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鸿(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 遵义 563009)
我国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建设方为中国商务部。由商务部采取平行发包模式,将项目各阶段分别发包给设计院、设计监理企业、施工监理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设计院负责项目的前期考察、勘探、设计,以及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协助监理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监理企业分别负责设计监理及施工监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以及施工、工程移交、施工期间的对外事宜。建设项目由商务部组织专家组对工程进行中期、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既是比较复杂繁琐又是比较现实的,再理想的管理方法都要经过现场的实践、检验和完善。笔者根据近几年的援外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实践经验,谈谈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现场管理中,对驻场设计代表的施工质量监督权和驻场施工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这两个突出问题的认识和建议。供同仁探讨和指正。
目前,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是按照专业配置的,在现场他们除了解决图纸设计问题和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还包括对工程材料的验收、对隐蔽工程的验收、见证取样及签署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资料。设计代表现场检查方式采取巡视检查和抽查,但一般不采取旁站检查。具体工作现状是:
(1)对设计图纸有缺陷的问题,现场设计代表不作处理,他们能做到的就是“传话”回设计院,等候设计院处理(据说是设计院内部有规定);
(2)即使施工现场实际发生了设计变更或者必须变更设计,设计代表也不愿签署书面变更(据说是因为商务部对变更有考核);
(3)在进场设备材料验收时,即使按签字顺序应该是设计代表在先的,为了保护自己,设计代表也坚持要求监理先签字,然后他们再最终签字确认;
(4)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时,设计代表仅根据图纸验收,而不是根据施工规范和合同;
(5)设计代表见证取样并对监理、施工方的见证取样工作进行见证,有的设计代表还要求在见证取样单上签字;
(6)设计代表有签署资料权,上述相关质量控制资料如没有设计代表签署,将无法形成。
从以上可以看出,现场设计代表的工作,除了施工图纸的售后服务外,都是与施工监理的工作重复的。于是,导致设计代表和监理人员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双方有在现场骂街的,有向商务部写匿名控告信的,甚至还有在现场打架的。当然,监理与设计代表之间发生的矛盾,一般都选择在现场消化。因为商务部知道了,对双方都不好。
这样一种现状,不利于提高援外工程的现场管理水平,应给予解决。
(1)取消驻现场设计代表。从上可知,援外工地现场由设计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两套班子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从表面上看是加强了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是事与愿违。实践经验证明,管理的人员越多,管理人员之间的矛盾就越多,管理就越复杂,大家的工作就越难做;并且对于双重管理施工单位也无所适从。
①对同一个问题,监理有监理的看法,设计代表有设计代表的看法。比如说,在援助西非某大楼项目的屋面防水施工中,施工单位认为屋面已经干燥了,可以做防水了,但设计代表和监理的一方认为没干燥,不能做;另一方认为屋面已经干燥了,可以做了。问题是:施工技术组是听监理的还是听设计代表的呢?施工技术组认为,图纸是设计代表他们设计的,而不是监理设计的,设计代表的话具有权威性,不听设计代表的可不行,且屋面防水隐蔽资料没有设计代表的签认就形成不了;但是不听监理的也是不行的。施工单位处于两难的境地。
②设计代表检查验收的范围广泛,包括上述的防水隐蔽工程。根据援外的相关合同规定,凡隐蔽工程都要经过设计代表验收。大家知道,整个建筑安装工程中除了屋面瓦盖、墙地砖或灯具等不是隐蔽工程外,其余工程几乎全是隐蔽工程。也就是说整个工程几乎全部要经过设计代表验收。但是,毫无疑问,同样肯定还要经过监理验收。人的出发角度不一样,观点是很难保持一致的。双方工作面重叠得越多,矛盾就越多。设计代表和监理分别代表的是两家平行企业,地位相同。在同一工地仅仅说以谁为主都是麻烦事。这是造成监理与设计代表之间矛盾的根源之一。
③关于设计变更,一个工程有细小设计变更很正常。但有的援外工地,即使现场因图纸缺陷发生了变更,设计代表也不签字确认,只是口头同意,不出书面变更通知单。这就给施工方、监理方带来了麻烦:一个是没按图(或变更)施工,另一个是没按图(或变更)监理。图纸不合理的地方,现场发现了是一定要修正的;不变更就没法施工。举个简单例子,援西非某项目,砌墙时就已经嵌墙预埋好的办公楼里的部分配电箱,吊顶时发现箱体顶部高度超过吊顶设计高度 400 mm。是降低箱体还是提高吊顶?设计代表明确表示:同意变更,但不留任何字据,更不能在竣工图上反映(听说商务部对变更是有考核的)。
本来设计院的施工图是在施工现场接受施工检验的,但是设计代表却成了现场施工的监督管理者,不合常理。
④在援外工地,材料设备进场,施工单位不仅报监理验收,还要报设计代表验收签认。设计代表是根据施工图纸参数来判断合格与否;而监理不仅是根据图纸验收,还要核查是否满足工程量清单、相关合同协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要求,还要核查提供的质量证明资料是否齐全、正确和有效等,最终才判定是否合格。本来施工图设计深度就是要把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的规格参数在图纸上给予清楚标注。这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标注,不是只标注给设计代表的。可见,设计代表的重复验收既不全面还与监理工作重复,缺乏必要性。
⑤见证取样时,监理在见证取样,设计代表在旁边照相取证,并签署见证取样单。本身监理就是一个监督者,结果旁边还有一个没有监理权的人对监理进行监督,不合情理。
⑥设计代表的基本工作应是图纸售后服务,但援外项目一般都是小型且技术简单的工程,图纸问题很少。如前所述,在援外工地,设计代表的基本工作就是“传话”,且 1 年来,建设性传话几乎没有。从性价比角度来看,很不值得。拿援西非某项目工地来说,1 名设计代表月最低工资 17 760 元人民币,3 个设计代表就按工作 1 年来计算:3x17 760x12=639 360 元人民币。花这些钱来传几次话,没有必要。如把这些资金用于扩大该项目的援外效果,或用于该工程对外顺利移交等方面的工作上,比较恰当。
⑦国内派驻设计代表,一般习惯于大型建设项目且技术复杂的工程,或大型的维修技改项目、边设计边施工项目才派驻设计代表。派驻设计代表也只是解决图纸设计问题等售后服务性质的工作,施工质量等的具体监督管理仍然是监理企业。援外工程有其特殊性,但设计代表应在与设计企业完全脱钩之后,才有可能实施对各参建方的监督行为,而且也不应影响现场监理独立的正常的监理工作。
⑧设计企业直接从事监理业务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只有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才能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只是参加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验收。分部工程之前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工作应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现场设计代表参与监理,扰乱了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也扰乱了施工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了施工现场的管理秩序。
⑨援外工程现场管理不应受受援国牵制。该派驻哪些人员到现场,应该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制度来决定。中国援助的建筑产品,是属中国标准(或中外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只要是保证满足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或中外合同约定)的产品就行。是否派遣现场设计代表等工程管理人员,应该由中方确定。
(2)委派与各参建方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对监理及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3)建立监理检查验收摄像封存制度,强化对现场施工监理的职业行为管控(在下文具体探讨此问题)。
(4)建立工程项目专用邮箱制度,减少中间环节,实现工程信息快速反应。
①众所周知,在工程施工中或多或少总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工程变更问题,现场施工条件问题,安全问题等。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参建方均应以本工程项目名称分别命名一个电子邮箱,供本工程项目专用。该工程的所有信息全部发至这个邮箱;其他信息不得进入,并设置专人管理,确保邮箱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邮箱管理责任。各参建方都有向任何一方的本工程专用邮箱发送与本工程直接相关信息和获取答复的权利,以便进行正式解决问题前的单独沟通,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必须把采用“施工—监理—设计院”的信息传送模式,作为工程正式的和唯一有效的信息传输方式。也就是说,没有经过监理的工程信息邮件,不具备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邮件内容涉及的工程相关人员,承担邮件的回复责任。邮箱的所属单位,承担总责任;工程信息的发送,只对邮箱不对人;正式传输邮件,急件 24 h 内必须回复,一般问题 3 d内必须回复。超过时间未回复,就视为邮箱所属单位已认可或同意由发邮件方自行处理、且同意由邮箱所属方承担相应责任;施工、设计、监理所发的邮件,均应发一份到商务部(或驻在国大使馆经商处)邮箱备查。这些规定均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快速有效解决工程问题奠定法律基础。
②工程项目专用邮箱制度的作用。采用“施工—监理—设计院”这种以监理为中心的信息传输模式时,当施工现场有变更时,由施工报监理;经监理复核确认后,直接发给设计院;设计院将处理信息直接发给现场监理。这样就避免“现场发现问题找监理;监理复核后,由施工再找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同意后,再发往设计院;设计院研究后再发给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再发给施工,施工再发给监理”的繁琐环节。如没有设计代表,就省去了中间环节,省去了一个方面的人际协调;路径短了,信息更畅通了。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减少人为的中间环节,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这种信息传输模式,可以强化监理的监督管理,利于保障工程质量。比如,在援西非一项目的办公楼多处楼层配电室的排风管。按图纸设计,排风管均通过旁边的办公室,再从办公室窗户顶的固定天窗处排出。但是镀锌铁皮风管安装后就会严重影响吊顶的高度。当时施工与设计代表不通过监理,私下商议,取消了风管,将出风口改到走廊吊顶内。监理巡视发现后,明确表示反对将出风口改入走廊吊顶内,因为走廊吊顶是个密闭的死空间。后来设计代表与设计院联系,设计院将出风口改到了走廊吊顶外。
(5)建立设计院参加中期及竣工验收制度。根据有关法规,设计单位负责人参加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由于对外援助工程离国内较远,相关单位去参加验收不方便,援外工程的验收一般分中期和竣工验收。考虑援外工程这些特点,安排设计单位作为中期及竣工验收组组员参加验收,既合理又合法。
目前,社会对监理行业的监理行为难以理解,疑问颇多。特别是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权被监理企业分担了的业主,对监理还不十分信任。另一方面,监理也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不仅要努力学习监理理论,熟练业务操作,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还应在监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中,要做到透明化、证据化和责任化,以利于第三方的监督和评判。
施工监理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是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合同、设计文件等进行的。验收的形式除了实体检测外,就是对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和签署确认。但是最后工程验收合格了,监理的实体检查验收过程的具体情况也就没了,就剩下一摞签署了“合格”的表格。那么第三方就有疑问了,你是凭什么在那些验收表格上签署合格的呢?比如在援中非某国的一个项目,国内专家验收组就提出疑问:图纸要求地基泥土换填,换填了吗?换填了多少?提供的相片只能反映局部,不能真实反映换填的范围、过程全貌(相片的局限性造成)。这就要求监理能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摄像机就能提供这个证据。因此,施工现场应建立监理检查验收摄像封存制度。
(1)现场配置数码摄像机 2 台。1 台摄像机满足远距离拍摄功能(暂称宏观摄像机),另外 1 台满足近距离拍摄功能(暂称微观摄像机)。两台估价共计不超过3万元。
(2)培训拍摄人员:设备的操作;摄影技术的学习;拍摄内容的选择等。
(3)拍摄纪律:实事求是,不得剪切,原样封存,及时上报,随时供查等。
(4)报商务部或驻受援国大使馆经商处的时间:从成像至上报时间不能超过 24 h。
(5)上报内容:对于验收性的检查,如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以及功能性检测试验、见证取样、安全事项等,必须全程摄像。
(6)拍摄深度:宏观摄像机主要是对微观摄像机进行监视跟踪拍摄,从宏观方面记录微观摄像机在什么项目,在哪个单位工程,在哪个部位、什么时间,什么人在检查;微观摄像机主要进行检查内容详情的拍摄,记录施工现场使用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现场检测操作,显示的数值等;并配适当的适时解说。
(7)具体操作示例:一个呈长方形的地下 1 层车库(上面建楼房)主体结构工程立柱钢筋接头的现场见证取样。宏观摄像机设置在车库长边中点附近位置的 ±0 层,俯视拍摄车库全景。微观摄像机随见证取样人员进行取样拍摄。宏观摄像机反映取样点位有多少,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有见证人员在场等;微观摄像机反映钢筋接头是什么型式,试件的尺寸,见证员是谁,取样操作等。这样,整个见证取样过程就全都记录在摄像机里了。
相片是间断的,如想反映全景就反映不了局部,反之亦然;且在反映局部时可作弊。摄像影像是活动的、持续的,可实地反映全程、全范围和局部的详细情况。2 台摄像机的时间设定一致、同步;拍摄时 2 台摄像机相互拍摄一下就可以修正 2 台摄像机设定时间的误差。宏观摄像机须连续拍摄,微观摄像机可暂停拍摄,但所摄的检查内容应该是连续的、完整的。如果连续拍摄的宏观摄像机反映微观摄像机某时段正在拍摄,但微观摄像机中却没有这段视频,就说明微观摄像机中某段视频被剪掉了。若有人铤而走险,修改了图像,也很容易被现代技术所识破的。且及时上传备案,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图像的真实性。所以摄像影像真实性高。
(1)对施工监理的检查验收行为实施监控,为随时追溯监理人员的违规验收行为提供证据。
(2)迫使监理提升自身素质,规范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
(3)迫使施工单位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按合同施工。
(4)为第三方进行工程的评判和仲裁提供客观依据。
(5)为同类工程提供现场经验。
在援外成套项目的现场管理中,设计代表及其对施工的监理工作是多余的,没有必要性;对监理的职业道德行为缺少的是有效的监管制度。建立监理检查验收摄像封存制度,可对监理检查验收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工程项目管理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在这个管理过程中要敢于修正、勇于创新,管理水平才能得到不断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才能有质的飞跃。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关键靠制度,制度先进、科学、切实可行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