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新
(吉林省林业技术推广站,吉林 长春 130022)
党的十九大为我国开启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强有力的科技做支撑。发挥技术推广在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体系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当前,国家正在全力推进机构改革。这对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采取必要措施,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争取搭上机构改革这班车,是切实加强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必然选择。
以谋省为例,9个市(州)63个县(市、区)共72个统计单位,独立设置推广机构的仅为11家,占15.3 %;有机构合署办公的21家,占29.2 %;无机构有职能的16家,占22.2 %。有推广机构的市、县共32家,仅占44.5 %,一半以上的市、县没有推广站。分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无视推广法的存在,始终把推广机构作为可有可无的事情来对待。即便是林业部门领导,对推广工作也很少过问。在各级林业工作会议上,能够看到技术推广纳入工作报告的为数不多。林业自己不看重自己,如何期望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重视?对技术推广工作重视不够,是导致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弱化、工作弱化、投资弱化、功能弱化、效果弱化的根本原因。
在有独立机构的地方,情况千差万别、各式各样。有的推广站是经编制部门批准的,有的推广站却是林业部门自己内定的,还有的推广站是经过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有的地方挂的是推广站的牌子,实际干的却是工作站的活,种了别人地,荒了自家田。有的推广站,职能不清,工作不顺,形同虚设。有的推广站要人没人、要物没物、要活没活,可以说要啥没啥。有的推广站,尽管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但法律赋予的一些职能无法履行。职能不清、关系不顺,始终是困扰技术推广工作的一大掣肘。
主要表现是数量不足,队伍弱小,素质偏低。专业力量配属不够,会干、能干推广者成为稀缺资源,全行业普遍缺少技术推广工作的行家里手。
国家技术推广机构的主导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国家机构的地位没能得到充分体现,很大程度阻断了国家对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设计和法定要求的实施落地,应引起足够重视。如果长期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早晚要受到法律的责问。
主要是对技术推广工作缺乏统一规划和布局,缺乏上层设计,缺乏成果储备,缺乏统一指导,缺乏建设投资,总之就是缺乏刚性约束。
体系决定功能。一个健全完善、运行有效的体系,是系统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根本保证。
2.1.1前提是解决认识问题。坚决祛除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和说起来重要、摆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的怪疾。要知道,当前林业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科技的支撑。科技兴林,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是两翼,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科研出成果,成果须转化。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离不开推广。强化技术推广工作,离不开健全完善、运行有效的技术推广体系。对于这一点,国家从法律层面加以界定,专门出台了《技术推广法》。基层要做的,就是坚定地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充分认识加强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法定意义,全面贯彻落实新《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坚定地依法推进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2.1.2重点是明确目标问题。着力构建职能清晰、体制顺畅、结构优化、人员充实、保障有力、机制创新的林业技术推广体系。这一体系的总体设计是:以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以社会推广力量为补充。社会推广力量姑且不说,仅就国家推广机构这一主导力量来说,现阶段还没有完全“主导”起来。起码没有做到“三有”,即:各级林业部门有专门机构,技术推广机构有专职人员,技术推广人员有专业知识。从行业实际出发,当前至少应当按照“三有”要求,构建省、市、县三级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体系,同时强化乡镇林业站推广职能,逐步实现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全覆盖。
2.1.3关键是依法推进问题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坚决做到有法必依,确保法律规定真正落地。已独立设置推广机构的,应当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没有设置推广机构的,应当根据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生产力建设布局、林业用地面积、林业资源分布特色、主导产业地位等,积极向当地有关部门争取,依法设立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工作体系,尽快投入工作。目前虽有推广机构,但与有关科室合署办公的,应当依法分立。对仅有机构没有编制的,应当依法争取与本地林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事业编制。需要强调的是,在机构争取的问题上,腰杆应挺起来、硬起来。挺和硬的根本理由是有《技术推广法》撑腰。有法律这个尚方宝剑,谁也不会说什么,谁也说不出什么。自己不要“小看”自己,不要觉着“低人一等”,像是在“求人”一样。应当理直气壮。除非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否则谁也没有理由否定这个机构的“国家属性”。
清晰明确职能作用,对于启动开展工作来说,既是基础,更是保证。林业技术推广机构职能,取决于它的法定属性。
2.2.1机构属性。新《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国家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这一法律规定,把包括林业在内的各级技术推广机构清晰地界定为:其一,它是国家性质的机构;其二,它是国家体系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其三,它履行的是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职责。也正因为如此,一些推广站才被依法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2.2职能界定。依据这一定位,各级国家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积极参与本级林业技术推广计划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对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责规定,履行好关键林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职责,林业生产全过程的技术服务职责,林业公共信息和林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地在争取推广机构设置时,应从当地林业发展需要和强化林业公共服务要求出发,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层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并就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向有关部门做出说明,防止因工作不到位而把本应承担的林业公共服务职能排除在推广机构职能范围之外。
2.2.3机构作用。基于上述认知、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考量,各级林业技术推广站应当发挥“六大作用”,即:总体规划和重点布局的参谋作用;项目建设和推广活动的监管作用;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的主体作用;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的主导作用;工作典型和示范样板的选树作用;科技专家和广大林农的连接作用。这六大作用分别界定了六大项工作,在每一项工作中,作用点是不同的。对于总体规划和重点布局来说,推广机构发挥的是参谋作用,而不是主导作用。对于项目建设和推广活动来说,推广机构发挥的是监管作用,这主要是来自政府部门授权,如果没有授权,那么更多可能的是直接参与、参加进来,发挥好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而对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两大类工作来说,推广机构发挥的却是主体和主导作用。也就是说,在技术服务方面,各级推广站是主体,是主导。在具体推广实践中,各级推广站还应善于发现、选树工作典型和示范样板,在联系科技专家和广大林农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总之一句话,就是依法发挥好国家赋予的相关职能作用。这些具体职能和作用,落实到某个具体县市,应当进行科学复制,同时允许延伸,但决不能变通和削减,确保国家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能作用不“萎缩”、不“缩水”。
任何一项工作都要由人来做。人,才是事物的主导,才是主体,才是根本。十九大和刚刚闭幕的“两会”,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告诫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推广机构也不例外,要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必须高度重视人的因素,充分调动和保护好人的积极性。
2.3.1稳队伍。总的应当保持现有队伍稳定。当然,这种稳定,强调的是量的稳定,是建立在质的提高基础之上的稳定。也就是说,在保持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允许对林技推广人员进行必要的、适当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提升专业素质为前提的岗位轮换等。
2.3.2强培训。加强各级推广机构特别是基层推广人员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现有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鼓励和支持在职专技人员研修深造,促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支撑能力和服务水平。把组织和参加培训作为各级推广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力争经过一段时间努力,使林技推广机构人员素质有质的飞跃。
2.3.3严入口。依照规定,推广机构专技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各级推广机构进人,应当严格专业、学历控制,不是专业出身、科班毕业,不允许进入技术推广队伍。对乡镇一级,可以适当压低准入门槛,但也必须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除学历要求外,还应严把政治品德关、语言表达关,确保把政策解读清楚、技术讲解明白、甘于奉献的优秀人员吸引进来。对现有人员达不到专业素质要求的,也应进行必要调整。
2.3.4落待遇。落实政策待遇,是保障专技人员积极性的最有效途径。不鼓励在政策之外考虑问题,但政策规定以内的待遇一定要兑现。特别是有关履职补贴,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和当地政策发给。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县、乡林技推广人员参加职称评聘。落实休假制度,每年安排调休,组织必要健康检查,依法保障基层林技推广人员的权益。
2.3.5重考核。探索实行林技推广责任制度,实行林技推广工作目标管理,强化岗位责任。实施绩效考核,应坚持定量与定性、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对县、乡林技推广人员的考核,应把重点放在业务工作水平和推广服务实效上来。
必要的设施装备和技术手段,是林技推广机构履行职能的客观现实需要。按照标准化推广站建设要求,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达到“三有”,即:有试验示范场所,有技术推广装备,有办公设施设备。一项成果能不能进入大面积推广,应当先经过区域性试验示范检验,确定符合推广要件、可以进行推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大面积推广。而现阶段的情况是,想推就推,通常没有经过示范的过程。这种做法是极不科学的,也是不负责任的,一旦情况有变,带来的将是灾难性的后果。改变这一现状,就应在推广前进行必要的试验示范。因此,给各级推广机构配属必要的试验示范场所,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既是现实工作需要,也是法律做出的规定,应当按照办理。而要实现这样的目的,还需要配备包括各种试验测试仪器在内的必要技术装备和电脑、影像等办公设备,以及满足推广要求的必要交通工具。各级林业部门应当把加强推广设施设备建设作为加强技术推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尽力完善装备、改善条件,为推广机构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搞推广,一定要有经费。这是广大林技推广人员一再讨论的话题。保证各级推广机构开展工作的经费需要,是《推广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向同级财政积极争取,不能碰到阻力就缩回来,应当理直气壮地向领导汇报,向当地财政部门据理力争。《推广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依据这一规定,各级政府不但要对技术推广工作投入经费,而且要实现逐年增长。也就是说,没有技术推广经费或者不能保障技术推广工作开展,属于违法;经费不能实现逐年增加,同样违法。除工作经费以外,还应积极争取项目经费。每年用于林技推广的中央财政项目资金几千万元,大多落于企业和科研单位。推广项目的主要承担主体是各级推广站。凡是有专门推广机构的,都应当在项目争取上用点力气、下些功夫,切实发挥推广项目实施主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