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连坐思维
——从罗山县“株连三代”的公告谈起

2018-02-11 09:13:15文/顾
21世纪 2018年7期
关键词:罗山县依法行政机关

文/顾 钧

近几天,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发出的一则公告引发舆论关注。当地开展严厉打击盗窃民航旅客财物犯罪专项治理行动,发布公告为劝返目前仍滞留境外的部分涉案重点人员,指出如犯罪嫌疑人逾期不归,会曝光其近亲属,限制他们出行,在其家门口悬挂“飞天大盗之家”的牌子。

从这则公告的内容来看,我们能清晰地发现“连坐法”的影子。古代连坐制度,即一人犯罪,亲属、邻里或其他有关系的人株连受罪。根据适用范围,古代连坐制度可分为亲属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罗山县这则公告可以说是“亲属连坐”的一个例子。

在本质上,古代连坐制是一项互相监督、犯罪举报制度。据记载,连坐制由法家首创,较早可见于李悝的《法经》。“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族,曰城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

至商鞅变法,连坐制被正式制定为“连坐法”。从贵族到庶人,刑罚被统一适用:“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之法,明令规定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包庇,做到互相保证、互相监督、互相揭发。对于不遵守法纪的官员,规定“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之后,商鞅被诬陷谋反而出逃,到客栈投宿,主人不敢收留,说:“商君之法,让没有凭证的旅客住宿,店主要连坐。”连坐法让商鞅也尝到苦果。

然而,商鞅虽死,秦法未败。作为一种残酷的刑罚制度,连坐法在中国延续了上千年,各朝代都发生过令人发指的连坐惨案。明代方孝儒案被诛十族共杀害873人;清朝康熙年间的明史案,先后牵连千余人,相关人等被捕杀殆尽,参与编修的十四人被凌迟处死。

与中国古代连坐法相似,罗马法中曾有一种残酷的法律——奴隶连坐法。公元10年,元老院通过一道特别的法令,规定:“如果任何奴隶主在自己的住处被谋杀,所有这一住处的奴隶一律都要被处死,包括妇女和儿童。”塔西佗的《罗马史》记载称,此种连坐法对奴隶灭门式的屠杀规模非常大且经常化。

中国古代连坐法至清末被废除。在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的倡导下,清廷于1905年正式废除连坐制。沈家本等奏请删除连坐法时称:“夫以一人之故而波及全家,以无罪之人而科以重罪,汉文帝以为不正之法反害于民,北魏崔挺尝曰‘一人有罪,延及阖门,则司马牛受桓魋之罚,柳下惠膺盗跖之诛,不亦哀哉’,其言皆笃论也……今世各国,皆主持刑罚止及一身之义,与‘罪人不孥’之古训实相符合。请将律内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坐罪外,其不知情者悉予宽免。”

古代的连坐法有害人伦道德,是封建社会重刑主义的表现,有违现代法治精神。西方有一句法谚:“一个人的罪行不会玷污不知情的他人。”现代刑法也有一个基本原则——“刑罚止及一身”,它的含义是“谁犯罪,由谁承担刑事责任”,一人做事一人当,不能牵连未犯罪的他的近亲属。正如沈家本在奏章中指称的一样,不能因桓魋谋逆,就处罚他的兄弟司马牛;不能因柳下跖是大盗,就株连他的兄长柳下惠。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将古代连坐制度碾得粉碎,但是连坐思维却根深蒂固。如在“文革”期间,一度出现“黑五类”这样的政治用语,指代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等五类人的子女。受到父辈的影响,他们当时在毕业分配、招工、参军以及婚姻等方面都受到严重的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90年代计划生育运动期间,有的农村出现“一人超生,全村结扎”“该引不引,株连六亲”的标语,透露着浓厚的连坐意识。

时至今日,连坐思维依旧存在,类似的例子举不胜举。如因某村民违规办酒席,村委会作出停发其所在村组的全部低保;某重点中学招生政策明确指出“报名考生的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又如某省市制定“新政”,凡酒驾者,同席者要受罚,等等。前两年,三亚为推进“双城”建设,大力整治电动车闯红灯行为,交警一旦发现有人骑电动车闯红灯,不仅要追到家中,有的还会跟踪到单位,目的是“组织其全家人、单位同事集中学习交通安全相关知识,让违法者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

西班牙著名自然主义哲学家乔治·桑塔亚纳说:“不能铭记过去的人,注定会重蹈覆辙。”这提醒我们以往事为鉴,严格遵循且张扬法治精神,努力破除连坐逻辑,避免动辄上纲上线,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再来看罗山县这则公告。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后,罗山县委宣传部发布情况说明,表示撤回公告。我们注意到,罗山县发公告的背景是当地在开展严厉打击盗窃民航旅客财物犯罪专项治理行动,最初的目的是劝返目前仍滞留境外的部分涉案重点人员。

梳理近几年的新闻不难发现,类似“连坐”规定多见于专项整治活动或运动,以解决较为急迫的问题,实现短期见效的治理目标。因此,这不仅从侧面说明政府部门法治意识薄弱,暴露了权力任性的问题,究其根源还是功利性执法所致。这种功利性执法向公众展示了执法者好大喜功的一面,武断行使自由裁量权,它往往预示着执法方式的粗放、不规范性,甚至违反依法行政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原则即“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了职责权限范围、活动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事,没有法律授权或规定,行政机关就没有活动的自由。否则,就属于无效或违法的行为”。具体来说,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限制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为公民设定权利或减免其义务;必须在法律授权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予以撤销、变更或宣告无效,行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纵然为解决治理难题,也不能突破法治底线,不择手段,不能因为目的正确就可以枉法乱作为。

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基层行政机关不仅是依法行政的主体,还担负着普法宣传的职能。基层行政机关接触群众范围最广、与群众打交道的时间最长,各级行政机关只有严格执行法律,采取措施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才能树立法律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群众对行政机关讲不讲法、守不守法感受最真切、印象最深刻,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公然践踏法治精神,那么它引导管理对象、服务对象依法依规办事也将被视为空谈,普法宣传的效力也将大打折扣。与司法行政部门大水漫灌式普法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动以法律为指南,凡事依法用法,执法和服务的过程其实就可以是一次精准的普法活动。有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如果能树立“执法就是普法”的责任意识,这样的宣传会更接地气,工作才会更具实效,才会避免出现公然违背法治精神的“飞天大盗”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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