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诗辰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从广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既包括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展的业务(如各银行开通的电子银行),也包括互联网企业进行的金融业务(如支付宝和财付通)。从狭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则仅仅是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金融业务。较之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具有的特点有:门槛低、成本低、范围广、效率高、透明度高、操作方便等等。
2.1 机构欺诈经营。互联网金融机构欺诈经营主要包括故意隐瞒风险、提供不实信息、夸大收益或不当收费扣费等。2015年震惊全国的e租宝非法集资500亿,涉案投资者约90万人。2017年12月26日,钱宝集团张小雷投案自首,以其为主要负责人的钱宝网,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300亿。而在2018年4月9日,善林金融实际控制人周伯云也向公安自首,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超600亿。
2.2 风控机制不完善。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门槛低,用户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简单注册就可以进行交易。于是部分注册用户对其个人信息进行造假或隐瞒。同时,在征信系统不同步的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价的难度也较大,从而难以保证交易者如实完成交易。而且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对于风控管理还只停留在贷后催收上。但是实际上,贷后催收只是风险管理当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如果把贷后催收作为主要管控方式的话,坏账率高,风险极大。
2.3 政策变动冲击。虽然目前处于政府多次强调要释放改革红利、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大众创业创新的大环境下,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定性及其相关的政策监管尚无较为明确完整的规范体系,对于以后的政策监管范围和监管力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对政策的敏感性很强,未出台的监管政策都是不确定的因素。而相关政策的变动很可能直接改变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流程和作业模式,或者让一些规范性较差的企业从市场上消亡,甚至引起各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连锁效应,进而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冲击。
2.4 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客体不明确、监管措施不当、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主客体不明,很大程度上还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法律法规上的定性不明朗,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对相关企业实施合法合规的监管措施,甚至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问题后各方机构“踢皮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监管措施和监管力度则考验了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管能力。
2.5 新型犯罪增长。近年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金融犯罪案件逐年增加,除了上文提到的黑客攻击外,犯罪分子还建立假冒的金融机构网站或者知名购物网站,诱使客户进行转账或支付行为。在我国,披着各种“新金融”外衣的网络赌博发展势头也很迅猛。这些新型犯罪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上亿元。
3.1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将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同步,使用户个人的资信审核更加快速准确,资信状况更加清晰透明,以此加强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服务,解决机构与用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或减少因征信问题造成的金融风险。
3.2 提高用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用户风险防范意识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互联网消费、投资教育活动并进行广泛传播。同时严厉查处某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不实宣传并对全社会进行通报,以此引起互联网金融用户的警惕,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3.3 改进风控机制。改进风控机制,一方面需要加强资金监管,深入贯彻并执行反洗钱制度,以此防范资金挪用、洗钱等金融犯罪案件。另一方面,需要提升网络安全技术,完善风控模型,对资金链进行严格把控,并能具备预警功能,以此强化风险控制。
3.4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政府可以号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积极参与反洗钱、反非法集资等教育活动。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素养,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行为,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以此降低金融风险。
3.5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现状,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并对已不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增补、删减、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一方面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预留了空间,另一方面为互联网金融规范经营提供了优良的法制环境。
面对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法律法规缺位、监管体制不健全、风控机制不完善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需要努力探究问题产生的根源,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比如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制、改进风控机制等。通过不断探索实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将十分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