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问题探讨

2018-02-14 05:26姜霏
畜牧兽医科学 2018年9期
关键词:建水县粪污畜牧业

姜霏

(云南省建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红河州 654399)

0 引言

建水县不仅是云南地区的农业大县,畜牧业也十分发达,生猪养殖在该县的畜牧养殖产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仅2017年,建水县生猪存栏量超过了47万头以上,年出栏量高达140多万头,该地区的生猪养殖产业逐渐向着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养殖效益进一步提升。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尽管近些年,建水县采取一系列措施,做好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并取得了突出成就,但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将其解决。

1 建水县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问题分析

1.1 污染治理技术单一

目前,在建水县污染治理模式应用最为常见的是粪便发酵处理工艺,通过将粪便经过发酵处理,完全腐熟之后,直接作为有机肥施入农田,污水发酵产生沼气,用于与正常能源消耗,沼液、沼渣用于灌溉农田。但由于污染治理模式较为单一,发展畜牧业产生的大量粪污处理效率不高,未来需要进一步推广先进的污染处理技术。

1.2 监督管理压力大

导致畜牧业环境污染问题发生主要是因为养殖户对于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足所致,导致了畜牧业环境保护管理力度压力加大。在建水县畜牧养殖地区,很多养殖户急于求成,注重眼前利益,不为养殖场健康发展制定长远规划,在养殖场内部管理,特别是生猪养殖管理,科学养殖意识不强[1],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高,环境保护意识较弱。有些地区养殖户,为了发展畜牧养殖产业,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顾政府部门的明令禁止,在禁止养殖地区和限制动物养殖地区,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同时也不能配置完善的排泄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将养殖场日常产生的废物粪便垃圾,随意排放到外界环境,给周围土壤、水源、空气造成严重危害。此外,畜牧养殖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导致畜牧业环境管理效率不高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

1.3 养殖场选址不合理

养殖户在选择地点,建设养殖场过程中,并没有经过科学选址,常常将养殖场建设在人口密集区,生态敏感区,直接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再加上很多养殖场规模较小,在养殖场建设过程中,并不能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配置完善的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导致养殖场粪污处理不科学,随意排放,危害到周围生态安全[2]。

2 建水县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2.1 加大宣传和巡查力度

首先,强化宣传教育。要利用一切宣传途径,如手机、互联网、电视、报纸、农村科技大集、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报道,重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清理整治要求,努力营造养殖场清理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其次,加强日常检查力度。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所辖范围内的管理要求,落实好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责任,全面加强禁养区的日常巡查,坚决杜绝新的非法畜禽养殖场流入。一旦发现,立即组织清理,绝不留下后患[3]。同时,加强非禁养区养殖场管理,引导、扶持、动员养殖户建设治污设施,走生态养殖之路,有效降低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2.2 开展非禁养区养殖场污染治理

首先,规范养殖,非禁养区养殖场完善、改造升级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推广先进饲养模式和粪污处理模式;其次,规范建设,对环保设施建设不到位、污染物处理达不到标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通过检验合格之后才能再继续养殖,对强行养殖的,通过各种制约措施予以关停取缔;再次,从严处罚,对长期粪污处理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环境污染严重的,报请县级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要求,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勒令其关停养殖场,对构成严重犯罪的行为,要依据法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最后,整治乱搭乱建。禁养区内发现乱搭乱建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发现违规建设的,立即执行拆除。对依法拆除(关闭)的各类违法建设畜禽养殖场(户),对养殖场(户)不予补偿。在各区域内,对依法实施拆除(关闭)和搬迁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形成的空地块,能够复垦的,必须恢复耕种功能;不能复垦的,进行绿化或引导合法合规利用。

2.3 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出台养殖场区内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规定禁养区的养殖场关停或搬迁时间及措施,随时跟踪养殖场污染处理动态,杜绝养殖场对污染物不作为;将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放在项目建设的首位,力求全面开展防污治污工作,全面推动本地区畜牧养殖产业,养殖模式转化升级。同时,对总量减排的养殖场实行一场一档一册,实施在线监控和适时巡查;要求每个养殖场建立应急预案,实行一场一案,落实人员负责应急,提高养殖场处置应急能力;对全县大中小养殖相关负责人进行防治培训,落实环保职责,要求养殖怎样管理、做些什么,提升乡村环境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环保档案,重视污染源监控、报告和处理,重视环保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2.4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县级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巡查,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每月进行随机抽查暗访,加强污染治理排查力度,对粪污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排除污染隐患。对拒不整改,违法偷排、漏排、粪污治理设施不运行的养殖场(户),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2.5 实施综合治理

县环保、县畜牧兽医局协同属地政府对适养区和限养区已建成的现有畜禽养殖场(户),督促其限期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限期完善畜禽养殖场备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其他相关手续。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或登记表备案)和没有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县畜牧兽医部门不予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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