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分两种,其中一种是集体所有,代表一定范围内劳动群众的意志。”这是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经济的经典论断。当前我国农村正在推行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实现农村集体资产更好地反映村集体成员的利益,为村集体成员谋福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文件提出:“到2021年底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改革路线图已经明晰,如何如期高质量完成,能否坚持以农民为核心是改革成败的关键。
顺应历史潮流是改革的根本动力。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所有制,即集体资产归所有成员共有。前些年,我国城镇化水平还不高,很多农村集体资产几乎为零,村民即使人人有份,却也没有实质收益。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诸如城中村、郊区村镇以及直接发展为小城镇的村子集体资产出现了大幅增值,如果不及时明晰产权,量化到人,大量本应由农民享有的集体资产就有流失及被侵占的风险。因此,这项改革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调整,其目的就是维护农民权利,让农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农民增收。
“一切为群众的工作都要从群众的需要出发。”毛泽东的群众观在当前的改革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听取农民意见,保护好农民利益,改革的路子才能走得顺、走得通。比如在村集体成员身份界定的问题上,针对外嫁女及其子女、嫁到本村的女子、退伍军人、原农籍大学生等特殊人群,一地有一地的实际,应当在保护好他们应有权益的基础上,协调好与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分配。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把农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把家底摸清楚、晒出来,确保公开透明,才能确保村集体成员的财产权不受损害;股权量化,分股到人,要综合考虑到村民的年龄、家庭人口、对村集体的贡献等因素,做到公平公正,民主公开,保护好每一个成员的合法权益;赋予农民更多股份权能,探索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等权能,目的是激活要素,增加农民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