(S-L)+(1-PD)r1L。 当E(m)<(1+r1-a)时,平台和投资者预测借款者会违约,因而平台会选择购买保险。投资者由于受到保险保障,收益均为r1L,因此会选择放款。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历史数据推算出借款者信誉损失的分布,进而计算出保单的期望收益为(1-PD)(i-a)L-PD(1+r1-i)L。当借款者的违约概率PD≤(i-a)/(1+r1-a)时,保单的期望收益不为负,保险公司愿意承保。 对比无保险情况下的原始借贷模型,可以发现,当对违约借款的监管成本较高,难以达成时,在无保险情况下原本不存在放款条件。履约保障保险的引入可以为投资者和平台提供保障,提高投资者的放款率,从而使平台运行更加高效。 五、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P2P平台搭建履约保障保险,可以一定程度的抵消来自借款者的违约风险,因而投资者在选择放款上会更倾向于有保险兜底的平台。另一方面,对于借款者来说,平台引入履约保障保险会提高其获得贷款的成功率,但是对其收益无影响,因而有可能会催生道德风险,这就需要P2P平台和保险公司台作,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和奖惩机制。 本文对P2P平台以及保险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在现有的两千余家P2P平台中,引入履约保证保险的仅为1%。平台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借助保险的增信和风险转移功能,提高其放款效率。平台自身要注意管理细节,提高抗风险能力。对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完善惩罚机制。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要注意积累自身历史核心数据和行业经验数据,以便在后期能够更加精准的预测借款者的违约概率。 保险公司参与P2P网贷,在扩大自己生存空间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保险公司需要根据P2P网贷的特点,在传统保险的基础上,依靠经验数据和差异分析对原险种进行改进,设计出更多切合参与者利益的险种,完善保险业务配套。另一方面,由于经验数据的缺乏,保险公司必须借助精算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确保保险产品的合理定价。最后,保险公司对于核保和核赔工作,要建立规范的标准。对于前线的核保,要依照行业标准,加大检查力度,剔除由于P2P平台自身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对于后线的核赔,要尽可能地与借款人交涉,以核对违约事故的发生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lyer R,Khwaja A 1,Luttmer E F P,Shue K.Screening in new credit markets:can individual lenders inferborrower creditworthiness in peer-to-peer lending?[R].AFA 2011 Denver Meeting Paper,2011 Available atSSRN:https://ssrn.com/abstract=1570115. [2]Emekter R,Tu Y,Jirasakuldech B,LU M.Evaluating credit risk and loan performance in online peer-to-peerlending[J].Applied Economics,2015 47(1). [3]Lin M,Probhala N,Viswanathan S.Judging borrowers by the company they keep:friendship networks andinformation asymmetry in 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J].Management Science,2013 59(1). [4]Everett C R.Group membership,relationship banking and loan default risk:the case of online social lending[J].Banking and Finance Review,2015 7(2). [5]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4). [6]王紫薇,袁中华,钟鑫.中国P2P网络小额信贷运营模式研究——基于“拍拍贷”、“宜农贷”的案例分析[J].新金融,2012(2). [7]李钧.P2P借贷:性质、風险与监管[J].金融发展评论,2013(3). [g]杨姗媛.P2P借贷平台的信息安全风险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1). [9]刘绘,沈庆劫.我国P2P网络贷款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5(1). [10]俞林,康灿华,王龙.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J].南开经济研究,2015(5). [11]余晓波,许哲远.博弈论视角下P2P网络信贷与保险的结合[J].现代经济信息,2015(3). [12]叶颖刚.P2P网贷平台搭建保险凸显的瓶颈及对策——基于动态博弈视角[J].福建金融,2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