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暴走看啥片》看待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

2018-02-11 16:38陈倩云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

摘要: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影视娱乐成为数字资源,使传播更广,也使观众观影耐心弱化,随之诞生了大量的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的网络节目,擅长快、狠、准得对电影电视节目进行吐槽、点评,过程中难免对影视作品进行引用和戏仿。本文致力于讨论,这样网络作品中的引用戏说,是否构成滑稽模仿或合理使用,是否涉及对原作品版权的侵犯。

关键词:著作权;滑稽模仿;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73-02

作者简介:陈倩云(1991-),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近年网络自制节目井喷,针对影视剧的点评类网络节目,因不受电视播出的各种条款限制,不需太高“入行”标准,短小精悍易传播,收视率居高不下。笔者较为熟悉的有从央视《第十放映室》转型的《龙叔说电影》,有3分钟看完的谷阿莫,《暴走看啥片》等。其形式大多数都是通过对热门、冷门、經典、烂俗等各种影视剧进行剪辑,配上其节目特有的脱口秀式点评而在网络爆红。

受到点评、引用的作品中,不少耗资不菲、需要观众花费长时间观看的影视剧,被浓缩在几分钟十几分钟内,通过网络节目编辑的再次「解构」,将作品铺排一两小时的事件、渲染几十集的感情一语道破,这种做法,是否存在制作者独创性的观点?是否存在侵犯版权的问题?笔者将展开探讨。

一、是为滑稽模仿?

类似《暴走看啥片》、谷阿莫等对已有作品进行引用、戏仿的行为并非互联网时代才有的现象,古希腊定义:以知名作品、驰名商标、公众人物等为模仿对象,模仿者借助各种文学或艺术的表现形式,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以达到其对模仿对象所表现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谬之处的批判和评论,是为滑稽模仿。由于戏仿在西方经历了很长的发展时期,经常作为批评公众人物和文艺作品的手段,具有强烈的批评性质,所以常常引发当事人之间的侵权之争。由于滑稽模仿往往一方面大量引用原作,根基于原作,另一方面,大多以批评与讽刺原作为目的。出于对作品版权的保护引用戏仿应依法得到原作者的许可,但从滑稽模仿的描述和目的看来,著作权人基本不可能同意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大量使用来颠覆其立意初衷。这样一来,一个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对原作的版权侵犯,必然面临法律的衡量。

有很多国家直接将「滑稽模仿」作为著作权侵权的豁免条件,也就是说即使不经权利人同意也可以进行滑稽模仿。同时,为了克服司法判断的困难,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的国家也都通过立法和司法判例对滑稽模仿的合法性做出清晰界定。如:《德国著作权法》第12条第2款:允许滑稽模仿者对原作的使用,但不允许讽刺性使用音乐作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5条第4款规定: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不得禁止合乎其它有关规定的滑稽模仿、漫画和讽刺模仿。滑稽模仿作品理论上必须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即精神和物质部分,只有幽默的精神成立,才能对滑稽模仿作品实施豁免,但不能损害作者的人格和声誉。至于借用的程度无关紧要,但滑稽模仿作品必须与原作有很大的不同,滑稽模仿作品原则上以批评原作为目的。《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39条规定:对一部已发表作品进行模仿性滑稽表演不应当被视为需作者同意才能进行的改编。《巴西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不是原作的真正复制本、也未影响其信誉的仿效和滑稽模仿,均属合法。这些国家著作权法的相同特点在于:滑稽模仿不是原作的复制品,不应与原作混淆,不应损害原作者的人格权;批判作品需要有独创立意、使用原作品是为了引起观众对原作的回忆。这些原则即为判定滑稽模仿作品是否侵权的主要考虑因素。

二、抗辩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定义与立法

就我国而言,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从对《无极》进行恶搞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始,我国“恶搞电影”发展之迅速令人咋舌,滑稽模仿作品已成为影视产业中的强劲地新生力量,在我国文化市场上立足并成为我国文化产业中不可小觑的部分。但在我国当前著作权立法框架下,滑稽模仿尚未被清晰界定,如此一来就无法得到明确豁免。也就是说,未经许可对原作的滑稽模仿可能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涉嫌侵权一方往往引用「合理使用」作为抗辩。

对于「合理使用」制度,我国主要立法如下:

《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对原作的滑稽模仿无需原作权利人授权。

我国著作权立法对“合理”界定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般认为,隐藏于“正常使用”和“合法利益”背后的,是原作的商业利益和价值评价,滑稽模仿是否侵权取决于是否对原作者造成损害。

(二)评剧的网络综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回到一开始网络影视点评节目戏仿问题,翻看《暴走看啥片儿》系列,其通过该节目视频出现过的电影电视剧上百部,不乏对上述影视作品进行吐槽、讽刺、推荐等。笔者综合现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其引用的作品是“正在上映播出或上映播出后半年内的电影、电视剧”还是“已结束上映播出的大家都看过的电影、电视剧”。针对前者,这些作品尚处发行阶段,相关网络综艺带来的剧透小短片可能会带来两种影响——一是将部分尚未观影,但在纠结要不要买票进场观看的潜在观众,通过几分钟、十几分钟的剧透网络小短片,已经了解了电影绝大部分内容或重要情节,无论是否了解到电影表达的重点或立意,但极大可能,不再愿买票走进影院,而这无疑会对电影的制作、投资方造成直接的商业损害。二是这些带有剧透、评析性质的视频反过来成为一种宣传,让粉丝看完之后好奇地买票去看原电影。如今不少片方花钱找这些热门商业网络综艺作为电影宣发手段,这类视频短小精悍易传播,增强了新电影的曝光度,控制得当的视频内容,反使得片方获得更高的票房。至于大家心目中的经典影视剧,其发行收益已基本实现,并且因为作品被公众知悉而很大程度上成为公共产品,戏仿引用带来的剧透影响就微乎其微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语境下的戏仿、吐槽,是一套特殊的话语体系,不应简单地认为是一种对原作的损害和贬低,要想繁荣文化产业,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的作品,必须要激发作者的创作潜力,若将原作版权保护的太过严苛,则直接扼杀了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所以。应该根据著作权法、尤其是有关合理使用的一般法理,根据滑稽模仿的特征与功用,对著作权法的条款作目的性解释,同时也可融入其他方法的法律解释。古已有之的滑稽模仿作为文艺创作的一种固有传统,体现了文艺创作的内在本质规律,也体现了言论自由、创作自由的根本要求,应该继续作为文学艺术事业、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器而发扬光大,而不能为了版权利益,阻止其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玉敏,曹博.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04).

[2]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J].法学杂志,2008(05).

[3]祝梦欢.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制度问题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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