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人们在康德散步时校对钟表指针,说明人们充分了解他的习惯,也说明康德生活的时代,还是一个熟人社会。如果是在陌生人社会,一个人的习惯是很难为周围人知晓的,人们也就无法根据某人的习惯作出某种判断。因为,在陌生人社会中,人们相互之间并不知道他人的习惯是什么。所以,陌生人社会必须依赖权威部门提供的标准而不是自己的判断作出行为选择。虽然陌生人社会总是与民主政治相伴随的,但与熟人社会相比,更倾向于产生对权威的需求,因而,科学与法律等权威被建构起来,并被认为是不可挑战的权威。如果说在农业社会中农民起义是对君主权威的挑战,而在工业社会中,工人罢工以及各种各样的抗议活动不仅不会挑战法律的权威,反而会谋求法律权威的支持。即便是对具体法律规范的抗议,也会同时申诉这是自己的权利,希望表明这是基于“法的精神”的权威性而作出的行动。
钟表本身是工业社会的标志,或者说,钟表意味着人的行为规范。钟表是分散地归属于不同的人所有的,但人们在钟表中读出的却是同一时间,并根据钟表所提供的时间安排那些需要与他人相配合的协作活动和交往行动。在这里,虽然时间是不可见的,却可以通过钟表的指示而成为可视的标准。事实上,钟表所提供的就是被称作时间的同一个标准,让人们在这个标准的指引下去开展社会活动。在某种意义上,钟表就像写满法律条文的纸质媒介一样,把时间写在表盘上。对于工业社会的人们来说,时间就是法律,或者说,是像法律一样的行动标准,在人的社会生活和活动中发挥着规范作用。就康德所生活的地区及年代来看,正处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人们戴上了钟表并根据康德散步的时点校对钟表的指针。如果关于康德的这一描述是真实的话,那么,意味着人们对同一标准(时间标准)的渴望。当人们心中有了标准时,就会要求按照标准去作出行为选择,或者,要求把行为建立在某个标准上,也就是一种完全属于工业社会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与标准相关的行为背后,包含着一种完全属于工业社会的观念。但是,这个时候,人们尚未完全陌生化,熟人社会的痕迹尚存,才使得人们都认识康德这个人,并以康德的行为为准则。总之,在康德的这个故事中,我们读出的是工业化进程中人们对作为人的行为标准的规则的需求,这可以认为是法律及其法治社会到来的一种主观动力。
近代以来,在无数的理论纷争背后存在着的无非是两种视角或两种思路,那就是个体主义的和整体主义的社会哲学观。其实,无论是个体主义还是整体主义,一旦涉入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就会表现出对规则的强调。也许人们会说,农业社会历史阶段中的社会治理并不强调规则,而是任由权力发挥作用。确实如此。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都是现代性的观察视角,也是现代性的理论建构模式。在农业社会,并未出现整体主义,也没有个体主义。现代学术仅仅是站在现代性的立场才会妄言农业社会存在着整体主义。特别是一些国内学者,把中国农业社会的家国一体化解读为整体主义,那是一种不顾历史事实的错误看法。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社会尚未分化,个体与整体意识都尚未生成,谈何个体主义或整体主义?当然,在个体主义发展不充分的地方,社会治理实践往往会出现权力滥用而不受规则约束的情况。其实,在这些地区,整体主义理论也未能得到深入阐释。如果整体主义理论得到了深入阐释的话,那么,在这些地区,也同样会要求用规则制约权力,也会在社会治理中突出规则的作用。这一点可以从官僚制组织是否得到了充分利用来进行证明。
我们知道,官僚制是典型化的现代组织形式。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只要采纳了官僚制组织,就会走向对规则的重视,官僚制必然会把按规则行事放置在很高的位级上。对于官僚制,必须在整体主义的视角中作出解读。官僚制在实现了对组织目的与工具的区分后,建构起了典型化的组织本位主义观念,而这种组织本位主义恰恰是整体主义的一种表现,因为组织整体就是目的。这一点是非常明显的,就官僚制理论产生于德国而不是英美来看,应当说,也是与德国根深蒂固的整体主义理论传统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官僚制却是最为强调规则的一种关于组织体制的理论。韦伯认为:“现代职务的执行受规则的约束,按其本质可以这样说明理由,即例如现代科学理论认为:通过法令在法律上赋予一个机关拥有处置某些特定问题的权限,并非通过对具体个案发布具体命令授权它去处置,而仅仅是抽象的规定——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这同例如世袭制里一般占统治地位的规定方式形成极端的对立,世袭制处理所有未经神圣的传统确定下来的关系时,都是通过个别的授予特权和恩宠的方式。”[1]281正是因为有了规则,职位和岗位上的权力都是明确的,使每一个被填充到具体职位和岗位上的人掌握和行使权力的时候都按照规则进行,不因不同的人而使权力的行使产生显著差异。韦伯所看到的这一点,明显不同于农业社会中的权力应用。不过,随着人类走进后工业社会,在权力的执掌与行使方面,也会完全不同于官僚制。在我们所构想的合作制组织中,如果说存在着权力的话,肯定是不同于官僚制的。至少,合作制组织不会完全接受规则的规约,而是会接受道德的规范。
我们看到,工业社会的资本主义属性决定了在这个社会中“一无所有的人将无法生存,除非他能忍饥挨饿,或者接受有产者的恩赐。任何人拥有多大的自由,取决于他有多少所有权”[2]261。当一个人没有任何财产的时候,被称为无产者。但是,他拥有对自己所具有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因而可以用自己的劳动力去交换生存必需品,甚至在实现了某些盈余时可能会变得有了一些财产。但是,就工业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存在着两极化的趋势。社会的两极化又必然会引发矛盾和冲突,并导致社会失序。一旦社会失序,可以认为,所有社会成员都会直接或间接地遭受不同程度的灾难。这就决定了工业社会必须通过某种强制性的权威力量去控制矛盾和冲突,必须保证基本的社会秩序不被破坏。而法律及其制度所发挥的正是这一功能。法律实际上就是规则,是所有规则中典型化程度最高的规则。工业社会的法治,也就是通过规则的治理。运用规则去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最大可能地遏制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激化。
到了20世纪,当社会两极化的趋势导致社会存续危机的时候,各种各样的规范劳动力交换过程的法律出台,以保证无产者在出卖劳动力的时候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生存的物质保障。同时,也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去努力保证无产阶级一极不遭受毁灭性的破坏,使得劳动力的交换不至于终止。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对社会的延续来说,所有这些做法都是积极的,但其背后所包含的终极性的个人主义观念却是有问题的。即便说这种观念如其理论所宣称的那样具有合理性,也必须在合理性之前加上“历史”二字作为定语。走出了工业社会这个历史阶段,或者当我们的社会蜕去资本主义的属性,其合理性就会丧失。最为重要的是,当社会呈现出了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的时候,由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等所框定和维护的劳动力交换过程以及无产阶级再生产的社会平衡,都将变得无比脆弱。一旦这种平衡被打破,社会的延续就会成为一个大问题。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迫使我们必须实现观念上的根本性转变,即将个人主义的观念转变为人的共生共在的观念。
在人的社会生活中,规则所发挥的是规范的作用。除了规则,道德也可以发挥规范作用。然而,工业社会放弃了运用道德去规范人的行为的追求,而是表现出了对规则的依赖。在黑格尔看来,“希腊精神的观点,在道德方面,是具有纯朴伦理的特性的。人还没有达到自己对自己进行反思、自己对自己做出规定的境地;我们所谓的良知更没有出现。法律、礼俗等等,不仅存在,而且被坚持,它们是很突出的;从另一方面说,它们是基本上被视为蒙昧地独立发展着的传统。这些法律具有为神灵所批准的神圣的法律外形”[3]86。因而,它所拥有的是一种自然的和自发的自治。而且,就整个社会而言,也是基于这种希腊精神建构起来的,尽管这种建构是不自觉的。在今天,虽然我们把人的精神存在作为农业社会建构的原点看待,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农业社会的精神是真正的“神”,是客观化了的“神”。“从新石器时代到近代的开端,农业一直是人类的经济基础……迅速成长起来的农业社会,有赖于其规律尚未为人所掌握的种种大气、气候和生长因素,而这类常年和不可回避的依赖性便深入到人类生存感的核心里面去。大多数人便在服务和义务的观念被结合到劳动的条件之下,以及在古老的动物崇拜不再对有时威胁到全体人民的水旱提供适当的神性概念的条件之下,而在大地上生活和定居了下来。”[4]87在农业社会服从关系的链条中,最高的主宰也是神,人对人的服从最终需要从对神的服从中获得正当性。君主是俗世的主宰,但君主若被认为缺乏对神的服从的话,也会被抛弃。历代暴君最大的罪名就是对神的不敬,以至于人们可以以“替天行道”的名义将其推翻。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农业社会的治理体系是基于人的精神存在而建构起来的,或者说,是在人的精神存在的基础上自然生成的。这一点,可以在黑格尔关于城邦的认识上得到证明。黑格尔说:“城邦国家是一个精神的领域,不是一个物质的领域,——精神是本质的东西。因为是某些基本准则、原则构成了国家的支柱,它们,如果受到了打击,政府是必须干涉的。”[3]125所以,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苏格拉底因为在街头找人辩论而获致重刑。因为,城邦所代表的精神是不允许被破坏的。其实,在一切具有农业社会色彩的社会治理过程中,都不可能有言论自由,都不允许对那个社会信奉的神或意识形态说三道四。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在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文字狱”是经常被加以使用的精神控制工具。我们在对古代社会的观察中,总会惊叹于它自发拥有的文化,每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都有着丰厚的传统文化。其原因就在于,农业社会在世界上的每一个地区都以自发的形式突出强调了人的精神存在的意义。黑格尔所看到的是,“在欧洲,可以说文化是在一种精神宗教的保护之下,以一种精神宗教为前提而开始的……所以在欧洲有一个固定的精神原则作为基础,这个精神原则满足了主观精神的要求;从这个绝对的原则出发,决定了其它一切关系,如义务、法律等等,这一切关系是依靠这个原则的”[3]19。
在工业社会中,我们看到的是一幅完全不同的图景。就社会治理而言,基于个人主义的设计,政治部门成了整个社会中的个人的代理。政府虽然是政治部门的执行机构,却被认为是政治部门的代理。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又是政府的代理。这样一来,“在传统的行政管理场景中,行政管理者是政府的代理人,在将政府、公民和他们职业联系在一起的系统或结构中开展工作。对于许多公务员而言,首要的职责是维护职业和管理机构的自身规则,以及手足情谊;其次的职责是维护政府或机构的利益;排在第三位的才是公民的利益”[5]60。也就是说,只有在个人主义的视野中才会有代理的问题,才会作出这种代理制的设计。然而,当这种代理绕了一个大圈子的时候,作为公民的个人利益却被边缘化了,可能会经常性地受到忽视。事实上,总是受到有意无意的忽视,往往是在政治部门以及政府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忽视导致合法性危机的时候,才会重新作出调整。
唐斯准确地指出,政府官员为自我利益谋划是近代以来一以贯之的传统,是“遵循自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的思想传统,也与对政治学作出贡献的政治学家西姆内尔、杜鲁门、沙特斯克耐得、布卡南、塔洛克、赖克和西蒙的思想一脉相承”[6]2。显而易见,在原子化的逻辑中,政府被打造成了一个具有独立性的体系,进入一个自我建构、自我发展的进程中。因而,在开展社会治理活动的时候,“政府是一个作用巨大的社会角色,有其自己的运转和发展规则、自己的价值体系和自己的制度逻辑”[7]7。这样一来,政府往往不会轻易地按照公众的要求改变自己,反而是努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去作用于社会和改造社会,让公众按照政府的要求去开展社会活动。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因为个人在政府面前又是那样微不足道,不可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对政府忽视或无视他们的利益的行为直接进行矫正,从而需要求助于强制性的规则。而且,一旦这种规则确立了起来,即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无论是多么微不足道的个人,都可以声称以法律的名义作出抗议,甚至依据法律的精神作出抗争。
不需要更多的举例就可以证明,工业社会的发展走向了这样一个方向:“人们热衷于制定规则,着魔于行政管理的控制,迷恋于一切合法但却无力的权威,这一切业已登峰造极,而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此。”[8]34所以,工业社会的一切社会生活和活动,都被要求遵守法律,是在包括成文法律在内的完整规则体系的规范和控制之下的。特别是这个社会的治理,被要求依法治理,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法治模式。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情况却不同了。在人类社会进入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后,特别是在人类社会呈现出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规则往往在人的行动面前显得僵化,甚至成了束缚人行动的绳索。在规则规范下的行动,往往表现出一种行动无力的状况,难以应对迅速涌现的危机事件。可以认为,在危机事件频发的情况下,人的行动力的下降本身就成了人类所遭遇的最大危机,让人们感受到前景是那样的暗淡。对人的行动力的下降进行分析,显而易见,之所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没能够从根本上提升人们应对突发性危机事件的能力,原因就在于规则束缚了行动者的手脚。
在工业社会与农业社会的比较中,如果我们希望指出那些重大的不同方面的话,是不应忘记“社会组织化”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现象的。虽然作为工业社会基本特征的所有重大方面在农业社会均已出现,但无论是在质上、量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都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农业社会中的剩余是可以成为商品的,但专业化或专门的商品生产却没有;农业社会有市场,但没有作为一个系统的市场经济;农业社会有法律,甚至在许多地区——比如罗马——拥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但很难说有法治(尽管西塞罗的诸多思想在现代解读中属于法治的范畴)。就组织而言,在农业社会,甚至在人类历史上的更早的时期,都已经出现,但社会的组织化历程则是在工业化进程中开始的。直到20世纪后期,我们才能说实现了充分的社会组织化。工业社会这个历史阶段中的社会组织化是人类文明进化的新标志,事实上,它所造就出来的既定现实是“从更广泛的层面上,可以说当代历史发生在组织中,通过组织而演进。经济发展是政府政策(公共组织)与创建并允许私人组织的行动结合的结果。跨国公司和各种国际非政府组织——从世界银行到江河之友——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现代化途径选择的影响越来越大。虽然历史学家仍通过伟大的男人和伟大的女人的传记讲述历史,但也许那些伟大的(或不怎么伟大的)组织之间发生的故事能告诉我们更多”[9]9。
工业社会的领域分离、专业化以及脱域化的不充分等,决定了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正如斯科特和戴维斯所指出的:“不同的文化、法律和历史造就了不同的国家制度,其中的组织形态自然也各不相同,从日本的经连会到匈牙利和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企业,到德国以银行为中心的资本主义体制,都各具特色。美国、中国、德国和日本的经济发展历史过程比较清楚地表明,经济活动来自不同时期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方式。此外,各种组织形式并非静止不变,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在经济泡沫破灭后的20世纪90年代曾遭受很大的质疑,而在同一时期,德国的银行大量放弃对企业的股权。在考察组织的多样性时,一定不要忘记时代、地域和文化因素。”[9]17但是,无论组织的形式有多少种,贯穿于其中的都是官僚制的基轴。不过,我们也发现,20世纪后期以来,组织多样化呈现出加速的态势。这一方面反映了组织因适应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要求而调整和改变自身;另一方面,也指向了最终突破和告别官僚制的未来发展方向。在组织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中,必然会促使官僚制的因素日渐消减,至少,官僚制的观念会越来越淡化。也就是说,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必将引发组织模式的根本性变革。对于这场变革,我们认为,就是合作制组织取代官僚制组织的过程。而我们关于合作制组织的构想以及探索,正是要推动这个进程,将其从自然历史进程转化为一个自觉创造的过程。
工业社会的分工—协作是在两个层面上展开的,组织本身是一个分工—协作体系,是通过组织结构以及权力和规则等而实现的一种自觉的分工—协作;在社会的层面上,则是通过市场机制而实现的一种类似于自然的分工—协作。这两个层面上的分工—协作既是相互支持和相互补充的,又是相互矛盾和相互冲突的。比如,在组织管理中对经济手段的应用,可以看作是对市场机制进行了改装后的利用。组织的形式是多样的,当组织自身感到力量不足,即不足以在竞争的环境特别是在市场中取得绝对性的优势时,往往会形成组织联盟。也就是说,组织为了迎合市场,也为了在市场的不确定性中获得某种确定性,或者为了显示组织的力量,往往会联合起来而组成组织联盟。我们也看到,联盟这个概念如果被看作是工业社会的一种普遍形式的话,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可以用来替代组织的概念。在工业社会中,个体的人在独自开展活动时,已经无法应付复杂的环境和使个人的利益追求得到实现。此时,加入到组织中来,作为组织成员,其实是出于放大个人力量的需要。但是,就它是组织的构成要素而言,就它与其它组织成员同处于一个协作系统而言,它们之间实际上是建立了一种联盟关系。当然,我们往往是在观察巨型系统间的关系时才使用“联盟”一词来指称它们的协作关系,而不是把它们的协作关系解读成组织。
如果一定要对“组织”与“联盟”进行区分的话,我们所看到的则是:当我们用“联盟”一词来指称某个协作行动体的时候,往往认为这个协作行动体不像组织那样拥有严格的、具有合理性的结构,即结构化程度较低,而是基于暂时性的共同利益要求而走到了一起。也就是说,一旦它们的利益重合部分分裂成不同的板块,联盟也就解体了。所以,联盟具有不稳定性和临时性。比如,在西方竞争性的多党制政治中,为了在选举中击败共同的对手,几个党派可能结成联盟。但是,一旦在选举中胜出之后,从组阁开始,就出现了分歧。接着,在施政的问题上,进一步陷入争执之中。要不了多久,执政联盟就出现了裂痕,甚至解体。人们从联盟的解体中往往看到的是背信弃义的行为。这说明,联盟虽然也是一种协作体系,但由于它不具有组织所拥有的科学化和技术化的结构、运行机制以及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则,因而不具有稳定性和生命力。这从反面也证明了科学化、技术化的结构和明确的规则体系对协作系统的至关重要意义。没有这些,组织就会成为松散的联盟,并总是处在解体和重建的往复之中。联盟之所以会遭遇其成员背信弃义的问题,还在于它不具有单个组织那样的严密结构和规则体系。所以,如果联盟试图避免出现解体的命运,也就会趋向于去建构严密的结构和规则体系。这样的话,联盟就会从“准协作系统”向“协作系统”转化,从而把自己变成单一性的组织。
一般认为,市场中存在着一个不确定性空间,或者说,市场本身就意味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而组织则因为部门、职位、岗位等都是相对固定的,因而不存在不确定性。也就是说,组织的环境具有不确定性,而组织自身却是具有确定性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组织之中,也存在着不确定性空间。正是组织中的不确定性空间,对增强组织领导者的权威,有着正向价值。因为,这个不确定性空间其实也就是组织领导者与组织成员开展博弈的空间。由于组织领导者的地位以及能够调动更多组织资源的能力,使他能够在博弈中处于无法动摇的优势地位。结果则是,他可以通过博弈显示出组织成员必须向他妥协的力量,甚至出现组织成员对他产生依赖这样一种情况,从而形成权威和增强权威。与之相反,组织规则却往往成为隐藏组织领导者权威的因素,在某些情况下,会成为削弱组织领导者权威的因素。一个组织的规则体系愈是严密,组织领导者的权威就愈小。所以,拥有权威的组织领导者往往极力贬低组织规则的作用,即使他提起组织规则时,也只不过是把规则作为他控制和支配其它组织成员的工具来看待的,又或者,是用规则来为他的控制和支配行为进行合法性证明的。由此可见,虽然组织成员在受到组织规则的压抑和束缚时也会希望组织能够拥有一个不确定性空间,但是,与组织成员相比,组织领导者往往更希望组织拥有这块空间。而且,组织领导者在获得这块空间的时候,总会不失时机地把不确定性转化为一种控制和支配组织成员的力量,对组织成员实施一种非正式的压迫,收买依附者和排挤异己者。对绝大多数组织成员而言,组织中的不确定性空间并不意味着升迁、晋级等利益实现的机会,反而成了一种非正式的压迫力量。
在工业社会的背景下,哈贝马斯试图探讨组织类型的政治合法化功能,认为一种民主化了的组织类型由于“依赖于具体的社会和政治条件,依赖于支配权限,依赖于信息以及其它类似的东西……在每一种情形下,其作用机制都能更好地适用于程序上合法的决策和制度的产生”[10]192。在这里,哈贝马斯显然是把“合法”与“合法性”的问题混淆了,或者说,哈贝马斯试图对韦伯的合法性概念作出修正,即试图把“合法”的意层引入“合法性”的概念中。其实,哈贝马斯这样做可能会使合法性的概念泛化。或者说,当哈贝马斯把合法性概念泛化之后,拓展了这一概念的解释空间,以至于能够把一切现代政治问题都纳入“合法性”概念的解释框架中去。结果,绝大多数政治学问题都成了一个合法性的问题。不过,我们认为,关于合法性概念解释功能的扩大并不是积极的,因为它容易造成诸多理论上的混乱。
可以确信,由于合法性概念的提出以及从合法性的视角来考察现代政治组织,它的存在与发展都会遇到合法性的问题。但是,政治组织的功能并不在于谋求合法性。政治组织的存在,是服务于现实安排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以及生产公共的和政治的“产品”。的确,现代政治组织的存在与发展需要合乎法理甚至合乎法律,但这与韦伯的所谓合法性还不是一回事。韦伯的合法性在用于非官僚制的时候,是以支配对象的认同为前提的,即支配者在被支配者那里获得认同的合法性。但是,在官僚制这里,则是合乎法律的合法性,韦伯所青睐的就是法律的合法性。这时的法律,其实也就是规则的泛称。所以,官僚制无非是一个规则体系,是将规则渗透到组织结构以及岗位、职位等所有方面的组织体系。与非官僚制组织中的支配(韦伯主要指认出卡里斯玛的和传统的两种类型)不同,官僚制组织在等级结构中虽然也存在着权力,但是,权力必须服从规则和接受规则的调控。所以,我们可以把官僚制直接称为规则体系。也就是说,在组织的意义上,非官僚制组织的合法性是不能够完全理解成对规则的倚重的,而官僚制组织的合法性则可以看作是规则运行的效果。
一般说来,当组织的运行是一个完全的权力支配过程时,会以分配体系的形式出现。一旦组织运行成为非完全的权力支配过程,或者说,组织引入了系统化的规则体系,并将权力支配行为纳入规则的调控之中,就会向交换体系转化。因为,规则的至上权威性决定了组织成员的个体性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甚至尊重,从而使组织与组织成员变成了可以分别对待的两种不同因素。而且,组织与组织成员并不必然有着同一目标,以至于组织与组织成员之间建立起交换关系,并将组织形塑为交换体系。也就是说,当组织主要表现为一个权力支配体系及其过程的时候,会倾向于在意识形态上要求组织成员与组织的一体化。事实上,也会表现出对整体主义观念的强化。如果组织把权力的运行放置在规则的调控之下,甚至要求组织的一切都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上,那么,这种组织必然会把组织与组织成员加以区分,在组织的意义上通过规则去表现整体主义的追求,而在对组织成员的管理中,则强化和利用组织成员的个体差异,通过唤起组织成员的个体主义意识而从中挖掘出或压榨出取之不尽的活力。比如,通过各种各样的对组织成员的差异化对待,挑起组织成员间的竞争,让一部分人排斥另一部分人,都是激发组织成员个体主义意识的有效方式,也能够在组织成员作为个人的竞争中获得组织所需要的各种因素。就此而言,官僚制也呈现出了分裂的状况,它既是整体主义的产物,也是个体主义的实现途径。
除了权力、规则之外,共识也具有组织功能。也就是说,在一种共识的基础上也可以将人们组织起来,从而形成一个集体行动体系。我们认为,这种基于共识的组织是可以被打造成合作制组织的。可以认为,在人类历史上,并不缺乏基于共识而形成的组织。但是,这类组织却未见有发展成为合作制组织的。这是由历史条件决定的。我们之所以说全球化、后工业化是合作制组织兴起的时代,也是基于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作出的判断。因为,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所施予人们的压力决定了人们更容易形成行动共识,并在共识的基础上组织起来。人类历史上的所有关于组织的理论和知识,又会作为一笔丰厚的遗产而得到继承,并在这笔遗产中发现和获得组织活动所必要的理性。或者说,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的组织转型中,权力、规则等都能得到自觉的应用,从而打造出合作制组织。
总之,合作制组织是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行动体系,但又不是基于共识的乌合之众,而是辅之以权力和规则的理性化的行动体系。当然,合作制组织及其合作行动也都必须得到规则的支持,但我们对规则的理解却不能停留在官僚制组织的阈限内,而是需要展开我们的想象力。我们认为,合作制组织中的规则应当是具有灵活性的,或者说,这种规则因其包容性而具有弹性,而不是像工业社会的法律那样具有明显的刚性色彩。同样,在对规则的作用方式以及作用力的理解中,也可以看到合作制组织及其合作行动中的规则是弱强制性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建议”的色彩,对组织成员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正如罗森布鲁姆等人所言:“当人类文明从狩猎——采集社会发展到今日的后工业化、科技化社会,人类越来越依赖组织作为达成社会、经济和政治目的的手段。”[11]152但是,社会不能归结为个人,反而,个人应当归结为社会,组织亦然,不能归结为构成他的组织成员。因为,个人具有他作为自己的特性,个人间的差异不会因为被结构化到社会中而减少,社会可以包容个人间无尽多样的差异,却不能因此而把社会归结为这些差异中的任何一种具体形式。虽然领袖或主宰者的个人特质会对社会有着更大的影响,但社会依然不会因为他的个人特质而消除其它成员的所有差异。所以,人类社会的进步总是体现在对差异的包容程度中,反映在是否承认差异的问题上,表现为在何种程度上承认差异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承认差异。
在历史的视角中,尽管人的自然差异不会因历史的演变而发生变化,但人的社会差异在内容和性质上都会随着历史的进步而发生改变。由此看来,社会的性质以及文明化的状况,决定了人的差异的状况。所以说,个人应当归结为社会。由于个人与社会之间是这样一种关系,人类才在近代走上了一条追求同一性的道路,即把社会看作同一性、普遍性的领域,以为同一性是扬弃了个人差异的形式。在制度设计、法律和政策建构中,都以差异背后的抽象同一性和普遍性为依据,以此表明社会不同于个人。从表面上来看,这确实证明了社会不同于个人,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看法,而且被人们广泛接受,仍然是因为在这种判断中包含着把社会归结为个人的思路。或者说,是把社会归结为个人的某个部分。这个部分是你、我、他共有的,是通过抽象的方式能够把握的抽象存在,是在抹掉了你、我、他的差异的条件下发现的。然后,基于这种抽象的存在进行社会建构,就产生了我们存在于其中的这个社会。虽然抽象的存在是思维的造物,但就其原初的内容而言,是来自于个人的,是个人的一部分,是众多个人或者说全体社会成员都拥有的那部分内容。所以,在逻辑上,依然是一个把社会归结为个人的思路。
在农业社会,人们公开地把整个社会归结为君主,或者提出以某人为核心,这是不加虚饰的一种把社会归结为个人的状况。现代思想不同,它在个人之间抽象出了同一性,然后把社会归结为这种同一性,从而显得隐蔽多了,可以说是一种对社会的矫饰。不过,它依然属于把社会归结为个人的思路。当我们说不应把社会归结为个人时,也包含着对这种隐蔽的或矫饰的思路的否定。当我们要求把个人归结为社会时,是对个人差异的承认,认为正是在个人的差异的完整性得到尊重的前提下,社会才可能是健全的,个人才能在保持自身差异的条件下与他人一道开展共同行动,以合作的方式构建社会和促进社会发展。这样一来,社会不仅包容了个人的差异,而且是这种差异的聚集形态,是个人用以表现自我和实现自我的舞台。
个人的差异不是来源于个人的肉体等生物性存在。在人的自然生命方面,即使在出生的时候会有强弱之分,会带有遗传特征,会在禀赋上有所不同,但这些先天性的人的自然生命方面的差异,对人的后天的生活和活动的影响并不是根本性的。人的差异是在社会中获得的,是社会把人归类到不同的人群、不同的等级并最终使人成为他自己的那个样子。也就是说,人的后天的全部社会生活塑造了人,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获得了社会生命,也同时获得了属于他自己的那种与他人不同的特性,从而使人与所有的他人不同。既然人的差异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那么,社会建构就必须以承认人的差异为前提。否则,在逻辑上就属于社会对自己的否定。然而,建立于抽象普遍性和同一性之上的社会,恰恰包含着这样一种逻辑悖论。当然,在工业社会的条件下,在可以对社会以及个人进行静态把握的情况下,我们要求把个人归结为社会。然而,当社会呈现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候,当社会的运行已经使一切静态的认识和把握都不再可能的时候,我们对这种把个人归结为社会的主张也表示怀疑。这个时候,我们必须在行动主义的立场上去阐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即在人的行动中去理解社会以及个人。也就是说,把社会以及个人都看作是人们在行动中进行不断建构的过程。
当然,我们现在仍然处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直接面对的是来自工业社会的创造物以及工业社会的基本框架。所以,我们看到一些哪怕是最为积极的认识也只能是:“社会结构的延续性取决于人们在其中的行动再生现行模式的程度。社会结构由规则或模式(行为模式)和资源(包括物质和人)构成,后者从适用于它们的模式中获得意义和价值。一方面,行动总是发生在规则和资源的现有结构之内——结构为行动提供背景;另一方面,行动再生或改变现有结构——结构源于人类行动。”[9]28我们知道,根据韦伯的考察,古代社会的家产制“缺乏按照事务规则确定的、固定的‘权限’;固定的、合理的等级制度;通过自有的契约并按规定任命官员和按规定晋升;专业业务培训(作为准则);(经常性的)固定薪金和(更为经常性的)用货币支付的薪金。”[12]254韦伯的官僚制就是在与古代社会的这种对比中创造出来的,而且也已经被实践所证明,是适应工业社会的要求的。但是,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现有的结构已经无法成为行动的背景。事实上,根本就不可能出现稳定存在的现有结构。所以,我们的关注点不应再像斯科特等人那样放在社会结构的延续性上,而是应当放在行动中再造社会结构。如果希望从结构的角度去看世界的话,如果说在我们的观念中还有着结构的概念的话,那么,结构也是不断地再生的。也就是说,是存在于人们的行动之中的。事实上,当我们把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作为认识和思考的前提时,其实是否定一切结构的,不认为人的行动中包含着再造结构的内容。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全球性改革运动已经显现出它是一场在社会转型中发生的自觉变革运动。不过,我们也看到,在这场改革运动的初期,以“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名义出现的改革,仍然是在默认法制环境不变的前提下展开的,而且在意识形态上具有明显的管理主义倾向。所以,这场运动所追求的和能够实现的完全是对工业社会治理体系的修补工作,并不意味着在社会治理方面能引发根本性的变革。实际上,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的时候,人类社会呈现出全球化、后工业化迹象,一场否定工业社会的运动开始悄然发生,从而使得新公共管理运动无法在社会治理变革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人类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这场根本性社会变革是一场对法制的超越,是走向合作社会的过程。在合作社会规则体系中,法律以及由法律所构成的制度,只是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对于德治具有从属性。所以,合作社会的治理是在德治框架下展开的。在合作治理中,如果说存在着法律的话,那么,法律所发挥的也应当是引导作用,而不是像在工业社会中那样发挥着控制和支配的作用。如果说法律能够成为一种引导的力量而出现的话,那也必然是在德治的框架下。只有在德治的框架下,法律才会具有引导的性质和功能。
显而易见,在工业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重复发生的行为以及事情都无非是一次复制,会因为形式化而可以还原为一种重复性的事情,也可以依照上一次开展行动的行为进行行为复制。也就是说,无论是发生的事件和应对事件的行动,都是从属于同一模式的,是在同样的程序和规则之中发生的。在日常生活领域中,重复的行为和事项也每日都发生,但每一次出现时都会有新的内容。比如,会增强人的声望、促进人的友谊、确立起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或者相反。当然,你也可以说这些现象也会偶尔出现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但我们必须指出,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理想形态而言,是不允许类似的现象出现的。如果出现了,那只能说是日常生活领域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殖民的结果。比较工业社会的三个领域,可以看到,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倾向于生成规则和依据规则去开展行动,而在日常生活领域,则会表现出对规则的冷淡,而是更倾向于尊重习俗、习惯和道德,并依此去开展交往活动。
在人类学的视角上去看社会,可以看到,陌生人与陌生人社会是两个既相关联又不相同的概念。“陌生人”也是一个社会范畴,但是却包含着自然主义视野中所看到的某些内容。比如,当一个人闯入一个陌生的环境中所看到的或不得不与之打交道的人,就是陌生人。相应的,对一个熟人群体而言,这个新闯入者也就是陌生人。在此意义上,陌生人是可以随着他们之间的认识、了解、相互信赖关系的建立而步步深入地向熟人转化的。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某种基于共同文化的仪式(如中国的“结义”)而加速陌生人向熟人的转化过程。“陌生人社会”一词则有着不同的内涵,它是指一种社会形态。也就是说,这个社会拥有一种把人隔离开来的文化、规则和规范。这些文化、规则和规范从表面上看来是一些能够把人们联系起来的纽带,是把人们整合在一起的共有生活框架,而在实质上却是把人隔离开来,使人成为孤立的个人。在这种社会中,每个人相对于他人而言都是陌生的,不因其交往的次数和频率而变。所以,这就是真正的陌生人社会,它拥有一个完整的有效消灭熟人的机制,足以保证所有人都作为陌生人而生活在同一个框架之中。现在,人类正在走进一个匿名社会,也就是说,陌生人社会即将发生质变,一个匿名社会将要取代陌生人社会。匿名社会中的人是由知识、理论和思想武装起来的人,具有独处的能力,更有行动的能力,特别是在任何需要他的时间和地点,都显得非常适宜与他人一道合作行动,而且能够表现出不对外在于人的规则的依赖。事实上,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学者们已经意识到,“全球游戏的结果及其规则都不是预先确定的,没有一个全球政治机构能够全面地限制比赛者的选择范围,强迫或说服他们遵守这些限制”[13]79。所以,全球政治的真谛就在于所有的行动者都必须行动和都在行动,而且,这是一种不容置疑的合作行动。
当我们把视线再拉回组织上来时,就会看到,在组织变革的意义上,新知识引发组织变革的要求会首先被组织成员感受到。其实,一旦新知识被引入到组织中来,组织成员在运用新知识的过程中,就会立即感受到组织原先的设置以及各种各样的规则和行为方式与运用新知识所需要的行为之间是冲突的,他们会在已经养成的行为习惯与运用新知识的行为之间进行选择。这时,具有自觉意识的组织成员就会在引进新知识方面成为激进的和活跃的因素。如果这些组织成员的工作绩效因运用新知识而有了更好的表现,也就会对组织中已有的行为习惯形成冲击。进而,在组织中形成一种求新的氛围,并最终导向组织变革的结果。如果说组织规则所营造的是组织存在以及运行中的平衡态的话,那么,变革则是要打破这种平衡态,即指向组织的规则体系。一般来说,我们在组织变革的过程中,首先看到的就是废除一些规则和订立一些新的规则。在新的规则实现了对旧的规则的替代时,原有的组织平衡被打破,而新的平衡则会由新的规则去建构和维护。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我们认为,这种用新的平衡代替旧的平衡的做法也不再适用。对于我们所构想的合作制组织来说,任何时候都不去营造任何一种形式的组织平衡态。所以,组织治理的意义,是否必然倚重于规则,是一个非常可疑的问题。
尽管福山耽于工业社会的思想范式之中,在理论创新方面表现得非常怯懦,但他还是看到了大量新的事实,意识到“从等级制的、泰勒式的组织演变为扁平的网络化的组织,需要卸除正式的、官僚化的规则的协调功能,将之转授给非正式的社会规范。在扁平的、网络化的组织内,权威并没有消失,而是以某种允许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方式内化于组织之中”[14]20。推广到整个社会,福山所描述的这个方向也是富有启发性的。我们相信,在全球化、后工业化即将把我们引入的那个社会中,在需要通过组织去应对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一切事务的时候,规则依然是共同行动不可缺少的因素。但是,无论是规则的形式和功能,还是规则形成的方式,都将与工业社会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概括的说,这种规则应当是灵活的和富于弹性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更倾向于使用“规范”一词去替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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