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及行为共同说是现今刑法关于共犯本质问题的三种学说。我国目前采取的通说观点是部分犯罪共同说,但这种学说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并不能给与合理的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具体案件并不能妥当处理。因此对行为共同说的提倡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06-01
作者简介:包郑超(1993-),男,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问题之提出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该条文运用强调性质的语句对“共同故意”进行表述。认为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是数人持相同的犯罪故意。但是并没有对共同过失犯罪问题进行详细表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时有发生,例如:甲乙二人用一把枪打靶比赛射击,轮流射击前方树桩,误将自然人丙打死。能够查明,只有一颗子弹致丙丧命,但无法查明是哪个人射出的该发子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二人的行为系共同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能对二人分别进行单独处理,判断是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因果关系无法得到证明,因此不能将丙的死亡结果单独归因于甲或乙个人头上,而死亡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均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素。因此不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二人,这种处理结论很难被人们所认同接受。
二、三种通说之简述
(一)完全犯罪共同说
该学说主张,三项指标完全相同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即客观上需要实行行为的完全相同,主观上必须持故意的心态,且数人所持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数人定罪的罪名完全相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例如:甲隐瞒其欲故意杀害丙的意图,与乙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丙重伤,丙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查明,致命伤系打击胸口的一拳所致,但无法查明这一行为的实施主体。若采取完全犯罪共同说的观点,针对该情况只能对双方行为单独评价分别定罪,由于无法查清因果关系,因此对于甲而言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对于乙而言由于因果关系不明,因此仅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很明显,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结论。
(二)部分犯罪共同说
该学说主张,三项指标完全相同并不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满足其中一部分相同即可,即存在部分相同的客观实行行为,主观上持故意的心态,存在一部分相同的故意内容,定罪的罪名可以不同。采用此学说的主张,针对上述“(一)”中的例子,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于甲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乙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完全犯罪共同说相比,该学说说具有更强的合理性,但对于共同过失犯罪仍不能给与合理评价。
(三)行为共同说
该说主张,只需客观上的实行行为存在部分相同之处就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即客观实行行为部分相同,主观上只需有满足双方有意思联络即可,故意或过失与否在所不问,定罪罪名可以是不同罪名,强调个人责任原则。按此主张,针对“一”中的例子,二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系共同的过失,将二人行为以共同过失犯罪来评价,均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三、行为共同说之提倡
在认定共同犯罪的问题上,行为共同说具有更强的合理性以及全面性,且在处罚上也没有进行扩大评价。正因行为共同说需要存在部分相同的客观行为,因而针对个案,行为共同说与部分共同说会得出基本相同的结论,但行为共同说强调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基于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的行为,并不要求共同实施的是具体的犯罪,即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强调的仅仅是一种不法的状态,也即不法层面上的犯罪。参见日本山口厚教授的观点,只要采用因果的共犯论或惹起说来判断共犯的处罚问题,就应对行为共同说予以支持。之所以处罚共犯,是因为共犯通过介入其他共犯者的行为导致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固其具有违法性与责任性。
提倡行为共同说与我国刑法现行规定并不冲突,可以将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中所述的“共同故意犯罪”理解成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即不法层面上的犯罪,并不特指相同罪名的犯罪。刑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在行为共同说中得到了深入的贯彻,个人原则在近代刑法中被当做解决共犯问题的根本原则,因此在共犯的本质问题上须以此原则为根本。因而,刑法25条第1款的规定并未实质否定行为共同说,与立法思想并不矛盾。总而言之,相比较于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在行为共同说中得到了更好的体现,具有更佳的可接受性。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刑法理论也需随之更新进步,针对某些特殊案件,我国现采取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并不能妥善地予以解决,从个人原则角度出发的行为共同说,在认定犯罪问题上更具有合理性。因此,提倡采用“行为共同说”相比于“部分共同说”而言所得出的结论会更好地被人们所接受,也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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