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一妻多夫的法社会学思考

2018-02-14 02:30郭双节柳杨次仁片多
关键词:习惯法西藏

郭双节 柳杨 次仁片多

摘 要:一妻多夫是西藏一种传统的婚姻形式,至今在西藏地区仍有一定数量的存在,甚至在某些地区仍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婚姻形式明显有违我国《婚姻法》所倡导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形式,但在西藏民主改革和几十年的经济文化建设后,仍然长期存在,与一妻多夫婚姻的民族性、地域性相联系,同时一妻多夫构建了社会秩序,发挥着独特的功能,构建各种社会关系,其自身独具实效性。

关键词:西藏;一妻多夫;习惯法;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C95;DF5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8)11-0058-06

一妻多夫,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奇特婚俗与家庭制度。在世界上多种婚姻形态中,一妻多夫婚姻形式较少,仅占世界婚姻总量的1%。西藏一妻多夫制自古就很盛行,受到藏民的推崇,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并与一夫一妻、一夫多妻等共同构成西藏独具特色的婚姻传统。在现今西藏社会,一妻多夫制仍较为普遍,成为西藏独特的婚姻文化,这与西藏独特的民族生态环境、历史、宗教及经济社会密不可分,并且构建了西藏的社会秩序。

一、一妻多夫解读

(一)一妻多夫的概念界定

一妻多夫,是一个女子同时与几个男子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主要有兄弟共妻、朋友共妻和极个别的父子共妻3种形式。现在普遍存在的是兄弟共妻形式,是家庭中的兄弟迎娶一个妻子的婚姻形式,一般由兄长出面迎娶,迎娶人的弟弟与迎娶人共妻。二—四兄弟共妻情况都有,其中常见两兄弟共妻,4兄弟以上共妻是极个别现象。兄弟共妻中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须具体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显示,由于藏传佛教在西藏的崇高地位,一户有两个以上的儿子时,会将一个或两个甚至更多的儿子送进寺庙当“扎巴”(即喇嘛),极易造成一户内仅剩两个儿子在家的局面,因此最容易产生两兄弟共妻。

朋友共妻是源于丈夫家贫或残疾,无力养家或是无法生育后代,便邀请一名关系较好的朋友加入,共建婚姻关系,解决家庭生活问题。父子共妻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儿子生母去世后,父亲再婚,儿子成年后与继母发生关系形成共妻;儿子生母去世后,儿子娶妻,父亲与儿媳发生关系形成共妻。朋友共妻与父子共妻形式所受诟病最多,人们认为邀请朋友共妻目的不纯,有拿自己的妻子用于交换财务的嫌疑;父子共妻的家庭组成不科学,容易造成家庭内部矛盾,不利于家族的发展。这两种婚姻形式在西藏已经很少存在,甚至在部分地区彻底消失了。

(二)一妻多夫: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习惯法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习惯法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是社会经验进化的产物,是自发自生的秩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尤里安认为:“没有理由不把根深蒂固的习惯作为法律来遵守(人们称它是由习俗形成的法)。事实上,我们遵守它们仅仅是因为人民决定接受它们。那些在无成文法的情况下人民所接受的东西,也有理由为所有人所遵守。”习惯法不具备“强制性”,主要依靠民众的普遍认可、心理认同、共同的价值利益取向和社会舆论来实施和维持,依靠心理强制手段保障实施,更多的是在某地内部有效,且有系统性低、规范性相对差等特点,外界不易了解。

藏族地区独特的历史、地理、人文环境,习惯法更容易积淀并产生根深蒂固的影响。“藏族习惯法中的民事法规早已成为藏民族的思维定势、群体意识和民族精神,它至今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作为”。

西藏一妻多夫婚姻有自己的一套规则来约束藏民的婚姻行为,在婚姻方面有较大的自由,按照传统的婚姻习俗建立婚姻关系,由兄长与女方办理结婚证,建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女方在婚姻仪式结束后,与兄长及其弟弟开始事实上的婚姻生活。作为丈夫的弟弟们与妻子的婚姻建立简便,解除自由。如果弟弟有中意的妻子人选,便可以离家建立自己的婚姻,并不再享有共妻的权利。在财产方面,一妻多夫婚姻主要是为了维护家族的整体利益,不因结婚分财产而受到削弱,财产归家族成员共有,每个人都有维护家庭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西藏和平解放后,国家对这种西藏存在的多种婚姻形式进行了引导,但仍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这些婚姻形式。1981年4月西藏自治区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以下简称《变通条例》),2004年,又对这一变通条例进行了修订。《变通条例》中规定了更低的结婚年龄,明确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制度,但對执行法律之前形成的上述关系予以维持。变通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法律对一妻多夫婚姻第一次正式进行法律规制。《变通条例》对一妻多夫婚姻没有进行强制性的消除,但是持否定态度。对于这种婚姻形式的默认,是法律人文主义关怀的体现。

二、西藏一妻多夫婚俗

(一)一妻多夫婚姻的渊源

芬兰韦斯特马克在其成名作《人类婚姻史》中指出,西藏“一妻多夫制自古以来即很盛行”,在西藏“正统的婚姻形式是一妻多夫制”。

公元6—7世纪吐蕃王朝建立后,主要采取古典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部落首领则实行一夫多妻婚姻。到了宋金时期,非安多吐蕃地方均流行着一妻多夫婚姻。乾隆五十七年的《西藏志》记载:“一家弟兄三四人,只娶一妻共之。如生子女,兄弟择而分之,其妇人能和三四弟兄同居者,人皆称美,以其能治家。”清朝一些学者在游记中也对西藏的一妻多夫婚姻做了记载:“西藏风俗最奇者,一妇可嫁六夫,惟家务皆妇人料理,一切惟妇命是从。所谓六夫者,其四夫于伯叔兄弟间择之,其二夫则由异族招赘。然亦竟相安无事,可怪也。藏人身躯甚健,惟妇人罕有二三子者,想风俗如此,日久恐有丁口稀少之虞。”清朝的官方地方志和学者游记较为详细的记载了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对婚姻成立的原因、丈夫的选择方式、家庭关系、子女关系和社会道德规范等做了清晰记述,从中可以看出一妻多夫婚姻有兄弟共妻、父子共妻和朋友共妻3种形式,共夫数最高达6人,这种婚姻形式在当时受到了人们的推崇。

五世达赖喇嘛洛桑嘉措在《西藏王臣记》中记载:“14—15世纪世家忠迁坚增生有二子,赞塘贡扎和贡协。二子合娶亚隆吾拉的女儿扎西吉莫为妻,其妻生三子,长子忠迁慧祥、次子普赤、三子普孜扎。”这是西藏本土对一妻多夫制婚姻形式较权威的记载。

现存可查的一些家庭史也详细记载了20世纪初西藏的一妻多夫婚姻。

帕拉家族是17世纪从布丹进入拉萨。帕拉·平措朗杰是帕拉家的继承人,在家庭的安排下迎娶了贵族夏扎家的小姐,婚后有3个儿子和3个女儿,帕拉·平措朗杰夫妇在孩子将成年时双双病故,家庭重担落在了出家为僧的大儿子帕拉·土旦沃丹身上。当他的兄弟姐妹论及婚嫁时,他安排大妹帕拉·央金卓嘎嫁到贵族仁岗家;二妹帕拉·次央嫁到后藏班禅喇嘛辖区贵族顿康家;三妹帕拉·阿旺白姆成为贵族吉布·洛桑班旦家二子、三子、四子、五子的夫人“洒减呐(五口子)”(4兄弟共妻)。对于自己的两个弟弟的婚姻,则成立的是被意为“洒减松(三口子)”的一妻多夫婚姻,两个弟弟帕拉·旺久与帕拉·多杰旺久在兄长的授意下迎娶了贵族贡桑孜家的女儿索朗白姆。这两种婚姻形式,在当时西藏贵族家庭非常普遍。

从上述材料中可以看出,一妻多夫大量存在于上层社会。在西藏社会,这种婚姻形式为社会文化和伦理道德所允许,并且在西藏社会所占的比重较大,为社会各阶层普遍接受。

(二)一妻多夫婚姻的现实状况

西藏和平解放后,传统的婚姻习俗也开始了改变,西藏民众开始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和家庭,自由平等的婚姻逐渐取代旧有婚姻模式。20世纪80年代后,西藏开始执行新的民族宗教政策,传统婚俗逐渐恢复。

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组织了各地区的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于20世纪80年代编著成《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出版,其中就包括对藏族地区婚姻形式的调查和介绍。(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20世纪50年代西藏大多数地区,一夫一妻制是婚姻的主要形式,一妻多夫制婚姻比例位居第二。调查数据显示,在日喀则地区一妻多夫比例较高,拉孜县的柳溪卡和资龙溪卡,一妻多夫制婚姻占到本地区全部婚姻形式的1/3左右。

20世纪90年代的调查数据显示,西藏的一妻多夫婚姻主要分布在昌都和日喀则两地,而且以牧区为主。西藏其他地区也存在一妻多夫的婚姻形态,相对数量较少。

南木林县是日喀则地区人口最多的农业大县,1996年南木林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当前农村婚姻状况调查》显示,位于该县中部的热当乡,1990年有“村民5945人,其中男性2921人,女性3024人。户籍总数为865户,一妻多夫为231户”,占户籍总数的26.71%,其中一妻二夫153户、一妻三夫69户、一妻四夫9户。到1996年,该村户籍总数是901户,新添一妻多夫家庭为36户。该村一妻多夫家庭均为80年代后形成。

1996年,昌都地区中院对芒康二区一镇23个乡进行调查,发现全县70149人、10875户中一妻多夫家庭有4597户,占总户数的42.27%,其中1980年后形成的一妻多夫家庭是1715户,占总户数的4.34%。1999年对贡觉县的调查发现,该县38515人、4753户中一妻多夫家庭有20245人3201户,占户籍总数的67.3%。其中,丈夫人数最多的达5人,并有极少数叔侄共妻和父子共妻的现象存在。

西藏执行新的民族宗教政策后,传统的一妻多夫婚俗逐渐恢复,并呈快速攀升的势头。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快速发展、观念渐趋现代化、法治逐步健全,一妻多夫婚姻在总体上呈减少趋势,但仍有部分人推崇一妻多夫婚姻。2008年以来,一些西藏本地学者和学生曾对当地的婚姻形式进行调查,得出了如下数据材料(见表2)。

从调查数据来看,在所有调查的284户家庭中,一夫一妻家庭占56.7%,是现代西藏社会的主流婚姻形态,也是多数人对婚姻形态所做出的选择。一妻多夫家庭占37%,以绝对不容忽视的数量在县乡村一级的地区继续存在着,并且在短期内不可能立刻消灭。一夫多妻在5个村落的284户家庭中有5户,占1.6%,已渐趋灭绝。

(三)一妻多夫的个案研究

吉定村位于日喀则萨迦县的东北部,平均海拔3881米,气候温暖湿润,热能充足,降水丰富。吉定村以农业为主产业,是日喀则主要产粮区之一。2016年,吉定村有175户1049人。20世纪末,吉定村的婚姻主要以一妻多夫为主,全村175户中有125户为一妻多夫家庭,占71%,主要是兄弟共妻,一夫一妻家庭戶占比26%。2016年,吉定村249户家庭中,有200户为一妻多夫制家庭,占80%,其余为一夫一妻家庭。在一妻多夫制家庭中,50岁及以上的110户,30—49岁40户,29岁及以下99户。具体分布及比例如下图(表1)。

从图中可以看出,在1981年我国《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前,大部分人仍选择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婚姻法》的颁布,对一妻多夫婚姻产生了冲击,选择一妻多夫婚姻的人数明显下降。随着生产生活实践,人们逐渐发现一妻多夫婚姻所带来的便利和优势,选择一妻多夫婚姻形式的人,特别是年轻人,呈现增长的趋势。在对吉定村的调查中,有45%的人愿意选择一妻多夫制婚姻形式,且多为男性占人口多数的家庭。在问及原因时,一部人表示一妻多夫是传统的传承性婚姻形式,还有部分人认为一妻多夫婚姻可以维持家庭土地的完整。55%的人不认同这一婚姻形式,认为一妻多夫会导致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出现男尊女卑的现象。一些女性受现代社会男女平等观念的影响,认为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不适合自己。该村年轻女性在嫁入男方家庭时,根据婚姻法的要求领取结婚证,后男方家庭提出共妻要求,女方多数表达不愿,但在家庭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大部分女性都选择同意一妻多夫婚姻家庭形式。

三、一妻多夫存在的原因

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在西藏存在多年,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适合藏民生产发展和生活的婚姻形式,与其自身的地域性和民族性密切相关。

霍利提出的生态学理论认为,生态系统是“整体中一套相互依赖的设置,由此使整体运作成为以单位,并在变化的环境关系中维持下来”。这个环境就包括人们“所占有的文化”。一个生态环境越是暴露在一般的环境,或其他社会或其他社会的文化中,就越有可能渗透进外界环境或其他社会的新的信息和知识,并越有可能变迁、增长和进化。西藏地处青藏高原,海拔高、空气稀薄、土壤荒芜贫瘠,自然环境严酷恶劣,生态环境极其脆弱。西藏地处偏远,交通闭塞,历朝也都对西藏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使西藏形成完整、独具民族特色的传统习俗、思想观念和社会文化,历经千年得以完整的延续。

由于西藏地理环境特点,藏族民眾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扩大生产、改善生活既不是藏族民众的追求,也受到自然环境的限制。因自然环境恶劣、资源匮乏,人们需要互动依靠、相互扶持、彼此互助才维持安全、基本的生活。

西藏长达千年的封建农奴制也是促使一妻多夫制出现并得以推广的重要原因。在封建农奴制社会,不同阶级严禁通婚。农奴主阶级为避免家庭财产的分散、继续巩固其社会地位的考虑而实行一妻多夫制。作为中间阶层的差巴,为达到自己向上流动的目的,倾向建立利于集中有限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同时满足家庭内多种分工要求的一妻多夫制婚姻。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囊生阶层,受到层层盘剥,收入仅能勉强维持生计,兄弟共妻有利于应付沉重的封建差役,也增加了家庭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和平解放后,西藏由封建农奴制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但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封建残余仍根深蒂固的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短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除。

西藏是全民虔信宗教的民族,藏传佛教深入人心并对人们的生活意识形态有着全面的影响。藏传佛教宣扬平等仁爱、与人为善的宗教教义,兄弟之间共享妻子与财产,长期生活在一起,始终保持家庭的团聚被认为是一件善事,是符合藏传佛教教义的。受宗教思想的影响,西藏严禁近亲结婚,即血缘禁婚,他们认为近亲结婚会给家族和整个村庄带来灾难和病痛,近亲结婚的孩子会生病或畸形,死后也不能实行天葬。父系血缘的人无论相隔多少代都不准婚配,母系血缘的人原则上也不得婚配,血缘禁婚也是造成地广人稀的农牧区实行一妻多夫的原因之一。

一妻多夫婚姻,内涵两性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是可以维持家庭的和睦,妻子能够团结诸夫,维持整个家庭甚至家族的兴旺;二是获取支撑家庭生活的足够经济基础,不因分家导致财产分散和劳动力不足,让自身的家庭获得相对稳固的地位和更好的发展机会。通过集体劳动、集体居住和集体所有实现财富的集中,通过明确的分工和合作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通过集体供养繁衍养育后代,最终实现家庭的兴旺和夫妻双方的共同发展。

四、一妻多夫婚姻习惯法构建社会秩序

一妻多夫作为一种独特的婚姻习俗在西藏长期存在,且至今依然实质性的存在,因一妻多夫作为一种习惯法构建社会的秩序,发挥着一定的功能,构建各种社会关系,其自身具有实效性。

(一)一妻多夫婚姻功能分析

功能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与生物有机体一样具有结构,一个社会由群体、阶级和社会设置构成。社会要想延续就必须满足自身的基本需要,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协调发挥作用,以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行。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承担多种社会功能,如为其成员提供爱和情感支持,承担子女的社会化任务,并且是经济合作和生产的主要单位。家庭从一方面来讲是一群人为追求经济目的而合作形成的经济单位,主要从事经济生产。西藏和平解放后,西藏的经济社会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提高自身的经济地位,改善家庭经济条件,追求更好的生活成为每个家庭的首要任务。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缔结的家庭,在这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自身的适应性和实效性也吸引了很多人,成为他们的选择。

一妻多夫制婚姻受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决定,是对社会现状的适应。在西藏,藏族民众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确保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即维持财产的完整统一,不被削弱或减少,而一妻多夫可以有效减少结婚或分家引起的分割家产的行为,确保财富的集中,保证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家中孩子都是一母所出,避免了家庭财产继承的混乱局面。

西藏一妻多夫制是经历史检验的有效保护家庭财产不分散的一种办法,并且至今仍发挥巨大的作用。在西藏的农牧区某些地方,一妻多夫婚姻的家庭在本村多为富有家庭,农牧民认为这一婚姻是符合当前生产关系的最佳家庭组合并且满足了农牧民物质利益上的要求。昌都牧民向巴(别名)以前与哥哥共妻,民主改革时脱离了原来的家庭,另娶一妻,建立了一夫一妻家庭。民主改革前他们家在该村是“米减乾玻(大户人家)”,自己脱离出来另娶一妻后,原来被村民称为的“大户人家”变成了“米减琼琼(小户)”,问及这一变化,他说:“以前不知道一妻多夫家庭好,民主改革时一时兴起,就独立成家了,现在看来还是一妻多夫好,我一个人忙完了山上(牧业),又要忙山下(农业),还要跑外地经商,太累了,如果还是和哥哥共妻,家里家外都有人,就可以帮我分担,现在我一个人因为来不及,这些钱就挣不到了。”他还说:“分家后,因为自己是独立出来的,得盖新房,为了这个房子,我用了将近二十年的时间。”

(二)一妻多夫家庭的社会关系

一妻多夫家庭的夫妻关系有其独特特点。在大多数一妻多夫家庭中,妻子的地位较高,独居一室,掌握与丈夫同居的主动权。妻子对丈夫们一视同仁,不能偏私,丈夫们互相包容忍让,关系融洽,不存在争风吃醋、相互猜忌的现象。如贡觉县丁卡村的松那讲,她“与四兄弟结婚,婚后老人对她讲,对几兄弟要平等相待,搞好团结”。对一妻多夫中的妻子来说,维持家庭和谐、成员和睦是重要的职责。西藏社会上也存在一种普遍的评价标准,妻子能团结丈夫、孝顺父母、家庭和睦,是贤惠的特征,受到社会舆论的称赞。反之,婚后兄弟分家,是妻子偏心所致,会受到舆论的谴责。

一妻多夫家庭中,父亲对子女一视同仁,子女对父亲也没有亲疏之分。子女对父亲的称呼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称长兄为爸爸,其余为叔叔,如长兄去世,则称排行仅次长兄的弟弟为爸爸;另一种是几个丈夫均被称作爸爸,但也有加以“大爸”“二爸”等区分。有些地区,家庭出生的长子一般认为是兄长的孩子,以后出生的孩子则为弟弟的孩子或由母亲为其指认父亲。有些地区根本不加以指认,都认为是大家的子女。丈夫负有相同的养育子女的义务,子女的所属主要是从家庭的角度区分的,强调是家庭的一员,而不是强调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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