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2018年9月1日起对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18-02-15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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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氮氧化物限值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广东省环保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要求,自2018年9月1日起,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9年1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9年6月1日起,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地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规定执行新建项目要求的,继续按原公告执行。

《公告》提出,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设定的目标,到2020年底广东省全省PM2.5要控制在30 μg/m3左右,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5%左右,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地级以上市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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