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 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开征。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要为排污行为而缴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其他生产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该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向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申报缴纳。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排放口是指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
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或者处置场所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仍要全额征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除规模化养殖以外,其他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例如,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也不同,很难统一标准,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今后随着对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是否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征税范围。
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噪声的范围。排污费中的噪声包含建筑业噪声和工业噪声,而环境保护税将范围缩小到只有工业噪声。
二是固体废物的范围。排污费只针对危险废物, 而环境保护税将范围扩大到所有固体废物。
三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 的范围。VOCs 未全部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能找到的,如苯、甲苯等,要征税。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目前对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继续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 色度超标倍数÷ 适用的污染当量值。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月初存栏量+ 月末存栏量)÷2÷ 适用的污染当量值。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举个例子,总汞的排放量如果是1 千克,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所述,1 当量总汞是0.0005 千克,那么,污染当量数=1 千克÷0.0005 千克=2000。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不是全部征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也就是说,对于总汞、总镉、总铬等10 种第一类水污染物,选择其中排放量最大的前五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于悬浮物、生化需氧量等其他水污染物, 选择排放量最大的前三种征税。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44 种大气污染物中,选择排放量最大的前三种,来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 处置量- 综合利用量。
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这样设计,体现了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鼓励纳税人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
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一、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 固体废物排放量× 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税。
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对于噪声,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 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 元~ 12 元/ 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 元~ 14 元/ 污染当量。
固体废物的税额具体为煤矸石5 元/ 吨、尾矿15 元/ 吨、危险废物1000 元/ 吨和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 25 元 / 吨。
工业噪声税额根据超标分贝数按每月350 元~ 11200元征收。
对大气、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目前各省份的税额标准出现了三个梯队。有13 个省份采用了最低值;12 个省份略有提高;6 个省份标准较高,其中北京为最高。一些地方采用了划档分类、设置过渡期税额等。
有四种方法,优先顺序分别为: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 年第81 号)的规定计算。其中, 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7 年第81 号)——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 个行业排污单位,适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 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试行)》。
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适用《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 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个单位的同一噪声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 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 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 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监测频次由纳税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确定。税法规定的按月计算,仅是计算要求,不是监测频次要求。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目前,有的省份已经或正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本来就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共有自动监测、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以及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等四种,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 纳税人有多种计税方法可供选择,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增加纳税人的监测成本。
环境保护税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为: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
正向激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税,排放越多,征税越多;二是按照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
还有三个政策导向:鼓励清洁生产,鼓励集中处理,鼓励循环利用。列处其中的企业,税负将降低或免征。
一是鼓励清洁生产。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 的,减按75% 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 的,减按50% 征税, 以发挥税收优惠的正向激励作用。
二是鼓励集中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是鼓励循环利用。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同时,还要满足基本门槛,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或者监测机构监测的单位,才能获取到相应的浓度值,进而判断是否满足减税条件。有监测数据,是减税的基本条件。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
享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征的纳税人,应填写相应大气污染、水污染物的按月计算报表以及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并在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中填报月均浓度、最高浓度、执行标准、标准浓度值和减免性质代码(或名称)项目等栏次申报减免税。
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减免税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税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为了减轻企业监测投入负担,对安装使用属于《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中列举的环境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可按10%的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