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世清
(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丽江 674200)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科学防控动物疫病和确保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涵盖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近几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此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在不完善法规的前提下,现有法规对动物产品的残留控制这一方面的规定,较难支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及时完善法规[1]。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乡镇兽药经营、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使用等监督执法工作均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但这一规定已造成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使用等监管工作无人实施的局面,严重制约着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提高。而在广大农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兽医站的兽医工作者有能力开展这项执法工作却无执法权。作为兽医行政执法这一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执法工作应充分用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药监察机构这两支队伍的执法力量,及时完善法规,该授权的授权,该委托的委托。如果将《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涉及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执法工作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那么,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兽医站的几十万兽医工作者将对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而全面的监管。将兽药的监管职能交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这实际上是对兽医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整合,这也是符合《意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的原则,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这一思路应当与当前兽医体制改革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思路相吻合,将有力推动我国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
养殖业发展快,屠宰场点较多,而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相对较少,导致了动物卫生执法监督难以做到全履盖、全到位。尤其是规模小、屠宰量不大的养殖场一般只有1~2名检疫员巡检,所以免不了会出现漏检的情况。在实施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中,必须2人以上才合法,有的屠宰场早上3点多就开始屠宰,而有的在白天屠宰,检疫人员都要及时到位实施检疫,因人员少,不能实现倒班驻场检疫,只能随报随检,随宰随检[2]。
虽然各乡镇开展了产地检疫工作,但是由于农民千家万户养殖还普遍存在,居住分散,村屯之间相隔远,到户检疫具有工作量大,检疫面广,量少、次多的问题,乡镇畜牧兽医站由于人员和经费的严重不足,实施产地检疫的难度很大。乡镇畜牧兽医站中还有一部分非专业人员,不能承担产地检疫工作,村级的兽医或防疫员兼职担任本村的产地检疫员或协检员,他们没有工资,只能拿一些补贴,严重影响产地检疫员的积极性,导致产地检疫不能保质保量,制约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没有实行强制手段的权力,制约了执法的威慑力。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只能向市政府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由公安人员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由于经费不足,执法设备相对缺乏,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制约了执法质量的提高。执法监督机构的化验、检疫、监督等设备相对不足,检疫只能凭临床判断,执法缺乏技术含量,只能检疫症状明显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对一些复杂的疫病很难鉴别出来,不仅给社会带来潜在危害,也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实施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独立、公正的监管,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对集中行使兽医工作的行政执法权,既是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保证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更是当前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如将涉及动物产品安全的执法工作交由多部门实施,将不利于工作的“责权”统一,难以对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兽医执法体系,下一步官方兽医的职能职责也将难以理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等均对我们的兽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明确了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撑三条线,其中,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层面已无多大争议,但在监督执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落实。笔者认为,目前要敢于打破原有框架,建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明确责任,完善法规,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动物产品安全的规定真正落实在生产第一线,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切实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市所与各分所签订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所内与工作人员签订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人员目标管理责任书,每个人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监管范围,每个工作人员要签订承诺书,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要有责任意识,实行岗位责任制,推动工作全面顺利的实施。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年积极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利用多种渠道和不同的形式,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让养殖户清楚的了解产地检疫的目的、作用以及其自身的责任,提升畜牧兽医工作者的主体责任意识。
在工作中,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操作,规范检疫行为,把产地检疫与“瘦肉精”监管同步,提高检疫质量。同时要在全县根据不同地方的畜禽养殖数量和地理位置,合理设置卫生监督站和检疫申报点,确保报检渠道畅通,方便养殖户和经纪人进行报检[3]。同时对有些经纪人不按照规定申报检疫、逃检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惩处,规范调运秩序和产地检疫制度。
增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设备、设施的投入,完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改善基层动物检疫人员执法设备的配备,尤其要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疫技术,逐步建立健全实验室体系,配备检疫监督执法中所必需的交通、取证、办案等设备设施。同时不仅要保障执法人员的工资,还要保证日常执法费用和培训经费,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积极创新工作机制,不定期的对全市的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及时掌握生产、经营、销售情况;深入开展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兽药饲料、生鲜乳、仓储经营环节、动物诊疗机构等的专项整治活动;对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时间和项目,同时积极跟踪调查,提高整改效果。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对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韩文祥.基于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的探讨[J].畜牧与饲料科学,2013(6):74-75.
[2] 韩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农业信息,2015(5):81.
[3] 单少华,马海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的提高措施[J].北京农业,2014(9):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