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剧,毒品犯罪日益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及其严重的犯罪类型。其涉案人员的广泛、地区间联系犯罪的强化都成为了毒品犯罪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本文从一普遍案例出发,简析贩卖毒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面临的困境,希望能够通过分析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为全世界范围内的法制进程的加快贡献力量。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审查;起诉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44-01
作者简介:宁小浦(1993-),女,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职于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一、案例概述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长期以赌博为娱乐,有三年吸毒史,2017年5月曾先后四次以营利为目的,向陈某出售毒品,金额不等,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抓捕归案。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贩卖毒品罪的特點
此案例为贩卖毒品罪的最简形式,也是最为常见的犯罪形式。从此案例中分析,贩卖毒品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多元化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沟通和交流不再是生活的难题,但正是由于这一法制的进步,诸多犯罪的犯罪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从性别、年龄、国籍、职业等多方面考虑,各种类型比比皆是。(1)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以男性为主,也存在很多女性嫌疑人,她们中很多人是因被胁迫、欺骗而犯罪,但这并不会妨碍犯罪的成立。(2)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涵盖了各年龄段人群。许多未成年人由于家长管教的缺失,对社会认知度低,贸然的进入社会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3)贩卖毒品罪呈现出跨国作案的大趋势。由于毒品来源地广泛性,因而贩卖者必然也是来自世界各地不同地方的人,他们一起构成了贩毒集团的整个网络,危害极大。
(二)犯罪主体具有统一特点
从多个贩卖毒品案例中分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有着一些及其相似的特点。(1)贩毒者多为吸毒者。许多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并不是天然的以贩卖毒品为生,而是在生活工作的过程中,沾染了毒瘾,有的或因没有足够的金钱吸毒而贩毒赚钱,有的或因接触了贩毒人员从而走上了贩卖毒品的道路。(2)贩毒者多为社会无业人员。纵观众多犯罪案件,不限于毒品犯罪案件,大部分犯罪分子均为社会无业人员,他们在生活中寻求乐趣,寻找刺激,不经意间就走上了犯罪道路。(3)贩毒者多以赌博为乐。从笔者经手的毒品犯罪案件来看,众多吸毒者和贩毒者是因网络赌博行为而认识,吸毒者从贩毒者手中购买毒品,久而久之就有一部分也成为了贩毒人员或者容留吸毒人员。
(三)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毒品,作为一种成瘾性极强的物品,对人的身体健康有着极大的危害,曾导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吸毒人员为了能够满足自己的吸毒欲望,在家庭经济条件无法满足自己的时候,就只能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得财物,轻则盗窃他人财物,用窃得钱财购买毒品,重则抢劫、伤害他人身体或生命,犯下严重的罪行。因此,毒品犯罪绝不仅仅是单纯的涉毒案件,众多的毒品犯罪分子成为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给和谐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三、贩卖毒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困境
(一)贩卖毒品案件书证取证困难
贩卖毒品罪,虽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但是要求行为人是将毒品“卖”给他人,而并不是赠与或者其他,所以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必须能够证明双方是买卖者。贩卖毒品不比公司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大多数有书证为证,很多毒品买卖双方甚至就是口头约定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并且当面现金交易,这就导致了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有可能仅仅取到的是买卖双方的口供,这就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即使在审查起诉阶段,毒品买卖双方口供均能一一对应,按照要求可以认定贩毒者构成犯罪,但仅以口供定案是存在着很大的错案隐患。不过如果要求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又对公安机关取证设定了过高的门槛。
(二)从资金链倒查存在困难
贩卖毒品罪,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能够从银行存汇款记录等渠道找到蛛丝马迹,而且买卖双方一般有着其他经济上的往来,单从双方的日常转账等记录无法认定钱款往来的真实目的。如果单一的认为,贩毒者与吸毒者之间的钱款往来就是买卖毒品的资金又有失偏颇,而双方也不可能在进行每一笔交易之间都将钱款明细列举清楚,因而,贩卖毒品罪如果想要从资金往来中着手追查存在很大困难。
(三)定性易、定量难
面对贩卖毒品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或许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由于前述此类案件重口供的特点,必须要求买卖者双方口供一一对应,时间、地点、金额、数量均能够对应才可以认定。如果此案的贩毒者是一个长期贩卖毒品者,试想又怎么可能将自己的每一次犯罪行为记得清清楚楚呢?如果上述事项不能完全对应就会导致案件事实无法客观公正,达不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四)打击犯罪程度低
像贩卖毒品这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是远远达不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的。但是怎样才能实现“惩罚与教育并重”,又是司法领域一个很大的难题。
[参考文献]
[1]李文燕.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赵秉志.毒品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