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治世
(佳木斯大学 学术理论研究部,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习近平自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以来,关于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思想,既继承前人成果,又与时俱进,实现了法治思想的重大创新,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方向。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以下讲话和场合之中。第一,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法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纲领。第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总书记对依法治国的决定作了一个说明,在这说明当中展示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思想。第三,在2012年12月,纪念宪法30周年大会上,习总书记发表的讲话;在2014年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上发表的讲话,还有两次2014年、2015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批示;在国家首个宪法日所作的指示,还有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的讲话,这个讲话后来被发表在2015年初的《求是》杂志上。上述的这些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有关的讲话、观点、论述,主要反映在这些会议和工作场合上。通过梳理、研究习近平这些讲话、论述、批示等,可以概括以下创新之处。
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全方位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保证。”党的领导表现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法治监督各个环节中,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在各种场合当中反复强调如何处理好党法关系,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的领导,要用新十六字方针,这一方针是过去没提过的,即“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这是坚持党对依法治国领导的一个行动纲领。
2012年在纪念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习总书记就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遵守新十六字方针,这十六字方针是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的一个重要的行动准则。同时,为了落实这十六字方针,他有很多讲话是贯彻这十六字方针的具体要求。例如习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要带头依法办事,支持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为政法机关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并且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允许干涉司法。同时,要建立一整套问责制度来保障,例如领导干部如果插手个案,就要给他们进行记录、通报并进行责任追究,凡是干预司法机关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冤假错案了,除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之外,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这都是习总书记在很多场合提到的。
习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思想法治国家。”这一论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这个法治体系共包括五大体系,其中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是重大创新,表明管党治党的决心,党内法规严于国法。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直接行使国家重大问题决策权力和党管干部、党管军队、党管意识形态等公权力。从而既要依国法执政,也要依党规党法执政。所以,自从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条例、准则、细则等,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使全面从严治党有了基本遵循,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得到了极大丰富和发展。
习总书记将法治体系关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治监督这几个环节,将它概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何称之为新十六字方针呢?过去讲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老十六字方针大家都耳熟能详,但它的逻辑关系不太清楚,相互之间有重复,有相互包含的意思。而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逻辑体系非常清晰,相互之间的界限分明,概念分明。用这十六字方针对应前面法治的四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科学立法的问题,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这是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问题,以及守法的问题。还有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这些是法治的四大体系。至于党内法规的体系应该是跟法治的体系相辅相成,成为我国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一,首提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强调宪法权威和宪法的实施。宪法是立国之本,它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的问题,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统领,它凝聚社会共识,象征国家团结,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根本准则。在纪念宪法30周年大会上,习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了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提法。同时,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的权威能否树立起来,都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习总书记在很多场合强调,要维护宪法的尊严,树立宪法的权威。任何不尊重宪法、破坏宪法、挑战宪法的言行都是对我国价值体系、国家根本制度和执政党合法性的挑战。
第二,宪法的权威重点要有一些具体的制度加以保障和落实,习总书记强调要重视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的解释程序,加强立法的备案审查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的各种法律和制度,特别是定国家宪法日以及制定了关于宪法宣誓制度,并且建立了违宪审查机构,确立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这些制度已经贯彻实施了。这一系列的措施都是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强调宪法的实施,树立宪法的权威。这是一个重要创新性的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管总的,我们法治建设取得今天这些成就,归结一点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道路问题不能含糊,这条道路从根本上保证了我们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走何种法治道路是由一个国家国情决定的。好的法治道路从书本上找不到,别国也送不来,只能靠自己走出来。我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是我国在实践中走出来的,是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无比正确的。在坚持这条道路的根本问题上,我们应该保持定力、充满自信。我们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时代和实践特色,既不能不顾国情、跨越阶段,也不能墨守成规。要学习借鉴人类的一切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必须坚持基本原则,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仔细鉴别、合理吸收,决不能照搬照抄,“完全西化”。我们搞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一种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是积极主动自觉的行为,这是中国特色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方式。所谓的“中国特色”突出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们党对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治监督各个方面都是要强化自己的领导。法治化、法治建设党政启动型的,执政党和政府启动了法治化的进程,他有一个自上而下的推动力,那现在也有一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互动力量,中国改革建设必须依靠的法治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达到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法治进程的目标都有预设,比如党的文件当中就明确讲,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候,我国的法治状态是什么样的,法治政府要基本建成,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司法公正了,司法公正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再如,在立法方面有一个时间表,在2010年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本世纪中叶要将国家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其中包含着法治的现代化,所以法治建设的目标是明确的。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时间上具有赶超性和紧迫性,法治建设是时空压缩式的,我们用了30多年走完了西方国家300年的法治建设的道路。西方的法治道路是以一种渐进式的自下而上的稳定的生长的过程,而法治道路是执政党,国家政府启动式,自上而下地推动,现在又迎来了上下互动的格局。
第四,在方法上具有强力启动多元化推进的特点,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问题上,既强调了短时间内人为的强有力地完成一个法治目标,完成一个法治的变革,同时也兼顾法治发展的渐进性,同时还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些都是多元化的方式推进法治,以保障依法治国最终目标的实现。
习总书记在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讨班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和实质,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至关重要,我国在2010年已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这些法律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全面实施,领导干部尤其是“关键少数”的作用显而易见,只有他们以身作则,模范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才能率领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牢固树立起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浓厚社会氛围,才能真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