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中滨水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论研究

2018-02-14 04:43:37赵梅红刘子龙张会
建材与装饰 2018年36期
关键词:水区防治法景观规划

赵梅红刘子龙张会

(1.中原工学院艺术设计学院 河南省郑州市 451150 2.中原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 河南省郑州市 451150)

纵观国内外滨水区景观设计的优秀案例,都离不开相关的理论指导,更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在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社会不断进步的形势下,人们也增强了对景观设计中滨水区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

1 国外相关研究

1.1 相关法律法规

伴随着人们保护环境热情的高涨,应运而生了一些重要的国际会议和文件。其中包括有:人与生物圈计划(Man and Biosphere Programme)就是由联合国的科学部门在1971年创议的一项跨学科大型的科研计划,简称:MAB。次年,联合国在瑞典召开多国参加的人类环保会议,不但商讨了爱护环境的活动方案,同时还发布了《人类环境宣言》,将“世界环境保护日”定为每一年的六月五日;1980年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目的在于使广大公众认识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有限性,同时为了子孙后代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重要性;召开于1990年的《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目的在于为人类的生存和行动提供系统而实用的指南;联合国于1992年的6月在巴西举办的环境保护大会议定的重要文件之一——《二十一世纪议程》,为人类所做的各项活动供给了综合引导和前进方向;2008年由联合国主导的世界环保大会,其主旨是主导世界各国向绿色发展形式的改变,联合对待人类活动与经济生长所导致的环境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运动不断推动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保护与维持环境的生态平衡列入了政府的政治纲领中。

1.1.1 英国

19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推进,英国开始逐步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成为较早的制定环境保护法的国家之一。早期的环境保护法有:1821年制订的环境污染防治法,是英国较早的环境保护法;1876年为了整顿霍乱而发布的针对河道污染的《河道污染治理法》[1],后经修订而最终成为英国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到20世纪50年代后60年代初,英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更加健全,包括:1960年颁布的《清洁河流法》;1963年颁布的《水资源保护法》;1973年颁布的《水法》(修正于1983年);1974年颁布的《污染控制法》;1990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标志着英国在滨水环境方面的立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其中《污染控制法》是一部综合性很强的立法,其内容涵盖了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因而被确立为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1982年颁布的刑法,也新增了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刑事制裁。

1.1.2 日本

1989年提出的《鹤见川河道治理根本规划》,不仅阐述了日本横滨城市的河滨区的主要设计理念,同时提出城市河流生态景观在城市河流规划中的重要轴线作用。两年后,就实行了自然型河流建造方法并先后建立了六百多处模范工程。此外日本还在第九个五年治水规划中,完成了总长9400km的滨水区景观规划治理,其中包括植物堤岸和石头及木桩堤岸3700km,河流治理5700km[2]。

1.2 相关理论研究

德国的Seifert在1938年初次表达出详细的接近自然河流整治方案[3~4],并且说明河道管理的同时不仅需要保持景观的优美还要达到人们对于接近自然的美好要求。20世纪50年代左右,德国在创建了亲天然河流管理工程理论的基础上,概括并提出河流管理的生命化和植物化理念。1962年,H.T.Odum等初次表达出生态工程的定义,同时将管理自然的理念运用于工程中。

1980年左右,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前后对本国存在的市内荒废的滨水区进行了再建设。霍依尔著作的《滨水区革新》在1988年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对滨水区的再开发现状进行全面分析。

从1980年起,西方国家建筑界的一些知名期刊也先后刊登了关于城市滨水区的文章。其中包括:英国的《建筑设计审查》与《建筑设计》(ArchitecturalDesign);日本的《Process:Architecture》;美国的《园林建筑学》都刊登了关于城市滨水的相关文章,对于水环境的治理起到了推进作用[5]。

由上可知,国外无论是在滨水区的研究还是环境保护的立法方面都发展较早。滨水区作为市民活动和自然环境相互交流最为密切的地带自然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环境保护立法的制定为具体的环境保护行为提供了指导,并以其强制性促进环保行为的贯彻实施,这些都将成为我国未来推进生态建设的重要措施。而国外的这些典型的案例都将为我国的滨水区改造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

2 国内相关研究

2.1 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滨水景观设计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指导理论,在此之前,国家主要依赖城市规划、建筑学、园林学等对景观进行规划与设计。我国对于滨水景观设计的立法始于近三十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于1984年,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6](颁布于1989年)、《城市规划法》(颁布于1990年,现已废除,改为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其中《城市规划法》首次提出城市规划过程中的景观规划问题,并提出在景观规划过程中应注意维护历史的遗产、风俗及特色景观[7]。

我国针对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是水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国际条约、公约等形成的水污染防治体系[8],具体的法规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发布于1989年,修改于2000年)[9]、《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发布于1995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年10月被批准,实施于1998年1月[10])。其中《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是中国首部关于滨水区水污染防治法。尽管滨水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对于跨区域水防治的法律法规仍然空缺,大都是以省、区为单位的地方法规,如:2003年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的《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2.2 相关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在城市滨水区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比较丰富,研究主要针对滨水区设计、景观规划和滨水区河流整治方面成绩显著。

主要的著作有:张庭伟、冯晖等编辑出版的《城市滨水区设计与开发》;刘滨谊主要编辑的《城市滨水区景观规划设计》等。其中后者中不仅对作者的实践与研究进行了较详细的总结,同时还提出景观规划的三元论,在明确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对于各规划阶段的任务和实施手段都提出了详细的指导方法,对于我国的景观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而在会议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期刊方面主要有:《现代城市研究》在2003年推出了城市滨水区的专栏,采纳了不少专业人士的论文,其内容包括实例简介、国外景观规划的分析和经验总结,对于我国的河道景观设计工程产生了重要的启迪和帮助;俞孔坚教授著作的《城市河道及滨水地带的“整治”与“美化”》,不仅从美观、自然等新的层面阐述了保护和建设滨水区天然形态的意义,同时在明确城市河流的功能的基础上提出建设中的惨痛教训[11],为我国的河流治理提出了重要的实践指导理论。

3 总结

通过对比国内外城市滨水区的研究和相关环境保护立法,可知我国的滨水区城市河道生态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相关立法方面都有很多进步的空间,已有的滨水区生态研究也多偏重于受污染水体的修复、滨水区景观规划设计,而针对对于河流生态系统结构、功能的修复等较深层次的研究还较为缺乏,这就需要我们借鉴国外已有的成功案例和相关理论研究,确定研究方向,修复不足,丰富我国城市滨水区的研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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