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浩翔
摘要:建立健全刑事执行监督体系,关系着新更名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能否充分履行自身新的职责,关系着刑罚能否得到认真的实施,更是关系着刑事执行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文从刑事执行检察的基本理论入手,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思路,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对刑事执行检察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3;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46-01
一、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性质
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性质问题由来已久,从监所检察科时期就争议颇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种观点从刑事执行与审判活动的监督关系来看,认为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性质是行政执法监督权。很多人认为这种观点与事实不符,因为行政权不能涵盖以前监所业务中所包含的侦查起诉以及侦查监督等权利,基于此,一些人认为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性质属于诉讼监督权。但是第三种观点认为,从监督的职权以及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来看,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性质应该综合以上两种观点,兼具刑事性与行政性、诉讼性与非诉讼性,是一种独立的、复合性的法律监督权。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有道理。检察权之中包含刑事执行检察,而刑事执行检察包含刑罚执行检察、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方面,内容丰富、职能广泛,远非传统检察权理论能够解释和归类,因此将刑事执行检察权归类为新型检察权更为适合。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后,不仅仅是名称上面的转变,更是权力职能的一大拓展,刑事执行检察权的职能已经从大墙内,拓展到大墙外,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职能的不断拓展,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断增多,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刑事执行检察权运行存在障碍
一方面,原有的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更名后的刑事执行检察权进行及时调整,还是沿用以前監所检察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阻碍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一些高层级的法律法规比如《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方面对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和简单,在实践中操作性很难。
(二)监督对象的多元化导致刑事执行检察运行的困难
刑事执行检察权按照法律规定是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分享这一权利,造成了客观上执行主体、监督对象的多元化,并造成了一些问题。第一就是多部门分享刑事执行权,容易造成都来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责任互相推诿。第二就是履行责任存在困难,履职不及时。第三是执法尺度容易不一致。因为监督主体比较多,必然造成各个主体之间执法尺度的差异,检察监督的难度也相应增大。
(三)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方面不合理
现有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构设置,主要是以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的形式存在,虽然也有巡回检察的形式,但只是针对押量100人以下的,所以全国还是以派驻检察为主。派驻检察的工作方式存在以下问题:派出院设置层级、模式不一。有的设置模式是单一制,有的是“院处合一”制,还有的是混合体制。在一个行政区内同时存在几种不同设置层级、模式的派出院,造成工作管理矛盾突出,很难实现归口管理。
(四)刑事执行检察权的被动启动和事后启动
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启动往往是具有被动性,暂予监外执行与减刑、假释等情况也是事后监督,虽然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现在逐步调整为同步监督,但是其余的监督内容,如看守所监督检察等情况,一般而言还是被动监督比较多一些。一大原因就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信息沟通渠道狭窄且信息获取手段缺乏。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职权比较散,不利于监督。现有获取渠道主要是检察人员在监区与在押人员谈话,通过监控视频了解情况,方式方法不多。有时通过在押人员家属控告了解相关情况,获取渠道比较狭窄,无法跟上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发展。
三、完善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具体做法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深入解决刑事执行检察权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刑事执行权运行、推动刑事执行检察事业的发展: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
一是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或者权威解释,或者通过两高的司法解释来对财产刑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刑事执行工作中的问题给予解释;二是需要依法清理或重新出台一些文件法规,消除这些年来各个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冲突问题,抑或制定一些变通规定来确保刑事执行检察权的落实。
(二)强化人员素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一方面是要加强日常培训。更新检察工作理念,强化自身建设,提升执法为民能力。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以学习先进为抓手,学习张飚等同志的先进事迹,提高思想认识,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工作作风的转变。另一方面是要加强日常工作中的规范化建设,建立相关文档,规范刑事执行检察档案。
(三)落实主动监督与同步监督
现阶段,深化主动监督、同步监督已是大势所趋,这是理念的转变。意味着在今后的工作中,在主动监督、同步监督中下更大的功夫,不仅继续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还要主动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等环节的监督,真正把各个刑事执行机关和刑事执行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监督的视野中来。
[参考文献]
[1]袁其国.刑事执行检察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
[2]袁其国.刑事执行检察培训教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