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记者/黄日栋)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增加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规定,对定向推送、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作出规范,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两个修订草案经过初次审议后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宪法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作出了进一步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明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沈春耀作了说明。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作了说明。修正案草案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拟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并增加反避税条款。
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中央军委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中央军委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王宁作了说明。
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已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了战略支撑。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王志刚作了关于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深入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研究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会议审议了栗战书委员长访问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情况的书面报告。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本刊讯(通讯员/裴夏静 胥立鑫) 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该案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担任审判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和主审法官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石冰、罗灿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清担任法庭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及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姜宝军的辩护人盛冲,张宏的辩护人马振彪,张细汉的辩护人张友学,严友松的辩护人李江、袁军到庭参加诉讼。
2006年9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也分别作出相应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提审本案,由第一巡回法庭再审。
庭审开始时,合议庭成员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再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全面审理,组织检辩双方对原判列举的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提交的以及合议庭调取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同时,应检辩双方申请,合议庭通知了相关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作证、提出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检辩双方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顾雏军等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法庭辩论结束后,各原审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庭对待检辩双方始终不偏不倚。针对顾雏军等个别原审被告人及律师在庭审中情绪激动和发言不适当,合议庭进行了适度提醒和训诫。同时,对于辩方提出检察员质证方式存在问题的意见,法官也予以采纳并及时提示。整场庭审虽交锋激烈,但井然有序。
原审被告人亲属、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有关单位代表等旁听了庭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等渠道进行了全程图文直播,庭审完全公开透明。
本案将择期宣判。
本刊讯(通讯员/胡继先)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2018年6月4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执行案件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中,相当一部分财产都存在处置变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虽然有关于委托评估问题的规定,但过于原则,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委托评估存在时间过长、评估价过高或过低等问题。为规范人民法院财产处置行为,科学合理、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启动本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在认真调研座谈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家全国性评估协会及全国法院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形成《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规定》旨在解决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突出存在,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以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及准备工作;二是当事人议价的办理程序;三是定向询价的条件和办理程序;四是网络询价的条件、办理程序、期限、报告的审查,以及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五是委托评估的条件、办理程序、期限、报告的审查,以及评估机构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等;六是报告的发送、异议的处理;七是参考价的确定,议价、询价、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暂缓、撤回、撤销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八是启动财产处置变价程序的期限、参考价与起拍价的关系;九是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负担;十是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的建设等。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规定》,按程序报批,适时发布。
本刊讯(记者/包良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中旬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举措,是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提升司法能力的基础工程,对提高司法产品质量和审判效率、推进司法公开、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纷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提出,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并从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认定事实说理、适用法律说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说理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意见》要求,根据案情是否重大复杂、诉讼各方争议程度、审判程序类型、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文书种类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并分别提出“应当加强释法说理”和“可以简化释法说理”的具体情形,遵循文书制作的技术格式规范、语言文字规范等,从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出发,提出了指引机制、考核机制、评估评价机制、评查监督机制等配套建设要求,为法官裁判文书说理创造“愿说理”“敢说理”“会说理”“说好理”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